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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B/T 13603-2012 (GB/T13603-2012) | | 中文名称 | 船舶蓄电池装置 | | 英文名称 | Marine battery installation | | 行业 | 国家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U61 | | 国际标准分类 | 47.020.60 | | 字数估计 | 8,839 |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T 13603-1992 | | 标准依据 | 国家标准公告2012年第13号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船舶蓄电池装置设计和安装的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在船舶上固定安装使用的蓄电池装置, 不适用于移动式蓄电池装置。 |
GB/T 13603-2012
Marine battery installation
ICS 47.020.60
U6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代替GB/T 13603-1992
船 舶 蓄 电 池 装 置
2012-06-29发布
2012-1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T 13603-1992《船舶蓄电池装置》。
本标准与GB/T 13603-1992相比,主要有下列变化:
a) 删除了对直流系统中使用的充电设备的要求;
b) 增补了“4.9”和“4.10”;
c) 根据CCS规范(2006)的规定,对蓄电池室的通风部分的内容增加了“7.3”、“7.4.1”和
“7.4.3”等;
d) 增补了“8.蓄电池组型式、位置和维护周期记录”。
本标准由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海洋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船舶电气设备分技术委员会(SAC/TC12/SC6)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第七○八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根、黄建章。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13603-1992。
船 舶 蓄 电 池 装 置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船舶蓄电池装置设计和安装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船舶上固定安装使用的蓄电池装置,不适用于移动式蓄电池装置。
2 蓄电池的类型及结构要求
2.1 在船舶上,可用铅酸蓄电池、镉镍碱性蓄电池及经过验证的其他类型的蓄电池。在选用时,应考虑
不同类型的蓄电池的不同用途及其在船舶环境中的适用性。
2.2 蓄电池的所有极板应为刚性结构,且其设计应使活性物质的脱落为最少。单体蓄电池的结构应能
防止由于从法线位置倾斜至40°而引起的电解液外溢。充注塞的结构应能防止由于诸如横摇和纵倾等
船舶运动而引起的电解液外溢。
2.3 应急蓄电池组的设计和安装,应保证在船舶正浮和横倾达22.5°,或在艏艉方向任何一端纵倾
10°,或在前述各范围内出现的任何组合的倾斜角度时,保证它们仍能以全额定功率供电。
2.4 单体蓄电池应组装在结构坚固和采用适当材料制成的箱或托盘内,并具有便于搬运的措施。组装
成的蓄电池组的重量最好不超过100kg。
2.5 每个箱或托盘均应配置一个牢固附着的经久耐用的铭牌。铭牌上标明蓄电池的制造厂名、地址、
型号、名称、出厂日期,特定放电率时的安-时定额(最好选用5h、10h或20h定额的工况)以及电解液
的比重(若是铅酸蓄电池,则系完全充足电时的比重)。镉镍碱性蓄电池还应标明终止电压。
2.6 蓄电池的接线端子应有注明极性的耐久标志,单体电池之间的导体及接线端子的载流量,应与蓄
电池特性确定的最大电流相适应,对具有很高放电率的原动机起动用的蓄电池应予以特别考虑。连接
导体及接线端子应有防止电解液腐蚀的措施。
3 蓄电池组的容量
3.1 应急电源用蓄电池组和临时应急电源用蓄电池组及通讯、报警电源等用蓄电池组均应配有足够的
容量,在规定的供电时间内,该蓄电池组的电压变化应能保持在其额定电压的±12%范围内。
3.2 用于主机起动用的蓄电池组,应设置独立的两组,其总容量应在30min内在不补充充电的情况
下,对每台可换向的主机能从冷机连续起动次数不少于12次(对每台不能换向的主机,其连续起动次数
可不少于6次),且每组蓄电池应能独立使主机起动。并随时可用船上的充电设备进行充电。
3.3 辅机的电起动装置应设置两组独立的蓄电池组(在仅有单台辅机的情况下,可仅设一组蓄电池
组),其总容量在不补充充电的情况下,应足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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