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DF] GB/T 15663.11-2008 - 英文版
| 标准号码 | 美元 | 购买PDF | 工期 | 标准名称(英文版) |
| GB/T 15663.11-2008 | 669 | GB/T 15663.11-2008 | <=5 | 煤矿科技术语 第11部分:煤矿电气 |
| 基本信息 | |
|---|---|
| 标准编号 | GB/T 15663.11-2008 (GB/T15663.11-2008) |
| 中文名称 | 煤矿科技术语 第11部分:煤矿电气 |
| 英文名称 | Terms relating to coal mining -- Part 11: Coal mining electrical engineering |
| 行业 | 国家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D04 |
| 国际标准分类 | 01.040.73 |
| 字数估计 | 29,246 |
| 发布日期 | 2008-07-29 |
| 实施日期 | 2009-05-01 |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T 15663.11-1995 |
| 标准依据 | 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8年第12号(总第125号)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 范围 | GB/T 15663的本部分规定了煤矿供电、煤矿用电气设备、煤矿主要电耗指标、煤矿监测与控制、煤矿通信、煤矿信息化等术语。本部分适用于与煤矿电气有关的所有文件、标准、规程、规范、书刊、教材和手册。 |
GB/T 15663.11-2008
Terms relating to coal mining.Part 11: Coal mining electrical engineering
ICS 01.040.73
D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15663.11-2008
代替GB/T 15663.11-1995
煤矿科技术语
第11部分:煤矿电气
2008-07-29发布
2009-05-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前言
GB/T 15663《煤矿科技术语》分为如下几部分:
---第1部分:煤炭地质与勘察;
---第2部分:井巷工程;
---第3部分:地下开采;
---第4部分:露天开采;
---第5部分:提升运输;
---第6部分:矿山测量;
---第7部分:开采沉陷与特殊采煤;
---第8部分:煤矿安全;
---第10部分:采掘机械;
---第11部分:煤矿电气。
本部分为GB/T 15663的第11部分。
本部分代替GB/T 15663.11-1995《煤矿科技术语 矿山电气工程》。
本部分与GB/T 15663.11-199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将标准的名称由《煤矿科技术语 第11部分:矿山电气工程》改为《煤矿科技术语 第11部
分:煤矿电气》;
---修改了章题,将第2章的标题改为“煤矿供电”,第4章的标题改为“煤矿主要电耗指标”;
---按GB/T 1.1及GB/T 20001.1的要求,对标准的编写格式进行了相应修改;
---修改了原标准中3.4、3.5、3.6、3.7、3.9、3.14、3.15、3.16、3.17、3.18、3.19、3.20、3.21、3.22、
3.23、3.24、3.37、3.53、3.54、3.55、3.56、3.61、3.64、3.66、3.67的术语名称及定义,并新增加
了术语“最低点燃电压”,列为本版的3.65条,删除了原标准中的3.38条,使这些术语与现行
的关于“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的国家标准(等效采用IEC 标准)相一致;
---适应目前煤矿供电系统和矿用电气设备的现状,对原标准中的3.41、3.47、3.50条的定义和
3.52条的术语名称及定义作了修改,新增加了术语“地下工作面供电系统”、“矿用防爆型电动
机”、“矿用防爆型变频器”、“矿用防爆型软起动器”、“矿用防爆型负荷控制中心”和“矿用防爆
型动力负荷控制中心”分别列为本版的2.4、3.36、3.37、3.38、3.39和3.40条。并删除了原标
准中的3.28、3.29、3.30、3.34、3.35、3.36和3.62条;
---在第5章和第6章中增加了一些新的术语并加以定义。新增加的术语并加以定义的条款是本
版的5.1、5.2、5.3、5.4、5.5、5.6、5.7、5.8、5.9、5.10、5.13、5.20、5.21、5.25、5.26、5.31、
5.38、5.39、5.40、5.41、5.42、5.43、5.44、6.16、6.17、6.18、6.19、6.20、6.21、6.22条。同时
对原标准中的5.8、5.12条作了修改,然后列为本版的5.12、5.19条。还删除了原标准中定义
过于笼统的5.1、5.2、5.3、5.5条。鉴于第5章条款的变化较大,没有变化的条款的排序和编
号也相应作了调整;
---将第7章的标题改为“煤矿信息化”,删除了原标准中的7.1、7.3,将原标准中的7.2、7.4分别
列为本版的7.1、7.2,并新增加了术语“煤矿地理信息系统”列为本版的7.3。
本部分由中国煤炭工业协会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煤炭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煤炭科学研究总院上海分院、天地(常州)自
GB/T 15663.11-2008
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许森祥、陈荣中、王文召、孙继平、彭霞、高小桦、陈洪飞。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15663.11-1995。
GB/T 15663.11-2008
煤矿科技术语
第11部分:煤矿电气
1 范围
GB/T 15663的本部分规定了煤矿供电、煤矿用电气设备、煤矿主要电耗指标、煤矿监测与控制、煤
矿通信、煤矿信息化等术语。
本部分适用于与煤矿电气有关的所有文件、标准、规程、规范、书刊、教材和手册。
2 煤矿供电
2.1
由各种电压的电力线路将矿区的变电所和电力用户联系起来的输电、变电、配电和用电的整体。
2.2
由各种电压的电力线路将矿井的变电所和电力用户联系起来的输电、变电、配电和用电的整体。
2.3
井下供电系统
进入矿井地下的供电电缆、供电设备及其所组成的输电、变电、配电和用电的整体。
2.4
井下工作面供电系统
进入矿井地下工作面及其附近巷道的供电电缆、供电设备及其所组成的输电、变电、配电和用电的整体。
2.5
矿山区域变电所(拒用)
向几个矿井、露天矿及其他用电单位供电的变电所。
2.6
矿井地面主变电所
设在地面,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