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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GB/T 15670.10-2017 - 自动发货. 英文版

标准搜索结果: 'GB/T 15670.10-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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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5670.10-2017 130 GB/T 15670.10-2017 9秒内发货PDF 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方法 第10部分:短期重复经口染毒(28天)毒性试验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T 15670.10-2017 (GB/T15670.10-2017)
中文名称 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方法 第10部分:短期重复经口染毒(28天)毒性试验
英文名称 Toxicological test methods for pesticides registration - Part 10: Short-term repeated dose 28-day oral toxicity study
行业 国家标准 (推荐)
中标分类 B17
国际标准分类 65.100
字数估计 7,752
发布日期 2017-07-12
实施日期 2018-02-01
旧标准 (被替代) GB/T 15670-1995 Partly
引用标准 GB 14925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范围 GB/T 15670的本部分规定了短期重复经口染毒(28天)毒性试验的基本原则、方法和要求。本部分适用于为农药登记而进行的短期重复经口染毒(28天)毒性试验。

GB/T 15670.10-2017: 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方法 第10部分:短期重复经口染毒(28天)毒性试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部分代替GB/T 15670-1995 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方法 第10部分:短期重复经口染毒(28天) 毒性试验 2018-0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前言 GB/T 15670《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方法》分为以下部分: ---第1部分:总则; ---第2部分: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霍恩氏法; ---第3部分: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序贯法; ---第4部分: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概率单位法; ---第5部分:急性经皮毒性试验; ---第6部分:急性吸入毒性试验; ---第7部分:皮肤刺激性/腐蚀性试验; ---第8部分:急性眼刺激性/腐蚀性试验; ---第9部分:皮肤变态反应(致敏)试验; ---第10部分:短期重复经口染毒(28天)毒性试验; ---第11部分:短期重复经皮染毒(28天)毒性试验; ---第12部分:短期重复吸入染毒(28天)毒性试验; ---第13部分:亚慢性毒性试验; ---第14部分:细菌回复突变试验; ---第15部分:体内哺乳动物骨髓嗜多染红细胞微核试验; ---第16部分:体内哺乳动物骨髓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 ---第17部分:哺乳动物精原细胞/精母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 ---第18部分:啮齿类动物显性致死试验; ---第19部分:体外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 ---第20部分:体外哺乳动物细胞基因突变试验; ---第21部分:体内哺乳动物肝细胞程序外DNA合成(UDS)试验; ---第22部分:体外哺乳动物细胞DNA损害与修复/程序外DNA合成试验; ---第23部分:致畸试验; ---第24部分:两代繁殖毒性试验; ---第25部分:急性迟发性神经毒性试验; ---第26部分:慢性毒性试验; ---第27部分:致癌试验; ---第28部分:慢性毒性与致癌合并试验; ---第29部分:代谢和毒物动力学试验。 本部分为GB/T 15670的第10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部分代替GB/T 15670-1995《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方法》。 本部分与GB/T 15670-1995的亚急性经口毒性试验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和调整了标准的总体结构和编排格式; ---增加了一些章节内容(见第1章、第2章、第3章、第5章、6.1、第7章和第8章); ---修改了实验动物的要求(见6.2,1995年版的8.3); ---修改了剂量与分组要求(见6.3,1995年版的8.4); ---修改了临床观察和检查指标(见6.5,1995年版的8.7)。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农业部农药检定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孙金秀、李宁、张丽英、陶传江。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15670-1995。 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方法 第10部分:短期重复经口染毒(28天) 毒性试验 1 范围 GB/T 15670的本部分规定了短期重复经口染毒(28天)毒性试验的基本原则、方法和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为农药登记而进行的短期重复经口染毒(28天)毒性试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4925 实验动物 环境及设施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试验目的 通过短期重复经口染毒(28天)毒性试验,确定在较短时间内经口重复接触受试物后引起的毒性效 应,初步了解受试物的毒作用特征、剂量-反应关系和靶器官等,获得未观察到有害作用剂量水平(NO- AEL)、观察到有害作用最低剂量水平(LOAEL),为亚慢性和慢性毒性试验剂量和观察指标的选择等 提供依据。 5 试验概述 实验动物在短期内反复经口染毒28d,观察动物的毒性反应,定期称量体重和计算摄食量,并进行 血液学指标、血液生化指标、组织病理学检查指标等的测定,以评价受试物的短期重复摄入毒性,初步确 定受试物引起动物有害效应的剂量和靶器官。 6 试验方法 6.1 受试物配制 受试物掺入饲料或饮水给予,为保证受试物配制的均一性、稳定性,应进行稳定性、含量和均一性的 测定;饲料或饮水中的浓度波动应在理论浓度的±15%以内,不影响饲料营养质量和水的平衡;饲料中 的掺入量不超过饲料浓度的5%。受试物加入饲料或水中影响动物的适口性时,应灌胃给予受试物。 灌胃染毒时,应将受试物溶解或悬浮在合适的介质中,通常首选溶剂为水,不溶于水的受试物可使用食 用油(如橄榄油、玉米油等),不溶于水或油的受试物可使用羧甲基纤维素钠、淀粉等配成混悬液。 6.2 实验动物 首选健康初成年大鼠,雌、雄两种性别,大鼠周龄一般应为6周~8周。每个动物起始体重的差异 应不超过同性别平均体重的±20%。每组至少选用10只大鼠,雌雄各半,雌性动物应为未妊娠和未经 产的,必要时增加动物数。如试验需要,可设附加组以便试验结束时保留一些动物做恢复期的观察。动 物购买后于试验前适应环境3d~5d,适应期应进行检疫观察。 实验动物房应符合GB 14925的有关规定。试验期间自由饮水和摄食,大鼠按性别分笼饲养,可单 饲或群饲,群饲时每笼的动物数应以不影响动物自由活动或观察动物的反应为宜。 6.3 剂量设计与分组 6.3.1 剂量分组 至少应设三个剂量组和一个对照组。原则上高剂量组的动物在染毒期间应当出现明显中毒表现但 不引起动物死亡,低剂量组应不引起毒性作用并应高于人的实际接触水平,中剂量可产生轻微的毒性, 以求出未观察到有害作用剂量水平和观察到有害作用最低剂量水平。对照组为溶剂对照组或介质对照 组,除不给予受试物外,其余处理均与剂量组相同。当掺入饲料染毒时,食物摄入量和利用率降低时,需 考虑设配对饲养对照组。 6.3.2 附加组 按需要可增设附加试验组和附加对照组,每组10只动物(雌雄各半),附加试验组给予高剂量染毒, 附加对照组为溶剂对照组或介质对照组。在染毒结束后继续观察至少14d,进行相关指标测定,以观察 受试物毒性的可逆性、持续性和迟发效应。 6.3.3 限量试验 如果预期在1000mg/kg体重剂量不可能产生任何毒性影响,或根据结构可预测到其不会产生毒 性时,可不必设定三个剂量。 6.4 染毒途径 可将受试物混入饲料或饮水,或采用灌胃法染毒。动物应每周染毒7d;如采用灌胃法,每日灌胃一 次,时间地点应相同,并定期按体重调整灌胃量(应每周称两次体重进行调整),以维持染毒剂量不变。 灌胃量一般不超过10mL/kg体重,水溶液最大灌胃量可达20mL/kg体重,各组灌胃体积一致。染毒 时间为28d,附加组动物恢复期观察至少14d。 6.5 试验观察和检查 6.5.1 临床观察 试验期间至少每天观察一次动物的一般临床表现,并记录动物出现中毒的体征、程度和持续时间及 死亡情况。观察至少包括以下内容:皮肤、被毛、眼、黏膜、呼吸系统、循环系统、神经系统、肢体活动、行 为方式等改变。对死亡动物应及时解剖,对濒死动物应及时处理。 6.5.2 体重和摄食及饮水量记录 每周记录体重、摄食量,如果受试物经饮水给予,应记录每周饮水量。 6.5.3 血液学检查 在试验末期动物处死前(或处死时)空腹采血样进行血液学指标测定。测定指标包括血红蛋白浓 度、红细胞数、血球压积、白细胞总数及分类、血小板数、凝血功能(凝血酶原时间和激活部分凝血活酶时 间)。如果对血液系统有影响,应增加网织红细胞、骨髓涂片细胞学检查。 6.5.4 血液生化检查 在试验末期动物处死前空腹采血进行血液生化指标测定。测定指标至少应包括丙氨酸氨基转移酶 (ALT)、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碱性磷酸酶(ALP)、尿素氮(BUN)、肌酐(Cr)、血糖(GLU)、白 蛋白(ALB)、总蛋白(TP)、总胆固醇(TCH)、钾、钠,必要时测定γ-谷氨酰转肽酶(GGT)、鸟氨酸脱羧酶 (ODC)、甘油三脂、胆酸、胆碱酯酶、激素、钙和磷等指标。 6.5.5 尿液检查 一般不需要进行,当怀疑存在或观察到相关毒性作用时,需要采集尿液进行尿液指标测定,包括外 观、比重、酸碱度、尿蛋白、葡萄糖和血细胞等。 6.5.6 病理检查 6.5.6.1 大体解剖检查 试验结束时应对所有动物进行大体检查,包括体表、颅腔、胸腔、腹腔及其脏器。剖取脑、脑垂体、心 脏/主动脉、甲状腺和甲状旁腺、食道、肺/气管、胸腺、胃、十二指肠、小肠、大肠、肝、肾、脾、胰、肾上腺、卵 巢、睾丸、附睾、有代表性的淋巴结、脊髓(颈、胸和腰段)、子宫、前列腺、膀胱、坐骨神经、胸骨进行固定。 必要时(如果大体观察有病变)剖取乳腺、肌肉、股骨、泪腺、唾液腺、皮肤和眼球进行固定。并称取脑、心 脏、胸腺、肾上腺、肝、肾、脾、睾丸、卵巢的重量,计算脏器系数。 6.5.6.2 组织病理学检查 组织病理学检查的原则为: a) 高剂量组和对照组大体解剖检查所有固定保留的器官和组织进行组织病理学检查; b) 发现高剂量组病变后再对中、低剂量组相应器官和组织进行组织病理学检查; c) 应对大体解剖检查肉眼可见的其他病变器官和组织进行组织病理学检查; d) 染毒处理组有异常改变的,应对附加组动物相应的器官及组织进行组织病理学检查; e) 试验过程中死亡或濒死动物,应对全部保留的组织和器官进行组织病理学检查。 6.5.7 其他检查 必要时,根据受试物的性质及所观察的毒性反应,增加免疫系统、神经系统和神经行为等敏感指标 的检查。 7 试验结果和评价 应将所有的结果以表格形式列出,包括试验开始前动物数、动物体重、摄食量、血液学指标、血液生 化指标、脏器重量和脏器系数、病理检查结果等。对每项指标用合适的统计方法进行统计学检验。 应将临床表现、生长发育情况、血液学指标、血液生化指标、脏器重量和脏器系数、病理检查结果结 合统计结果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受试物是否引起毒性反应、程度、作用的靶器官以及是否存在剂量-反应 关系等。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初步确定受试物对动物引起有害效应的剂量和靶器官,获得未观察到有 害作用剂量水平和观察到有害作用最低剂量水平。 8 试验报告 试验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a) 试验名称、试验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报告编号; b) 试验委托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样品受理日期和封样情况; c) 试验开始和结束日期、试验项目负责人、试验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发日期; d) 试验摘要; e) 受试物名称、有效成分美国化学文摘登录号(CAS号)(如已知)、代码(如有)、纯度(或含量)、 剂型、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