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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B/T 15773-2008 (GB/T15773-2008) | | 中文名称 |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 验收规范 | | 英文名称 | Regulation of acceptance for comprehensive control of soil and water conservation | | 行业 | 国家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B11 | | 国际标准分类 | 13.080 | | 字数估计 | 30,347 | | 发布日期 | 2008-11-14 | | 实施日期 | 2009-02-01 |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T 15773-1995 | | 标准依据 | 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8年第18号(总第131号)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验收的分类, 各类验收的条件、组织、内容、程序、成果要求、成果评价以及建立技术档案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由中央投资、地方投资和利用外资的以小流域为单元的水土保持综合治理以及专项工程等水土保持工程的验收。群众和社会出资的水土保持治理的验收可参照执行;大中流域或县以上大面积重点治理区的验收, 也可参照本标准。 |
GB/T 15773-2008
Regulation of acceptance for comprehensive control of soil and water conservation
ICS 13.080
B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15773-2008
代替GB/T 15773-1995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 验收规范
2008-11-14发布
2009-0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次
前言 Ⅲ
引言 Ⅳ
1 范围 1
2 验收分类 1
3 总则 1
3.1 基本要求 1
3.2 纸质文件 1
3.3 验收重点 1
4 单项措施验收 1
4.1 验收条件 1
4.2 验收组织 2
4.3 验收内容 2
4.4 验收程序 2
4.5 验收成果 3
5 阶段验收 3
5.1 验收条件 3
5.2 验收组织 3
5.3 验收内容 3
5.4 验收程序 3
5.5 验收成果 4
6 竣工验收 4
6.1 验收条件 4
6.2 验收组织 4
6.3 验收内容 4
6.4 验收程序 5
6.5 验收成果 5
6.6 验收评价标准 5
7 技术档案 6
7.1 基本要求 6
7.2 主要内容 6
7.3 管理与使用 7
附录A(资料性附录) 各项治理措施验收质量要求 9
附录B(资料性附录) 各项治理措施质量测定方法 12
附录C(资料性附录) 各项治理措施成果统计要求 18
附录D(资料性附录) 验收抽样比例与主要成果表格式 20
GB/T 15773-2008
前言
本标准代替GB/T 15773-1995《水土保持综合治理 验收规范》。
本标准与GB/T 15773-1995相比,作如下修改:
a) 修正了适用范围,明确了验收对象的投资方,包括中央、地方和引用外资。
b) 验收分类中,明确了纸质文件的要求,并将脚注做了修改:
1) 增加“及其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公司”。
2) 将“乡级政府”修改为“乡级政府或以上”。
3) 将“县级”修改为“县级政府或以上”。
c) 验收组织中去掉“建设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等,改“实施主持单位”
为“项目责任主体”。
d) 对原标准4.3.1做了修改,将原标准中按措施的五个方面进行验收,改为按实际完成措施的数
量和质量进行验收。
e) 验收申请报告中,增加了监理单位的阶段监理报告。
f) 提出了补充建立电子档案的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和附录D均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水利部提出。
本标准由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水利部水土保持司、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黄河水利委员会上中游管理局、黄
河水利委员会农村水利水土保持局、长江水利委员会水土保持局、松辽水利委员会农田水利处、珠江水
利委员会农田水利处、淮河水利委员会农田水利处、海河水利委员会农田水利处、北京林业大学水土保
持学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段巧甫、刘万铨、苏仲仁、周录随、范起敬、郭索彦、鲁胜力、宁堆虎、张长印、
陈法扬、余新晓、陈丽华。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15773-1995。
GB/T 15773-2008
引 言
GB/T 15773-1995已经实施十余年,对我国的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验收工作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
用。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农村产业结构的变化,水土保持工作的内容、性质等方面也发生了深刻
的变化。为了适应新形势下的水土保持工作,进一步规范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验收行为,根据水利部国际
合作与科技司、水土保持司的统一安排,对GB/T 15773-1995进行了修订。
GB/T 15773-2008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 验收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验收的分类,各类验收的条件、组织、内容、程序、成果要求、成果评
价以及建立技术档案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由中央投资、地方投资和利用外资的以小流域为单元的水土保持综合治理以及专项
工程等水土保持工程的验收。群众和社会出资的水土保持治理的验收可参照执行;大中流域或县以上
大面积重点治理区的验收,也可参照本标准。
2 验收分类
2.1 单项措施验收
在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实施过程中,施工承包单位1)按合同完成了某一单项治理措施时,应由实施主
持单位2)及时组织验收,评定其质量和数量。对工程较大的治理措施(如大型淤地坝、治沟骨干工程
等),施工承包单位在完成其中某项分部工程(如土坝、溢洪道、泄水洞等)时 ,实施主持单位也应及时组
织验收。
2.2 阶段验收
每年年终,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实施主持单位,按年度实施计划完成了治理任务时,应由项目主管单
位3)组织阶段验收,并对年度治理成果作出评价。
2.3 竣工验收
一届治理期(一般五年左右)末,项目主管单位按水土保持综合治理规划全面完成了治理任务时,应
由项目提出部门4)组织全面的竣工验收,并评价治理成果等级。
3 总则
3.1 基本要求
三类验收均应具备相应的验收条件、组织、内容、程序和成果要求。
3.2 纸质文件
三类验收均应以相应的合同、文件和有关的规划、设计、施工图纸、设计变更通知书以及技术文件为
验收依据。
1) 施工承包单位一般为农户、联户、专业队及其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公司。
2) 实施主持单位一般由乡级政府或以上组成的小流域治理指挥部。
3) 项目主管单位一般为县级政府或以上水土保持主管部门。
4) 项目提出部门是国家(或委托流域机构)、省水土保持主管部门。
3.3 验收重点
三类验收的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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