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径: 主页 > GB/T > 第96页 > GB/T 16160-2008
标准搜索结果: 'GB/T 16160-2008'
| 标准编号 | GB/T 16160-2008 (GB/T16160-2008) | | 中文名称 | 服装用人体测量的部位与方法 | | 英文名称 | Location and method of anthropometric surveys for garments | | 行业 | 国家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Y75 | | 国际标准分类 | 61.020 | | 字数估计 | 17,180 | | 发布日期 | 2008-05-23 | | 实施日期 | 2008-12-01 |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T 16160-1996 | | 采用标准 | ISO 8559-1989, MOD | | 标准依据 | 国家标准公告2008年第9号(总第122号)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服装用人体测量的部位与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服装及服饰配件所需的人体尺寸数据的测量, 但并不是所有的本标准定义的人体尺寸在人体测量和服装生产中都是必需的。 |
GB/T 16160-2008
Location and method of anthropometric surveys for garments
ICS 61.020
Y7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16160-2008
代替GB/T 16160-1996
服装用人体测量的部位与方法
(ISO 8559:1989,Garmentsconstructionandanthropometricsurveys-
Bodydimensions,MOD)
2008-05-23发布
2008-1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前言
本标准修改采用ISO 8559:1989《服装结构和人体测量 人体尺寸》。
为便于使用,本标准对ISO 8559:1989做了下列修改:
---修改了标准名称;
---删除了ISO 8559:1989的前言部分;
---删除了ISO 8559:1989的引言部分;
---修改了标准的“范围”;
---删除“3.1.3 链尺”的仪器内容,并使用“软尺”代替“链尺”;
---增加了资料性附录A和附录B。
本标准代替GB/T 16160-1996《服装人体测量的部位与方法》。
本标准与GB/T 16160-1996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由《服装人体测量的部位与方法》变更为《服装用人体测量的部位与方法》;
---增加了测量程序内容;
---标准正文中增加了31个人体项目的测量方法;
---将原标准中“乳距”、“膝高”、“颈椎至膝弯长”和“颈椎至腕长”等项目的名称分别变更为“两乳
头点间宽”、“膝围高”、“颈椎点至膝弯长”和“颈椎点至腕长”;
---将标准正文中“颈椎至膝弯长(直线测量)”、“颈椎点高(直线测量)”、“臂长(直线测量)”项目的
内容转移至附录A,其中“颈椎至膝弯长(直线测量)”的项目名称变更为“颈椎点至膝长”;
---将原标准中“背腰长”、“前腰长”和“肩颈点至乳峰点长”几个只针对女性测量的项目变更为男
女通用的测量项目,其中“肩颈点至乳峰点长”项目的名称变更为“肩颈点至乳头点长”;
---增加了婴儿的身高项目测量方法;
---增加了资料性附录A“相关的人体测量部位与方法”;
---增加了资料性附录B“相关的人体测量点术语”。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纺织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服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19)归口。
本标准由全国服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上海市服装研究所、东华大学、上海利乐服装研究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谢琴、许鉴、聂雅渊、张文斌、秦威、王宏明。
本标准于1996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GB/T 16160-2008
服装用人体测量的部位与方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服装用人体测量的部位与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服装及服饰配件所需的人体尺寸数据的测量,但并不是所有的本标准定义的人
体尺寸在人体测量和服装生产中都是必需的。
2 定义
以下定义按测量的自然顺序列出,测量包括以下三个部分:
a) 水平尺寸(包括围度尺寸);
b) 垂直尺寸;
c) 其他尺寸。
垂直尺寸的测量顺序是,首先是使用人体测高仪测量的人体尺寸,然后是使用软尺测量的人体
尺寸。
注1:定义中提到的仪器及测量方法在第3章中具体说明。
注2:附录A给出了本章未列出的一些服装用人体测量的部位与方法。
注3:定义中提到的人体测量点术语参见附录B。
2.1 水平尺寸
2.1.1
两耳上方水平测量的头部最大围长(见图1)。
2.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