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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B/T 16162-2009 (GB/T16162-2009) | | 中文名称 | 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术语 | | 英文名称 | Terms for global maritime distress and safety system | | 行业 | 国家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M10 | | 国际标准分类 | 47.020; 33.040 | | 字数估计 | 48,480 | | 发布日期 | 2009-03-31 | | 实施日期 | 2009-11-01 |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T 16162-1996 | | 标准依据 | 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9年第4号(总第144号)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的基本术语。本标准适用于GMDSS专业范围内的各种标准的制定, 各类技术文件的编制, 也适用于科研、教学等方面技术术语的规范。 |
GB/T 16162-2009
Terms for global maritime distress and safety system
ICS 47.020;33.040
M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16162-2009
代替GB/T 16162-1996
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
(GMDSS)术语
2009-03-31发布
2009-1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次
前言 Ⅲ
1 范围 1
2 术语和定义 1
2.1 基本概念 1
2.2 遇险、紧急和安全通信 5
2.3 海事卫星通信系统 10
2.4 国际搜救卫星系统 16
2.5 地面通信系统 17
2.6 通信业务 22
中文索引 28
英文索引 33
GB/T 16162-2009
前言
本标准代替 GB/T 16162-1996《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术语》。本标准与
GB/T 16162-1996相比,主要技术差异如下:
---2.1基本概念,将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SOLAS)公约
1988年修正案合并为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一个术语和定义(见2.1.7),修改了无线电规则、
船舶配备要求、遇险报警三个术语和定义(见2.1.11、2.1.18和2.1.19),增加了国际移动卫
星组织、世界气象组织、国际水道测量组织、国际电信联盟、中国船舶报告系统、日本船舶报告
系统、韩国船舶报告系统、GMDSS系统船舶、船舶保安警报系统和船舶交通管理系统10个术
语和定义(见2.1.3、2.1.4、2.1.5、2.1.6、2.1.33、2.1.36、2.1.37、2.1.39、2.1.40和2.1.41);
---原第5章遇险和安全通信修改为2.2遇险、紧急和安全通信,修改了遇险报警转发、遇险收妥
确认、遇险优先申请信息三个术语和定义(见2.2.10、2.2.11和2.2.12),增加了无线电话报
警信号一个术语和定义(见2.2.66);
---原第3章卫星通信部分术语拆分为2.3海事卫星通信系统和2.4国际搜救卫星系统两个
部分;
---2.3海事卫星通信系统中删除了空间无线电通信、空间系统、卫星系统、卫星网络、卫星链路、
多卫星链路、馈线链路、有源卫星、反射卫星、静止卫星、静止卫星轨道、公众电话交换网、分组
交换网、开放网络和分组交换15个术语和定义(见1996版的3.1、3.2、3.3、3.4、3.5、3.6、
3.7、3.8、3.9、3.10、3.11、3.52、3.53、3.61和3.62),将舱外设备、舱外安装设备与舱内设备、
舱内安装设备分别合并为舱外设备、舱内设备二个术语和定义(见2.3.33、2.3.34),修改了日
常优先级的术语和定义(见2.3.38),增加了国际海事卫星D+系统、国际海事卫星F系统、国
际海事卫星M系统、国际海事卫星迷你C系统、国际海事卫星迷你M系统、国际海事卫星M4
系统、国际海事卫星P系统、国际海事卫星手持机、互联网北京站特服号码61、宽带全球区域
网络业务和移动包数据业务11个术语和定义(见2.3.5、2.3.7、2.3.8、2.3.9、2.3.10、
2.3.11、2.3.12、2.3.13、2.3.62、2.3.63和2.3.64);
---2.4国际搜救卫星系统中删除了搜寻遇险船舶空间系统、卫星搜救跟踪系统二个术语和定义
(见1996版的3.71、3.72),修改了低极轨道搜救卫星系统、服务区二个术语和定义(见3.4.1、
3.4.5);
---2.5地面通信中删除了电台、航空器电台、地面电台、移动电台、陆地电台、基地电台、对讲电话
机、数据电话机和有害干扰九个术语(见1996版的4.23、4.24、4.25、4.27、4.28、4.29、4.44、
4.45和4.56),修改了数字选择呼叫、中频通信、高频通信、甚高频通信、发射类别、单边带发
射、指配频率、成对频率八个术语和定义(见2.5.7、2.5.14、2.5.15、2.5.16、2.5.48、2.5.49、
2.5.51和2.5.52),增加了全呼、海呼、组呼(群呼)、选呼、海上业务呼叫、自动识别系统、自组
织时分多址技术和船载航行数据记录仪八个术语和定义(见2.5.18、2.5.19、2.5.20、2.5.21、
2.5.22、2.5.53、2.5.54和2.5.55);
---2.6通信业务中删除了主管部门、公众通信、电信、无线通信、无线电通信业务、移动业务、传
真、电话技术、无线电话通信、无线电用户电报通信、无线电用户电报业务、遥令、空间遥令、空
间跟踪、电子邮件、受话人付费电话、数据通信、信用卡电话和会议电话19个术语和(见1996
版的6.1、6.2、6.3、6.4、6.5、6.6、6.30、6.31、6.32、6.33、6.34、6.38、6.39、6.40、6.63、6.71、
6.72、7.73和6.74),修改了限用操作员证书和特别业务费二个术语和定义(见2.6.53和
GB/T 16162-2009
2.6.60),增加了金法郎、特别提款权和国际海事卫星通信三个术语和定义(见2.6.62、2.6.63
和2.6.69)。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提出。
本标准由交通部信息通信及导航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大连海事大学、中国交通通信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袁安存、张仁平、黄耀絫。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16162-1996。
GB/T 16162-2009
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
(GMDSS)术语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的基本术语。
本标准适用于GMDSS专业范围内的各种标准的制定,各类技术文件的编制,也适用于科研、教学
等方面技术术语的规范。
2 术语和定义
2.1 基本概念
2.1.1
联合国系统内主管海运技术问题、各国海上安全和船舶防污染及其法律问题的专门机构。
2.1.2
1976年9月3日通过的国际海事卫星组织公约成立的组织。1995年国际海事卫星组织改名为国
际移动卫星组织(InternationalMobileSateliteOrganization)。
2.1.3
1995年国际海事卫星组织改名为国际移动卫星组织。已发展为世界上唯一为海陆空用户提供全
球卫星移动公众通信和遇险安全通信的业务提供者,参见2.1.2。
2.1.4
世界气象组织(WMO)成立于1950年3月23日,1951年成为联合国的专门机构,是联合国关于地
球大气状况和特征、与海洋相互作用、产生和导致水源分布气候方面的最高权威的喉舌,总部设在瑞士
日内瓦。
2.1.5
为统一国际海图及其他航海方面的文件而建立的咨询性政府间国际机构。其宗旨是协调各国航道
测量部门之间的活动,统一海图和航海文件,鼓励各国采用统一的有效的航道测量方法,促进航道测量
技术和海洋科学的发展。
2.1.6
电信界最权威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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