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DF] GB/T 16453.2-2008 - 英文版
| 标准号码 | 美元 | 购买PDF | 工期 | 标准名称(英文版) |
| GB/T 16453.2-2008 | 559 | GB/T 16453.2-2008 | <=5 |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 技术规范 荒地治理技术 |
| 基本信息 | |
|---|---|
| 标准编号 | GB/T 16453.2-2008 (GB/T16453.2-2008) |
| 中文名称 |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 技术规范 荒地治理技术 |
| 英文名称 |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comprehensive control of soil and water conservation -- Technique for erosion control of waste land |
| 行业 | 国家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B11 |
| 国际标准分类 | 13.080 |
| 字数估计 | 24,286 |
| 发布日期 | 2008-11-14 |
| 实施日期 | 2009-02-01 |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T 16453.2-1996 |
| 引用标准 | GB 2772; GB 6000; GB 7908; GB/T 15162; LY 1000 |
| 标准依据 | 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8年第18号(总第131号)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 范围 | GB/T 16453的本部分规定了在有水土流失的荒地上采取营造水土保持林措施、人工种草措施以及封山育林或封坡育草措施的规划、设计、施工和管理等技术要求。本部分适用于全国有水土流失(水蚀)的荒地。 |
GB/T 16453.2-2008
ICS 13.080
B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16453.2-2008
代替GB/T 16453.2-1996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 技术规范
荒地治理技术
2008-11-14发布
2009-0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前言
GB/T 16453《水土保持综合治理 技术规范》共分为六个部分:
---GB/T 16453.1-2008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 技术规范 坡耕地治理技术;
---GB/T 16453.2-2008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 技术规范 荒地治理技术;
---GB/T 16453.3-2008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 技术规范 沟壑治理技术;
---GB/T 16453.4-2008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 技术规范 小型蓄排引水工程;
---GB/T 16453.5-2008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 技术规范 风沙治理技术;
---GB/T 16453.6-2008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 技术规范 崩岗治理技术。
本部分代替GB/T 16453.2-1996《水土保持综合治理 技术规范 荒地治理技术》。
本部分与GB/T 16453.2-1996相比,作如下修改:
---核实了荒地治理技术部分等的有关技术参数。
本部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均为资料性附录。
本部分由水利部提出。
本部分由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水利部水土保持司、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黄河水利委员会黄河上中游管理
局、黄河水利委员会农村水利水土保持局、长江水利委员会水土保持局、松辽水利委员会农田水利处、珠
江水利委员会农田水利处、海河水利委员会农田水利处、淮河水利委员会农田水利处、北京林业大学水
土保持学院。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段巧甫、刘万铨 、鲁胜力、徐传早、佟伟力、宁堆虎、戚赉棣 、郭索彦、张长印、
赵永军、陈法扬、陈丽华、丛佩娟、常丹东、冯伟。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16453.2-1996。
GB/T 16453.2-2008
引 言
GB/T 16453.1-1996已经实施十余年,在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方面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随着
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农村产业结构的变化,水土保持工作的内容、性质等方面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的水土保持工作,进一步规范水土保持荒地治理技术规范方法,根据水利部国际合作
与科技司、水土保持司的统一安排,进行了修订。
GB/T 16453.2-2008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 技术规范
荒地治理技术
1 范围
GB/T 16453的本部分规定了在有水土流失的荒地上采取营造水土保持林措施、人工种草措施以
及封山育林或封坡育草措施的规划、设计、施工和管理等技术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全国有水土流失(水蚀)的荒地。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T 16453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
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
部分。
GB 2772 林木种子检验规程
GB 6000 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
GB 7908 林木种子质量分级
GB/T 15162 飞播造林技术规程
LY1000 容器育苗技术
3 总则
3.1 本部分所称荒地是指除耕地、林地、草地和其他用地(村庄、道路、水域)以外一切可以利用而尚未
利用的土地。包括荒山、荒坡、荒沟、荒滩、河岸以及村旁、路旁、宅旁、渠旁地(简称“四旁”)等;同时也包
括退耕的陡坡地、轮歇地与残林、疏林等需经人为干预才能防治水土流失并获得生态及经济效益的
土地。
3.2 上述各类土地的治理和利用,除人工造林外,还有人工种草与封育治理,应根据各类荒地的不同立
地条件和当地支柱产业发展的需要,进行总体规划,分别采取上述三种不同的治理措施。
3.3 采取人工造林对各荒地的治理,应同时着眼于开发利用,应能获经济、生态、社会三方面的效益。
3.3.1 减轻或制止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
3.3.2 发展以林、果为主导的商品经济,增加经济收入。
3.3.3 建立工、农业原料基地,促进产业化商品经济发展,建设环境与经济协调的小康农村。
3.4 在水土保持范畴内,人工造林应包括利用荒地建成的各类经济林与果园。对有的地方在农地上进
行农林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