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DF] GB/T 16453.4-2008 - 英文版
| 标准号码 | 美元 | 购买PDF | 工期 | 标准名称(英文版) |
| GB/T 16453.4-2008 | 419 | GB/T 16453.4-2008 | <=3 |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 技术规范 小型蓄排引水工程 |
| 基本信息 | |
|---|---|
| 标准编号 | GB/T 16453.4-2008 (GB/T16453.4-2008) |
| 中文名称 |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 技术规范 小型蓄排引水工程 |
| 英文名称 | Comprehensive control of soil and water conservation --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 Small engineering of store, drainage and draw water |
| 行业 | 国家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B11 |
| 国际标准分类 | 13.080 |
| 字数估计 | 18,148 |
| 发布日期 | 2008-11-14 |
| 实施日期 | 2009-02-01 |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T 16453.4-1996 |
| 引用标准 | GB/T 16453.1-2008; GB/T 16453.3; GB 50400; SL 267 |
| 标准依据 | 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8年第18号(总第131号)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 范围 | GB/T 16453的本部分规定了坡面小型蓄排工程、路旁沟底小型蓄引工程和引洪漫地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和管理的技术要求。本部分适用范围路旁沟底小型蓄引工程包括水窑(早井)、涝池以及山丘间泉水利用等路旁、沟底小型蓄引工程等类型, 适用于北方干旱、半干旱地区。南方局部有干旱、半干旱现象的地区, 也可以参照使用。引洪漫地工程指水土流失地区在暴雨期间引用坡面、道路、沟整与河流的洪水、淤漫耕地或荒滩的工程, 适用于北方干旱、半干旱地区。南方干旱、半干旱的局部地区也可参照使用。小型蓄排引水工程的建设除应符 |
GB/T 16453.4-2008
ICS 13.080
B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16453.4-2008
代替GB/T 16453.4-1996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 技术规范
小型蓄排引水工程
2008-11-14发布
2009-0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前言
GB/T 16453《水土保持综合治理 技术规范》共分为六个部分:
---GB/T 16453.1-2008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 技术规范 坡耕地治理技术;
---GB/T 16453.2-2008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 技术规范 荒地治理技术;
---GB/T 16453.3-2008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 技术规范 沟壑治理技术;
---GB/T 16453.4-2008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 技术规范 小型蓄排引水工程;
---GB/T 16453.5-2008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 技术规范 风沙治理技术;
---GB/T 16453.6-2008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 技术规范 崩岗治理技术。
本部分代替GB/T 16453.4-1996《水土保持综合治理 技术规范 小型蓄排引水工程》。
本部分与GB/T 16453.4-1996相比,作如下修改:
a) 小型蓄排水工程部分,将规划改为设计;
b) 将1996年版的5.2.2改为首先处理好基础,并按设计做好防渗;
c) 石方衬砌材料改为砖石等材料;
d) 蓄水池施工要求改为蓄水池墙体完成后须用水泥沙浆抹面,进行防渗处理;
e) 增加一条沉沙池施工。
本部分由水利部提出。
本部分由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水利部水土保持司、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黄河水利委员会黄河上中游管理
局、黄河水利委员会农村水利水土保持局、长江水利委员会水土保持局、松辽水利委员会农田水利处、
珠江水利委员会农田水利处、海河水利委员会农田水利处、淮河水利委员会农田水利处、北京林业大学
水土保持学院。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段巧甫、刘万铨 、范起敬、宁堆虎、佟伟力、鲁胜力、郭索彦、张长印、赵永军、
陈法扬、余新晓、丛佩娟、常丹东、冯伟、李琦。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16453.4-1996。
GB/T 16453.4-2008
引 言
GB/T 16453.4-1996已经实施十余年,在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方面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随着
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农村产业结构的变化,水土保持工作的内容、性质等方面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的水土保持工作,进一步规范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根据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
技司、水土保持司的统一安排,进行了修订。
GB/T 16453.4-2008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 技术规范
小型蓄排引水工程
1 范围
1.1 GB/T 16453的本部分规定了坡面小型蓄排工程、路旁沟底小型蓄引工程和引洪漫地工程的规
划、设计、施工和管理的技术要求。
1.2 本部分适用范围
1.2.1 路旁沟底小型蓄引工程包括水窑(旱井)、涝池以及山丘间泉水利用等路旁、沟底小型蓄引工程
等类型,适用于北方干旱、半干旱地区。南方局部有干旱、半干旱现象的地区,也可以参照使用。
1.2.2 引洪漫地工程指水土流失地区在暴雨期间引用坡面、道路、沟壑与河流的洪水、淤漫耕地或荒滩
的工程,适用于北方干旱、半干旱地区。南方干旱、半干旱的局部地区也可参照使用。
1.2.3 小型蓄排引水工程的建设除应符合本部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T 16453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
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
部分。
GB/T 16453.1-2008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 技术规范 坡耕地治理技术
GB/T 16453.3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 技术规范 沟壑治理技术
GB 50400 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技术规范
SL267 雨水集蓄利用技术规范
3 坡面小型蓄排工程
3.1 基本规定
3.1.1 坡面小型蓄排工程包括截水沟、排水沟、沉沙池和蓄水池等类型,适用于南方多雨地区。北方部
分雨量较多、坡面径流较大的土石山区和丘陵区,也可参照使用。
3.1.2 坡面小型蓄水工程应与坡耕地治理中的梯田、保水保土耕作等措施、荒地治理中造林育林、种草
育草等措施紧密结合,配套实施。
3.1.3 在坡耕地治理的规划中,应将坡面小型蓄排工程与梯田、保水保土耕作法等措施统一规划,同步
施工,达到出现设计暴雨时能保护梯田区和保土耕作区的安全。同时,小型蓄排工程的暴雨径流和建筑
物设计,也应考虑梯田和保水保土耕作减少径流泥沙的作用。
3.1.4 在荒地治理的规划中,应将坡面小型蓄排工程与造林育林、种草育草统一规划,同步施工,达到
出现设计暴雨能保护林草措施的安全。同时,小型蓄排工程的暴雨径流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