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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GB/T 16479-2020 - 自动发货. 英文版

标准搜索结果: 'GB/T 16479-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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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6479-2020 105 GB/T 16479-2020 9秒内发货PDF 碳酸轻稀土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T 16479-2020 (GB/T16479-2020)
中文名称 碳酸轻稀土
英文名称 Light rare earth carbonate
行业 国家标准 (推荐)
中标分类 H65
国际标准分类 77.120.99
字数估计 6,694
发布日期 2020-11-19
实施日期 2021-10-01
旧标准 (被替代) GB/T 16479-2008
引用标准 GB/T 8170; GB/T 12690.1; GB/T 12690.2; GB/T 12690.3; GB/T 12690.4; GB/T 12690.5; GB/T 12690.6; GB/T 12690.7; GB/T 12690.8; GB/T 12690.9; GB/T 12690.10; GB/T 12690.11; GB/T 12690.12; GB/T 12690.13; GB/T 12690.14; GB/T 12690.15; GB/T 12690.16; GB/T 12690.17
标准依据 国家标准公告2020年第26号
发布机构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碳酸轻稀土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质量证明书。本标准适用于以氟碳铈矿-独居石混合精矿为原料,经化学法制取的碳酸轻稀土,主要用于分离单一稀土,制备稀土抛光材料、催化材料、混合稀土金属等。

GB/T 16479-2020: 碳酸轻稀土 GB/T 16479-2020 英文名称: Light rare earth carbonate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碳酸轻稀土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质量证明书。 本标准适用于以氟碳铈矿-独居石混合精矿为原料,经化学法制取的碳酸轻稀土,主要用于分离单 一稀土,制备稀土抛光材料、催化材料、混合稀土金属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 12690(所有部分) 稀土金属及其氧化物中非稀土杂质化学分析方法 GB/T 16484(所有部分) 氯化稀土、碳酸轻稀土化学分析方法 GB/T 17803 稀土产品牌号表示方法 3 技术要求 3.1 产品分类 产品按化学成分分为(LaCe)x(CO3)y-65Ce、(LaCePr)x(CO3)y-58Ce、(LaCePrNdEu)x(CO3)y-0.2Eu三个牌号,产品牌号表示方法应符合GB/T 17803的规定。 3.2 化学成分 产品化学成分应符合表1规定。如需方对产品有特殊要求,供需双方可另行协商确定。 a 其他稀土杂质包括除了表中所列元素及Pm、Sc以外的稀土元素。 3.3 外观质量 3.3.1 产品呈粉末状。 3.3.2 产品应洁净,无目视可见的夹杂物。 4 试验方法 4.1 化学成分 4.1.1 稀土总量、稀土配分量(La2O3、CeO2、Pr6O1 、Nd2O3、Eu2O3)、其他稀土杂质量、非稀土杂质量(Fe2O3、SO42-、Cl-、CaO、MgO、ZnO、MnO2、Na2O、PbO)及酸不溶物等分析方法按GB/T 16484相应部分的规定进行。 4.1.2 氟量(F-)、氧化铝(Al2O3)的分析方法按照GB/T 12690相应部分的规定进行。 4.1.3 放射性的分析方法按供方现行方法进行。 4.2 数值修约 数值修约按GB/T 8170的规定进行。 4.3 外观质量 自然散射光下,目视检查。 5 检验规则 5.1 检查与验收 5.1.1 产品由供方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规定,并填写质量证明书。 5.1.2 需方应对收到的产品进行检验,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规定不符,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2个月内 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如需仲裁,可委托双方认可的单位进行,并在需方共同取样。 5.2 组批 产品应成批提交检验,每批应由同一牌号的产品组成。 5.3 检验项目 每批产品应进行化学成分和外观质量的检验。 5.4 取样和制样 5.4.1 取样件数按表2的规定进行。 5.4.2 用插管在每件(袋)中心及周围等距离处取三点,每件(袋)取样量不少于10g,将试样混匀后,用 四分法迅速缩分至试样所需数量,装入清洁的塑料瓶(袋)中并封口。 5.5 检验结果判定 5.5.1 化学成分仲裁分析结果与本标准规定不符时,则从该批产品中取双倍试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重复检验,若仍有不合格项,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5.5.2 外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规定不符时,则直接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质量证明书 6.1 标志 每桶(箱、袋)外应注明: a) 供方名称; b) 产品名称、牌号; c) 批号; d) 净重、毛重; e) 出厂日期及“防潮”标志或字样。 6.2 包装 产品用双层塑料袋包装,经热压或绳扎封口后放入塑料编织袋中,每袋净重分别为50kg、500kg、 1000kg。如需方有特殊要求,则由供需双方另行协商。 6.3 运输、贮存 产品运输时严防淋雨吸潮,需存放于干燥处,不得露天堆放。 6.4 质量证明书 每批产品应附有质量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