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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B/T 16556-2007 (GB/T16556-2007) | | 中文名称 | 自给开路式压缩空气呼吸器 | | 英文名称 | self-contained open-circuit compressed air breathing apparatus | | 行业 | 国家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C73 | | 国际标准分类 | 13.340.30 | | 字数估计 | 29,271 | | 发布日期 | 2007-06-26 | | 实施日期 | 2008-02-01 |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 16556-1996 | | 引用标准 | GB/T 1226; GB/T 2410; GB/T 2891-1995; GB 3836.1; GB 3836.4; GB 5099; GB/T 5455-1997; GB/T 7307-2001; DOT-CFFC | | 采用标准 | prEN 137-2002, MOD | | 标准依据 | 国标公告2007年第6号(总第106号)(国标委)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自给开路式压缩空气呼吸器的技术要求、检验规则、试验方法、分类、标记、标志、包装、贮存和运输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正压自给开路式压缩空气呼吸器。不适用于氧气呼吸器、潜水呼吸器、逃生用空气呼吸器和负压空气呼吸器。 |
GB/T 16556-2007
self-contained open-circuit compressed air breathing apparatus
ICS 13.340.30
C 7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代替 GB 16556-1996
自给开路式压缩空气呼吸器
2007-06-26 发布
2008-02-01 实施
中华国人i共llfl质 发布
t= 4
自给开路式压缩空气呼吸器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自给幵路式压缩空气呼吸器的技术要求、检验规则、试验方法、分类、标 i己、标志、包
装、贮存和运输要求。
木标准适用于正压自给开路式压缩空气呼吸器(以下简称空气呼吸器)。
木标准不适用于氧气呼吸器、潜水呼吸器、逃生用空气呼吸器和负压空气呼吸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F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木。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木适用于木标准。
般压力表GB/T 1226
GB/T 2410 透明塑料透光率和雾度试验方法
GB/T 2891-1995 过滤式防毒而具而罩性能试验方法
GB 3836.1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 1 部分:通用要求
GB 3 8 3 6.4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 4 部分:本质安全型“i”
GB 5 0 9 9 钢质无缝气瓶
GB/T 5 4 5 5-1 9 9 7 纺织品燃烧性能试验垂直法
GB/T 7307-2001 55 度非密封管螺纹
DOT-CFFC Carbon-Fiber Aluminum Cylinders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利用面罩与佩带人员面部周边密合,使人员呼吸器官、眼睛和面部与外界染毒空气或缺氧环境完全
隔离,具有自带压缩空气源供给人员呼吸所用的洁净空气,呼岀的气体直接排入大气屮的一种呼吸器。
3.2
在任一呼吸循环过程,面罩与人员面部之间形成的腔体内压力不低于环境压力的一种空气呼吸器。
3.3
消防和应急空气呼吸器 air breathing apparatus for fire-fighting and emergency services
消防人员、承担核生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任务的人员使用的一种空气呼吸器。
3.4
工业空气呼吸器 air breathing apparatus for industrial services
矿山、石油化丁、冶金、船舶运输、公用事业等行业的作业人员使用的一种空气呼吸器
3.5
静态压力 static pressure
在供气阀正压装置开启后,空气呼吸器气路平衡时面罩腔体内的压力。
4 分类和标记
4.1 分类
4.1.1 按使用场合分类:
a) 工业空气呼吸器,标记代号:G;
b) 消防和应急空气呼吸器,标记代号:X。
4.1.2 按额定贮气量分类:
按在 0.1 MPa、2(TC下的额定贮气tt Q,空气呼吸器可分为:
a) 600 L
Q,标记代号:12;
d) 1 600 L2 4001,标记代号:24。
4.2 标记
产品标记由名称、本标准编号、空气呼吸器类别、气瓶类别和额定贮气量等五部分组成。空气呼吸
器的类別标记代号和额定贮气M标记代号见 4.1。字母 F、G 分別代表复合气瓶和钢质气瓶。
示例:U 适用于消防和应急救援用的空气呼吸器,采用复合气瓶,额定贮气S为 1 800 L,其标记为:
空气呼吸器 GB/T 16556-X-F-16
标记中各要素的含义如下:
消防和位念空气呼吸器;
复合气瓶;
额定贮气量为 1 600 L〜2 000 U
示例 2:适用于工业用的空气呼吸器,采用钢质气瓶,额定贮气量为 1 4⑻ L,:rt标记为:
空气呼吸器 GB/T 16556-OG-12
标记屮各要素的含义如下:
G 工业空气呼吸器;
G-钢质气瓶;
12-额定贮气量为1 200 L〜1 600 L。
X -
5 技术要求
5.1 总则
5.1.1 在所有的试验屮,所有的受试空气呼吸器样品应满足本标准的要求。
5.1.2 若无其他规定,当引用某一试验条款时,其所有的子条款应同吋被引用。
5.1.3 当安装了中压辅助接头时,应满足附录 A 规定的要求。
5.2 工效学要求
本标准的技术要求考虑了佩带者、空气呼吸器及其可能使用的作业场所之间的相互影响。空气呼
吸器应满足 5.3、5.9 和 5.10 规定的要求。
5.3 设计要求
5.3.1 空气呼吸器应结构简单、紧凑,性能可靠,并便于根据制造商提供的信息进行检查。
5.3.2 空气呼吸器应结实可靠,能承受使用中可能遇到的、与其类别相适应的粗暴使用现象。
5.3.3 空气呼吸器应无突出零件,佩带者通过狭窄的通道时空气呼吸器的突出部位应不被攀挂。
5.3.4 空气呼吸器上可能与佩带者接触的零件表面应无锐边和毛刺。
5.3.5 空气呼吸器上需要佩带者操作的部件应触手可及,并便于通过用手触摸加以识別。所有可调节
的部件和控制阀在使用中不应出现意外变动。
5.3.6 佩带者在卸除空气呼吸器背具而仍戴着面罩时,应能继续从空气呼吸器上进行呼吸。
5.3.7 空气呼吸器处于任何方向时应能保持其全部功能。
5.3.8 空气呼吸器气瓶阀的安装位置应能使佩带者在佩带状态下向行开关气瓶。
5.3.9 (同一类别的)空气呼吸器使用+同规格的气瓶时,应不使用专用工具即可更换气瓶。当制造商
声明其空气呼吸器可使用不同范围的气瓶时,应确定其最恶劣的使用情况,并进行试验。
5.3.10 配置一个以上气瓶的空气呼吸器可在每个气瓶上设置独立的气瓶阀。
5.3.11 同一台空气呼吸器上不能同时装配额定丁作压力不同的气瓶。
5.3.12 不能将额定工作压力较低的空气呼吸器配备到较高额定充气压力的气瓶上。
试验按 6.3 和 6.4 的规定进行。
5.3.13 消防和应急空气呼吸器应采用复合气瓶,额定使用时间应不小于 30 min。
5.4 材料要求
5.4.1 空气呼吸器采用的所有材料应具有适当的机械强度和抗老化能力。试验按 6.3,6.4 和 6.6 的
规定进行。
5.4.2 空气呼吸器上裸露的零件不得使用铝、镁、钛及其合金。
5.4.3 空气呼吸器上与使用者皮肤可能直接接触的材料应对皮肤无刺激、对健康无害。
试验按 6.3 和 6.4 的规定进行。
5.5 清洗与消毒
空气呼吸器所用的材料应能耐受制造商推荐的清洗剂和消毒剂,在清洗和消毒后无明显损伤。试
验按 6.3 和 6.4 的规定进行。
5.6 质量
带面罩并充满气待用的空气呼吸器的整机质暈应不大于 18 kg。试验按 6.1 和 6.3 的规定进行。
5.7 连接
5.7.1 -般要求
空气呼吸器的连接件应易于拆卸,以便于进行清洗、检查和试验。所有可拆卸的连接件在拆卸后应
易于用手丁连接和紧固。连接件在正常使用和维修中拆开时,采用的密封件应不会脱落和移位。试验
按 6.3 和 6.4 的规定进行。
5.7.2 连接件(装配时)
空气呼吸器呼吸软管和连接管的扭曲不应影响连接件的安装或空气呼吸器的性能,或者导致呼吸
软管和连接管的脱离。连接件的结构应能防止气源的意外中断。试验按 6.3 和 6.4 的规定进行。
5.7.3 全面罩、供气阀和呼吸软管结合强度(装配时)
呼吸软管与全面罩接头、供气阀之间,或者全面罩接头与供气阀之间的结合强度应不小于 250 N。
试验按 6.7 的规定进行。
5.7.4 供气系统与全面罩的连接
空气呼吸器供气系统与全面罩的连接方式可以采用固定接头、特殊接头或螺纹接头。全面罩接头
的结合强度应不小于 500 N。试验按 GB/T 2891-1995 中 3.11 的规定进行,不得出现脱落现象。
5.7.5 高压、中压和低压连接件的互换性
高压、中压和低压连接件应不能互换。试验按 6.3 的规定进行。
5.8 面 罩
5.8.1 面罩应至少遮盖佩带者的眼睛、鼻子和嘴。
5.8.2 面罩密合框应与人面部轮廓紧密贴合,无明显压痛感;面罩的同定系统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弹
性,并应能根据佩带者的需要调节。面罩的漏气系数应不大于 0.005%。试验按 GB/T 2891-1995 中
3.1 的规定进行。
5.8.3 面罩应视野开阔,视物真实无畸变。总视野保留率不小于 70%,双0视野保留率不小于 55%,
下方视野不小于 35°0 试验按 GB/T 2891-1995 中 3.3 的规定进行。
5.8.4 面罩镜片应具有一定的抗冲击、抗破裂能力,应能承受速度为 44.2 m/s、直径为 3
冲击。试验按附录 B 的方法进行。
5.8.5 面罩镜片的透光率应不小于 85%。试验按 GB 2410 的规定进行。
5.8.6 面罩应具有足够的气密性。在面罩内压力为 4.7 kPa±0.5 kPa 时,1 min 内压力下降应不大于
40 Pa;或采用水下气密检查法时,面罩各结合部位不得出现气泡。试验按 GB/T 2891-1995 中 3.4 的
规定或采用水下气密法进行。
5.8,7 面罩的二氧化碳含M应不大于 1%。试验按 6.8 的规定进行。
5.9 背具
试验按 6.4 的规定进行。
5.9.1 背具的结构造型应符合人体工程学原理,无局部压痛。
5.9.2 背具应能使佩带者在无人协助下快速、方便地穿戴和卸除空气呼吸器。背具应可调,且不应无
意滑动或移位。
5.9.3 在实用性能试验屮,佩带者穿着空气呼吸器时应不会有不适和紧张的感觉;在蹲伏姿态时或在
空间受限的环境中作业时,空气呼吸器应尽可能少地妨碍佩带者的活动。
5.9.4 在实用性能试验的整个过程中,背具不应发生滑动、移位,或仍能使空气呼吸器牢固地背负在佩
带者的身上。
5.1 0 实用性能
5.10.1 空气呼吸器应进行真实条件下的实用试验。这些实用试验用于检查本标准规定的其他试验所
不能确定的空气呼吸器缺陷。
5.10.2 在任一活动中,任一受试者若由于空气呼吸器不适合其所设定的用途,而未能完成指定的活
动,则认定该空气呼吸器不合格。
5.10.3 在完成所有活动之后,受试者应回答下列问题:
a) 穿戴和脱除的便捷性;
b) 头带的戴脱快捷性、可调节性、锁紧性和舒适性;
c) 面罩的舒适性;
d) 与皮肤的相容性;
e) 背具和背具带的舒适性;
f) 穿戴的舒适性和平衡性;
g) 通过面罩眼窗观察的视线清晰情况,包括保明情况;
h) 视野大小;
i) 通话清晰情况;
j) 带扣和连接件的锁紧性;
k) 控制阀和压力表的伸手可及性;
l) 警报器的操作性和有效性;
m) 呼吸软管的可操作性;
n) 呼吸软管对头部自由活动的影响情况;
O) 呼吸的舒适性(例如温度、压力和气量);
P) 由于空气流速或分布而引起的任何紧张或不适
q) 关于结构设计及其所用材料的其他意见;
r) 受试者报告的其他意见。
试验机构将用这些问题来判断受试空气呼吸器是否能通过试验。
的钢球
5.10.4 试验机构应提供表明存在缺陷的实用试验的全部详细信息。
注:这使其他试验机构能重复这些试验,以便评佔所得结论。
试验按 6.4 和 6.5.2 的规定进行。
5.1 1 温度和火焰适应性
5.11.1 温度适应性
5.11.1.1 -般要求
空气呼吸器应在一3CTC〜6CTC之间无故障地工作。用于特殊温度区间的空气呼吸器应按规定进行
试验并标出温度条件。空气呼吸器在指定温度范围的最高和最低温度下,应满足 5.11.1.2 和5.11.1.3
规定的呼吸阻力。
5.11.1.2 低温条件下的呼吸阻力
空气呼吸器面罩呼吸腔体内应保持正压,试验期间呼气阻力应不大于 1 kPa。试验按 6.5.1.1 的
规定进行。
5.11.1.3 高温条件下的呼吸阻力
空气呼吸器面罩呼吸腔体内应保持正压,试验期间呼气阻力应不大于 1 kPa。试验按 6.5.1.2 的
规定进行。
5.1 1.2 部件火焰适应性
5.11.2.1 背具带和带扣材料应具有阻燃性能,其续燃时间应不大于 5 s,织物材料平均损毁长度应不
大于 100
5.11.2.2 面罩、呼吸软管(连到面罩上)、中压软管、供气阀应具有“肖熄”特性,即所用材料应具有阻燃
性能,续燃时间应不大于 5
5.11.2.3 部件在试验后可能有变形,仍应保持气密,符合呼吸阻力的要求,不应出现供气中断现象。
试验按 6.5.1.3 和 6.9 的规定进行。
5.1 1.3 耐热辐射性能
消防和应急空气呼吸器的面罩、呼吸软管(连到面罩上)、屮压软管、供气阀应进行耐热辐射试验。
在 20 min 的热辐射试验后虽可能有变形,应能保持密封,并符合 5.21 规定的呼吸阻力要求,不应出现
供气屮断现象,则认为这些部件具有耐热辐射性能。
试验按 6.10 的规定进行。
5.1 2 抗微粒性能
空气呼吸器上供给压缩空气的部件,应能过滤压缩空气中的微粒。试验按 6.3 的规定进行。
5.1 3 高 压 部 件
5.13.1 金属高压管、阀和连接件经试验证明应能承受 1.5 倍气瓶额定工作压力。
5.13.2 非金属部件经试验证明应能承受 2 倍气瓶额定丁作压力
试验按 6.1 和 6.3 的规定进行。
5.1 4 气 瓶
5.14.1 钢质气瓶应符合 GB 5099 的规定。
5.14.2 复合气瓶应符合 DOT-CFFC 的规定。
试验按 6.3 的规定进行。
5.1 5 气 瓶 阀
5.15.1 气瓶阀的设计应能确保安全性能。
5.15.2 气瓶阀应能防止压缩空气中可能含有的微粒的堵塞和传动。
5.15.3 气瓶阀的结构应使阀手柄在正常操作时不能完全从阀体上旋下。气瓶阀的开启方向为逆
时针。
5.15.4 气瓶阀的结构应使气瓶阀在开启后不会被无意关闭。
。试验按 6.3,6.5.1.3 和 GB/T 5455 的规定进行。mm
S o
5.15.5 气瓶阀应设置爆破膜片,其爆破压力应为气瓶额定工作压力的(1.2〜1.5)倍。
5.15.6 气瓶阀的输出端螺纹为内螺纹,螺纹尺寸为 G5/8,其公差应符合 GB/T 7307-2001 中表 1的
规定。
试验按 6.3 和 6.4 的规定进行。
5.16 减压器
5.16.1 一般要求
5.16.1.1 空气呼吸器设置有减压器时,则屮压段任一可调节的部件应牢固地锁紧,并采取适当地密封
措施,使得能够观察出非法的调节。
5.16.1.2 空气呼吸器的下游部件不能承受气瓶内的全部压力时,则应当设置卸压阀。
试验按 6.3 的规定进行。
5.16.2 带减压器卸压阀的空气呼吸器
5.16.2.1 在输入不超过 3 MPa 的压力下,减压器卸压阀应能通过 400 L/min 的气流。
5.16.2.2 减压器卸压阀启动后,吸气阻力和呼气阻力应不大于 2.5 kPa。
试验按 6.10.1 和 6.10.2 的规定进行。
5.17 压力表及其连接管
5.17.1 -般要求
5.17.1.1 空气呼吸器上应安装符合 GB/T 1226 规定的压力表,外壳应装橡胶防护套。压力表在气瓶
阀打开时,应能读出气瓶中的压力,以便能分别测量单瓶压力或平衡压力
5.17.1.2 压力表的位置应使佩带者能方便地读出压力值。
5.17.1.3 压力表的管线应足够结实,能承受使用中可能遇到的、与其空气呼吸器类别相适应的粗暴使
用。当接管被外套保护时,所封闭的空间应通向大气。试验按 6.3 和 6.4 的规定进行。
5.17.1.4 压力表应防水,应能承受 24 h 水下 1 m 的浸泡。试验后压力表内不应有水。
5.17.1.5 仄力表量程的最低值为 0,最高值应比气瓶额定工作压力多至少 5 MPa,精度应不低于 2.5
级,最小分格值应不大于 1 MPa。消防和应急空气呼吸器所用汛力表的量程应为(0〜40) MPa。
5.17.1.6 压力表上的压力值在光照不良的条件应明显易读。
5.17.1.7 当从空气呼吸器上拆除压力表和连接管后,在 20 MPa 的压力下泄露气流 M不应大于
25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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