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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GB/T 16799-2018 - 自动发货. 英文版

标准搜索结果: 'GB/T 16799-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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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6799-2018 160 GB/T 16799-2018 9秒内发货PDF 家具用皮革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T 16799-2018 (GB/T16799-2018)
中文名称 家具用皮革
英文名称 Furniture leather
行业 国家标准 (推荐)
中标分类 Y46
国际标准分类 59.140.30
字数估计 10,157
发布日期 2018-12-28
实施日期 2019-07-01
旧标准 (被替代) GB/T 16799-2008
发布机构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 16799-2018 Furniture leather ICS 59.140.30 Y4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代替GB/T 16799-2008 家 具 用 皮 革 2018-12-28发布 2019-07-01实施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 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T 16799-2008《家具用皮革》。本标准与GB/T 16799-2008相比,主要技术变化 如下: ---删除了产品分类(见2008年版第3章); ---修改了理化性能指标分类方法和对应指标(见3.1,2008年版4.1); ---增加了可挥发有机物(VOC)、可萃取重金属(铅、镉)指标和试验方法(见3.1、5.1.12、5.1.13); ---修改了耐光性的试验方法(见5.1.3,2008年版的6.1.5); ---修改了撕裂力的试验方法(见5.1.7,2008年版的6.1.1); ---修改了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的规定(见第7章,2008年版的第8章)。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皮革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52)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海宁瑞星皮革有限公司、浙江通天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皮革和制鞋工业研 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骅、兰莉、赵立国、阮道光、步巧巧。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16799-1997、GB/T 16799-2008。 家 具 用 皮 革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家具用皮革的要求、分级、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家具用皮革。 本标准不适用于移膜皮革。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4689.20 皮革 涂层粘着牢度测定方法 GB/T 19941 皮革和毛皮 化学试验 甲醛含量的测定 GB/T 19942 皮革和毛皮 化学试验 禁用偶氮染料的测定 GB 20400-2006 皮革和毛皮 有害物质限量 GB/T 22889 皮革 物理和机械试验 表面涂层厚度的测定 GB/T 22930 皮革和毛皮 化学试验 重金属含量的测定 QB/T 2464.23 皮革 颜色耐汗牢度测定方法 QB/T 2537 皮革 色牢度试验 往复式摩擦色牢度 QB/T 2714 皮革 物理和机械试验 耐折牢度的测定 QB/T 2724 皮革 化学试验 pH的测定 QB/T 2725 皮革 气味的测定 QB/T 2726 皮革 物理和机械试验 耐磨性能的测定 QB/T 2727-2017 皮革 色牢度试验 耐人造光色牢度:氙弧 QB/T 2801 皮革 验收、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QB/T 4198 皮革 物理和机械试验 撕裂力的测定:单边撕裂 QB/T 5249 皮革 化学试验 总有机物挥发量的测定 3 要求 3.1 理化性能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理化性能指标 项目 指标 涂层厚度≤25μm(含绒面革) 涂层厚度 >25μm 摩擦色牢度/级 干擦 50次 ≥4 500次 ≥4 湿擦 20次 ≥3 250次 ≥3/4 碱性汗液 20次 ≥3 80次 ≥3/4 耐光性/级 ≥3/4 ≥5 涂层粘着牢度/(N/10mm) - ≥2.5 耐折牢度(50000次) - 无裂纹 耐磨性(CS-10,500g,500r) - 无明显损伤、剥落 撕裂力/N ≥20 气味/级 ≤3 pH ≥3.2 pH稀释差(当pH< 4.0时,检验稀释差) ≤0.7 禁用偶氮染料/(mg/kg) ≤30 游离甲醛/(mg/kg) ≤75 挥发性有机物(VOC)/(mg/kg) ≤150 可萃取的重金属/ (mg/kg) 铅(Pb) ≤90 镉(Cd) ≤75 3.2 感官要求 3.2.1 全张革应厚薄基本均匀,无油腻感(油蜡革除外)。 3.2.2 革身应平整、柔软、丰满有弹性。 3.2.3 正面革应不裂面、无管皱,主要部位不得松面。涂饰革涂饰均匀,不掉浆,不裂浆。绒面革绒毛 均匀,颜色基本一致。 4 分级 产品经过检验合格后,根据全张革可利用面积的比例进行分级,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分级 项目 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可利用面积/% ≥85 ≥75 ≥65 ≥55 可利用面积内允许轻 微缺陷面积/% ≤5 注:轻微缺陷指不影响产品的内在质量和使用,只略影响外观的缺陷,如轻微的色花、革面粗糙、色泽不均匀等。 5 试验方法 5.1 理化性能 5.1.1 涂层厚度 如需测定涂层厚度,按GB/T 22889进行检验。 5.1.2 摩擦色牢度 按 QB/T 2537进行检验,光面革测试头质量:1000g;绒面革测试头质量:500g。 碱性汗液:符合QB/T 2464.23的规定,pH为8.0±0.1。 5.1.3 耐光性 按QB/T 2727-2017中方法3的规定进行检验。 5.1.4 涂层粘着牢度 按 GB/T 4689.20进行检验。 5.1.5 耐折牢度 按 QB/T 2714进行检验。 5.1.6 耐磨性 按 QB/T 2726进行检验,取样3个,磨轮:CS-10,500g,500r。3个试样全部符合要求,即为合格。 5.1.7 撕裂力 按 QB/T 4198进行检验。 5.1.8 气味 按 QB/T 2725进行检验。 5.1.9 pH和稀释差 按 QB/T 2724进行检验。 5.1.10 禁用偶氮染料 按 GB/T 19942进行检验,被禁芳香胺名称见GB 20400-2006附录A。 注:如果4-氨基联苯和(或)2-萘胺的含量超过30mg/kg,且没有其他的证据,以现有的科学知识,尚不能断定使用 了禁用偶氮染料。 5.1.11 游离甲醛 按 GB/T 19941进行检验。 5.1.12 挥发性有机物(VOC) 按QB/T 5249进行检验。 5.1.13 可萃取的重金属 按 GB/T 22930进行检验。 5.2 感官要求 在自然光线下,选择能看清的视距,以感官进行检验。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以同一品种原料投产、按同一生产工艺生产出来的同一品种的产品组成一个检验批。 6.2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前应经过检验,经检验合格并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 6.3 型式检验 6.3.1 检验时机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a) 原料、工艺、化工材料有重大改变时; b) 产品长期停产(六个月)后恢复生产时; c) 国家各级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d)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 6.3.2 抽样数量 从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3张(片)进行检验。 6.3.3 合格判定 6.3.3.1 单张(片)判定原则 撕裂力、摩擦色牢度、耐折牢度、耐光性、耐磨性、涂层粘着牢度、气味、pH 和稀释差、禁用偶氮染 料、游离甲醛、挥发性有机物、可萃取的重金属中如有一项不合格,或出现裂面、裂浆等影响使用功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