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DF] GB/T 18046-2008 - 自动发货. 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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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8046-2008 70 GB/T 18046-2008 9秒内 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矿渣粉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T 18046-2008 (GB/T18046-2008)
中文名称 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矿渣粉
英文名称 Ground granulated blast furnace slag used for cement and concrete
行业 国家标准 (推荐)
中标分类 Q11
国际标准分类 91.100.10
字数估计 10,174
发布日期 2008-01-21
实施日期 2008-07-01
旧标准 (被替代) GB/T 18046-2000
引用标准 GB 175; GB/T 176; GB/T 203; GB/T 208; GB/T 2419; GB/T 5483; GB 6566; GB/T 8074; GB 9774; GB 12573; GB/T 17671; JC/T 420; JC/T 667
标准依据 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8年第1号(总第114号)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粒化高炉矿渣粉的定义、组分与材料、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等。本标准适用于作水泥混合材和混凝土掺合料的粒化高炉矿渣粉。

GB/T 18046-2008: 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矿渣粉 GB/T 18046-2008 英文名称: Ground granulated blast furnace slag used for cement and concrete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18046-2008 代替GB/T 18046-2000 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 粒化高炉矿渣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前 言 本标准代替GB/T 18046-2000《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矿渣粉》。 与GB/T 18046-2000相比,本标准主要变化如下: ---增加了“组分与材料”一章(本版第4章); ---矿渣粉的比表面积要求由“S75、S95、S105矿渣粉比表面积均不小于350m2/kg”改为“S75级 ≥300m2/kg、S95级≥400m2/kg、S105级≥500m2/kg”(2000版第4章,本版5.1); ---矿渣粉的流动度比由“S75级不小于95%;S95级不小于90%;S105级不小于85%”改为“S75 级、S95级和S105级均≥95%”(2000版第4章,本版5.1); ---氯离子含量由“不大于0.02%”改为“不大于0.06%”(2000版第4章,本版4.1); ---烧失量试验方法条文中增加“由于矿渣在灼烧过程中硫化物的氧化引起烧失量测定误差,因此 试验结果需校正。”(2000版5.1,本版5.1); ---检验规则中增加了检验项目要求(本版7.2.2); ---检验规则中增加了型式检验(本版7.3); ---交货与验收规则进行了补充规定(本版7.5.1、7.5.2、7.5.3); ---对比水泥由“符合GB 175《通用硅酸盐水泥》规定的强度等级为42.5的硅酸盐水泥或普通硅 酸盐水泥,且7d抗压强度35MPa~45MPa,28d抗压强度50MPa~60MPa,比表面积 300m2/kg~400m2/kg,SO3 含量(质量分数)2.3%~2.8%,碱含量(Na2O+0.658K2O) 0.5%~0.9%。”(2000版附录A.3.1,本版附录A.3.1); ---增加“矿渣粉玻璃体含量”选择性指标及相应的试验方法(本版第5章和附录C)。 本标准附录A、附录B、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水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84)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上海宝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中冶集团建筑研 究总院。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唐山唐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江苏 沙钢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永钢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南京梅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云南瑞安建材投资有限 公司、福建源鑫建材有限公司、建材工业技术情报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颜碧兰、江丽珍、刘晨、王昕、朱桂林。 本标准于2000年4月3日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GB/T 18046-2008 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 粒化高炉矿渣粉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粒化高炉矿渣粉的定义、组分与材料、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运 输和贮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作水泥混合材和混凝土掺合料的粒化高炉矿渣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75 通用硅酸盐水泥 GB/T 176 水泥化学分析方法(GB/T 176-1996,eqv ISO 680:1990) GB/T 203 用于水泥中粒化高炉矿渣 GB/T 208 水泥密度测定方法 GB/T 2419 水泥胶砂流动度测定方法 GB/T 5483 石膏和硬石膏(GB/T 5483-1996,neq ISO 1587:1975) GB 6566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GB/T 8074 水泥比表面积测定方法(勃氏法) GB 9774 水泥包装袋 GB 12573 水泥取样方法 GB/T 17671 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ISO 法)(GB/T 17671-1999,idt ISO 679:1989) JC/T 420 水泥原材料中氯的化学分析方法 JC/T 667 水泥助磨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以粒化高炉矿渣为主要原料,可掺加少量石膏磨制成一定细度的粉体,称作粒化高炉矿渣粉,简称 矿渣粉。 4 组分与材料 4.1 矿渣 符合GB/T 203规定的粒化高炉矿渣。 4.2 石膏 符合GB/T 5483中规定的G类或 M类二级(含)以上的石膏或混合石膏。 4.3 助磨剂 符合JC/T 667的规定,其加入量不应超过矿渣粉质量的0.5%。 GB/T 18046-2008 5 技术要求 矿渣粉应符合表1的技术指标规定。 6 试验方法 6.1 烧失量 按GB/T 176进行,但灼烧时间为15min~20min。 矿渣粉在灼烧过程中由于硫化物的氧化引起的误差,可通过式(1)、式(2)进行校正: 6.2 三氧化硫 按GB/T 176进行。 6.3 氯离子 接JC/T 420进行。 6.4 密度 按GB/T 208进行。 6.5 比表面积 按GB/T 8074进行。 6.6 活性指数及流动度比 按附录A(规范性附录)进行。 GB/T 18046-2008 6.7 含水量 按附录B(规范性附录)进行。 6.8 玻璃体含量 按附录C(规范性附录)进行。 6.9 放射性 按GB 6566进行,其中放射性试验样品为矿渣粉和硅酸盐水泥按质量比1∶1混合制成。 7 检验规则 7.1 编号及取样 7.1.1 编号 矿渣粉出厂前按同级别进行编号和取样。每一编号为一个取样单位。矿渣粉出厂编号按矿渣粉单 线年生产能力规定为: 60×104t以上,不超过2000t为一编号; 30×104~60×104t,不超过1000t为一编号; 10×104~30×104t,不超过600t为一编号; 10×104t以下,不超过200t为一编号。 当散装运输工具容量超过该厂规定出厂编号吨数时,允许该编号数量超过该厂规定出厂编号吨数。 7.1.2 取样方法 取样按GB 12573规定进行,取样应有代表性,可连续取样,也可以在20个以上部位取等量样品, 总量至少20kg。试样应混合均匀,按四分法缩取出比试验所需要量大一倍的试样。 7.2 出厂检验 7.2.1 经确认矿渣粉各项技术指标及包装符合要求时方可出厂。 7.2.2 出厂检验项目为密度、比表面积、活性指数、流动度比、含水量、三氧化硫等技术要求(如掺有石 膏则出厂检验项目中还应增加烧失量)。 7.3 型式检验 7.3.1 型式检验项目为第5章表1全部技术要求。 7.3.2 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 ---原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正常生产时,每年检验一次; ---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7.4 判定规则 7.4.1 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第5章中密度、比表面积、活性指数、流动度比、含水量、三氧化硫等技术要 求的为合格品。 7.4.2 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第5章中密度、比表面积、活性指数、流动度比、含水量、三氧化硫等技术 要求的为不合格品。若其中任何一项不符合要求,应重新加倍取样,对不合格的项目进行复检,评定时 以复检结果为准。 7.4.3 型式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第5章表1中任一项要求的为型式检验不合格。若其中任何一项 不符合要求,应重新加倍取样,对不合格的项目进行复检,评定时以复检结果为准。 7.4.4 检验报告 检验报告内容应包括出厂检验项目、石膏和助磨剂的品种和掺量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技术要求。当 用户需要时,生产厂应在矿渣粉发出之日起11d内寄发除28d活性指数以外的各项试验结果。28d 活性指数应在矿渣粉发出之日起32d内补报。 7.5 交货与验收 7.5.1 交货时矿渣粉的质量验收可抽取实物试样以其检验结果为依据,也可以生产者同编号矿渣粉的 检验报告为依据。采取何种方法验收由买卖双方商定,并在合同或协议中注明。卖方有告知买方验收 方法的责任。当无书面合同或协议,或未在合同、协议中注明验收方法的,卖方应在发货票上注明“以本 厂同编号矿渣粉的检验报告为验收依据”字样。 7.5.2 以抽取实物试样的检验结果为验收依据时,买卖双方应在发货前或交货地共同取样和签封。取 样方法按GB 12573进行,取样数量为10kg,缩分为二等份。一份由卖方保存40d,一份由买方按本标 准规定的项目和方法进行检验。 在40d以内,买方检验认为产品质量不符合本标准要求,而卖方又有异议时,则双方应将卖方保存 的另一份试样送省级或省级以上国家认可的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