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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GB/T 18849-2023 - 自动发货. 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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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8849-2023 260 GB/T 18849-2023 9秒内发货PDF 机动工业车辆 制动器性能和零件强度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T 18849-2023 (GB/T18849-2023)
中文名称 机动工业车辆 制动器性能和零件强度
英文名称 Powered industrial trucks - Brake performance and component strength
行业 国家标准 (推荐)
中标分类 J83
国际标准分类 53.060
字数估计 12,163
发布日期 2023-11-27
实施日期 2024-06-01
旧标准 (被替代) GB/T 18849-2011
发布机构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 18849-2023: 机动工业车辆 制动器性能和零件强度 GB/T 18849-2023 英文版: Powered industrial trucks -- Brake performance and component strength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代替GB/T 18849-2011 机动工业车辆 制动器性能和零件强度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代替GB/T 18849-2011《机动工业车辆 制动器性能和零件强度》,与GB/T 18849-2011 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更改了“范围”中工业牵引车的额定牵引力(见第1章,2011年版的第1章); b) 删除了术语“制动初速”“制动衰减”“操纵装置”及其定义(见2011年版的第3章); c) 增加了术语“牵引杆拉力”及其定义(见3.13); d) 增加了“带液压蓄能器的制动系统”的要求(见4.7.1.2); e) 更改了“储能系统报警装置”的要求和试验方法(见4.7.2、6.4,2011年版的4.8.2、6.3); f) 更改了“牵引杆拉力试验”中的试验条件(见5.3,2011年版的5.3); g) 增加了“停车制动系统”性能的要求(见6.2.2); h) 更改了“操作位置可升的车辆”的高度限制(见6.2.2、表2、表3,2011年版的6.1.2、表2、表3); i) 删除了“行车制动性能”试验的方向要求(见2011年版的6.2.2); j) 增加了表2和表3中的车辆形式(见表2、表3); k) 删除了附录A“附加要求”(见2011年版的附录A)。 本文件等同采用ISO 6292:2020《机动工业车辆和牵引车 制动器性能和零件强度》。 本文件做了下列最小限度的编辑性改动: ---为与现有标准协调,将标准名称改为《机动工业车辆 制动器性能和零件强度》。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工业车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332)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北京起重运输机械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合力股份 有限公司、诺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中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科正平工程技术检测研究院 有限公司、绍兴市特种设备检测院、龙工(上海)叉车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柳 州柳工叉车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金侠、李文锋、赵春晖、徐征宇、杨馨蕾、罗家福、陈海亮、王军、陈卫、韩珍珍、 严波、曾龙修。 本文件于2002年首次发布,2011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机动工业车辆 制动器性能和零件强度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安装在ISO 5053-1定义的下述工业车辆上的制动系统的性能、试验方法、操纵装置、 操纵力和零件强度: ---各种起重量/载重量的机动工业车辆; ---挂钩牵引力不大于66750N的牵引车和推顶车(以下简称“工业牵引车”); ---货物载运车; ---搬运货运集装箱的工业车辆。 本文件不适用于电源断电和其他任何辅助电源断电的情况,也不适用于紧急情况(例如开启紧急开 关或控制系统关闭)的制动。 本文件仅适用于新制造的车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要求 4.1 所需制动系统 车辆应具有下述制动系统: ---行车制动系统; ---停车制动系统。 4.2 操纵方式 行车制动系统和停车制动系统应通过独立的系统操作。两套制动系统可以使用同一制动部件,例 如:制动蹄、制动鼓和有关的传动件。该要求不适用于ISO 3691-1中定义的安装在站驾式和步驾式操 纵的车辆上独立的制动系统。 4.3 行车制动系统 行车制动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制动距离试验(见6.3.1)和热衰退试验(见6.5.2); ---牵引杆拉力试验(见6.3.2)和热衰退试验(见6.5.3);或 ---可选试验程序,如计算等(见6.3.3),和热衰退测试模拟(见6.5)。 4.4 停车制动系统 停车制动系统应符合6.2的规定。 4.5 制动器操纵力 4.5.1 在符合6.2以及6.3.1或6.3.2的条件下,制动器的操纵力不应大于4.5.2~4.5.6及表1规定的 数值。 注:可能存在其他制动操纵形式。 4.5.2 对于通过制动踏板向下运动(踩下踏板)实现制动的制动器,用不大于450N的操纵力,应能达 到所要求的行车制动性能和停车制动性能。 4.5.3 对于通过制动踏板向上运动(松开踏板)实现制动的制动器,当制动踏板完全松开,应能达到所 要求的行车制动性能和停车制动性能。在行驶期间,将制动踏板完全踩下以松开制动器所需的操纵力 不应大于200N。 4.5.4 对于通过操纵手柄实现制动的制动器,在手柄握紧点上施加不大于300N的操纵力,应能达到 所要求的停车制动性能。 4.5.5 对于通过握紧手把实现制动的制动器,在手把握紧点上施加不大于150N的操纵力,应能达到 所要求的行车制动性能。 4.5.6 对于使转向操纵杆从偏置位置到竖直位置实现制动的制动器(如在步驾式车辆上),当在转向操 纵杆握手处的中间位置施加不大于150N的操纵力,使转向操纵杆的弹簧处于最大压缩行程位置时,应 达到所要求的行车制动性能。 4.6 制动器零件强度 4.6.1 制动器零件强度不应低于4.6.2~4.6.6及表1规定的数值。 4.6.2 对于通过制动踏板向下运动(踩下制动踏板)实现行车或停车制动的车辆,其制动系统应能承受 至少1200N的操纵力,而不出现任何影响制动性能或功能的损坏、裂纹或变形。 4.6.3 对于通过制动踏板向上运动(松开制动踏板)实现行车或停车制动的车辆,其制动系统(包括上 限位装置)应能承受使制动器抱闸的弹簧最大设定力的200%,而不出现任何影响制动性能或功能的损 坏、裂纹或变形。 当制动踏板完全踩下时,制动踏板及其相关的下限位装置应能承受作用于制动踏板传动表面中部 1800N的操纵力,而不出现任何影响制动性能或功能的损坏、裂纹或变形。 2020 4.6.4 对于通过操纵手柄实现停车制动的车辆,其制动系统应能承受作用在手柄握紧点上至少600N 的操纵力,而不出现任何影响制动性能或功能的损坏、裂纹或变形。 4.6.5 对于通过握紧手把实现行车制动的车辆,其制动系统应能承受作用在手把握紧点上至少300N 的操纵力,而不出现任何影响制动性能或功能的损坏、裂纹或变形。 4.6.6 对于通过转向操纵杆实现行车或停车制动的车辆,其制动系统及相关的机械限位装置应能承受 作用在转向操纵杆握手处的中间位置至少900N的操纵力,而不出现任何影响制动性能或功能的损坏、 裂纹或变形。 4.7 储能系统 4.7.1 行车制动维持能力 4.7.1.1 利用储存能量实施制动的气动行车制动系统 在车辆静止不动且发动机以最佳转速运转提供制动能量的情况下,以6次/min的频率充分实施 20次行车制动后,气动行车制动系统应能够提供的压力为在制动器处测得的最大系统压力的70%。 4.7.1.2 带液压蓄能器的制动系统 液压蓄能器充能系统的容量应设计为当行车制动以每5s一次制动的频率充分制动时,蓄能器内 的压力不低于满足6.3.1或6.3.2的制动性能所需的压力。对于内燃车辆(IC),试验应在车辆静止的怠 速状态下进行。测试时间应至少为2min。 4.7.2 储能失效报警装置 利用储存能量实施制动的行车制动系统应装有报警装置,在储存能量达不到6.3规定的制动性能 要求前,触发报警装置。该装置应使操作者清晰可见或听见并在触发时提供连续的报警信号。不准许 仅使用显示压力或真空度的仪表来满足上述要求。 报警装置的触发压力应设置为在该压力下车辆仍能满足6.3.1或6.3.2的制动要求。该要求不适 用于带有其他的液压行车制动系统,例如双回路制动系统。 报警发生后,车辆应有足够的储能满足6.3.1的要求。 当报警被触发时,车辆能自动限速。 5 试验条件 5.1 通则 5.1.1 进行性能试验时,应遵守制造商的注意事项。 5.1.2 试验场地应是坚硬干燥的混凝土、沥青或等效的路面。 试验场地沿垂直于运行方向的横向坡度不应大于2%。沿运行方向的纵向坡度范围应为±0.5%。 5.1.3 对于满载工况,车辆应在额定起重量/载重量下试验,该载荷中心置于由制造商推荐的位置处。 门架或货叉应完全后倾或完全缩回(如果车辆设计时提供这种功能)。 试验时载荷可固定在车辆上。 5.1.4 工业牵引车试验时应为无载质量状态或不带拖车。 5.1.5 应测量并记录车辆的质量和桥荷分布。 5.1.6 制造商的说明书应包含所有与制动系统有关的参数,即:轮胎尺寸和压力、制动器的衬垫磨合或 调整。在每项性能试验的过程中,不应对制动系统进行手动调整。 5.1.7 如果车辆装有助力器(制动伺服机构),则该机构应处于工作状态。 5.1.8 试验前可对制动器进行衬垫磨合或调整。 5.1.9 试验前应操作车辆,使车辆中的液体(例如发动机油和变速器的油)均处于制造商规定的正常工 作温度。 5.1.10 在按照6.2对停车制动进行性能试验和按照6.3对行车制动进行性能试验前,制动器应为冷态 制动器。 5.2 制动距离试验 5.2.1 进入试验场地的引导路段应具有足够长度,且均匀平整,应确保车辆在实施制动前已达到试验 速度。 5.2.2 当车辆变速器提供速比选择时,试验应在与规定的试验速度相对应的变速挡位下进行。 驱动系统可在完全停车之前断开。 5.2.3 车辆的试验速度应是在实施制动操纵瞬间前测得的。 5.3 牵引杆拉力试验 5.3.1 牵引杆拉力试验仅适用于被测试的制动部件为机械制动器(如盘式或鼓式),且制动反应时间不 大于0.54s时。 注:制动反应时间见ISO/T R29944。 5.3.2 牵引杆拖动方式应满足以下要求: a) 测量在前进和后退方向的牵引杆拉力,同时在两个方向上以不超过1.6km/h的速度牵引; b) 牵引杆基本保持水平并连接在由制造商推荐的某一点上。 对于额定起重量/载重量不大于16000kg的车辆,牵引杆应被连接在车辆/载荷组合的近似垂直 重心处,但不应超过测试表面上方900mm。 对于额定起重量/载重量大于16000kg的车辆,牵引杆应被连接在车辆/载荷组合的近似垂直重 心处。 5.3.3 运行操纵装置应置于中位,停车制动器应完全松开。行车制动器和停车制动器采用同一制动装 置除外。 6 性能试验 6.1 通则 各种配置和工况(例如满载质量、无载质量、不同蓄电池质量、属具和门架高度等)的车辆均应满足 性能试验的要求。 6.2 停车制动系统性能 6.2.1 停车制动系统性能在车辆各运行方向进行试验。 6.2.2 在没有操作者协助的情况下,停车制动系统应能将车辆停放在下列坡度或制造商规定的坡度 (取两种坡度的较大值)上: a) 操作位置起升至500mm 以上的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