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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GB/T 18881-2017 - 自动发货. 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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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8881-2017 150 GB/T 18881-2017 9秒内发货PDF 轻型汽油车排气净化催化剂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T 18881-2017 (GB/T18881-2017)
中文名称 轻型汽油车排气净化催化剂
英文名称 Catalyst for light-duty petrol vehicle exhaust purification
行业 国家标准 (推荐)
中标分类 G75
国际标准分类 71.100.40
字数估计 11,182
发布日期 2017-10-14
实施日期 2018-05-01
旧标准 (被替代) GB/T 18881-2009
标准依据 国家标准公告2017年第26号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 18881-2017: 轻型汽油车排气净化催化剂 GB/T 18881-2017 英文名称: Catalyst for light-duty petrol vehicle exhaust purification ICS 71.100.40 G7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代替GB/T 18881-2009 2017-10-14发布 2018-05-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T 18881-2009《轻型汽油车排气净化催化剂》。 本标准与GB/T 18881-2009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增加了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Ⅴ阶段)(见第2章); ---修改了产品分类表1中孔密度的数值(见第4章); ---修改了新鲜催化剂的发动机台架性能转化率要求(见5.6); ---增加了催化剂空速、贵金属含量、涂层脱落率、排气背压、名义排气背压、堵孔率的术语和定义(见3.5~3.10); ---增加了贵金属含量及比例的要求及试验方法(见5.3、6.3); ---增加了涂层脱落率要求及试验方法(见5.4、6.4); ---增加了排气背压的产品要求及试验方法(见5.5、6.5)。 本标准由全国稀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29)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昆明贵研催化剂有限责任公司、有色金属技术经济研究院、无锡威孚环保催化剂 有限公司、有研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郑婷婷、夏文正、郑毅、贺小昆、杨冬霞、宋冠禹、崔梅生、贾莉伟、张永奇。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18881-2009。 轻型汽油车排气净化催化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轻型汽油车排气净化催化剂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质 量证明书。 本标准适用于以堇青石蜂窝陶瓷载体作为基体并负载稀土、贵金属或其他金属等活性组分的轻型 汽油车排气净化催化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828.1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T 5181 汽车排放术语和定义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 17803 稀土产品牌号表示方法 GB 18352.3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 GB 18352.5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Ⅴ阶段) GB/T 18377 汽油车用催化转化器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 GB/T 23277 贵金属催化剂化学分析方法 汽车尾气净化催化剂中铂、钯、铑量的测定 分光光度法 HJ509 车用陶瓷催化转化器中铂、钯、铑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和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XB/T 505 汽油车排气净化催化剂载体 3 术语和定义 GB/T 518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汽油车排气净化催化剂 安装在汽油车排气系统中用于降低污染物排放的催化转化单元,其主要作用是通过催化氧化还原 反应降低汽油车排放污染物[一氧化碳(CO)、碳氢化合物(HC)和氮氧化物(NOx)]的排放量。 3.2 三效催化剂 一种氧化碳氢化合物和一氧化碳并同时还原氮氧化物的催化剂。为了获得最佳转化效率,发动机 必须在很狭窄的空燃比范围(接近理论配比状态)内工作。 3.3 催化剂转化效率 指在规定工况下,催化转化器入口与出口污染物浓度的变化率,计算办法如式(1): 3.4 起燃温度 催化剂在特定空速下对某一污染物的催化转化效率达到50%时所对应的催化转化器入口气体温 度。用符号T50(i)表示,“T”为摄氏温度(℃),“i”分别代表污染物CO、HC或NOx。 3.5 空速 排气在标准温度(25℃)和标准压力(100kPa)状态下的容积流量(L/h)除以催化剂载体容积(L) 所得数值,单位为h-1。 3.6 贵金属含量 单位体积催化剂上负载的贵金属质量,单位用克每升(g/L)表示。 3.7 涂层脱落率 催化剂在模拟实际应用的尾气流量条件下对涂层牢固性的损伤,造成涂层脱落,脱落率等于涂层损 失量与催化剂的涂层质量之比,计算办法如式(2): 3.8 排气背压 在规定的流量(单位kg/h)条件下,气体通过催化单元与大气压力的相对差值,计算办法如式(3): 3.9 名义排气背压 测试催化剂前五个批次15颗产品的背压,绘制正态分布图,取所有背压正态分布的中值定义为该 型号催化剂的背压名义值。 3.10 堵孔率 催化剂横截面的堵塞的孔道数占总孔数的比例,计算办法如式(4): 4 产品分类 同一型式的催化剂应采用相同的载体结构和材料,相同的载体容积、外形尺寸和孔密度,相同的催 化剂活性组分含量及其比例。产品分类见表1。产品牌号应符合GB/T 17803的规定。需方如有特殊 要求时,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5 要求 5.1 外观质量 外观质量应符合催化剂设计图纸要求,图纸无要求的应符合表2的规定,需方有特殊要求时,由供 需双方协商确定。 5.2 尺寸偏差 截面尺寸、高度、孔密度偏差应符合XB/T 505的规定。 5.3 贵金属总含量及比例 催化单元贵金属总含量在设计值的±10%偏差以内、贵金属含量比例在设计值±10%偏差以内。 5.4 涂层脱落率 催化剂涂层脱落率μ≤2.0%。 5.5 排气背压 排气背压在名义排气背压的±10%偏差以内。 5.6 催化性能 新鲜催化剂催化性能发动机台架检测结果应符合表3的规定。 5.7 整车性能和耐久性能 产品整车性能和耐久性能应符合GB 18352.3、GB 18352.5的规定。 5.8 物理性能 催化剂物理性能应符合表4的规定。 6 试验方法 6.1 外观质量 产品的外观质量采用目视检测,确定是否有表2中的缺陷,对有缺陷的地方,使用游标卡尺对其尺寸进行测量。 6.2 尺寸偏差 产品尺寸偏差测试方法按XB/T 505的规定进行。 6.3 贵金属总含量及比例 贵金属总含量及比例按GB/T 23277或HJ509的规定进行。 6.4 涂层脱落率 6.4.1 烘干 将催化剂置于120℃空气环境中保温,保温时间达到30min,并在其后的每10min进行称重,质量 变化相对原始样品质量小于1.0%,则可判定为已被烘干。 6.4.2 称重 在分析天平上称重催化剂,要求分析天平的精度为±1mg,用品自保温炉中取出至称重不应超过2min。 6.4.3 脱落试验 将被测样品自然冷却至室温后,在距离催化单元端面1.5mm的地方,用0.5MPa的压缩空气,均 匀缓慢地吹扫催化单元端面,每个端面吹扫的时间为60s,若60s后仍有粉尘脱落物,则直至通过灯光 观察载体的中心位置无明显的粉尘脱落为止,称量吹扫后的样品质量。 6.5 排气背压 测试空气流速设定328kg/h、656kg/h两个工况点,测试方法按附录A中的规定进行。 6.6 催化性能 催化剂发动机台架试验方法按GB/T 18377的规定进行。 6.7 整车性能和耐久性 催化剂整车性能和耐久性能检测方法按GB 18352.5的规定进行。 6.8 物理性能 催化剂物理性能试验方法按XB/T 505的规定进行。 6.9 数值修约 数值修约按GB/T 8170的规定进行。 7 检验规则 7.1 检查和验收 7.1.1 产品应由供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并填写质量证明书。 7.1.2 需方应对收到的产品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的规定不符时,应在收到 产品之日起的3个月内向供方提出,并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如需仲裁,仲裁取样在需方由双方共同进行。 7.2 组批 产品应成批提交检验,每批应由同一牌号、同一生产工艺、同一规格、同一批号的产品组成。 7.3 检验项目 7.3.1 每批产品出厂前应进行外观质量、尺寸偏差、涂层脱落率、排气背压和新鲜样品发动机台架性能的检验。 7.3.2 产品贵金属含量及比例、整车性能和耐久性能、产品物理性能检验由供需方协商确定检验周期。 但供方应以工艺保证产品可达到本标准的质量要求,如用户要求按批做出厂检测,应在合同中注明。 7.4 取样 产品取样应符合表5的规定。 7.5 检验结果判定 7.5.1 外观质量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判该件产品为不合格,但允许逐件检验,合格件交货。 7.5.2 尺寸偏差和物理性能有任一结果不合格时,应按GB/T 2828.1中规定的抽样方案进行不合格项 目的重复检验,如仍有不合格项,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7.5.3 贵金属含量及比例、涂层脱落率、排气背压和催化性能发动机台架检验结果不合格时,取双倍试 样进行不合格项目重复检验,如仍有不合格项,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7.5.4 整车性能和耐久性能检验结果不合格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