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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GB/T 19136-2021 - 自动发货. 英文版

标准搜索结果: 'GB/T 19136-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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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9136-2021 95 GB/T 19136-2021 9秒内发货PDF 农药热储稳定性测定方法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T 19136-2021 (GB/T19136-2021)
中文名称
英文名称 Testing method of the accelerated storage stability at elevated temperature for pesticides
行业 国家标准 (推荐)
中标分类 G23
字数估计 4,474
发布机构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 19136-2021: 农药热储稳定性测定方法 GB/T 19136-2021 英文名称: Testing method of the accelerated storage stability at elevated temperature for pesticides ICS 65.100 CCSG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代替GB/T 19136-2003 2021-12-31发布 2022-07-01实施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 GB/T 19136-2003《农药热贮稳定性测定方法》,与 GB/T 19136-2003相比,除结构 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增加了术语和定义 (见第3章); ---增加了热储温度和储存时间的替代条件(见4.1); ---增加了颗粒状制剂、气雾剂、控制释放类制剂的热储方法(见4.4.1、4.4.2、4.4.3); ---更改了液体制剂的热储容器(见4.3,2003年版的2.1.2); ---更改了粉状制剂的热储方法(见4.4.1,2003年版的2.2); ---删除了粉状制剂的加压热储法(见2003年版的2.2)。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农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33)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安徽众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恒生检测有限公司、先正达苏州作物保护有限 公司、广东省江门市植保有限公司、佳木斯黑龙化工有限公司、南京南农农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河北兰 润植保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绿泽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惠州市银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永阔科技 发展有限公司、山东滨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东宝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吴进龙、段丽芳、武鹏、姜宜飞、何智宇、吴电亮、万宏建、王福君、李志铿、 肖才根、王维、朱振刚、郝红英、韦沙迪、尹青、孟令涛、陈根良、徐成辰、陈金红、查欣欣。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03年首次发布为GB/T 19136-2003;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农药热储稳定性测定方法 1 范围 本文件描述了农药热储稳定性的测定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农药制剂产品热储稳定性的测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控制释放类制剂 通过功能材料或控释技术,有目的控制有效成分释放而具有持续长效的制剂。 3.2 长效储存袋 通过特殊处理可以减缓或控制有效成分的释放,从而对害虫等形成物理和化学防治的储存袋制剂。 3.3 基质释放制剂 通过聚合物基质减缓或控制有效成分的释放,从而达到持续长效目的的制剂。 4 试验方法 警告:使用本文件的人员应有实验室工作的实践经验。本文件并未指出所有的安全问题。使用者 有责任采取适当的安全和健康措施。 4.1 一般规定 热储稳定性试验条件一般为54℃±2℃储存14天。当制剂既不适宜也不打算在炎热气候时使 用,以及高温对制剂有负面影响时,可以变更试验条件。替代的条件是:50℃±2℃,4周;45℃±2℃, 6周;40℃±2℃,8周;35℃±2℃,12周;30℃±2℃,18周。 热储试验的样品量应根据热储后规定项目确定,取样应依据不同剂型产品的特点进行。 4.2 方法提要 将试样于54℃±2℃储存14天后,对规定项目进行测定。 4.3 仪器 4.3.1 恒温箱:54℃±2℃,气雾剂应使用防爆恒温箱。 4.3.2 储存容器应符合以下条件: a) 液体制剂、粉状制剂、颗粒状制剂、长效防蚊帐和长效储存袋采用具聚四氟乙烯密封垫的螺纹 口玻璃瓶或商品原包装; b) 气雾剂、防蚊网、挥散芯和电热蚊香片采用商品原包装; c) 基质释放制剂采用铝箔纸或商品原包装; d) 其他制剂应选择对试样无影响且能密封的储存容器或商品原包装。 4.4 试验步骤 4.4.1 液体制剂、粉状制剂和颗粒状制剂 将试样置于玻璃瓶中密封,在54℃±2℃的恒温箱中储存14d,取出,放入干燥器中,冷却至室温。 于24h内完成对有效成分质量分数等规定项目的测定。 也可直接使用商品原包装进行热储试验。 4.4.2 气雾剂 将试样在54℃±2℃的防爆恒温箱中储存14d,取出,放入干燥器中,冷却至室温。于24h内完 成对有效成分质量分数等规定项目的测定。 4.4.3 控制释放类制剂 4.4.3.1 长效防蚊帐和长效储存袋 将足够数量、合适尺寸的试样置于玻璃瓶中密封,将其在54℃±2℃的恒温箱中储存14d,取出, 放入干燥器中,冷却至室温。于24h内完成对有效成分质量分数等规定项目的测定。 也可直接使用商品原包装进行热储试验。 4.4.3.2 防蚊网、挥散芯和电热蚊香片 将试样在54℃±2℃的恒温箱中储存14d,取出,放入干燥器中,冷却至室温。于24h内完成对 有效成分质量分数等规定项目的测定。 4.4.3.3 基质释放制剂 将试样用铝箔纸包紧并用塑料袋密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