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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B/T 19233-2008 (GB/T19233-2008) | | 中文名称 | 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试验方法 | | 英文名称 | Measurement method of fuel consumption for light-duty vehicle | | 行业 | 国家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T40 | | 国际标准分类 | 43.020 | | 字数估计 | 18,177 | | 发布日期 | 2008-02-03 | | 实施日期 | 2008-08-01 |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T 19233-2003 | | 引用标准 | GB/T 1884; GB/T 15089; GB 18352.2-2001; GB 18352.3-2005 | | 采用标准 | ECE R101-2000, NEQ | | 标准依据 | 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8年第2号(总第115号)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通过测定汽车在模拟市区和市郊工况循环下的二氧化碳、一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排放量, 并用碳平衡法计算燃料消耗量的试验和计算方法, 以及生产一致性的检查和判定方法。本标准适用于以点燃式发动机或压燃式发动机为动力, 最大设计车速大于或等于50km/h的M1类、N1类和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M2类车辆。本标准不适用于不能燃用汽油或柴油的车辆。 |
GB/T 19233-2008
Measurement method of fuel consumption for light-duty vehicle
ICS 43.020
T4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19233-2008
代替GB/T 19233-2003
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试验方法
2008-02-03发布
2008-08-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次
前言 Ⅲ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型式试验的一般要求 1
5 试验条件 2
6 CO2、CO和HC排放量测量 2
7 计算燃料消耗量 5
8 生产一致性 6
9 认证扩展 9
10 N1 类车辆系族的型式认证 9
附录A(规范性附录) 型式试验结果报告 11
GB/T 19233-2008
前言
本标准与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ECE)1997年1月1日生效的ECER101-00法规《就二氧化碳排
放量和燃料消耗量对装内燃机乘用车认证的统一规定》的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取消了该法规中不适用
的管理性内容,并将该法规中的附录2“通知书”的内容改写为本标准的附录A“型式试验结果报告”。
此外,参考了欧盟(EU)2004年11月2日生效的2004/3/EC指令《机动车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和燃
料消耗量》中的有关适用范围、试验循环和认证扩展方面的内容。
本标准的适用范围除ECER101-00法规规定的 M1 类车辆外,也适用于N1 类车辆和最大设计总
质量不超过3500kg的 M2 类车辆。
本标准虽然将ECER101-00法规中作为型式认证值和生产一致性检查内容的CO2 均改为燃料消
耗量(EF),但在测得燃料消耗量的同时,也应测得并记录CO2 排放量。
本标准代替GB/T 19233-2003《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试验方法》的全部内容。
本标准与GB/T 19233-2003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更正了前言中参照的ECER101的版本。
---将第1章的规定内容增加了“生产一致性的检查和判定方法”;适用范围改为“M1 类、N1 类
和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 M2 类车辆。”并规定了“本标准不适用于不能燃用汽油
或柴油的车辆”。
---第2章增加了GB 18352.3-2005《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作
为规范性引用文件。
---第4章增加了4.1:“在进行燃料消耗量型式试验前,制造厂或其授权代理者应申报被试车型
的市区、市郊和综合燃料消耗量值。”
---第4章增加了4.2:“对于实施GB 18362.3-2005的车辆的试验内容参照该标准执行;其他车
辆参照GB 18362.2-2001执行。”
---第4章增加了4.3:“制造厂或其授权代理者应将一辆代表被试车型的车辆提交给负责型式试
验的检验机构。在试验期间,检验机构应按照相应排放标准检查此车辆的排放状况,它应符合
该车型相应排放标准的限值要求。”
---原4.1改为4.4:“按照GB 18352.3-2005或GB 18352.2-2001中附录C附件CA中所述的
模拟市区和市郊行驶工况的试验循环,测量CO2、CO和 HC的排放量。”
---原4.2改为4.5:“CO2、CO和HC的排放测试结果用克每千米(g/km)表示,CO2 值圆整(四舍
五入)至整数位。”
---原4.3改为4.6。
---原4.4改为4.7,内容中强调了型式认证试验时禁止使用添加含氧物的燃料。
---参照2004/3/EC指令,6.1增加了:“如果车辆不能达到试验循环要求的加速和最大车速值,则
应将加速踏板踏到底,直至回到要求的运行曲线。偏离试验循环的情况应在试验报告中
记载。”
---为使行驶阻力的设定更符合实际,6.2内容更改为:“型式认证试验时,应按 GB 18352.3-
2005或GB 18352.2-2001中CC.5.1的规定确定车辆的行驶阻力。如行驶阻力曲线由车辆
制造厂提供,需要同时提供试验报告、计算报告或其他相关资料,并由检验机构确认。如车辆
制造厂提出要求,行驶阻力可以按GB 18352.3-2005或GB 18352.2-2001中表CB.1选定。
仲裁试验时,应按GB 18352.3-2005或GB 18352.2-2001中CC.5.1规定确定车辆的行驶
GB/T 19233-2008
阻力。”
---增加了7.2.1“对于非型式试验或非生产一致性试验且没有使用基准燃料时燃料消耗量计算
值的修正”。其中7.2.1.1:“如果使用燃料的氢-碳不是固定值,允许进行修正”,并给出修正
办法;7.2.1.2:“如果使用了乙醇汽油E10或添加了10%以上甲基叔丁基醚(MTBE)的汽油,
且试验计算中已考虑了氧对燃料中碳比例的影响和燃料密度的变化,计算得到的燃料消耗量
可以分别乘以97%或98%作为计算值。”
---7.3增加了 M2 类和N1 类车辆的允差,并明确了确定型式认证值时的允差。
---第9章增加了 M2 类或N1 类车辆的认证扩展规定;明确了总速比的定义。
---参照2004/3/EC指令,修改了9.1.1、9.1.2和9.1.3的内容,并按照编写规则进行编写。
---增加了第10章“N1 类车辆系族的型式认证”。
本标准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国家轿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国家汽车质量监督
检验中心(襄樊)、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长春)和上海泛亚汽车技术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许拔民、王兆、吴卫、金约夫、高海洋、高继东、何伟、张亚军、李名林。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19233-2003。
GB/T 19233-2008
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试验方法
1 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通过测定汽车在模拟市区和市郊工况循环下的二氧化碳(CO2)、一氧化碳(CO)和
碳氢化合物(HC)排放量,并用碳平衡法计算燃料消耗量的试验和计算方法,以及生产一致性的检查和
判定方法。
1.2 本标准适用于以点燃式发动机或压燃式发动机为动力,最大设计车速大于或等于50km/h的 M1
类、N1 类和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 M2 类车辆。
1.3 本标准不适用于不能燃用汽油或柴油的车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884 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密度测定方法(密度计法)(GB/T 1884-2000,eqv ISO 3675:
1998)
GB/T 15089 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GB 18352.2-2001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
GB 18352.3-2005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
3 术语和定义
GB 18352.2-2001和GB 18352.3-2005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 型式试验的一般要求
4.1 在进行燃料消耗量型式试验前,制造厂或其授权代理者应申报被试车型的市区、市郊和综合燃料
消耗量值。
4.2 对于实施GB 18352.3-2005的车辆的试验内容参照该标准执行;其他车辆可参照GB 18352.2-
2001执行。
4.3 制造厂或其授权代理者应将一辆代表被试车型的车辆提交给负责型式试验的检验机构。在试验
期间,检验机构应按照相应排放标准检查此车辆的排放状况,它应符合该车型相应排放标准的限值
要求。
4.4 按照GB 18352.3-2005或GB 18352.2-2001中附录C附件CA中所述的模拟市区和市郊行驶
工况的试验循环,测量CO2、CO和HC的排放量。
4.5 CO2、CO和HC的排放测试结果用克每千米(g/km)表示,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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