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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GB/T 20257.1-2007 - 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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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0257.1-2007 RFQ 点击询价 <=13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 第1部分:1∶500 1∶1 000 1∶2 000地形图图式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T 20257.1-2007 (GB/T20257.1-2007)
中文名称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 第1部分:1∶500 1∶1 000 1∶2 000地形图图式
英文名称 Cartographic symbols for national fundamental scale maps -- Part 1: Specifications for cartographic symbols 1: 500 1
行业 国家标准 (推荐)
中标分类 A79
国际标准分类 01.080.30
字数估计 114,157
发布日期 2007-08-30
实施日期 2007-12-01
旧标准 (被替代) GB/T 7929-1995
标准依据 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7年第8号(总第108号)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范围 GB/T 20257的本部分规定了1:500、1:1000、1:2000地形图上表示的各种自然和人工地物、地貌要素的符号和注记的等级、规格和颜色标准、图幅整饰规格、以及使用这些符号的原则、要求和基本方法。本部分适用于1:500、1:1000、1:2000地形图的测绘, 也是各部门使用地形图进行规划、设计、科学研究的基本依据。编制其他图种的地理底图或测绘相应比例尺的地图可参照使用。

GB/T 20257.1-2007: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 第1部分:1∶500 1∶1 000 1∶2 000地形图图式 GB/T 20257.1-2007 英文名称: Cartographic symbols for national fundamental scale maps -- Part 1: Specifications for cartographic symbols 1: 500 1: 1000 and 1: 2000 topographic maps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20257.1-2007 代替 GB/T 7929-1995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 第1部分:1∶5001∶10001∶2000 地 形 图 图 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1 范围 GB/T 20257的本部分规定了1∶500、1∶1000、1∶2000地形图上表示的各种自然和人工地物、 地貌要素的符号和注记的等级、规格和颜色标准、图幅整饰规格,以及使用这些符号的原则、要求和基本 方法。 本部分适用于1∶500、1∶1000、1∶2000地形图的测绘,也是各部门使用地形图进行规划、设计、 科学研究的基本依据。编制其他图种的地理底图或测绘相应比例尺的地图可参照使用。 2 符号使用的一般规定 2.1 符号的分类 2.1.1 依比例尺符号:地物依比例尺缩小后,其长度和宽度能依比例尺表示的地物符号。 2.1.2 半依比例尺符号:地物依比例尺缩小后,其长度能依比例尺而宽度不能依比例尺表示的地物符 号。在本部分中符号旁只标注宽度尺寸值。 2.1.3 不依比例尺符号:地物依比例尺缩小后,其长度和宽度不能依比例尺表示。在本部分中符号旁 标注符号长、宽尺寸值。 2.2 符号的尺寸 2.2.1 符号旁以数字标注的尺寸值,均以毫米(mm)为单位。 2.2.2 符号旁只注一个尺寸值的,表示圆或外接圆的直径、等边三角形或正方形的边长;两个尺寸值并 列的,第一个数字表示符号主要部分的高度,第二个数字表示符号主要部分的宽度;线状符号一端的数 字,单线是指其粗度,两平行线是指含线划粗的宽度(街道是指其空白部分的宽度)。符号上需要特别标 注的尺寸值,则用点线引示。 2.2.3 符号线划的粗细、线段的长短和交叉线段的夹角等,没有标明的均以本图式的符号为准。一般 情况下,线划粗为0.15mm,点的直径为0.3mm,符号非主要部分的线划长为0.5mm,非垂直交叉线 段的夹角为45°或60°。 2.3 定位符号的定位点和定位线 2.3.1 符号图形中有一个点的,该点为地物的实地中心位置。 2.3.2 圆形、正方形、长方形等符号,定位点在其几何图形中心。 2.3.3 宽底符号(蒙古包、烟囱、水塔等)定位点在其底线中心。 2.3.4 底部为直角的符号(风车、路标、独立树等)定位点在其直角的顶点。 2.3.5 几种图形组成的符号(敖包、教堂、气象站等)定位点在其下方图形的中心点或交叉点。 2.3.6 下方没有底线的符号(窑、亭、山洞等)定位点在其下方两端点连线的中心点。 2.3.7 不依比例尺表示的其他符号(桥梁、水闸、拦水坝、岩溶漏斗等)定位点在其符号的中心点。 2.3.8 线状符号(道路、河流等)定位线在其符号的中轴线;依比例尺表示时,在两侧线的中轴线。 2.4 符号的方向和配置 2.4.1 符号除简要说明中规定按真实方向表示者外,均垂直于南图廓线。 GB/T 20257.1-2007 2.4.2 土质和植被符号,根据其排列的形式可分成三种情况: a) 整列式:按一定行列配置,如苗圃、草地、经济林等; b) 散列式:不按一定行列配置,如小草丘地、灌木林、石块地等; c) 相应式:按实地的疏密或位置表示符号,如疏林、零星树木等。表示符号时应注意显示其分布 特征。 整列式排列一般按图式表示的间隔配置符号,面积较大时,符号间隔可放大1~3倍。在能表示清 楚的原则下,可采用注记的方法表示。还可将图中最多的一种不表示符号,图外加附注说明,但一幅图 或一批图应统一。 注:配置是指所使用的符号为说明性符号,不具有定位意义。在地物分布范围内散列或整列式布列符号,用于表示 面状地物的类别。 2.5 符号使用方法与要求 2.5.1 图式中除特殊标注外,一般实线表示建筑物、构筑物的外轮廓与地面的交线(除桥梁、坝、水闸、 架空管线外),虚线表示地下部分或架空部分在地面上的投影,点线表示地类范围线、地物分界线。 2.5.2 依比例尺表示的地物分以下表现形式: a) 地物轮廓依比例尺表示,在其轮廓内加面色,如河流、湖泊等;或在其轮廓内适中位置配置不依 比例尺符号和说明注记(或说明注记简注)作为说明,如水井、收费站等。说明注记简注见附 录A。 b) 面状分布的同一性质地物,在其范围内按整列式、散列式或相应式配置说明性符号和注记,如 果界线明显的用地类界表示其范围(如经济林地等),界线不明显的不表示界线(如疏林地、盐 碱地等)。 c) 相同地物毗连成群分布,其范围用地类界表示,在其范围内适中位置配置不依比例尺符号,如 露天设备等。 2.5.3 两地物相重叠或立体交叉时,按投影原则下层被上层遮盖的部分断开,上层保持完整。 2.5.4 各种符号尺寸是按地形图内容为中等密度的图幅规定的。为了使地形图清晰易读,除允许符号 交叉和结合表示者外,各符号之间的间隔(包括轮廓线与所配置的不依比例尺符号之间的间隔)一般不 应小于0.3mm。如果某些地区地物的密度过大,图上不能容纳时,允许将符号的尺寸略为缩小(缩小 率不大于0.8)或移动次要地物符号。双线表示的线状地物其符号相距很近时,可采用共线表示。 2.5.5 实地上有些建筑物、构筑物,图式中未规定符号,又不便归类表示者,可表示该物体的轮廓图形 或范围,并加注说明。地物轮廓图形线用0.15mm实线表示,地物分布范围线、地类界线用地类界符号 表示。 2.5.6 本图式中土质和植被符号栏中,以点线框者,指示应以地类界符号表示实地范围线;以实线框 者,指示不表示范围线,只在范围内配置符号。 2.5.7 符号旁的宽度、深度、比高等数字注记,一般标注至0.1m。 各种数字说明,除特别说明外,凡为“大于”者含数字本身(如大于3m,含3m),“小于”者不含数字 本身。各种符号等级说明中的“以上”和“以下”,其含意与上述相同。 2.5.8 符号表示与配合的示例见附录B。 3 地形图分幅和颜色 3.1 地形图分幅与编号 地形图分幅与编号按附录C规定执行。 3.2 地形图图廓整饰 图廓整饰见附录D。 3.3 地形图颜色 4.1.8 利用天文观测的方法直接测定其地理坐标和方位角的控制点。 测有大地坐标的天文点用三角点符号表示。 4.2 水系 江、河、湖、海、井、泉、水库、池塘、沟渠等自然和人工水体及连通体系的总称。 4.2.1 地面上的终年有水的自然河流。 岸线是水面与陆地的交界线,又称水涯线。河流、湖泊和水库的岸线,航测成图一般按摄影时的 水位测定;实地测图一般按测图时的水位测定,并加注航摄日期及测图日期。若摄影或测图时间为枯 水或洪水期,所测定的水位与常水位(常年中大部分时间的平稳水位)相差很大时,应以常水位岸线 测定。 当水涯线与陡坎线在图上投影距离小于1mm时以陡坎符号表示。 高水位岸线系常年雨季的高水面与陆地的交界线,又称高水界。视用图需要表示。 高水界与水涯线之间有岸滩的,用相应的岸滩符号表示。 河流宽度在图上小于0.5mm的用线粗为0.1mm~0.5mm的单线渐变表示。 4.2.2 河流流经地下的河段,以及水流在地面上的出入口。 其圆弧符号表示在水流进出口的位置。当出入口处河宽在图上小于3.0mm时,出入口符号的半 用山洞符号表示。 4.2.3 河流流经沼泽、沙地等地区,没有明显河床或表面水流消失的地段。 4.2.4 季节性有水的自然河流。 以其新沉积物(淤泥)的上边界为时令河岸线(不固定水涯线),加注有水月份。时令河宽度在图 上小于0.5mm的用线粗为0.1mm~0.5mm的单虚线渐变表示,其符号实部长度可根据河流的长 度渐变为0.5mm~3.0mm,空白部分渐变为0.3mm~1.0mm。 4.2.5  降水或融雪后短暂时间内有水的河床或河流改道后遗留的河道。 干河床用虚线表示;宽度在图上大于3mm的河床内应表示相应的土质符号,大于5mm时应表 示等高线。 4.2.6 人工修建的供灌溉、引水、排水、航运的水道。 运河、沟渠应根据实地上边沿间的距离确定图上的表示。图上宽度大于0.5mm用双线表示,小 于0.5mm用单线表示。运河及干渠应注出名称注记。每条沟渠应加注流向符号。南水北调水利工 程用运河符号表示并加注相应的名称注记或加注“南水北调工程”注记。 排碱、排水的沟渠应加注“排”字。 沟渠两边的堤岸用堤或加固岸表示。沟渠与堤、堑的配合参见附录B。 灌溉渠系的源头,抬高水道并有抽水设备的渠首用符号b1表示。 4.2.7 沟渠通过高地或山隘处经人工开挖形成两侧坡面很陡的地段。 坡度大于70°的用陡坎符号表示。沟堑比高大于2m的应标注比高。 4.2.8 干旱地区引用地下水及雪水,并有竖井与之相通的地下暗渠。 图上竖井位置实测表示。废坎儿井加注“废”字。 4.2.9 修筑在地面下、相隔一定距离有出水口的水道。 图上出水口位置实测表示。 4.2.10 跨越山谷、道路或沟渠时的桥梁式输水设施,如水槽或水管。 有专有名称的加注名称,废弃的输水渡槽加注“废”字。 4.2.11 修建在山体中或地下的过水渠道设施。 4.2.12 渠道与铁路、公路、河流等平面交叉时,在路下或水下设置的虹吸式过水通道。 进、出水口按实际情况表示。 4.2.13 修建在道路、堤坝等构筑物下面的过水或通行通道。 当图上宽度小于1mm用半依比例尺符号表示。 坝体上的出水孔也用此符号表示。 4.2.14 经常无水、只在雨后短暂时期内有积水的、未挖成而搁置或废弃的沟渠。 图上宽度小于1mm的用单线表示,大于1mm的用双线依比例尺表示。宽度大于5mm时其内 应表示等高线。深度大于2m的应标注沟深。 4.2.15 陆地上洼地积水形成的水域宽阔、水量变化缓慢的水体。 水涯线以常水位位置确定,有名称的应加注名称。湖泊水是咸水(矿化度在1g/L~35g/L)或 盐水(矿化度>35g/L)时,应加注“(咸)”或“(盐)”字。单色表示时,湖泊加注“水”字。 4.2.16 人工挖掘的积水水体或自然形成的面积较小的洼地积水水体。 池塘的水涯线沿上边沿表示。用以人工养鱼或繁殖鱼苗的需加注“(鱼)”字。单色表示时,池塘 水域部分加注“塘”字。 4.2.17 季节性有水的湖泊。 用不固定水涯线符号表示。以其新沉积物(淤泥)的上边界为水涯线,并加注有水月份。在沼泽 地区的湖泊、水潭等,如没有明显和固定的水涯线时,也用此符号表示。 4.2.18 降雨或融雪后短暂时间内有水的湖盆。 湖内应表示相应的土质符号,有名称的加注名称。 4.2.19 因建造坝、闸、堤、堰等水利工程拦蓄河川径流而形成的水体及建筑物。 a.水库岸线以常水位岸线表示,并需加注名称注记。 b.溢洪道是水库的泄洪水道,用以排泄水库设计蓄水高度以上的洪水。水库的溢洪道用干沟符 号按其实际宽度依比例尺表示。溢洪道口底部要标注高程,高程标在溢洪道底部的最高处。溢洪道 的闸门用水闸符号表示。 c.泄洪洞口是水库坝体上修建的排水洞口。符号按实际方向表示在洞口位置上。引水孔、取水 孔、灌溉孔、排沙洞等出水口,也用此符号表示。 d.水库坝体是横截河流或围挡水体以提高水位的堤坝式构筑物,用拦水坝符号表示;简易修筑的 挡水坝体用堤符号表示。水库坝体应注堤顶或坝顶高程、坝长和建筑材料。水库与堤、坝的配合参见 附录B。坝、堤内侧堤坡脚线与水涯线间的距离图上大于0.5mm时,应表示水涯线;小于0.5mm 的,可不表示水涯线。 e.建筑中的水库表示水库坝址,范围线可用设计洪水位时的水涯线表示。 4.2.20 海岸线指海面平均大潮高潮时的水陆分界线;干出线指海面最低低潮时的水陆分界线(最低 低潮线)。 一般可根据当地的海蚀阶地、海滩堆积物或海滨植物确定。受潮汐影响的河口地段其水涯线按 海岸线表示。 4.2.21  干出滩又称海滩,是海岸线与干出线之间的潮浸地带,高潮时被海水淹没,低潮时露出。 干出滩范围内配置相应的土质及植被符号。 a.以沙质为主的干出滩。 b.沙与砾石混合的或以砾石为主的干出滩。砾石滩加注“砾石”。 c.沙泥混合的干出滩。 d.泥泞下陷、通行困难的干出滩。 e.由坚硬的岩石组成的干出滩。符号沿干出线表示。 f.由珊瑚虫遗体及其分泌出的石灰质堆积而成的干出滩。 g.生长红树林群落(常绿的乔木或灌木)的干出滩,一般不能通行,符号散列配置。 长有芦苇以及其他植被的干出滩以相应的植被符号表示。 h.人工养殖贝类的干出滩。 表示相应类别的干出滩符号,并散列配置贝类符号。 i.陆地河流延伸至干出滩中而形成的河道。 河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