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DF] GB/T 21087-2007 - 自动发货. 英文版
| 标准号码 | 美元 | 购买PDF | 工期 | 标准名称(英文版) |
| GB/T 21087-2007 | 150 | GB/T 21087-2007 | 9秒内发货PDF | 空气-空气能量回收装置 |
| 基本信息 | |
|---|---|
| 标准编号 | GB/T 21087-2007 (GB/T21087-2007) |
| 中文名称 | 空气-空气能量回收装置 |
| 英文名称 | Air-to-air energy recovery equipment |
| 行业 | 国家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P46 |
| 国际标准分类 | 91.140.30 |
| 字数估计 | 29,214 |
| 发布日期 | 2007-09-11 |
| 实施日期 | 2008-02-01 |
| 标准依据 | 中国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7年第10号(总第110号)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空气-空气能量回收装置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和标记、要求、试验、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随机技术文件的基本内容等。 本标准适用于在采暖、通风、空调、净化系统中用于回收排风能量的空气-空气能量回收装置, 其他用途的空气-空气能量回收装置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
GB/T 21087-2007: 空气-空气能量回收装置
GB/T 21087-2007 英文名称: Air-to-air energy recovery equipmen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21087-2007
空气-空气能量回收装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空气-空气能量回收装置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和标记、要求、试验、检验规则、标志、包
装、运输和贮存、随机技术文件的基本内容等。
本标准适用于在采暖、通风、空调、净化系统中用于回收排风能量的空气-空气能量回收装置,其他
用途的空气-空气能量回收装置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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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术语和定义
GB/T 16803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 分类和标记
4.1 分类
4.1.1 按装置分量驱动设备分类
a) 带风机的装置(AERVE);
b) 不带风机的装置(AEREE)。
4.1.2 按装置规格分类
4.1.2.1 带风机的装置
a) 小型 名义新风量不大于250m3/h的装置;
b) 中型 名义新风量高于250m3/h,不大于5000m3/h的装置;
c) 大型 名义新风量高于5000m3/h的装置。
4.1.2.2 不带风机的装置
a) 直径×厚度;
b) 长×宽×厚度。
4.1.3 按装置的换热类型分类
a) 全热型 (QR);
b) 显热型 (XR)。
4.1.4 按装置安装方式分类
a) 落地式(LD);
b) 吊装式(DZ);
c) 壁挂式(BG);
d) 窗式(CS)。
4.1.5 按装置工作状态分类
a) 旋转式(含转轮式、通道轮式等)(XZ);
b) 静止式(含板翅式、热管式、液体循环式等)(JZ)。
4.2 标记
5.1 性能要求
装置的性能应满足表1的要求,装置名义风量对应的热交换效率值不低于表2的要求。
5.2 制造要求
5.2.1 装置应按本标准的规定,并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制造。
5.2.2 装置外表面所粘贴的各种标识、铭牌,位置明显、粘贴牢固。
5.2.3 装置内部应整洁干净、无杂物,外表面应无明显刮伤、锈斑和压痕,表面光洁,喷涂层均匀、色调
一致,无流痕、气泡和剥落。
5.2.4 装置的装饰性、功能性塑料件表面应平整、色泽均匀,不得有裂痕、气泡等缺陷,塑料件应耐老化。
5.2.5 装置应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所有钣金件、零配件等应有良好的防锈措施。
5.2.6 装置涉及室外部分的外壳应作相应防锈处理,其他非金属材料应具有防雨、防老化性能。
5.2.7 能量交换芯体及外壳内部隔热保温材料应无毒、无异味,并符合建筑防火规范的要求,粘贴应平
整、牢固。
5.2.8 装置线路的连接应整齐、牢固,并有可靠的接地;电线穿孔和接插头应采用绝缘套管或其他保护
措施,装置应有电气接线盒,装置壳体外的外露电线宜采用金属软管保护。
5.2.9 装置的电气控制元器件应动作灵敏、可靠,保证机组工作正常。
5.2.10 装置应保证检修、更换的便捷性;有检修门的装置检修门应严密、灵活,人员能进入的装置检修
通道门要求内外均能开启。
5.2.11 装置有相应措施确保在热交换时凝结水排除畅通。
5.2.12 带风机的装置应在能量交换芯体迎风侧布置空气过滤器,过滤器应能便捷的更换或清洗,过滤
器性能应满足JG/T 22的要求。
6 试验
6.1 试验条件
6.1.1 装置按铭牌上的额定电压和额定频率试验。
6.1.2 在表3试验工况下检验表1的项目。
6.1.3 试验时读数允许偏差符合表4的规定。
6.1.4 试验时的各类测量仪器应在计量检定有效期内,其准确度应符合表5的规定。
6.2 试验方法
6.2.1 启动和运转试验
6.2.1.1 型式检验时,调整装置输入电压为额定电压的90%,在名义风量或名义交换芯体转速下,启
动装置,稳定运转10min后,切断电源,停止运转,反复进行3次,检查零部件有无松动、杂音和发热等
异常现象。
6.2.1.2 出厂检验时,在额定电压下启动装置,稳定运行5min后,切断电源,停止运转,反复进行3次,检
查零部件有无松动、杂音和发热等异常现象。带风量调节的机组可只在最小运行风量进行试验。
6.2.2 风量、出口全压、静压损失、输入功率试验
6.2.2.1 带风机的装置
按附录A给定的方法和表3规定的试验工况,测量装置的新风量、排风量、新风出口全压、排风出
口全压、各新排风量对应的输入功率。
6.2.2.2 不带风机的装置
按附录A给定的方法和表3规定的试验工况,测量装置的新风量、排风量、新风静压损失,排风静
压损失,各新排风量对应的输入功率。
6.2.3 内部漏风率试验
按附录B给定的方法和表3规定的试验工况,测量装置的内部漏风率。
6.2.4 外部漏风率试验
按附录C给定的方法和表3规定的试验工况,测量装置的外部漏风率。
6.2.5 有效换气率试验
按附录D给定的方法和表3规定的试验工况,测量装置的有效换气率。
6.2.6 交换效率试验
6.2.6.1 按附录B所示方法测量装置内部漏风率或按附录D所示方法测量装置有效换气率,满足表1
规定后,才可进行交换效率试验。
6.2.6.2 按附录E中所示方法和表3规定的试验工况,测量装置名义风量条件下温度交换效率、湿量
交换效率及焓交换效率。
6.2.6.3 按附录E中所示方法和装置要求的试验工况,测量不同风量条件下装置温度交换效率、湿量
交换效率及焓交换效率。
6.2.9 电气强度试验
6.2.9.1 按表3规定的制冷凝露试验工况连续运行4h,在装置带电部分与非带电金属部分之间,施加
1250V、50Hz的正弦波电压,开始施加电压不应大于规定值的一半,然后快速升为全值,持续时间
1min。
6.2.9.2 大批量生产时,可在常温下用1800V电压及1s时间来代替。
6.2.10 绝缘电阻试验
6.2.10.1 在常温、常湿条件下,用500V绝缘电阻计测量装置带电部分和非带电金属部分之间的绝缘
电阻(冷态)。
6.2.10.2 按表3规定的制冷凝露试验工况连续运行4h,用500V绝缘电阻计测量装置带电部分和非
带电金属部分之间的绝缘电阻(热态)。
6.2.11 淋水绝缘电阻试验
对室外安装使用的装置,在常温、常湿条件下,以45°的倾斜角度向装置的室外侧注入水量为
3mm/min的清水,1h后用500V绝缘电阻计测量带电部分和非带电金属部分之间的绝缘电阻。
6.2.12 电机绕组温升试验
6.2.12.1 在表3规定的制冷凝露试验工况下,用GB 755-2000规定的电阻法进行测量,分别于试验
前和连续运行4h后,测量电机绕组电阻和温度。
6.2.12.2 电机绕组温升按式(1)计算:
6.2.13 泄漏电流试验
最大风量下,按表3规定的凝露制冷试验工况连续运行4h后,按照GB 4706.1-2005中第13章
的规定,测量装置外露的金属部分与电源线之间的泄漏电流。
6.2.14 接地电阻测量
按照GB 4706.1-2005中第27章中27.5的方法,测量装置外壳与接地端子之间的电阻。
6.2.15 湿热试验
按GB/T 2423.3-1993规定的试验条件,连续运行48h后,用500V绝缘电阻计测量装置带电部
分和非带电金属部分之间的绝缘电阻,施加1250V电压1min,应无击穿或闪络。
6.2.16 外观检查
用目测法检查。
6.2.17 标志包装
用目测对照要求检查。
6.3 试验结果整理的一般要求
6.3.1 试验结果应换算成标准空气状态的数值。
6.3.2 变风量运行的装置,试验结果应给出关系表、关系曲线。
7 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和检验项目
7.1.1 装置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两类。
7.1.2 检验项目见表6。
7.2 出厂检验
7.2.1 每台装置需要经制造厂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7.2.2 出厂检验项目应按表6规定项进行,绝缘电阻仅做冷态试验。
7.2.3 对于成批生产的装置,应进行例行抽样检验,抽样时间应均衡分布在1年中,检验项目为出厂检
验项目外,再加上表6的3、4、5、6、7、8、9、10、11、12、15、16、17、19项。
7.3 型式检验
7.3.1 装置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定型鉴定时;
b) 定型产品的结构、制造工艺、材料等更改对产品性能有影响时;
c) 转厂生产时;
d) 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e)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监督抽查提出要求时。
7.3.2 型式检验项目应按表6规定项进行。
7.3.2.1 型式检验的数量:
从每种标记的装置中随机抽取一台装置进行型式检验。
7.4 检验判定原则
7.4.1 以铭牌和随机技术文件中技术参数作为合格判定值。
7.4.2 按表6规定的检验项目,主项1项或次项2项不合格,则判不合格。
8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8.1 标志
8.1.1 每台装置应有铭牌,并固定在明显位置。
8.1.2 铭牌上应清晰标出下列内容:
a) 名称和型号;
b) 主要技术参数(名义新风量、排风量、热交换芯体尺寸和静压损失(适用于不带风机的装置)、
出口全压、电压、频率、输入功率、交换效率、安装角度(适用于热管装置)、转速(适用于旋转装
置)、噪声等);
c) 出厂编号或生产日期;
d) 制造厂名。
8.1.3 应有接地标志,安全运行要求标志,并附有电气线路图,旋转式装置应有转轮的旋转方向标志。
8.2 包装
8.2.1 包装前应进行清洁干燥处理。
8.2.2 包装应有防潮、防尘及防震措施。
8.2.3 包装箱中应有产品合格证、装箱单、产品说明等文件。
8.2.4 产品合格证应包括检验结论、检验员章和检验日期。
8.2.5 装箱单应列出所有附件。
8.3 运输和贮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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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准: GB 16914|GB/T 45323|GB/T 45465.1|GB/T 28185|GB/T 21087-2007|GB/T 210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