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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GB/T 21788-2025 - 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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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1788-2025 239 GB/T 21788-2025 <=3 化学品 慢性毒性与致癌性联合试验方法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T 21788-2025 (GB/T21788-2025)
中文名称 化学品 慢性毒性与致癌性联合试验方法
英文名称 Chemicals - Test method of bacterial reverse mutation
行业 国家标准 (推荐)
中标分类 A80
国际标准分类 13.300
字数估计 12,191
发布日期 2025-08-29
实施日期 2025-12-01
旧标准 (被替代) GB/T 21788-2008
发布机构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 21788-2025: 化学品 慢性毒性与致癌性联合试验方法 ICS 13.300 CCSA8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代替GB/T 21788-2008 化学品 慢性毒性与致癌性联合试验方法 2025-08-29发布 2025-12-01实施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代替GB/T 21788-2008《化学品 慢性毒性与致癌性联合试验方法》,与GB/T 21788- 2008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更改了“动物选择”内容,包括动物选择、动物准备、动物数量和性别(见5.3.1,2008年版的 3.3.1); ---更改了饲养条件内容(见5.3.2,2008年版的3.3.2); ---更改了“动物数量和性别”内容(见5.3.4,2008年版的3.3.4); ---更改了“剂量水平”内容,增加了“剂量选择宜考虑的要点”“溶剂选择”及“受试物浓度”(见 5.4,2008年版的3.4); ---更改了“染毒途径”内容(见5.6,2008年版的3.6); ---更改了“染毒周期”内容(见5.7,2008年版的3.7); ---更改了“观察”内容,增加了“慢性毒性试验”和“致癌试验”两章(见5.8和5.9,2008年版的 3.8); ---更改了临床观察、体重和摄食的内容,增加了饮水量(见5.8.1和5.8.2,2008年版的3.8.1、 3.8.2和3.8.3); ---更改了血液学及临床生化检查的内容,对检测时间、动物数量及检测指标做了详细规定(见 5.8.3和5.8.4,2008年版的3.9和3.11); ---更改了“大体剖检”及“组织病理学检查”内容;更新组织病理学检查的器官,规定成对的器官双 侧都应保存做检查(见5.8.6和5.8.7,2008年版的3.12.1和3.12.2); ---更改了“数据与报告”,对受试物、溶剂、实验动物、试验条件、结果、谈论等进行详细规定(见第 6章,2008年版的第4章)。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全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51)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山东省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研 究院、中科标准(宁德)科技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贾强、陈宵、薄存香、李斌、肖经纬、张意、厉铭、李超、林影。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08年首次发布为GB/T 21788-2008;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引 言 慢性毒性与致癌性联合试验通过实验动物正常生命周期内一段时间反复接触受试物,检测机体可 能产生的健康危害信息,包括受试物的毒性反应信息,致癌性,靶器官、蓄积性及未观察到有害作用剂量 水平(NOAEL)等。对于非遗传毒性致癌物,可用于建立人类暴露的安全标准。 本测试指南用于广泛的化学品的测试,包括杀虫剂和工业化学品,主要适用于啮齿动物。非啮齿类 动物进行适当的修改,或参照OECDTG409及OECD指导文件No.116。受试物通常采用经口、皮肤 和吸入方式染毒,给药途径的选择取决于受试物的理化特性及人体的主要暴露途径。本文件侧重于最 常用的经口染毒方式。通过吸入途径暴露参照 OECDTG412、OECDTG413及急性吸入相关的 OECD指导文件;通过皮肤途径暴露参照OECDTG410。 试验设计包括慢性毒性试验和致癌试验两个平行部分,其目的包括: a) 通过与对照组比较,根据肿瘤发生率增加、恶性肿瘤的比例上升、肿瘤出现的时间缩短等鉴定 受试物的致癌性; b) 确定肿瘤出现的时间; c) 鉴定受试物的慢性毒性; d) 确定慢性毒性和致癌性的靶器官; e) 确定剂量-反应关系; f) 确定NOAEL或起点,以建立基准剂量(BMD); g) 将致癌作用外推到低剂量接触人群; h) 预测人类暴露水平下的慢性毒性作用; i) 为检验受试物作用方式假说提供数据。 慢性毒性与致癌性联合试验而非分别进行慢性毒性试验和致癌试验。联合试验相较于两个单独试 验,在保证试验数据质量的情况下无论从时间还是费用考虑皆更有效率。在进行试验时考虑剂量选择 的原则,特殊情况下进行单独试验。 化学品 慢性毒性与致癌性联合试验方法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化学品慢性毒性与致癌性联合试验的试验基本原则、试验方法、数据与报告。 本文件适用于检测化学品的慢性毒性与致癌性。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GB 14925 实验动物 环境及设施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慢性毒性 chronictoxicity 动物在正常生命周期的大部分时间内反复接触受试物所引起的健康损害效应。 3.2 靶器官 targetorgan 受试物引起机体出现显著毒性效应的器官。 3.3 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用现有技术手段和检测指标,未能观察到与染毒有关的有害效应的受试物最 高剂量或浓度。 4 试验基本原则 在实验动物的大部分生命周期内以一定方式长期接触受试物,观察动物的中毒症状,并进行生化指 标、血液学指标、病理组织学等检查,以评价受试物的慢性毒性;同时观察动物的肿瘤出现的数量、类型、 发生部位及发生时间,评价受试物的潜在致癌性。 5 试验方法 5.1 经口染毒试验受试物 相关信息包括: a) 固体或液体等; b) 化学识别性特征; c) 纯度(杂质和含量); d) 溶解度; e) 稳定性(包括与饲料、饮水混合后的制备物中的稳定性); f) 水解与pH的关系; g) 形成复合体的能力; h) 熔点/沸点。 5.2 吸入染毒试验受试物 相关信息包括: a) 气体、挥发性物质或气溶胶/颗粒物; b) 化学识别性特征; c) 纯度及杂质; d) 液体受试物:饱和蒸气压、沸点; e) 气溶胶/颗粒物受试物:颗粒大小、形状和分散度; f) 受试物闪点; g) 受试物爆炸性。 5.3 实验动物和饲养环境 5.3.1 动物选择 采用年轻、健康的成年动物。物种的选择应合理,首选啮齿类动物大鼠,也可使用小鼠。当现有数 据表明非啮齿动物对预测人类健康的影响更相关时,应使用非啮齿动物。慢性毒性与致癌性联合试验 应优先选用与初期短期试验相同品系和来源的动物。长期试验选择动物时宜考虑动物生存率问题。 5.3.2 饲养环境 实验动物应单笼饲养,或同性别小组同笼饲养。动物的饲养管理应符合GB 14925的要求。饲料 应符合所需营养要求,并控制农药残留、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植物雌激素、重金属和霉菌毒素等污染物的 含量。定期分析饲料营养成分和污染物水平,至少在研究开始时和所使用的饲料批次发生变化时应进 行分析,且分析信息呈现在最终报告中,并提供动物饮用水分析信息。当受试物掺于饮食中时,动物饲 料的选择应确保与受试物合理混合并符合动物的营养需求。 5.3.3 动物准备 应采用之前未经试验且适应试验条件至少7d的实验动物。大鼠应在断奶和适应期后尽快开始染 毒,最好在8周龄之前。实验动物应标明品系、来源、性别、体重和年龄。在试验开始时,动物的体重差 异应不超过同性别所有动物平均体重±20%。实验动物应随机分为对照组和染毒组,同一性别内各组 动物的平均体重应无显著性差异,每只动物进行唯一永久性标记。 5.3.4 动物数量与性别 使用雌雄两种性别的动物。实验动物数目应符合生物学和统计学的要求。致癌试验部分,以大鼠 为例,每个剂量组和对照组每性别应包含至少50只实验动物。根据试验目的,各剂量组可设置不同的 实验动物数。例如,低剂量组动物数超过50只,以评价低剂量组致癌性潜力。慢性毒性试验部分,各剂 量组和对照组每性别应包含至少10只大鼠。当采用小鼠进行试验时,慢性毒性试验部分各剂量组可适 当增加动物数以符合血液学检查要求。 本试验可为试验中期剖杀动物提供条件,如慢性毒性试验,可提供非肿瘤性疾病的进程及其机制信 息。慢性毒性试验使用的动物,通常在12个月剖杀,为致癌试验提供数据,从而减少整体使用的动物数 量。慢性毒性试验在最高剂量组和对照组可设卫星组,以检测受试物引起的任何毒理学变化的可逆性。 研究期间,应设哨兵动物(通常每性别5只动物)检测饲养环境中的微生物。 如果设计了卫星动物和/或试验中期剖杀动物,每个剂量组的动物数量通常是雌雄各10只。卫星 动物和/或试验中期剖杀动物也同样进行慢性毒性试验的观察,包括体重、食物/饮水、血液学和临床生 化和病理检查。 5.4 剂量水平和受试物浓度 5.4.1 慢性毒性试验和致癌试验至少要设三个剂量的染毒组及一个平行对照组。剂量水平要基于短 期重复染毒或剂量探索试验的结果,并考虑受试物或与受试物相关的现有毒理学和毒代动力学数据。 5.4.2 慢性毒性试验中若实验动物在1000mg/(kg·d)或更高剂量未出现不良反应,试验不必再设其 他剂量组。除非人类暴露提示更高剂量,否则1000mg/(kg·d)可作为限量试验的剂量。 5.4.3 除非受到受试物理化性质或生物学效应的限制,最高剂量应选择能识别主要靶器官和毒性效应 的剂量水平,同时应避免实验动物痛苦、严重毒性反应、患病和死亡。最高剂量通常选择能引起毒性的 水平,例如体重增长降低大约10%。也可根据试验目的,最高剂量选择低于引发毒性的剂量水平,如某 剂量虽能引发不良反应但对生命周期或体重的影响很小。 5.4.4 给药剂量和剂量间距的选择应能建立剂量-反应关系,并根据受试物作用模式、NOAEL及BMD 等。设置最低剂量水平宜考虑预期剂量-反应曲线、代谢或毒作用出现改变的剂量及预期阈值等。当进 行慢性毒性和致癌性联合试验时,选择剂量水平及剂量间距时宜考虑试验主要目的是获得有关致癌性 风险评价的信息,而慢性毒性相关信息通常为次要目标。 5.4.5 应依据试验目的和受试物性质选择剂量间距,通常2倍~4倍间距为最佳,增设更多剂量组应采 用更大间距(如6倍~10倍)。一般情况下应避免使用10倍以上间距。 5.4.6 剂量选择宜考虑的内容: a) 剂量-反应中已知或可疑的非线性关系及拐点; b) 毒代动力学,代谢诱导、代谢饱和的剂量范围、外剂量与内剂量之间非线性关系的剂量范围; c) 前驱损伤,效应标志物,基础生物学过程的关键指标; d) 出现早期损伤的关键点,如开始出现细胞毒性的剂量、激素水平受到干扰的剂量、体内平衡机 制开始紊乱的剂量等; e) 剂量-反应曲线应进行抗差分析的区域,如预期的BMD或疑似阈值范围; f) 预期人体暴露水平,尤其是在选择中等剂量和低剂量时。 5.4.7 溶剂选择 受试物应溶解或悬浮于合适的溶剂中。宜考虑溶剂对受试物毒性特征、吸收、分布、代谢及蓄积的 影响,溶剂对动物进食量、饮水量及营养状态的影响。首选水溶(悬)液,其次油溶(乳)液,如玉米油等。 除水之外的溶剂,其毒理学特性应已知。应检测受试物在染毒条件下,在染毒介质中的稳定性和均 一性。 5.4.8 受试物浓度 喂饲和饮水染毒,应保证正常营养及水平衡不受受试物干扰。长期喂饲毒性试验中,饲料中受试物 的浓度通常不应超过5%。饲料中浓度用毫克每千克(mg/kg)或质量分数表示,或依据动物每周体重 为单位计算剂量水平。 5.5 对照组 对照组应为未处理组或溶剂对照组。对照组动物除了不接触受试物外,其他条件均与染毒组相同。 如果使用溶剂,对照组给予用量最大组的溶剂体积。如果受试物加入饲料进行试验而导致饮食摄入量 显著减少,应增加喂养对照组。 5.6 染毒途径 通常采用经口方式,通过饮食、饮水或者灌胃给药。染毒途径选择应根据试验目的、受试物理化性 质、生物利用度及人类暴露的主要方式。考虑动物福利,检测人类潜在暴露的化学品(如药品)通常采用 经口途径;通过膳食或环境进入人体的化学品,应采用饮食或饮用水途径。对于某些情况如职业暴露 等,应选择合适的途径进行,如经皮及经呼吸道途径等。 5.7 染毒周期 5.7.1 经口染毒,动物每日染毒(每周7d),通常染毒期为12个月(慢性毒性试验)或24个月(致癌试 验),其他染毒方式应说明理由(如每周染毒5d)。经皮染毒,动物每天染毒6h,每周7d,染毒期一般 为12个月(慢性毒性试验)或24个月(致癌试验)。吸入染毒,每天染毒6h,每周7d,合理条件下也可 每周5d,染毒期一般为12个月(慢性毒性试验)或24个月(致癌试验)。使用大鼠以外的啮齿类动物 口鼻暴露,应调整最大染毒时间。染毒时间低于每天6h的应说明理由。 5.7.2 采用灌胃染毒时,使用胃管或合适的插管,每天同一时间灌胃。一般情况下,每天灌胃1次,若 受试物有局部刺激性,应分次染毒(2次/d)以保证染毒剂量。尽量降低最大灌胃体积,大鼠通常不超 过1mL/100g体重。应通过调整浓度缩小灌胃体积差异,保证所有剂量组有相同的灌胃量。有潜在腐 蚀性或刺激性的受试物应做稀释以避免严重的局部反应,避免采用可能腐蚀或刺激消化道的受试物 浓度。 5.7.3 慢性毒性试验的染毒期通常为12个月,染毒期缩短(如6个月或9个月)或延长(18个月或24 个月)应说明理由,尤其是缩短染毒期的原因。所有染毒组动物按设计时间处死并进行慢性毒性及非肿 瘤病理学评价。为观察化学品所致毒理学改变之可逆性而设的卫星组动物,应在停止染毒后再观察至 少4周,恢复期不应超过全部试验期的1/3。 5.7.4 啮齿类动物致癌试验的染毒期通常为24个月,包括了实验动物的主要生命周期。根据实验动 物品系的生命周期,可采用更短或更长的试验期,但应说明理由。对于特定的小鼠品系,应优先使用 18个月的试验期,如 AKRJ、C3H/J和C57BL/6J品系。试验期、试验终止及存活动物遵循指导如下: a) 当低剂量组或对照组动物的存活数不足25% 时,考虑终止试验; b) 仅有高剂量组动物因毒性作用过早死亡时,不应终止试验; c) 实验动物的存活情况应按性别考虑; d) 当试验数据已不足以进行有效的统计学评价时,考虑终止试验。 5.8 观察(慢性毒性试验) 5.8.1 临床观察 5.8.1.1 每天检查动物的发病率和死亡率,早晚各1次。应在每日相同时间进行至少1次常规临床观 察,可考虑在动物灌胃后预期出现反应的高峰期进行。 5.8.1.2 在第一次染毒前、染毒1周后和染毒后每个月应对所有动物进行至少1次详细的临床观察。 应尽可能减小不同观察者间的差异,保持观察条件的一致性。详细记录体征,包括皮肤、毛发、眼、黏膜、 分泌物、排泄物和自主活动(如流泪、立毛、瞳孔大小及不正常的呼吸状态)、步态、姿势、抓取反应、震颤、 痉挛、行为怪癖(如过度舔毛、反复绕圈)、异常表现(如自残、倒走)等。 5.8.1.3 在第1次染毒前,对所有动物进行眼科检查。在试验结束时,至少应检查最高剂量组和对照组 动物。若发现与染毒相关的眼部改变,应对所有动物进行检查。若有证据表明受试物有眼部毒性,应增 加眼科检查次数。 5.8.1.4 若前期反复染毒28d和/或90d毒性试验显示有神经毒性作用,应在试验开始前、第3个月、 第12个月及试验终止时进行不同刺激的感觉反应性(如听觉、视觉和本体感受刺激)、握力评估和肌肉 活动评分测试,宜采用其他替代测试。 5.8.1.5 若前期反复染毒28d和/或90d毒性试验显示出有免疫毒性作用,于试验结束时做相应检查。 5.8.2 体重、摄食和饮水量 动物在染毒前均称量体重。试验前13周,每周至少称重1次,13周以后至少每月称重1次。食 物消耗量及利用率在试验前13周应每周至少测量1次,其后每月至少测量1次。若受试物通过饮水 染毒,饮水消耗量在试验前13周应每周至少计量1次,其后每月至少计量1次。当动物饮水行为发生 改变时,应记录饮水消耗量。 5.8.3 血液学检查 5.8.3.1 啮齿类动物试验,所有动物在第3个月、第6个月和第12个月(每组雌雄各10只)进行血液 学检查,若试验期超过12个月,则试验结束时应进行检查。小鼠试验应增设附加组以符合血液学检查 要求。非啮齿类动物试验,采血样本数量可减少(如狗,每组每性别4只)。若前期进行的同等剂量的 90d试验中未发现血液学指标的变化,则在第3个月时不必进行血液学检查,血液样本应从指定位置 采集,例如通过心脏穿刺或在麻醉下从眶后窦采集。如靶器官是骨髓应通过血液涂片检查。 5.8.3.2 检查项目包括总白细胞及分类计数、红细胞计数、血小板计数、血红蛋白浓度、血细胞容量(红 细胞压积)、平均红细胞体积、平均红细胞血红蛋白量、平均红细胞血红蛋白浓度、凝血酶原时间和活化 部分凝血活酶时间。根据受试物的毒性,可进行亨氏小体、红细胞形态异常或高铁血红蛋白等参数的检 查。若受试物对造血系统产生影响,应进行网织红细胞计数和骨髓细胞学检查。 5.8.4 临床生化检查 按照与血液学检查相同的方式进行。动物(小鼠除外)在采血之前最好禁食过夜。检查项目包括葡 萄糖、尿素(尿素氮)、肌酐、总蛋白、白蛋白、钙、钠、钾、胆固醇,至少2项肝细胞受损指标(丙氨酸转氨 酶、天冬氨酸转氨酶、谷氨酸脱氢酶、总胆酸)、至少2项肝胆功能指标(碱性磷酸酶、γ-谷酰转移酶、5'- 核苷酸酶、总胆红素、总胆酸)。应根据受试物毒性特点选择其他指标,如空腹甘油三酯、特定激素和胆 碱酯酶。 5.8.5 尿液检查 所有动物(每组雌雄各10只)应进行尿液分析,检查时间间隔与血液学检查相同。若前期进行的 同等剂量的90d试验中尿液分析未发现异常,则在第3个月时不必进行尿检。检查项目包括外观、体 积、渗透压、比重、pH、总蛋白和葡萄糖。其他的检查项目包括酮体、尿氮素原、胆红素和潜血,如有必要 应进一步增加检测项目。 5.8.6 大体剖检 5.8.6.1 所有动物均应进行全面细致的大体解剖,包括动物体表、孔窍、颅腔、胸腔、腹腔及其内容物。 对中期处死动物(包括试验过程中死亡动物)和卫星组动物可进行特殊检测,如神经毒理学或免疫毒理 学,这些动物不进行剖检及后续程序。哨兵动物是否剖检由试验负责人决定。 5.8.6.2 所有实验动物的脑、心脏、肾、肝、脾、肾上腺、睾丸、附睾、卵巢、子宫和甲状腺(固定后与甲状旁 腺一起称重)应在剥离附着组织后及时称重,以免干燥。 5.8.7 组织病理学检查 5.8.7.1 肉眼可见的所有大体病变组织均进行病理学检查。应固定保存并进行病理学检查的组织有: 肾上腺、胰、胃、主动脉、回肠、甲状旁腺、牙、脑(大脑、小脑、脑髓/脑桥的剖面)、空肠、周围神经、睾丸、盲 肠、肾、垂体、胸腺、子宫颈、泪腺、前列腺、甲状腺、凝固腺、肝、直肠、舌头、结肠、肺、唾液腺、气管、十二指 肠、淋巴结、精囊腺、膀胱、附睾、乳腺(必要时检查雄性)、骨骼肌、子宫(含宫颈)、上呼吸道(鼻、鼻甲和鼻 旁窦)、眼(包括视网膜)、皮肤、输尿管、脊髓(颈椎、胸椎、腰椎)、股骨关节、食管、尿道、胆囊(大鼠除外)、 嗅球、脾、阴道、哈氏腺、卵巢、胸骨、骨髓横断面和/或新鲜骨髓。 5.8.7.2 成对的器官双侧应保存,如肾和肾上腺等。根据临床观察及其他发现应增加相应检查的组织。 应保留根据受试物已知特性而作用的可能靶器官。 5.8.7.3 进行组织病理学检查的组织至少包括: a) 高剂量组和对照组的所有组织; b) 试验期间死亡或处死动物的所有组织; c) 所有肉眼可见异常的组织; d) 靶器官,或在高剂量组显示与受试物相关的组织病理学改变,其他剂量组动物均应对该组织进 行检查; e) 成对的器官,如肾、肾上腺,双侧均应进行检查。 5.8.7.4 在涉及经皮染毒的试验中,除表1的器官外,还应取样保存染毒位点的皮肤组织。 5.8.7.5 在吸入染毒试验中,除表1的器官外,还应检测并保存呼吸道相关的组织。 5.9 观察(致癌试验) 5.9.1 临床观察 每天检查动物的发病率和死亡率,早晚各1次,每日观察动物毒性反应。应特别注意肿瘤的发 展,记录每个肉眼可见或可触及的肿瘤的发病时间、位置、尺寸、外观和进展情况。动物体重、摄食和饮 水量测定同慢性毒性试验。 5.9.2 血液学、临床化学等检查 该研究的慢性毒性试验(12个月)的数据可提供有关参数的信息。试期结束时应进行血液学、生化 检查及尿液分析。 5.9.3 病理检查 5.9.3.1 所有动物应进行全面细致的大体解剖,检查对象包括动物体表、孔窍、颅腔、胸腔、腹腔及其内 容物。哨兵动物是否剖检由试验负责人决定。器官质量通常不是癌变研究的内容,如卫星组应在研究 开始后一年内收集。 5.9.3.2 组织病理学检查同慢性毒性试验。 6 数据与报告 6.1 数据处理 6.1.1 提供单只动物数据。所有的数据汇总列表,包括每组试验开始时的动物数、试验期间死亡或处 死的动物数及死亡时间、出现中毒症状的动物数、观察到的中毒症状(出现时间、持续时间及程度)、出现 损伤的动物数,损伤类型及所占动物数的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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