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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B/T 22234-2008 (GB/T22234-2008) | | 中文名称 | 基于GHS的化学品标签规范 | | 英文名称 | Labelling of chemicals based on GHS | | 行业 | 国家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A80 | | 国际标准分类 | 13.300 | | 字数估计 | 24,247 | | 发布日期 | 2008-06-19 | | 实施日期 | 2009-02-01 | | 引用标准 | JIS Z7250 | | 采用标准 | JIS Z7251-2006, IDT | | 标准依据 | 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8年第10号(总第123号)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依据化学物质的GHS危害性类别及其级别的标签要素。本标准适用于基于GHS的化学品标签规范。 |
GB/T 22234-2008: 基于GHS的化学品标签规范
GB/T 22234-2008 英文名称: Labelling of chemicals based on GHS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22234-2008
基于GHS的化学品标签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前 言
本标准等同采用JISZ7251:2006《基于GHS的化学品标签规范》(日文版)。
为了方便使用,进行了下列编辑性的修改:
a) 删除原标准目次和前言;
b) 删除原标准的序文;
c) 用标点符号“、”代替原标准中用“·”表示的符号;
d) 用标点符号“、”代替原标准中用“,”表示的逗号。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全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51)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中化化工标准化研究所、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上海化工研究院。
本标准起草人:温劲松、范宾、姚剑、王晓兵、梅建、季汝武、郑平、高峰、韩
平、孙政。
GB/T 22234-2008
基于GHS的化学品标签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依据化学物质的GHS危害性类别及其级别的标签要素(符号、警示语、危害性说明等)。
本标准适用于基于GHS的化学品标签规范。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JISZ7250 化学物质等安全数据(MSDS) 第1部:内容及项目的顺序
3 术语及定义
下列术语及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 一般事项
一个标签上记载关于一种化学物质等的资料。
注:对象如果是混合物,不是每种成分的标签,可以就混合物而做成一个标签。
5 标签上的必要信息和内容的表示顺序
5.1 标签上的必要信息
标签上的必要信息如下:
a) 表示危害性的象形图;
b) 警示语;
c) 危害性说明;
d) 注意事项;
e) 产品名称;
f) 生产商/供货商。
5.2 标签内容的表示顺序
根据GHS的分类结果相对于某危害性类别和等级时,使用分别对应的象形图、警示语、危害性说
明做成标签。各种对应如附录A所示。
a) 表示危害性的象形图
GHS中使用的标准象形图如表1~表3所示。标签上的象形图不能与GHS中使用的标准象
形图有显著差异。
b) 警示语
所谓警示语是指表示危险有害严重性的相对程度、向使用者警告潜在危害性的语句。GHS中
所使用的警示语有“危险Danger”和“警告 Warning”。“危险”用于比较严重的危害性等级,
“警告”用于危害性较低的级别,危险性更低的情况下也有不写警示语的。对应于GHS各级
危害性的警示语如附录A所示。
c) 危害性说明
危害性说明与各类危害性及等级标准相对应,表示该产品危害性的性质和程度。与GHS的
各级危害性相对应的危害性说明如附录A所示。
d) 注意事项
为了防止接触具有危害性的产品或不恰当地存放及处理而产生的危害,或者是为了将危险降
低到最小,而应该采取的推荐措施,用文字(或象形图)表示。标签上含有适当的注意事项,而
且,其选择由所要进行的表示而判断。
注:有关注意事项的格式,同GHSAnnex3Precautionarystatements。
e) 产品的名称
产品的名称如下:
1) 产品的名称或一般名称记载到标签上。该名称和 MSDS的产品特定名称应一致。该物
质或混合物如果符合联合国运输危险货物的标准手册,应在包装上同时标出联合国产品
名称。
MSDS项目、记载内容以及全部构成可根据JISZ7250。
2) 标签上应包含化学物质的名称。
3) 混合物或者是合金的标签上,如果表示有急性毒性(剧毒)、皮肤腐蚀性、对眼有严重的损
伤性、引起生殖细胞突变、致癌性、生殖毒害性、可引起皮肤过敏、可引起呼吸器官过敏或
者对特定靶器官、全身有毒害性(TOST)等危害性时,与这些有关的所有成分或者合金元
素的化学名称应在标签上表示出来。
与皮肤刺激性、眼刺激性有关的所有成分或者合金元素,也可以记载到标签上。
f) 生产厂商名
必须将物质或混合物的制造厂家或者供应商的名称在标签上表示出来。同时应标出其地址和
电话号码。可能的话,紧急情况下的联系方也应记载在标签上。
5.3 关于多种危害性及危害性信息的表示顺序
表示化学物质等有几种危害性时,按下述处理。
a) 关于象形图的先后顺序
就健康有害性而言,通常可采用以下的先后顺序:
1) 可以使用 “骷髅”的,最好不用“感叹号”。
2) 可以使用“腐蚀性”的,最好不用表示对皮肤、眼有刺激性的“感叹号”。
3) 使用表示呼吸器官致敏的“健康有害性”时,最好不用表示对皮肤有致敏作用或皮肤、眼有
刺激性的“感叹号”。
b) 关于警示语的先后顺序
可以用“危险”的时候,最好不用警示语“警告”。
c) 关于危害性信息的先后顺序
希望把对应的所有危害性信息都记入标签中。
6 本标准未包含的信息或补充信息的使用
a) 虽然在本标准中没有包含,但作为注意事项等有应该包含在标签中的其他内容时,可以主动地
加入补充信息。但是,为了防止因增加没有必要的信息而引起本标准中所表示的标签要素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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