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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GB/T 22275.2-2008 - 英文版

标准搜索结果: 'GB/T 22275.2-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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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2275.2-2008 134 GB/T 22275.2-2008 <=3 良好实验室规范实施要求 第2部分:良好实验室规范研究中项目负责人的任务和职责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T 22275.2-2008 (GB/T22275.2-2008)
中文名称 良好实验室规范实施要求 第2部分:良好实验室规范研究中项目负责人的任务和职责
英文名称 Requirements of conduct for Good Laboratory Practice (GLP) -- Part 2: The role and responsibilities of the study director in GLP studies
行业 国家标准 (推荐)
中标分类 A00
国际标准分类 03.120.20
字数估计 7,729
发布日期 2008-08-04
实施日期 2009-04-01
引用标准 GB/T 22278-2008
采用标准 OECD GLP原则, IDT; ENV/JM/MONO(99)24, IDT
标准依据 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8年第12号(总第125号)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范围 GB/T 22275的本部分规定了项目负责人的任务、任命、培训、职责、资质、法律地位。除了国家立法的明确豁免, 本部分所规定的GLP原则适用于法规所要求的所有非临床健康和环境安全研究, 包括医药、农药、食品添加剂与饲料添加剂、化妆品、兽药和类似产品的注册或申请许可证, 以及工业化学品管理。

GB/T 22275.2-2008 Requirements of conduct for Good Laboratory Practice(GLP).Part 2: The role and responsibilities of the study director in GLP studies ICS 03.120.20 A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22275.2-2008 良好实验室规范实施要求 第2部分:良好实验室规范研究中 项目负责人的任务和职责 2008-08-04发布 2009-04-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前言 GB/T 22275《良好实验室规范实施要求》分为7个部分: ---第1部分:质量保证与良好实验室规范; ---第2部分:良好实验室规范研究中项目负责人的任务和职责; ---第3部分:实验室供应商对良好实验室规范原则的符合情况; ---第4部分:良好实验室规范原则在现场研究中的应用; ---第5部分:良好实验室规范原则在短期研究中的应用; ---第6部分:良好实验室规范原则在计算机化的系统中的应用; ---第7部分:良好实验室规范原则在多场所研究的组织和管理中的应用。 本部分为GB/T 22275的第2部分。 本部分等同采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良好实验室规范(GLP)原则和符合性监督系列文件 No.8:《GLP研究中项目负责人的任务和职责》[ENV/JM/MONO(99)24]。 本部分做了下列编辑性修改: ---删除了前言和目录部分。 本部分由全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51)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的起草单位: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本部分的主要起草人:车礼东、万敏、于晓、于文莲、汤志旭、王晓兵。 GB/T 22275.2-2008 良好实验室规范实施要求 第2部分:良好实验室规范研究中 项目负责人的任务和职责 1 范围 GB/T 22275的本部分规定了项目负责人的任务、任命、培训、职责、资质、法律地位。 除了国家立法的明确豁免,本部分所规定的GLP原则适用于法规所要求的所有非临床健康和环境 安全研究,包括医药、农药、食品添加剂与饲料添加剂、化妆品、兽药和类似产品的注册或申请许可证,以 及工业化学品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T 22275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 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 部分。 GB/T 22278 良好实验室规范原则 3 术语和定义 GB/T 22278中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部分。 4 主要技术规范 4.1 项目负责人的任务 4.1.1 项目负责人是研究的唯一控制者,并最终负责全面地、科学地执行研究工作。这是项目负责人 的主要任务。GLP原则中规定的义务和职责都来源于这一主要任务。经验显示,只有将正确开展研究 的责任委派给一个专门人员负责,才能避免研究人员因接收到相互冲突的指示而导致研究计划的不良 执行。在任何特定的时间对于一项研究只可能有一名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的一些职责可以被委 派,例如在分包合同研究中,但是项目负责人最终作为研究的单一中心控制者的职责不能被委派。 4.1.2 在这点上,项目负责人应确保研究的科学、管理、规章等方面得到控制,项目负责人通过协调管 理者、科研和(或)技术人员和质量保证计划来控制研究。 4.1.3 在涉及到多个试验场所的多场所研究中,如果项目负责人不能实施直接监督,研究过程的控制 可以交给一名经过培训的、有资质和经验的人员,即为项目代表。项目代表代表项目负责人按照适用的 GLP原则负责研究特定阶段的实施。 4.1.4 从科学的角度来讲,项目负责人通常是负责设计和批准研究计划,监督数据的收集、分析和报告 的技术专家。项目负责人负责根据研究得出最后的总结论。作为首席技术专家,项目负责人应与其他 技术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