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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B/T 23493-2009 (GB/T23493-2009) | | 中文名称 | 中式香肠 | | 英文名称 | Chinese Sausage | | 行业 | 国家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X22 | | 国际标准分类 | 67.120.10 | | 字数估计 | 8,852 | | 发布日期 | 2009-04-27 | | 实施日期 | 2009-10-01 | | 引用标准 | GB/T 191; GB 317; GB 2730; GB 2757; GB 2758; GB 2760; GB/T 5009.33; GB/T 5009.37; GB/T 5009.44; GB 5461; GB/T 6388; GB 7718; GB/T 7740; GB/T 9695.1; GB/T 9695.8; GB/T 9695.11; GB/T 9695.15; GB/T 9695.31; GB 9959.1; GB/T 9959.2; GB 9961; GB 12694; GB 14967; GB/T 16869; GB/T 17238 | | 标准依据 | 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9年第5号(总第145号)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中式香肠的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等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3. 1定义产品的生产、检验和销售。 |
GB/T 23493-2009: 中式香肠
GB/T 23493-2009 英文名称: Chinese sausage
ICS 67.120.10
X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23493-2009
中 式 香 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前言
本标准由中国商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肉禽蛋制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商业联合会商业标准中心、中山市黄圃食品腊味商会、广州食品企业集团有
限公司皇上皇肉食制品厂、江苏雨润食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漯河市双汇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烟台市喜旺食品有限公司、靖江双鱼食品有限公司、湖南唐人神集团、福建省厨师集团、中国肉类
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永良、刘永强、赵宁、王玉芬、陈松、徐世明、褚洁明、郭锡铎、彭建华、邓富江、
黄秀英、靳晓蕾、刘振宇。
GB/T 23493-2009
中 式 香 肠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中式香肠的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等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3.1定义产品的生产、检验和销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191-2008,ISO 780:1997,MOD)
GB 317 白砂糖(GB 317-2006,CodexStan212-1999,NEQ)
GB 2730 腌腊肉制品卫生标准
GB 2757 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
GB 2758 发酵酒卫生标准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T 5009.33 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方法
GB/T 5009.37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009.44 肉与肉制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5461 食用盐
GB/T 6388 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7740 天然肠衣
GB/T 9695.1 肉与肉制品 游离脂肪含量的测定
GB/T 9695.8 肉与肉制品 氯化物含量测定
GB/T 9695.11 肉与肉制品 氮含量测定
GB/T 9695.15 肉与肉制品 水分含量测定
GB/T 9695.31 肉制品 总糖含量测定
GB 9959.1 鲜、冻片猪肉
GB/T 9959.2 分割鲜、冻猪瘦肉
GB 9961 鲜、冻胴体羊肉
GB 12694 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
GB 14967 胶原蛋白肠衣卫生标准
GB/T 16869 鲜、冻禽产品
GB/T 17238 鲜、冻分割牛肉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7]第98号令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7]第102号令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GB/T 23493-2009
4.1.1 原料肉:应符合GB 9959.1、GB/T 9959.2、GB 9961、GB/T 16869、GB/T 17238等的规定。
4.1.2 原料肉必须经过去皮、骨、筋腱及血污等工序。
4.1.3 原料肉应保持肉质新鲜、不沾污、不混有其他杂质。
4.1.4 其他原料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4.2 辅料
4.2.1 食盐:应符合GB 5461的规定。
4.2.2 酒:应符合GB 2757或GB 2758的规定。
4.2.3 白砂糖:应符合GB 317的规定。
4.2.4 其他辅料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4.3 肠衣
应符合GB 14967和GB/T 7740的规定。
4.4.4.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4.4.4.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4.5 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2694的规定。
5 检验方法
5.1 感官检验
用眼、鼻、口、手等感觉器官对产品的色泽、香气、滋味、形态进行评定。
5.2 水分
按GB/T 9695.15规定的方法测定。
5.3 蛋白质
按GB/T 9695.11规定的方法测定。
5.4 脂肪
按GB/T 9695.1规定的方法测定。
5.5 总糖(以葡萄糖计)
按GB/T 9695.31规定的方法测定。
5.6 氯化物
按GB/T 9695.8规定的方法测定。
5.7 过氧化值
样品处理按GB/T 5009.44规定的方法操作,按GB/T 5009.37规定的方法测定。
5.8 亚硝酸盐
按GB/T 5009.33规定的方法测定。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同日(或同一班次)、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
6.2 抽样
6.2.1 样本数量:从同一批产品中随机按表3抽取样本,并将1/3样品进行封存,保留备查。
6.2.2 样品数量:从样本中随机抽足2kg作为检验样品。
6.3 检验
6.3.1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前,应经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签发质量证明书方可
出厂。
出厂检验项目:感官、包装、净含量为每批必检项目,其他为不定期抽检项目。
6.3.2 型式检验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亦须进行型式检验:
a) 更换设备或长期停产再恢复生产时;
b) 原料出现大的波动时;
c)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d)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进行抽查时。
6.3.3 型式检验项目
本标准中4.4规定的项目。
6.4 判定规则
6.4.1 出厂检验判定与复验
6.4.1.1 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的,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
6.4.1.2 出厂检验项目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的,可加倍随机抽样进行该项目的复验。
6.4.2 型式检验判定与复验
6.4.2.1 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判为合格品。
6.4.2.2 型式检验项目中不超过3项不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可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后有一项不符合本
标准要求,判为不合格品。超过3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不应复验,判为不合格品。
7 标签与标志
7.1 预包装产品销售包装的标签应按GB 7718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执行。
7.2 运输包装的标志应符合GB/T 191、GB/T 6388的规定。
8 包装、运输、贮存
8.1 包装
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8.2 运输
运输工具应符合卫生要求,运输时不应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货物混放、混装。运
输中防挤压、防晒、防雨、防潮,装卸时轻搬轻放。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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