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DF] GB/T 23751.2-2009 - 英文版
| 标准号码 | 美元 | 购买PDF | 工期 | 标准名称(英文版) |
| GB/T 23751.2-2009 | 639 | GB/T 23751.2-2009 | <=3 | 微型燃料电池发电系统 第2部分:性能试验方法 |
| 基本信息 | |
|---|---|
| 标准编号 | GB/T 23751.2-2009 (GB/T23751.2-2009) |
| 中文名称 | 微型燃料电池发电系统 第2部分:性能试验方法 |
| 英文名称 | Micro fuel cell power systems -- Part 2: Performance test methods |
| 行业 | 国家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K82 |
| 国际标准分类 | 27.070 |
| 字数估计 | 16,127 |
| 发布日期 | 2009-05-06 |
| 实施日期 | 2009-11-01 |
| 采用标准 | IEC 62282-6-200-2007, IDT |
| 标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9年第6号(总第146号)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 范围 | 本部分提供了用于便携式计算机、手机、个人数字助理(掌上电脑)、家用无线电器、电视广播摄像机以及自主型机器人等的微型燃料电池发电系统的性能评价的试验方法。本部分介绍了输出不超过60V直流以及240W的微型燃料电池发电系统的功率特性、燃料消耗以及机械耐久性的性能试验方法。根据本部分评价的微型燃料电池发电系统具有如图1所示的功能。本部分未涉及微型燃料电池发电系统的安全间题。本部分未涉及微型燃料电池发电系统的互换性。 |
GB/T 23751.2-2009
Micro fuel cell power systems.Part 2: Performance test methods
ICS 27.070
K8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23751.2-2009/IEC 62282-6-200:2007
微型燃料电池发电系统
第2部分:性能试验方法
(IEC 62282-6-200:2007,IDT)
2009-05-06发布
2009-1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次
前言 Ⅲ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2
4 总则 2
5 试验 3
6 标志和标识 5
7 试验报告 6
GB/T 23751.2-2009/IEC 62282-6-200:2007
前言
GB/T 23751《微型燃料电池发电系统》包括以下3个部分:
---第1部分:安全;
---第2部分:性能试验方法;
---第3部分:互换性。
本部分为GB/T 23751的第2部分。本部分等同采用IEC 62282-6-200:2007《燃料电池技术 第
6-200部分:微型燃料电池发电系统 性能试验方法》。
本部分在技术上与IEC 62282-6-200:2007一致,仅做了下列编辑性修改:
---删除了国际标准的前言和引言,增加国家标准的前言;
---IEC 62282-6-200:2007引用的国际标准中有被采用为我国标准的,本部分用引用我国的这些
国家标准代替对应的国际标准。
本部分由中国电器工业协会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燃料电池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342)归口。
本部分负责起草单位:机械工业北京电工技术经济研究所。
本部分参加起草单位: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上海攀业氢能源
科技有限公司、新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鉴衡认证中心、南京大学常州高新技术研究院等。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卢琛钰、张黛、王益群、侯明、董辉、徐洪峰、侯中军、王素力、王宗、顾军等。
本部分为首次制定。
GB/T 23751.2-2009/IEC 62282-6-200:2007
微型燃料电池发电系统
第2部分:性能试验方法
1 范围
本部分提供了用于便携式计算机、手机、个人数字助理(掌上电脑)、家用无线电器、电视广播摄像机
以及自主型机器人等的微型燃料电池发电系统的性能评价的试验方法。本部分介绍了输出不超过
60V直流以及240W 的微型燃料电池发电系统的功率特性、燃料消耗以及机械耐久性的性能试验方
法。根据本部分评价的微型燃料电池发电系统具有如图1所示的功能。
本部分未涉及微型燃料电池发电系统的安全问题。
本部分未涉及微型燃料电池发电系统的互换性。
注:虚线表示概念上的边界,大于物理的边界。
图1 本部分所涉及范围的功能排列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T 23751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
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
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