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DF] GB/T 24157-2009 - 英文版
| 标准号码 | 美元 | 购买PDF | 工期 | 标准名称(英文版) |
| GB/T 24157-2009 | 479 | GB/T 24157-2009 | <=3 | 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 能量消耗率和续驶里程 试验方法 |
| 基本信息 | |
|---|---|
| 标准编号 | GB/T 24157-2009 (GB/T24157-2009) |
| 中文名称 | 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 能量消耗率和续驶里程 试验方法 |
| 英文名称 | Electric motorcycles and electric mopeds -- Energy consumption and range -- Test procedures |
| 行业 | 国家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T47 |
| 国际标准分类 | 43.080.01 |
| 字数估计 | 12,163 |
| 发布日期 | 2009-06-25 |
| 实施日期 | 2010-01-01 |
| 引用标准 | GB/T 5378; GB 14622; GB/T 17883-1999; GB 18176; GB/T 18385; GB/T 19596; GB/T 24156-2009; GB 24155; GB/T 24158 |
| 标准依据 | 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9年第8号(总第148号)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能量消耗率和续驶里程的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以储能蓄电池为唯一动力来源的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 |
GB/T 24157-2009
Electric motorcycles and electric mopeds.Energy consumption and range.Test procedures
ICS 43.080.01
T4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24157-2009
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
能量消耗率和续驶里程 试验方法
2009-06-25发布
2010-0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前言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国家机动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浙江星月神电动车有限公司、国家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中国
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中国群升集团浙江千禧工贸有限公司、宁波哈利斯顿机电有限公司、中
国轻骑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安乃达驱动技术有限公司、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清源电动车辆
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缪文泉、赵静炜、李维菁、王强、黄晓东、黄金权、姚湘江、陈明均、王业明、
贾爱萍、叶建军、赵春明。
GB/T 24157-2009
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
能量消耗率和续驶里程 试验方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能量消耗率和续驶里程的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以储能蓄电池为唯一动力来源的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定义见
GB/T 24158)(除特殊说明外,以下简称“电动摩托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5378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道路试验总则
GB 14622 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
GB/T 17883-1999 0.2S级和0.5S级静止式交流有功电度表(eqv IEC 60678:1992)
GB 18176 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
GB/T 18385 电动汽车动力性能试验方法
GB/T 19596 电动汽车术语(GB/T 19596-2004,ISO 8713:2002,NEQ)
GB/T 24156-2009 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 动力性能 试验方法
GB 24155 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 安全要求
GB/T 24158 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 通用技术条件
3 术语和定义
GB/T 19596、GB/T 5359.1和GB 24158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电动摩托车整车整备质量与试验所需附加质量的和。其中:
a) 两轮电动摩托车和两轮电动轻便摩托车的附加质量(包括试验仪器与驾驶员质量)为75kg±
5kg;
b) 三轮电动摩托车和三轮电动轻便摩托车的附加质量为额定载荷(厂定最大有效载荷)。
3.2
电动摩托车从动力蓄电池完全充电状态开始,按设定工况作续驶里程试验。试验结束后,用配套的
充电装置(或其他符合同样要求的充电装置)重新充电至试验前存量。期间所充电能除以总行驶里程所
得到的商为电动摩托车的能量消耗率,单位为 Wh/km。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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