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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B/T 26473-2011 (GB/T26473-2011) | | 中文名称 | 起重机 随车起重机安全要求 | | 英文名称 | Cranes -- Safety requirements for loader cranes | | 行业 | 国家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J80 | | 国际标准分类 | 53.020.20 | | 字数估计 | 56,567 | | 发布日期 | 2011-05-12 | | 实施日期 | 2011-12-01 | | 引用标准 | GB/T 3766; GB 5226.2-2002; GB/T 5905; GB/T 6974.1; GB/T 8591; GB/T 15706.1; GB/T 15706.2-2007; GB/T 16855.1-2008; GB/T 17909.1; GB/T 18453; GB/T 20303.1; GB/T 20303.2; GB/T 22437.1; GB/T 23722; GB/T 23724.1; GB/T 23725.1; GB 23821; GB/T 24810.1; GB/T 24817.1; GB/T 24818.1; G | | 采用标准 | ISO 15442-2005, IDT | | 标准依据 | 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11年第6号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随车起重机的设计、计算、检验以及安装在汽车或固定机座上的最低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其发布一年后生产的所有新的随车起重机。 |
GB/T 26473-2011: 起重机 随车起重机安全要求
GB/T 26473-2011 英文名称: Cranes -- Safety requirements for loader cranes
ICS 53.020.20
J8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2011-05-12发布
2011-1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随车起重机的设计、计算、检验以及安装在汽车或固定机座上的最低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其发布一年后生产的所有新的随车起重机。不要求对现存随车起重机进行改造。
本标准不适用于安装在船甲板上或浮动结构上的随车起重机,以及专门设计作为专用设备(转运
机)的整体部分的铰接臂式起重机。
本标准所包括的危险见第4章。
本标准不包括随车起重机载人的有关危险。
注1:卷扬机包括在专用标准中。
注2:随车起重机用于载人时执行专用的国家法规。
4 重大危险项目
与本标准有关的重大危险项目见附录A。
5 安全要求
5.1 概述
随车起重机应符合本章中的安全要求,除此之外还应按照GB/T 15706的有关原则设计机器。
额定起重量应按下列内容计算:
a) 液压缸的工作压力;
b) 液压缸的承载面积;
c) 运动学;
d) 自重;
e) 载荷组合;
f) 起升载荷。
为了便于计算,额定起重量应等于总载荷。
5.2 结构计算
5.2.1 概述
结构计算应采用GB/T 22437.1中的规定。对于回转机构加速或减速产生的力,应符合5.2.2的要求。
5.2.2 回转机构加速或减速产生的力
水平力Fh,单位牛顿,应按式(1)计算:
5.3 应力分析
部分国家和地区关于应力分析和计算的标准列在参考文献中。
注:GB/T 3811规定的应力分析和计算的方法适用于随车起重机。
5.4 随车起重机的布置
5.4.1 支腿
当随车起重机安装在汽车上,需要满足稳定性要求时应提供支腿(见5.10.3)。
5.4.1.1 垂直支腿
垂直支腿应有地面支撑装置(如:支脚)。
支脚应可适应至少±5°的地面倾斜度。
当垂直支腿上有翻转装置时,垂直支腿应有锁止装置,确保垂直支腿安全置于作业和行驶位置(见5.4.3)。
5.4.1.2 水平支腿
水平支腿上应有能显示其正确伸出的标记。
手动操作的水平支腿应配有:
a) 手动操纵杆;
b) 作业和行驶位置的锁止装置(见5.4.3);
c) 防脱装置。
当支腿液压缸不能克服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力时,应配置作业位置的锁止装置。
5.4.2 手动伸缩臂
手动伸缩臂应配有防脱装置和机械锁止装置,以确保安全置于收回和伸出的位置。
5.4.3 行驶安全
为防止行驶时随车起重机和安装在车上的支腿的不可控运动,应配有机械锁止装置。车辆行驶时,
水平支腿和垂直支腿都要锁止于运输位置,应至少有一种锁止装置是自动操作的,如:一个弹簧偏心夹
和一个自动的弹簧插销。它们应固定在随车起重机和/或支腿上,并且加以防护,防止无意碰掉,如:用
带弹簧夹的锁销。
对于液压操纵的水平支腿,可用一个机械锁止装置。
应让操作员能清楚看到锁止装置是在锁止或非锁止位置。在运输位置时,推荐配置操作员检查支
腿是否锁止的装置,如:镜子、与支腿位置联动的报警灯/蜂鸣器。
5.5 液压系统
5.5.1 概述
液压系统及其元件应符合GB/T 3766的规定。
液压元件和管路的通径应保证在设定的工作压力(包括试验压力)下操作时,液压系统不会产生故
障和过高温度。
液压系统中的所有液压元件应相互匹配,并与特殊环境下液压油相互匹配。液压系统应有过滤装
置,确保液压油不受污染。
应有检查各液压回路压力的装置。
5.5.2 泵
泵在规定的转速时,应能满足随车起重机液压系统规定的流量和压力的要求。泵的规格和额定转
速应与动力相匹配。
注:泵的规格选择见附录L。
泵应能适应液压油要求。
5.5.3 液压油箱
液压油箱的容积应满足液压缸全伸及全缩的要求,并配有液位计、检修孔和放油塞。
5.5.4 卸荷阀
每个压力回路都应配有一个自动装置(如:限压阀),可以限制压力不高于工作压力25%或者能承
受在可预见的操作条件下出现的最大压力。
卸荷阀的最小设定值应满足的条件是:除了原木起重机(见5.6.2.1和5.6.2.2)之外,当载荷达到
1.2倍的额定起重量时无不可控运动发生。
5.5.5 软管、硬管和管接头
软管的最小爆破压力应是最大工作压力的4倍。硬管和接头的最小爆破压力应为最大工作压力的2.5倍。
软管、硬管和接头应正确地安装与固定,适当的地方加以保护,防止因摩擦、挤压而损坏。
压力超过5MPa或温度超过50℃、位于操作员1m以内的液压软管应加装防护装置。
任何可以改变液压油喷射方向的部件或元件都可视为有效的保护装置。
用于承受15MPa以上压力的软管不应装可重复使用的管接头。
5.5.6 液压管路破裂的预防措施
5.5.6.1 随车起重机(不含原木起重机)
所有起升回路应配有自动保护装置(如:平衡阀),以防止随车起重机在液压管路破裂时的不可控运
动。防爆阀应只用于补偿和压力传感回路。通过这些回路的流量不能超过3L/min。这些阀应与油缸
紧密连接并应符合下列之一:
a) 同液压缸成为一体;
b) 用法兰直接安装到液压缸上;
c) 安装在液压缸上或通过刚性管与液压缸连接。
这些阀和执行元件之间的管子和接头的安全系数为2.5(依据最大动态工作压力计算)。
5.5.6.2 原木起重机
如果液压管路破裂,载荷的下降速度不能超过额定起重量时最大下降速度的30%(见C.2)。
垂直支腿液压缸应符合5.5.6.1的规定。
5.5.7 臂架系统下沉率
在臂架系统顶端测量,由于液压元件泄漏引起的下沉率每分钟不能超过工作幅度的0.5%,对于原
木起重机可为2%。
应在额定的最大起重量和最大液压工作幅度工况下测试下沉率(即无手动伸缩臂的情况下)。
5.5.8 回转机构
回转机构应能承受最大回转力(见5.2.2),在最不利的运行条件下能停止和支撑载荷。
5.5.9 液压缸的计算
液压缸应根据动态工作压力进行计算,对应于屈服应力的安全系数不低于1.5。
5.6 限制器和指示器
5.6.1 概述
5.6.1.1 额定起重量大于或等于3000kg的随车起重机都宜安装起重量限制器和指示器。
限制器和指示器应符合GB/T 24810.1(ISO 10245-1)的要求。限制和指示系统中与安全有关的元
件应符合GB/T 16855.1-2008中类别1的要求,电子元件应符合GB/T 16855.1-2008中类别2的要求。
随车起重机的起重量限制器一般要完成下列三项任务:
a) 防止结构超载;
b) 防止汽车倾翻;
c) 防止载荷的危险运动。
有利于减少起重力矩的所有操作始终可以进行。
注:随车起重机额定起重量限制器见C.1。不同类型随车起重机危险运动见附录D。
额定起重量小于3000kg的随车起重机未安装起重量限制器的,则应按照5.5.4和5.6.5安装溢
流阀提供过载保护。
5.6.1.2 对于装有起重量限制器的随车起重机(见5.6.1.1),对额定起重量较低的回转扇形区域,应
配置回转限制器。当试图在这个区域内起升或回转大于额定起重量的载荷时,这些限制器应能使操作失效。
配有卷扬机构的随车起重机,应安装能提示操作员接近回转极限位置的指示器。
5.6.1.3 在运输过程中,当随车起重机的臂架系统放置于载荷平台或载荷顶部时,应安装指示器(如:
角度传感器)。当随车起重机高度超过预定的最大值时该指示器能告知操作员。
5.6.1.4 带有支腿的随车起重机应配置水平仪,且能使操作员在下车操纵位置处清楚地看到。
5.6.1.5 配有卷扬机构的随车起重机,起重量限制器应能控制该机构。
5.6.1.6 配有手动伸缩臂的随车起重机,手动伸缩臂应包括在起重量限制器系统内。当安装手动伸缩
臂时,可进行模式选择,用于在限制器和指示器上选择臂架系统的组合状态。
5.6.2 起重量限制器
5.6.2.1 起重量限制器在随车起重机的设计加速度内、额定起重量处于100%与100+Δ%范围内应
能正常工作。Δ值取决于液压工作幅度,见式(2):
5.6.2.2 原木起重机不安装起重量限制器时,应有限压阀提供过载保护,限压阀偏差设定应符合
5.6.2.1的规定。
5.6.3 应急装置
为避免起重量限制器启动后随车起重机锁止,可以安装一个应急装置。此装置不允许随车起重机
的不受控运动(如:无意操作载荷平衡阀),否则会影响车辆的稳定性。
如果安装这种应急装置,则应能清楚地识别。它只能在操纵系统由操作员操纵时才起作用,而且每
次操纵的时间最多5s,间隔时间不少于30s。
5.6.4 额定起重量指示器
额定起重量指示器应能在载荷大于额定起重量的90%时,向操作员发出一种视觉或听觉警示信
号,或者同时发出两种警示信号。如果超过额定起重量,还应有一个报警信号,向操作员和随车起重机
周围人员发出过载警报。
接近额定起重量的警示信号和过载报警信号应明显不同,能使相关人员辨别。两种信号都应是持续的。
除无线遥控以外,工作幅度小于12m的危险区域报警装置不是必需。
5.6.5 主溢流阀
所有的随车起重机均应配有一个或多个主溢流阀。
主溢流阀(不包括卷扬机构配有一个指示器的随车起重机)在随车起重机的设计加速度内,额定起
重量处于100%与110%范围内应能正常工作。
5.6.6 运动和性能限制器
5.6.6.1 运动限制
回转(如果是非连续的)、变幅和伸缩动作的极限应由液压缸的行程或合适的限位器来限定。
5.6.6.2 性能限制
对于性能要求中速度的限制应包括在回转、变幅和伸缩动作限制器内,以确保任何由于这些动作而
产生的力限制在随车起重机的设计范围内。
5.6.7 声音报警
应提供一个声音报警装置,如:电喇叭,用于随车起重机工作前报警。操作员可在每一个操纵台控
制该声音报警装置,除非这个操纵台仅用于操作支腿。
5.6.8 急停装置
除了仅用于操作支腿的操纵台,应在每个操纵台安装通过切断动力,使随车起重机安全停止的控制
装置,该装置应满足下列各项要求:
a) 执行元件为红色,在可行的情况下使用黄色背景使其明显可见;
b) 激活这个装置不需要操作员作任何判断,如:蘑菇形按钮;
c) 执行元件的布置应考虑操作员的操作方便性和安全性;
d) 随车起重机停止后,臂架系统不应出现任何危险运动。
5.6.9 下降深度限位器
配有卷扬机构的随车起重机应安装下降深度限位器。
5.6.10 起升高度限位器
配有卷扬机构的随车起重机应安装起升高度限位器。
5.7 操纵系统
5.7.1 概述
下列要求规定了操纵系统的布置和运动方向,如转台回转、臂架起落和支腿伸缩功能。
下列要求适用于双向和多向操纵杆(手柄)。
双向操纵系统布置顺序应遵守作业的顺序。设置功能的操纵杆应与其他操纵杆保持一定距离或清
晰区别于其他操纵杆(不仅是符号)。
当操纵杆被释放时,所有控制装置(除了急停装置)应能自动恢复中位。操纵杆应有符合5.7.2要
求的永久、清晰可辨的符号。
操纵系统应符合GB/T 24817.1(ISO 7752-1)的规定和人类工效学原理的要求。操纵杆应位于可
防止误操作的位置或安装防误操作装置。
无线控制系统的附加要求按附录E。
5.7.2 符号
折臂式臂架随车起重机其作业和设定功能的符号,应符合附录F的规定。其他臂架型式的随车起
重机所附加符号应是附录F的变型。双向操纵杆的符号应按以下要求使用:
a) 符号在操纵杆手柄上时,内部箭头表示相应杆的运动;只能将一个表示随车起重机功能的符号
和一个表示杆运动的箭头组合(见图2);
b) 当符号位于与操纵杆相邻的单独的板上时,可采用无操纵杆运动箭头的符号;这种情况下,每
个操纵杆可使用两个符号(见图H.3);
c) 符号的最小尺寸应由15mm的圆周限定(如是遥控器,应为12mm);如果是多个符号,最小的
符号也应满足此要求(如:按图2)。
5.7.3 双向操纵系统的布置
5.7.3.1 概述
5.7.1中的原则适用于垂直和水平操纵杆的布置。
5.7.3.2 垂直布置的操纵杆顺序
操纵系统从地面操作,操纵杆的垂直布置见附录G。
5.7.3.3 水平布置的操纵杆顺序
操纵系统从地面操作,操纵杆的水平布置见附录H。
5.7.4 高座椅操纵系统指南
见附录I。
5.8 操纵台
5.8.1 概述
操纵台分为下列类型:
a) 在地面控制;
b) 高位控制,分别为固定平台、回转平台、高位座椅或操作室;
c) 遥控;
d) 独立操作室。
当有多个操纵台时,应安装防止从两个操纵台同时操作的装置,除非操纵系统是互相机械连接的(见C.3)。
应将水平支腿操纵台放置在不阻挡操作员视线的地方。
操纵台应安装在操作员不受随车起重机运动部件的挤压或刮住衣服的地方。应采用符合
GB 23821中规定的安全距离。不能用提供的安全防护装置来支撑操作员重量或作为手柄(除非是专门设计的)。
在不能安装防护装置的地方,运动部件之间的间隙应符合ISO 13854中规定的防止夹住手指、手和脚的尺寸要求。
随车起重机一般不需要操作室。如因环境条件需要时,操作室技术条件应符合GB/T 20303.1的
规定。操作室最小尺寸除了应符合附录J的规定之外,还应符合GB/T 20303.2的规定。
5.8.2 高位操纵台
5.8.2.1 部件强度
护栏应能承受每100mm长度方向上300N的水平力。平台表面任意位置上应能承受在直径为
125mm圆区域内所施加的1500N的力。踏板和踏杆应能承受每100mm长度方向上1500N的垂
直力。部件在承受上述力的作用下应无永久变形,且弹性变形量不大于支撑跨距的2%或10mm(以最小的为准)。
5.8.2.2 高座椅(见附录K)
高座椅的制造和安装应满足以下要求:
a) 操作员到座椅的过程不应受到操纵系统或随车起重机结构的影响;
b) 带有支撑件的座椅,应能承受1500N的垂直力无永久变形;
c) 座椅应能水平调节和锁止,且无需使用工具;
d) 座椅上应安装防止操作员跌落的装置,且此装置不能影响进出座椅;如果安装侧防护,则应符
合GB/T 8591中至少高出座椅标定点100mm的规定;
e) 应安装防止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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