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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B/T 27728-2011 (GB/T27728-2011) | | 中文名称 | 湿巾 | | 英文名称 | Wet wipes | | 行业 | 国家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Y39 | | 国际标准分类 | 85.080 | | 字数估计 | 18,156 | | 发布日期 | 2011-12-30 | | 实施日期 | 2012-07-01 |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T 20808-2006部分 | | 引用标准 | GB/T 1541-1989; GB/T 1545-2008; GB/T 2828.1; GB/T 4100-2006; GB/T 10739; GB/T 12914-2008; GB/T 15171; GB 15979; JJF 1070-2005 | | 标准依据 | 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11年第22号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湿巾的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和包装、运输和贮存等。本标准适用于日常生活所用的由非织造布、无尘纸或其他原料制造的各种湿巾。 |
GB/T 27728-2011: 湿巾
GB/T 27728-2011 英文名称: Wet wipes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T 27728—2011 部分代替GB/T 20808—2006
湿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 布
中 国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湿巾的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和包装、运输和贮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日常生活所用的由非织造布、无尘纸或其他原料制造的各种湿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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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分类
湿巾分为人体用湿巾和物体用湿巾两大类。人体用湿巾包括普通湿巾和卫生湿巾;物体用湿巾包括厨具用湿巾、
卫具用湿巾及其他用途湿巾。
5 要求
5.1 人体用湿巾、厨具用湿巾、卫具用湿巾的技术指标应符合表1或合同规定。
5.2 湿巾内装量应符合JJF 1070—2005中表3计数定量包装商品标注净含量的规定。当内装量Q 小于等于50时,不允许出现短缺量;当Q 大于50时,短缺量应小于Q×1%。 结果取整数,如果出现 小数,就将该小数进位到下一紧邻的整数。
5.3 人体用湿巾卫生指标应符合GB15979 的规定,物体用湿巾微生物指标应符合GB15979 的规定。
5.4 湿巾不应有掉毛、掉屑现象。
5.5 湿巾不得使用有毒有害原料。人体用湿巾只可用原生纤维作原料,不得使用任何回收纤维状物质 作原料。
6 试验方法
6.1 试样的处理
试样的处理按 GB/T 10739 进行。
6.2 长度、宽度偏差
6.2.1 长度偏差
将湿巾外包装从端口剪开,去除外包装,在无变形状态下连续取出湿巾,自然平放在玻璃板上,用直尺量取试样的长度,每种同规格的样品量6片,量准至1 mm, 计算6片试样的平均值与标称值之差与 其标称值的百分比,即为该种样品长度偏差的测定结果,精确至1%。
6.2.2 宽度偏差
将湿巾外包装从端口剪开,去除外包装,在无变形状态下连续取出湿巾,自然平放在玻璃板上,用直尺量取试样的宽度,每种同规格的样品量6片,量准至1 mm, 计算6片试样的平均值与标称值之差与 其标称值的百分比,即为该种样品宽度偏差的测定结果,精确至1%。
6.3 含液量
用镊子从一个完整湿巾包装的上、中、下3个位置分别取1片湿巾组成一个试样(单包内装量小于3片的样品,以单包实际片数抽取),取样后立即以感量0.01g 的天平称量。然后将试样用蒸馏水或去 离子水漂洗至无泡沫后,将其置于(85±2)℃的烘箱内(烘试样时,不应使试样接触烘箱四壁),烘4 h 取 出,再次进行称量,两次称量值之差除以烘后的质量,即为该试样的含液量,以倍表示,计算方法按式
(2),结果修约保留至一位小数。
每个样品做3个试样,3个试样应分别来自不同的完整包装,以3个试样含液量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该样品的含液量。
6.4 横向抗张强度
湿巾横向抗张强度按GB/T12914—2008 中恒速拉伸法测定,夹距为50 mm, 切样时应切取未受切刀压过的试样部分,切好试样后应立刻进行测定,取10个有效测定值,以单层横向抗张强度的平均值表示结果。
6.5 包装密封性能
包装密封性能按附录 A 测定。
6.6 pH
pH 按 GB/T1545—2008 中 pH 计法测定。测试液制备方法:戴着干净的塑料手套,将多片试样中的液体挤至50 mL玻璃烧杯中,保证测试液体浸润测试电极。
6.7 去污力
去污力按附录 B 测定。
6.8 腐蚀性
腐蚀性按附录C 测定。
6.9 可迁移性荧光增白剂
可迁移性荧光增白剂按附录 D 测定。
6.10 尘埃度
尘埃度按 GB/T 1541—1989 测定。
6.11 内装量
内装量按JJF 1070—2005附录 G中G.4 测定。测定时应去除外包装,目测计数。
6.12 外观质量
外观质量采用目测。
6.13 卫生指标
卫生指标按 GB 15979 测定。
7 检验规则
7.1 生产厂应保证所生产的产品符合本标准或合同的规定,以相同原料、相同工艺、相同规格的同类产品一次交货数量为一批,每批产品应附产品合格证。
7.2 卫生指标不合格,则判定该批是不可接收的。
7.3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按GB/T 2828.1规定进行。湿巾样本单位为箱。接收质量限(AQL):pH、可迁移性荧光增白剂AQL=4.0, 偏差(长度、宽度)、含液量、横向抗张强度、包装密封性能、去污力、腐蚀性、尘埃度、内装量、外观质量AQL=6.5。抽样方案采用正常检验二次抽样方案,检查水平为特殊检查水平S-3。见表2。
7.4 可接收性的确定:第一次检验的样品数量应等于该方案给出的第一样本量。如果第一样本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数小于或等于第一接收数,应认为该批是可接收的;如果第一样本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数大于 或等于第一拒收数,应认为该批是不可接收的。如果第一样本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数介于第一接收数与 第一拒收数之间,应检验由方案给出样本量的第二样本并累计在第一样本和第二样本中发现的不合格 品数。如果不合格品累计数小于或等于第二接收数,则判定批是可接收的;如果不合格品累计数大于或 等于第二拒收数,则判定该批是不可接收的。
7.5 需方若对产品质量持有异议,应在到货后三个月内通知供方共同复验,或委托共同商定的检验机 构进行复验。复验结果若不符合本标准或合同的规定,则判为该批不可接收,由供方负责处理;若符合 本标准或合同的规定,则判为该批可接收,由需方负责处理。
8 标识和包装
8.1 产品销售包装标识
产品标识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产品名称、商标;
— 产品标准编号;
——主要成分;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用日期;
— 产品规格;
---产品数量(片数);
——产品合格标识;
——生产企业(或产品责任单位)名称、详细地址等。
8.2 产品运输包装标识
运输包装标识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产品名称、商标;
—生产企业(或产品责任单位)名称、地址等;
— 产品数量;
——包装储运图形标志。
8.3 包装
8.3.1 湿巾包装应防尘、防潮和防霉等。
8.3.2 直接与产品接触的包装材料应无毒、无害、清洁。产品包装应完好,包装材料应具有足够的密封性和牢固性,
以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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