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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GB/T 28219-2018 - 自动发货. 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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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8219-2018 145 GB/T 28219-2018 9秒内发货PDF 智能家用电器通用技术要求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T 28219-2018 (GB/T28219-2018)
中文名称 智能家用电器通用技术要求
英文名称 General Technology Requirements For Intelligent Household Appliances
行业 国家标准 (推荐)
中标分类 Y63
国际标准分类 97.030
字数估计 18,112
发布日期 2018-06-07
实施日期 2019-01-01
发布机构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 28219-2018 General technology requirements for intelligent household appliances ICS 97.030 Y6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代替GB/T 28219-2011 智能家用电器通用技术要求 2018-06-07发布 2019-01-01实施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 布 目次 前言 Ⅰ 引言 Ⅲ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要求 3 5 评价方法指南 7 参考文献 12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T 28219-2011《智能家用电器的智能化技术通则》。与GB/T 28219-2011相比 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智能化技术、智能家用电器的术语的定义(见3.6、3.8,2011年版的3.3、3.1); ---删除了智能特性(3.2)、自学习(3.2.1)、自适应(3.2.2)、自协调(3.2.3)、自诊断(3.2.4)、自推理 (3.2.5)、自组织(3.2.6)、自校正(3.2.7)、模糊控制(3.3.1)、神经网络控制(3.3.2)、专家控制 (3.3.3)、智能控制系统结构(3.4)、前馈结构(3.4.1)、反馈结构(3.4.2)、分布式结构(3.4.3)、递 阶结构(3.4.4)、自主体(3.4.5)、多自主体结构(3.4.6)的术语及相关定义; ---增加了对于智能(3.1)、感知(3.2)、决策(3.3)、执行(3.4)、学习(3.5)、智能化能力(3.7)、智能家 用电器系统(3.9)、智能家居(3.10)、组件(3.11)、服务平台(3.12)、互联/互操作(3.13)、敏感性 数据(3.14)、智能指数(3.15)等术语; ---删除了第4章“检测与评价”中的内容,该章标题改为“要求”; ---增加了对智能家电、智能家电系统和智能家居的电器安全的要求(见4.1.1); ---增加了对智能家电、智能家电系统和智能家居的信息安全的要求(见4.1.2); ---增加了对智能家电、智能家电系统和智能家居的电磁兼容(见4.1.3)的要求; ---增加了对智能家电、智能家电系统和智能家居的互联/互操作要求(见4.2); ---增加了对智能家电、智能家电系统和智能家居的统筹布局要求(见4.3); ---增加了对智能家电、智能家电系统和智能家居的智能化能力/功能要求(见4.4); ---增加了对智能家电、智能家电系统和智能家居的智能化能力/功能效果要求(见4.5); ---增加了对智能家电、智能家电系统和智能家居的标识与说明要求(见4.6); ---增加了对智能家电、智能家电系统和智能家居的智能指数要求(见4.7); ---删除了家用电器智能化技术应用等级(见2011年版的第5章); ---增加了对智能家电、智能家电系统和智能家居的评价方法指南(见第5章)。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家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46)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青岛海尔智能技术研发有限公司、珠海格力电器股份 有限公司、美的智慧家居科技有限公司、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万源众享联盟科技(北京)有限公 司、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庆安制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美的电冰箱有限公司、九 阳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帅科卫浴电器有限公司、安徽中家智锐科技有限 公司、重庆大学、北京亚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 司、广东天际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浙江苏泊尔家电制造有限公司、松下家 电研究开发(杭州)有限公司、飞利浦(嘉兴)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南京点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无锡 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卓力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飞科电器股 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马德军、张亚晨、冯承文、苏晶、张军、高冬花、赵鹏、陈坚波、孙民、季涛、韩润、 奉飞飞、侯全舵、胡志强、钟代笛、韩曙鹏、陈斌德、余国成、吕全彬、张彦路、刘一琼、贾春耕、左祥贵、 潘兴修、易扬波、林海、杨彬、赵广展。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28219-2011。 引 言 智能家电、智能家电系统和智能家居应能为用户带来新的感受和体验,这种新的感受和体验,是用 户在使用非智能产品时不可能或难以获得的。 智能家电、智能家电系统和智能家居应使用户更加省心、省时、省力、节省成本的达到某些目的,或 代替人类完成某些不易完成或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出于对产业发展阶段的考虑,对智能家电、智能家电系统和智能家居,仅从安全、互联/互操作、统 筹布局、智能化能力、智能化功能效果、标识与说明等诸方面提出了要求和给出相应的评价方法指南。 同样,出于产业发展阶段的考虑,对智能家电、智能家电系统和智能家居的智能化程度,仅从智能化 能力和智能化功能效果两个方面提出要求和给出相应的评价方法指南。 对智能化能力的要求及其评价,则围绕感知、决策、执行、学习四个特征进行;对智能化功能效果的 要求及其评价,则围绕用户、家居、厂商三个方面的需求的支持/管理进行。 用户需求支持/管理要求是以人的感受、体验为对象提出的。 家居需求支持/管理要求是以住宅环境、住宅内设施为对象提出的,但家居需求支持/管理的效果最 终是以人的感受、体验来体现的。 厂商需求支持/管理要求是以厂商为对象提出的,目的是体现厂商通过智能化技术的应用,在为市 场和用户提供产品和服务以及经营等方面获得的改善、提升。 也同样出于产业发展阶段的考虑,在所列智能家电、智能家电系统和智能家居需求支持管理的功能 范围内,选择实用性、便捷性、舒适性和实在性作为智能化功能效果的评价维度。 本标准是智能家用电器标准系列中的通用技术要求,与同一系列中的其他同为基础性和通用性的 标准构成彼此支撑或与同一标准系列中的某一特殊技术要求标准结合使用从而构成对某一特定标准化 对象(技术、产品、服务等)的完整的标准内容,而在某一特殊技术要求标准中,结合所调整的标准化对象 的特点,需要对“通用技术要求”中的相应内容进行补充、细化和修改。 对应于具体的智能家电、智能家电系统和智能家居的特殊技术要求标准中相应的评价维度和评价 方法,在遵循本标准规定的范围内和原则下进一步加以完善和细化。 智能家用电器通用技术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家用和类似用途智能家用电器、智能家用电器系统/智能家居的术语和定义、通用技 术要求及评价方法指南。 本标准适用于家用和类似用途智能家用电器、智能家用电器系统/智能家居的设计、集成、识别与 评价。 不打算作为一般家用,但对公众仍可构成危险或具有类似使用环境、条件的智能家电,例如:打算在 商店中、在轻工行业以及在农场中由非专业人员使用的智能家电,也在本标准范围之内。 注:适用于本标准的产品还包括: ---家用和类似用途智能服务机器人; ---家用和类似用途可穿戴智能设备; ---应用了网络技术的家用电器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4706(所有部分)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GB/T 5296.2 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2部分: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智能 inteligence 具有人类或类似人类智慧特征的能力。 注:人类或类似人类的智慧特征,表现为在实现某个目的的过程中,总会经历一个或多个的感知、决策、执行的过程 或过程循环,并在其中通过不断学习,提高自身实现目的的能力和实现目的的效率与效果;本标准认为,在体现 人类或类似人类的智慧特征上,感知、决策、执行和在其中的学习的各项能力和过程具有不可或缺性。 3.2 感知 derception 接收并转换信息的能力和过程。 3.3 决策 decisionmaking 对输入的信息进行处理并作出判断与决定的能力和过程。 3.4 执行 implement 将决策结果付诸实施的能力和过程。 3.5 学习 studing 吸收知识、经验、教训,以实现自适应、自调节的能力和过程。 注1:学习的过程包括发现学习对象、确定学习方法、展开学习过程(包括信息获取与利用、计算、信息记忆和存储)、 输出学习结果。 注2:学习的结果可使上述感知、决策、执行的能力得到提高,并能适应预期或非预期条件的变化;或可使上述各过 程的效率与效果获得提高。 3.6 使产品或事物具备人类或类似人类智慧特征的技术或技术解决方案。 注1:智能化技术也可称为人工智能技术、人工智慧技术等。 注2:智能化技术综合了现代通信与信息技术、计算机技术、软件技术、网络技术、控制技术、测量技术、音视频技术、 机电技术及其他领域(包括边缘领域)的软硬件技术的部分或全部内容。 3.7 智能化能力 inteligentability 应用了智能化技术而使过程或产品具备的与智能化技术相对应的能力。 注1:智能化能力也包括能力实现的过程。 注2:智能化能力应用于具体产品上,则体现为该产品的智能化功能。 3.8 应用了智能化技术或具有了智能化能力/功能的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 注:智能家用电器可简称为智能家电,也可称为智慧家电、人工智能家电等。 3.9 至少包含一个智能家电的多组件构成的系统。 注1:智能家用电器系统可简称为智能家电系统。 注2:智能家电系统中的智能家电和其他组件,在特定协议和规则框架下协同工作并实现某些功能。 3.10 智能家居 inteligenthome 建立在住宅基础上的,基于人们对家居生活的安全性、实用性、便捷性、舒适性、环保节能等更高的 综合需求,由一个或一个以上智能家电系统组成的家居设施及其管理系统。 注:智能家居也可称为智慧家居、智慧家庭、智能家庭等。 3.11 组件 component 对智能家电系统中各个独立部分的统称。 注1:智能家电系统的组件,包括但不限于智能家电、其他智能电器、服务平台、控制/管理终端(包括所使用的软件 系统)以及非智能的家电、其他非智能电器等。 注2:路由器、网关、独立存在的传感器、独立存在的控制终端等是智能或非智能的其他电器的例子。 3.12 服务平台 serviceplatform 为智能家电、智能家电系统和智能家居提供服务的系统。 3.13 在特定协议和规则框架下,人、物、环境、服务平台之间的联系、通讯的能力与过程、相互发送或接受 指令、相互协同工作或执行指令的能力与过程。 注1:物包含构成智能家电系统和智能家居的除服务平台外的各类组件。 注2:人包含使用、运营智能家电系统和智能家居的用户和厂商。 3.14 敏感性数据 sensitivedata 一旦遭到泄露或修改,会对智能家电、智能家电系统和智能家居及其用户隐私、(厂商的)商业利益 造成损失的数据信息。 注:所涉及的敏感性数据包括但不限于:用户的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用户名、密码、家庭成员信息、相关产品的注 册信息、运行状态、行为轨迹或规律以及厂商需要保密的技术与商业信息等。 3.15 智能指数 inteligentindex 对智能家电、智能家电系统或智能家居的智能化程度高低的一种表述和度量。 4 要求 4.1 安全要求 4.1.1 电器安全 4.1.1.1 智能家电的电器安全 智能家电在满足GB 4706.1及相应的特殊要求的基础上,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a) 对于有人看管的智能家电,应有防止连接外部控制装置而使其(有人看管的)属性发生改变的 措施,包括通过网络操作使其(有人看管的)属性发生改变的措施; b) 智能家电应有识别和提示所收到的可能造成人身伤害、财产与环境损害的工作指令的措施,和 在未得到进一步确认情况下不执行该指令的措施; c) 智能家电应有识别和提示非指定来源的指令的措施,和在未得到进一步确认情况下不执行该 指令的措施; d) 智能家电应有识别和处理所收到的不完整指令、错误指令的措施; e) 智能家电应有在工作状态(方式、形态)、动作状态(幅度、力度、路径、轨迹)等改变的情况下和 供电中止、物理性阻隔、程序故障等意外情况下,确保不会造成人身、财产和环境损害的措施; 注:发生上述损害的例子包括:可行走服务机器人因物理障碍跌倒而伤人或带有机械臂的机器人因程序故障 使动作幅度过大而伤人;可穿戴的颈部按摩器因程序故障导致穿戴者窒息等。 f) 智能家电上的各类物理型接口,应能防止误连接而导致危险发生的措施。 智能家电上存在的不在GB 4706.1调整范围的部分,应符合其相应的安全标准要求。 4.1.1.2 智能家电系统和智能家居的电器安全 智能家电系统和智能家居,应确保: a) 其中的智能家电,应满足4.1.1.1的要求; b) 其中的不在GB 4706.1调整范围的组件,应符合其相应的安全标准要求; c) 不会因各组件的集成而发生新的危险(如在布线、接口、安装位置、电磁干扰等方面发生新的危 险); d) 不会因互联/互操作等功能的存在,而发生新的危险; e) 不会因相互之间的影响或其他意外,而使协同工作的组件发生新的危险; f) 不会因其功能彼此相抵触,而相关组件发生新的危险。 注:如空调器制冷功能和室内加热器的取暖功能就是功能彼此相抵触的例子。 4.1.2 信息安全 应用于智能家电、智能家电系统和智能家居的网络技术方案(如制式、协议、软件等)及其服务,应 使其: a) 符合相关信息安全的国家标准要求; b) 在得到明确授权时才能采集、传输和保存相关信息并确保其信息安全,包括不被错用、滥用和 泄露;不采集、传输和保存非授权的敏感性数据; c) 不使4.1.1的符合性受到破坏。 4.1.3 电磁兼容 智能家电、智能家电系统和智能家居中的组件,不应因智能化技术的应用而使其电磁兼容特性不符 合相关标准要求。 智能家电系统和智能家居的解决方案,应有因若干组件的集成而使相关组件的电磁兼容特性不符 合相关标准的防范措施。 4.2 互联/互操作要求 4.2.1 可实现性 用于互联的各类物理性接口应使用户能准确的识别并正确完成所需要的连接。 支持互联/互操作的组件应有符合相关规范的可识别性,以便被其他组件识别并建立组件间的通讯 联系。 实现互联/互操作的解决方案应能使用户通过单一控制终端和尽可能少的控制系统,实现对所使用 的不同厂商的组件进行操作。 注1:具有相同控制功能的多个控制终端,仍认为是单一控制终端(如具有相同控制功能的用于在移动中操作的手 机端和在居家条件下操作的平板电脑等)。 支持互联/互操作的服务平台应提供一种可与其他服务平台互联互通的解决方案,以使用户能够通 过某一服务平台即可获得其他服务平台的服务。 注2:其他服务平台,包括不同厂商的服务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 4.2.2 法规符合性 实现互联/互操作的通讯技术方案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4.3 统筹布局要求 对于智能家居及其中的各组件: a) 应能对所包含的所有组件的运行进行协调管理,以使: ---总的用电负荷在住宅供电系统能承受的规定范围之内; ---各组件不会在其功能彼此相抵触的情况下运行。 b) 需要无线网络支持的组件,应将其安装于网络信号质量不影响正常通讯的区域内; c) 各类连接导线的布设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或行业标准。 4.4 智能化能力要求 智能家电、智能家电系统和智能家居应有与其智能化技术的应用相对应的感知、决策、执行和学习 能力。 注:对于智能家电,这些能力可应用于器具本体中或之外;对于智能家电系统和智能家居,这些能力可应用于/存在 于不同的组件中。 4.5 智能化功能的效果要求 4.5.1 通用要求 智能家电、智能家电系统和智能家居应有与其智能化技术的应用相对应的智能化功能并实现其 效果。 注:对于智能家电,这些功能可体现在器具本体中或之外;对于智能家电系统和智能家居,这些功能可分布于不同 的组件中。 智能家电、智能家电系统和智能家居应在用户需求支持/管理和家居需求支持/管理以及厂商需求 支持/管理等三方面体现所具备的智能化功能的效果。 4.5.2 需求支持/管理内容 4.5.2.1 用户需求支持/管理,包括但不限于: a) 使用者的身体和心理健康需求(涉及治疗、康复、保健等身心健康需求); b) 使用者的精神生活需求(涉及娱乐、社交、学习、健身、社区、隐私保护等精神生活需求); c) 使用者的行为辅助需求(涉及正常人及老、弱、幼、病、残等特殊人群等的行为辅助需求); d) 使用者的物质生活需求(涉及衣、食、住、行、财等物质生活需求)。 4.5.2.2 家居需求支持/管理,包括但不限于: a) 空气质量需求; b) 室内温湿度需求; c) 环境噪声、照明/亮度需求; d) 节能和能源合理利用需求; e) 节水和水资源(包括其他资源)综合利用需求; f) 设备协调/联动运行需求; g) 设备合理利用与维护保养需求; h) 与厂商反馈信息或表达诉求的需求; i) 住宅安全需求(安保、消防等)。 4.5.2.3 厂商需求支持/管理,包括但不限于: a) 用户关怀和售后服务需求; b) 用户信息收集及管理需求; c) 设备运行状态及质量状况监控需求; d) 厂商社会责任担当需求; e) 厂商经营风险监控需求。 4.5.3 智能化功能的效果 4.5.3.1 一般要求 智能家电、智能家电系统和智能家居应在上述需求支持/管理的可实现性和实现效果上,体现所具 备的智能化功能的效果。 4.5.3.2 可实现性 因应用了智能化技术,应使上述需求支持/管理得以实现或更容易实现,相应的需求得以满足或更 容易满足。 4.5.3.3 实现效果 通过上述需求支持/管理实现中的实用性、舒适性、便捷性等特性的提高体现其实现效果,且是非智 能家电/家电系统不能或不易提高的。 4.6 标识与说明要求 4.6.1 智能家电的标识与说明 智能家电在满足GB/T 5296.2、GB 4706等标准的标识与说明要求的基础上,还应以适宜的方式增 加以下与智能化功能相关的标识与说明: a) 对智能化能力/功能及其效果的描述; b) 对所需要的初始人工干预的方法的说明; c) 对接入网络的方法的说明; d) 对接入网络可能存在的信息安全风险的提示; e) 对不应与带有远程控制(有线或无线)功能的控制装置连接(当有禁止使用外部控制装置的需 要时)的警告; f) 当需要连接其他装置或设备时,应与客服联系咨询的提示; g) 对因网络中断、供电中止、物理性阻隔等故障可能导致人身、财产、环境损害的提示及应急处置 方法的说明; h) 电磁干扰可能导致智能家电功能丧失或使智能家电误动作的安全警告; i) 进行用户注册的方法说明和一旦完成用户注册,用户数据即可能被采集的提示; j) 当法规要求或用户有要求时,采集用户敏感性数据的行为应事先征得用户同意的提示; k) 对采集用户敏感性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