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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B/T 28918-2012 (GB/T28918-2012) | | 中文名称 | 家庭育婴服务基本要求 | | 英文名称 | Basic requirement for nursery service at home | | 行业 | 国家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A12 | | 国际标准分类 | 03.080.30 | | 字数估计 | 6,657 | | 标准依据 | 国家标准公告2012年第25号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家庭育婴服务的内容和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家庭育婴服务的提供和管理。 |
GB/T 28918-2012
Basic requirement for nursery serivce at home
ICS 03.080.30
A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家庭育婴服务基本要求
2012-10-12发布
2013-0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前言
本标准按GB/T 1.1-2009确定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全国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64)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济南阳光大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山东质量认证中心、济南市妇女联合会、哈尔滨
市标准化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卓长立、高玉芝、沈其民、陈平、孟晓红、詹立新、初黎华、王敏。
家庭育婴服务基本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家庭育婴服务的内容和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家庭育婴服务的提供和管理。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家庭育婴服务 nurseryserviceathome
入户为0~3岁婴幼儿提供的生活照料、保健护理、早期教育和智力开发、育婴相关家务等服务。
3 服务内容
3.1 总则
家庭育婴服务可包括下列服务项目的全部或部分服务内容。家政服务机构应与消费者、服务人员
就服务内容的详细信息进行充分沟通,并在服务合同中约定。
3.2 生活照料
对婴幼儿的生活照料基本内容包括:
a) 对婴幼儿进行科学喂养;
b) 为婴幼儿修剪指(趾)甲,洗脸、洗头;
c) 为婴幼儿穿脱衣服;
d) 照料婴幼儿睡眠;
e) 处理、训练婴幼儿的大小便,更换尿布或纸尿裤;
f) 为婴幼儿进行水浴、空气浴、日光浴(以下简称“三浴”)。
3.3 日常生活保健与护理
对婴幼儿进行日常生活保健与护理的基本内容包括:
a) 测量、观察婴幼儿身体生长发育状况;
b) 协助家长做好常见病的预防;
c) 对患病婴幼儿进行护理;
d) 配合完成预防接种工作。
3.4 早期教育和智力开发
对婴幼儿实施早期教育和智力开发的基本内容包括:
a) 根据不同的年龄阶段,辅导婴幼儿学会使用玩具;
b) 对婴幼儿进行动作技能训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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