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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B/T 31275-2014 (GB/T31275-2014) | | 中文名称 | 照明设备对人体电磁辐射的评价 | | 英文名称 | Assessment of lighting equipment related to human exposure to electromagnetic fields | | 行业 | 国家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K70 | | 国际标准分类 | 17.240; 91.160.01 | | 字数估计 | 33,368 | | 发布日期 | 10/10/2014 | | 实施日期 | 4/1/2015 | | 引用标准 | GB/T 6113.402-2006; IEC CISPR 15-2005; IEC CISPR 15-2005/AMD 1-2006; IEC CISPR 15-2005/AMD 2-2008; IEC CISPR 16-1-1; IEC CISPR 16-1-2; IEC 62311-2007; IEEE C95.1-2005 | | 采用标准 | IEC 62493-2009, IDT | | 标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14年第24号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 范围 | 本标准适用于人体暴露于照明设备电磁辐射的评估。评价包括频率介于20 kHz~10 MHz之间的感应电流密度和照明设备周围频率介于100 kHz~300 MHz的比吸收率(SAR)。本标准适用于:用于照明, 以产生和/或分配光为主要功能, 采用低电压供电或电池工作;供室内和/或室外使用的所有一般照明设备。一般照明设备系指工业照明、住宅照明、公共场所照明和街道照明设备;主要功能之一是照明的多功能设备中的一般照明设备;专门与照明设备一起使用的独立辅助设备。本标准不适用于:飞机和机场用照明设备;道路车辆用照明设备(但 |
GB/T 31275-2014
Assessment of lighting equipment related to human exposure to electromagnetic fields
ICS 17.240;91.160.01
K7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照明设备对人体电磁辐射的评价
(IEC 62493:2009,IDT)
2014-10-10发布
2015-04-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次
前言 Ⅲ
引言 Ⅳ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定义、物理量及单位 2
4 限值 3
5 一般要求 4
6 测量程序 6
附录A(规范性附录) 测量距离 9
附录B(资料性附录) 测量测试头的位置 10
附录C(资料性附录) 暴露限值 13
附录D(资料性附录) 由推导得出的测量和评价方法 15
附录E(规范性附录) 由实测得出的测量和评价方法 23
附录F(规范性附录) 保护网络 24
附录G(资料性附录) 测量设备不确定度 26
参考文献 28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和GB/T 20000.2-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使用翻译法等同采用IEC 62493:2009《照明设备对人体电磁辐射的评价》。
与本标准中规范性引用的国际文件有一致性对应关系的我国文件如下:
---GB/T 6113.101-2008 无线电骚扰和抗扰度测量设备和测量方法规范 第1-1部分:无线电
骚扰和抗扰度测量设备 测量设备(CISPR16-1-1:2006,IDT)
---GB/T 6113.102-2008 无线电骚扰和抗扰度测量设备和测量方法规范 第1-2部分:无线电
骚扰和抗扰度测量设备 辅助设备 传导骚扰(CISPR16-1-2:2006,IDT)
---GB 17743-2007 电气照明和类似设备的无线电骚扰特性的限值和测量方法(CISPR15:
2005+A1:2006,IDT)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照明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24)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电光源研究所、飞利浦亚明照明有限公司、佛山市华全电气照明有限公司、杭
州远方光电信息有限公司、杭州奥普卫厨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杭科光电有限公司、泰州亿嘉电子科技有
限公司、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衢州三成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德清县蓝鸟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广东
凯乐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广东顺祥节能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科视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山东柏斯莱
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广东电力士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宝石节能照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成都东旭
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宁波日进伟业电子有限公司、浙江深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起草人:杨小平、赵秀荣、张文、黄佩、区志杨、潘建根、傅康、严钱军、杨立功、熊飞、刘成功、
张绍荣、伍永乐、许名传、黄澄敏、冯福坤、谭国振、王刚、吕海明、张臻、孙秀方、江姗、段彦芳。
引 言
本标准为照明设备周边空间电磁场的测量确定了适当的评价方法、标准化工作条件和测量距离。
本标准旨在参照ICNIRP:1998[1]、IEEEC95.1:2005和IEEEC95.6:2002[2]中给出的普通公众
暴露水平,通过测量和/或计算来评价照明设备电磁(EM)场及其对人体潜在的影响。设定的应符合的
暴露水平限制是基于ICNIRP和IEEE的基本限制。
注1:未采用IEEE的最大允许暴露水平或ICNRIP的参考水平(基于ICNRIP)。
根据照明设备的工作性质,适用基本限制的频率范围可限制如下:
---感应电流密度介于20kHz~10MHz之间;
---比吸收率(SAR)介于100kHz~300MHz之间;
---功率密度超出适用范围。
注2:为避免可听噪声和红外线干扰,照明设备的工作频率高于20kHz,而300MHz以上的频率贡献可予以忽略。
本标准并非用于替代暴露标准中的定义和程序,但可视为对专为符合暴露要求而规定的补充程序。
照明设备对人体电磁辐射的评价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人体暴露于照明设备电磁辐射的评估。评价包括频率介于20kHz~10MHz之间的
感应电流密度和照明设备周围频率介于100kHz~300MHz的比吸收率(SAR)。
本标准适用于:
---用于照明,以产生和/或分配光为主要功能,采用低电压供电或电池工作;供室内和/或室外使用
的所有一般照明设备。一般照明设备系指工业照明、住宅照明、公共场所照明和街道照明设备;
---主要功能之一是照明的多功能设备中的一般照明设备;
---专门与照明设备一起使用的独立辅助设备。
本标准不适用于:
---飞机和机场用照明设备;
---道路车辆用照明设备(但用于公共交通中乘客车厢照明的照明设备除外);
---农业用照明设备;
---轮船/船舶用照明设备;
---复印机、幻灯片投影仪;
---电磁场要求在其他标准中有明确规定的设备。
注:本标准中描述的方法不适用于对比不同照明设备的电磁场。
本标准不适用于灯具的内装式元件,如灯的电子控制装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6113.402-2006 无线电骚扰和抗扰度测量设备和测量方法规范 第4-2部分:不确定度、
统计学和限值建模 测量设备和设施的不确定度(CISPR16-4-2:2003,IDT)
CISPR15:20051) 电气照明和类似设备的无线电骚扰特性的限值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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