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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B/T 31596.1-2015 (GB/T31596.1-2015) | | 中文名称 | 社会保险术语 第1部分:通用 | | 英文名称 | Social insurance terminology -- Part 1: General term | | 行业 | 国家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A22 | | 国际标准分类 | 01.040.01 | | 字数估计 | 19,172 | | 发布日期 | 2015-06-02 | | 实施日期 | 2016-01-01 | | 标准依据 | 国家标准公告2015年第19号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 范围 | GB/T 31596的本部分界定了社会保险制度、参保、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险待遇、基金管理、社会保险经办、社会保险监督、社会保障信息化等方面的术语和定义。本部分适用于社会(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领域管理、服务、学术研究和国际交流。 |
GB/T 31596.1-2015
Social insurance terminology.Part 1: Gereral term
ICS 01.040.01
A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社会保险术语 第1部分:通用
2015-06-02发布
2016-0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次
前言 Ⅰ
1 范围 1
2 社会保险制度 1
3 参保 2
4 社会保险费 3
5 社会保险基金 4
6 社会保险待遇 5
7 基金管理 6
8 社会保险经办 7
9 社会保险监督 8
10 社会保障信息化 9
索引 10
前言
GB/T 31596《社会保险术语》分为6个部分:
---第1部分:通用;
---第2部分:养老保险;
---第3部分:失业保险;
---第4部分:医疗保险;
---第5部分:工伤保险;
---第6部分:生育保险。
本部分为GB/T 31596的第1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社会保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474)归口。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
保障研究所、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中心、四川省职工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贵州省社会保险事
业管理局、北京市海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大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江苏省无锡市社会保
险基金管理中心、河南省郑州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汪泽英、费平、李常印、谭中和、袁涛、单耀宾、金钧、李绍泉、李静、峗巍、刘泽群、
周家顺、姚余庆、于国祯。
社会保险术语 第1部分:通用
1 范围
GB/T 31596的本部分界定了社会保险制度、参保、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险待遇、基
金管理、社会保险经办、社会保险监督、社会保障信息化等方面的术语和定义。
本部分适用于社会(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领域管理、服务、学术研究和国际交流。
2 社会保险制度
2.1
社会保险 socialinsurance
通过国家立法形式,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参保人(3.1)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
提供物质帮助,使其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注:社会保险(2.1)包括基本养老保险(2.2)、基本医疗保险(2.3)、工伤保险(2.4)、失业保险(2.5)、生育保险(2.6)等。
2.2
基本养老保险 basicold-ageinsurance
国家立法实施的,通过参保人、用人单位和政府等多方筹资形成基金,对参保并缴纳费用、达到待遇
领取条件者依法提供物质帮助,在其因年老而退出劳动后,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2.3
国家立法实施的,通过参保人、用人单位和政府等多方筹资形成基金,对参保人因患病而就医诊疗
时提供资金支持,以保障其享有基本医疗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2.4
国家立法实施的,通过用人单位缴费筹资形成基金,对职工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
的,给予职工及其近亲属相应待遇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2.5
国家立法实施的,通过参保人、用人单位等筹资形成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失去工资收入的参保缴
费者提供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维持劳动力再生产,为其重新就业创造条件的一项社会保险
制度。
2.6
国家立法实施,通过用人单位缴费等筹资形成基金,在参保者因生育和计划生育,按规定给予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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