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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B/T 3183-2017 (GB/T3183-2017) | | 中文名称 | 砌筑水泥 | | 英文名称 | Masonry cement | | 行业 | 国家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Q11 | | 国际标准分类 | 91.100.10 | | 字数估计 | 10,199 | | 发布日期 | 2017-12-29 | | 实施日期 | 2018-11-01 |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T 3183-2003 | | 标准依据 | 国家标准公告2017年第32号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GB/T 3183-2017: 砌筑水泥
GB/T 3183-2017 英文名称: Masonry cement
ICS 91.100.10
Q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代替GB/T 3183-20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砌筑水泥的术语和定义、组成与材料、代号及强度等级、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
则、出厂、交货与验收、包装、标志、运输与贮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砌筑和抹面砂浆、垫层混凝土所需要的砌筑水泥。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76 水泥化学分析方法
GB/T 203 用于水泥中的粒化高炉矿渣
GB/T 1345 水泥细度检验方法 筛析法
GB/T 1346 水泥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安定性检验方法
GB/T 1596 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
GB/T 2419 水泥胶砂流动度测定方法
GB/T 2847 用于水泥中的火山灰质混合材料
GB/T 5483 天然石膏
GB 6566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GB/T 6645 用于水泥中的粒化电炉磷渣
GB/T 9774 水泥包装袋
GB/T 12573 水泥取样方法
GB/T 17671 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ISO 法)
GB/T 21371 用于水泥中的工业副产石膏
GB/T 21372 硅酸盐水泥熟料
GB/T 26748 水泥助磨剂
GB 31893 水泥中水溶性铬(VI)的限量及测定方法
GB/T 35164 用于水泥、砂浆和混凝土中的石灰石粉
JC/T 418 用于水泥中的粒化高炉钛矿渣
JC/T 742 掺入水泥中的回转窑窑灰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由硅酸盐水泥熟料加入规定的混合材料和适量石膏,磨细制成的保水性较好的水硬性胶凝材料。
4 组成与材料
4.1 熟料
熟料符合GB/T 21372的规定。
4.2 石膏
4.2.1 天然石膏
天然石膏符合GB/T 5483的规定。
4.2.2 工业副产石膏
工业副产石膏符合GB/T 21371的规定。
4.3 水泥混合材料
4.3.1 活性混合材料
活性混合材料为符合GB/T 203规定的粒化高炉矿渣、GB/T 1596规定的粉煤灰、GB/T 2847规定
的火山灰质混合材料、GB/T 6645规定的粒化电炉磷渣和JC/T 418规定的粒化高炉钛矿渣。
4.3.2 非活性混合材料
非活性混合材料为活性低于 GB/T 203规定的粒化高炉矿渣、GB/T 1596规定的粉煤灰、
GB/T 2847规定的火山灰质混合材料、GB/T 6645规定的粒化电炉磷渣和JC/T 418规定的粒化高炉
钛矿渣,以及符合GB/T 35164规定的石灰石粉。
4.4 窑灰
窑灰符合JC/T 742的规定。
4.5 水泥助磨剂
水泥粉磨时允许加入助磨剂,其加入量不超过水泥质量的0.5%,助磨剂符合GB/T 26748的规定。
5 代号及强度等级
砌筑水泥,代号 M,强度等级分为12.5、22.5和32.5三个等级。
8.1.1 组批
水泥出厂前按同强度等级进行组批和取样。袋装水泥和散装水泥应分别进行组批和取样。水泥批
号按水泥企业年生产能力进行组批,每一批号为一取样单位:
---年生产能力60×104t以上,不超过1000t为一批号;
---年生产能力30×104t~60×104t,不超过600t为一批号;
---年生产能力10×104t~30×104t,不超过400t为一批号;
---年生产能力10×104t以下,不超过200t为一批号。
当散装水泥运输工具的容量超过该厂规定出厂批号吨数时,允许该批号的数量超过该厂规定出厂
批号吨数。
8.1.2 取样方法
取样按GB/T 12573规定进行,取样应有代表性,可连续取样,也可以在20个以上部位取等量样
品,总量至少12kg。
8.2 检验
8.2.1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为6.1.1、6.1.2、6.2.1、6.2.2、6.2.3、6.2.4和6.2.5规定的内容。
8.2.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第6章规定的全部技术要求。
当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原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新产品试制或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正常生产时,每年检验一次。
8.3 判定规则
8.3.1 出厂检验
8.3.1.1 检验结果符合6.1.1、6.1.2、6.2.1、6.2.2、6.2.3、6.2.4和6.2.5技术要求的为合格品。
8.3.1.2 检验结果不符合6.1.1、6.1.2、6.2.1、6.2.2、6.2.3、6.2.4和6.2.5中任何一项技术要求的为不合
格品。
8.3.2 型式检验
8.3.2.1 检验结果符合第6章全部技术要求的为合格品。
8.3.2.2 检验结果不符合第6章中任何一项技术要求的为不合格品。
8.4 检验报告
检验报告内容应至少包括出厂批号、出厂检验项目、水泥组分、石膏种类、助磨剂主要成分和用量及
合同约定的其他技术要求。当用户要求时,生产者应在水泥发出之日起11d内寄发除28d强度以外的
各项检验结果,32d内补报28d强度的检验结果。
9 出厂、交货与验收
9.1 出厂
经确认水泥各项技术指标及包装符合要求时方可出厂。
9.2 交货与验收
9.2.1 交货时水泥质量验收可抽取实物样品以其检验结果为依据,也可以生产者同批号水泥的检验报
告为依据。采取何种方法验收由买卖双方商定,并在合同或协议中注明。卖方有告知买方验收方法的
责任。当无书面合同或协议,或未在合同、协议中注明验收方法的,卖方应在发货票上注明“以本厂同批
号水泥的检验报告为验收依据”字样。
9.2.2 以抽取实物样品的检验结果为验收依据时,买卖双方应在发货前或交货地共同取样和签封。取
样方法按GB/T 12573的规定进行,取24kg样品,缩分为两等份。其中,一份由卖方保存40d,另一份
由买方按本标准规定的项目和方法进行检验。
在40d以内,买方检验认为产品质量不符合本标准要求,而卖方又有异议时,则双方应将卖方保存
的另一份样品送双方共同认可的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仲裁检验。水泥安定性仲裁检验,应在取样
之日起10d内完成。
9.2.3 以生产者同批号水泥的检验报告为验收依据时,在发货前或交货时买方在同批号水泥中取样,
双方共同签封后由卖方保存90d,或认可卖方自行取样、签封并保存90d的同批号水泥的封存样。
90d内,买方对水泥质量有疑问时,则买卖双方应将共同认可的样品送双方共同认可的具有资质
的检测机构进行仲裁检验。
10 包装、标志、运输与贮存
10.1 包装
水泥可以散装或袋装,袋装水泥每袋净含量50kg,且应不少于标志质量的99%,随机抽取20袋,
总质量应不少于1000kg(含包装袋)。其他包装形式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但袋装质量要求,应符合上
述规定。水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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