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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GB/T 3324-2008 - 自动发货. 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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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3324-2008 85 GB/T 3324-2008 9秒内发货PDF 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T 3324-2008 (GB/T3324-2008)
中文名称 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
英文名称 Wooden furniture -- General technical requirements
行业 国家标准 (推荐)
中标分类 Y81
国际标准分类 97.140
字数估计 21,272
发布日期 2008-08-19
实施日期 2009-05-01
旧标准 (被替代) GB/T 3324-1995
引用标准 GB/T 1931; GB/T 2828.1-2003; GB/T 4893.1-2005; GB/T 4893.2-2005; GB/T 4893.3-2005; GB/T 4893.4; GB/T 4893.7; GB/T 4893.8; GB/T 4893.9; GB/T 4897.3-2003; GB 5296.6; GB/T 10357.1; GB/T 10357.2-1989; GB/T 10357.3; GB/T 10357.4; GB/T 10357.5; GB/T 10357.6; GB/T 10357.7-1995; G
标准依据 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8年第14号(总第127号)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木家具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使用说明、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木家具产品的通用技术要求, 其他家具的木制件可参照执行。当有具体产品标准时, 应符合产品标准的规定。

GB/T 3324-2008: 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 GB/T 3324-2008 英文名称: Wooden furniture -- General technical requirements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3324-2008 代替GB/T 3324-1995 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木家具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使用说明、包装、 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木家具产品的通用技术要求,其他家具的木制件可参照执行。当有具体产品标准时, 应符合产品标准的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4 产品分类 4.1 按产品构成的主要材料分类: a) 实木类家具; b) 人造板类家具; c) 综合类家具。 4.1.1 实木类家具 4.1.1.1 根据实木用材比例及工艺,实木类家具可分为三类: a) 全实木家具:所有木质零部件(镜子托板、压条除外)均采用实木锯材或实木板材制作的家具; b) 实木家具:基材采用实木锯材或实木板材制作,表面没有覆面处理的家具; c) 实木贴面家具:基材采用实木锯材或实木板材制作、并在表面覆贴实木单板或薄木(木皮)的 家具。 4.1.1.2 根据实木属性可分为两类: a) 实木锯材类家具:也称天然实木家具,指采用实木锯材为基材制作的家具; b) 实木板材类家具:采用实木板材为基材制作的家具。 4.1.2 人造板类家具 根据基材采用的人造板类别,人造板类家具可分为四类: a) 纤维板家具:基材采用纤维板制作的家具; b) 刨花板家具:基材采用刨花板制作的家具; c) 细木工板家具:基材采用细木工板制作的家具; d) 多层胶合板家具:基材采用多层胶合板制作的家具。 4.1.3 综合类木家具 基材采用实木、人造板等多种材料混合制作的家具。 4.2 按产品表面的饰面分类: a) 涂饰家具:家具主要部件表面采用油漆涂饰形成漆膜的家具; b) 覆面家具:主要部件采用浸渍胶膜纸、高压装饰层积板等软、硬质材料覆面的家具。 4.3 按产品的使用场合分类: a) 木制办公家具:供办公场所使用的木家具; b) 木制酒店家具:供宾馆、旅馆、饭店等场合客房内使用的家具; c) 木制民用家具:供家庭卧房、餐厅、客厅等地点使用的木家具; 根据使用地点一般又可分为木制卧房家具、餐厅家具、客厅家具、厨房家具、卫浴家具; d) 木制校用家具:供课堂使用的木制课桌、椅凳;学生公寓使用的家具; e) 木制实验室家具:供实验室试验操作使用的木家具; f) 木制户外家具:供户外休闲、娱乐等使用的木家具。 5 要求 5.1 主要尺寸及其偏差 木家具主要尺寸及其偏差应符合表1的要求。 5.2 形状和位置公差 形状和位置公差见表2。 5.3 材料要求 5.3.1 项目分类 5.3.2~5.3.6为基本项目。 5.3.2 标识一致性 产品中所主要使用的木材名称(包括实木贴面家具的基材)及人造板类别、其他木质材料名称及其 使用部位,应与产品标识、使用说明中明示的一致。 5.3.3 虫蛀材 产品中不应使用有活虫尚在侵蚀的木质材料,实木类材料应经杀虫处理。 5.3.4 木材含水率 家具用木材应经干燥处理,木材含水率应为8%至产品所在地区年平均木材平衡含水率+1%。 5.3.5 使用的主要人造板物理力学性能 产品中所使用的主要人造板,其物理力学性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纤维板:其吸水厚度膨胀率、内结合强度、静曲强度、握螺钉力至少应符合GB/T 11718-1999表4 中合格品的规定。 刨花板:其静曲强度、内结合强度、2h吸水厚度膨胀率应符合GB/T 4897.3-2003表2中的规定。 厚度≥16mm的板测定握钉力,板面握螺钉力≥1100N,板边握钉力≥700N。 5.3.6 人造板含水率 人造板类家具,其主要用材含水率应符合表3的规定。 5.8 有害物质限量 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GB 18584的规定。 5.9 阻燃性 木家具阻燃性为合同要求,应在合同中注明。 公共场所木家具阻燃性至少应达到GB 20286-2006中规定的阻燃2级水平。 其他场所木家具阻燃性可由供需双方约定。 6 试验方法 6.1 主要尺寸及其偏差测定 试件应放置在平板或平整地面上,采用精确度不小于1mm的钢直尺或卷尺进行测定。尺寸偏差 为产品标识值与实测值之间的差值。 6.2 形状和位置公差测定 6.2.1 翘曲度测定 应采用精确度不小于0.1mm的翘曲度测定器具。选择翘曲度最严重的板件,将器具放置在板件 的对角线上进行测量,以其中最大距离为翘曲度测定值。 6.2.2 平整度测定 采用精确度不小于0.03的平整度测定器具。选择不平整程度最严重的三个板件,测量其表面上 0mm~150mm长度内与基准直线间的距离,以其中最大距离为平整度测定值。 6.2.3 邻边垂直度测定 采用精确度不小于1mm的钢直尺或卷尺,测定矩形板件或框架的两对角线、对边长度,其差值即 为邻边垂直度测定值。 6.2.4 位差度测定 采用精确度不小于0.1mm的位差度测定器具。应选择测试的相邻表面间距离最大部位进行测 定,在该相邻表面中任选一表面为测量基准表面,将器具的基面安放在测量基面上,器具的测量面对另 一相邻表面进行测量(并沿着该相邻表面再测量一个或以上部位),当测定值同为正(或负)值时,以最大 绝对值为位差度测定值;当测定值为正负时,以最大的绝对值之和为位差度测定值,并以最大测定值为 位差度评定值。 6.2.5 分缝测定 采用塞尺测定。测定前应先将抽屉或门来回启闭三次,使抽屉或门处于关闭位置,然后测量分缝两 端内侧5mm处的分缝值,取其最大值作为分缝的评定值。 6.2.6 底脚平稳性测定 将试件放置在平板上或平整地面上,采用塞尺测量某一底脚或底面与平板间的距离。 6.2.7 下垂度、摆动度测定 采用精确度不小于0.1mm的钢直尺或卷尺测定。将钢尺放置在与试件测量部位相邻的水平面和 侧面上,将试件伸出总长的2/3处,测量抽屉水平边的自由下垂和抽屉侧面左右摆动的值。以测得的最 大值作为下垂度和摆动度的测定值。 6.3 材料检验 6.3.1 标识一致性检验 当产品明示(或产品使用说明中标识)的主要木材、人造板类别、其他木质材料及其使用部位与产品 真实用材及部位存在争议时,应进行材料标识一致性检验。 采用木材宏观、微观检验方法确定用材与标识的一致性。产品送检时可提供家具用材的试样。未 提供试样的,应在家具上取样检验。在检验报告中应注明“提供试样”或注明取样部位。 6.3.2 木质材料的虫蛀现象检验 采用肉眼观察的方法,仔细查看木质材料内是否存在活虫或卵、虫蛀粉末。 6.3.3 人造板物理力学性能测定 产品送检时应提供家具主要用材的试样。未提供试样的,可在家具上取样检验。在检验报告中应 注明“提供试样”或注明取样部位。 人造板含水率测定应按GB/T 17657-1999中4.3的规定进行。 纤维板物理力学性能测定应按GB/T 11718-1999中8.5~8.8的规定进行;刨花板的物理力学性 能测定应按GB/T 4897.3-2003中5.2、5.3、5.5、5.6的规定进行。 6.3.4 木材含水率测定 采用误差不大于±1%的木材含水率测定。任选三个不同位置的部件,在每个部件上,选择距离部 件边部100mm以上的任意三点测定,记录最大值作为该部件的含水率。计算三个部件的含水率平均 值,即为试件的木材含水率。 当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或仲裁检验时,应按GB/T 1931的规定测定木材含水率。 6.4 外观检验 6.4.1 脱色、掉色检验 在产品外表或内部涂饰部位分别检验3个位置,徒手使用湿润的脱脂白纱布适当用力在每处来回 揩擦3次,揩擦的往复距离为200mm~300mm。观察纱布上是否带有涂饰部位上的颜色。 6.4.2 其他外观检验项目检验 应在自然光下或光照度为300lx~600lx范围内的近似自然光(例如40W 日光灯)下,视距为 700mm~1000mm内。存在争议时由三人共同检验,以多数相同结论为检验结果。 6.5 理化性能试验方法 6.5.1 漆膜涂层理化性能试验 漆膜耐香烟灼烧按GB/T 17657-1999中4.40的规定进行,其余项目按GB/T 4893.1~4893.9 的规定进行测定。 6.5.2 覆面(软、硬质)理化性能试验 6.5.2.1 耐冷热循环测定 按GB/T 17657-1999中4.31的规定进行测定。 6.5.2.2 耐干热测定 按GB/T 17657-1999中4.42的规定进行测定。 6.5.2.3 耐划痕测定 按GB/T 17657-1999中4.29的规定进行测定。 6.5.2.4 耐液性测定 按GB/T 4893.1的规定进行测定。 6.5.2.5 耐磨性测定 按GB/T 17657-1999中4.38的规定进行测定。 6.5.2.6 耐香烟灼烧测定 按GB/T 17657-1999中4.40的规定进行测定。 6.5.2.7 抗冲击测定 按GB/T 4893.9的规定进行测定。 6.5.2.8 耐光色牢度测定 按GB/T 15102-2006中6.3.19的规定进行测定。 6.5.2.9 表面胶合强度测定 装饰单板贴面的表面胶合强度按GB/T 15104-2006中6.3.4的规定进行测定;浸渍胶膜纸饰面 的表面胶合强度按GB/T 15102-2006中6.3.8的规定进行测定。 6.6 金属拉手耐腐蚀试验 按QB/T 1950的规定进行测定。 6.7 力学性能试验方法 按GB/T 10357.1~10357.7的规定进行测定。 6.8 有害物质限量测定 按GB 18584的规定进行测定。 6.9 阻燃性测定 按GB 20286-2006中附录C的规定进行测定。 7 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 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出厂检验是产品出厂或产品交货时进行的检验,检验项目见 7.2.1;型式检验应包括除合同要求以外的全部项目。 7.2 出厂检验 7.2.1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 a) 主要尺寸及其偏差; b) 形状和位置公差; c) 材料要求中5.3.2~5.3.4; d) 外观要求。 7.2.2 抽样和组批规则 出厂检验应进行全数检验。因批量大,进行全数检验有困难的可实行抽样检验。抽样检验方法依 据GB/T 2828.1-2003中规定,采用正常检验,一次抽样方案,一般检验水平Ⅱ,质量接受限(AQL)为 6.5,其样本量及判定数值按表7进行。 7.3 型式检验 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