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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B/T 36972-2018 (GB/T36972-2018) | | 中文名称 | 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 | | 英文名称 | Lithium-ion battery for electric bicycle | | 行业 | 国家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Y14 | | 国际标准分类 | 43.140 | | 字数估计 | 18,155 | | 发布日期 | 2018-12-28 | | 实施日期 | 2019-07-01 | | 发布机构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GB/T 36972-2018: 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 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的术语和定义、符号和型号命名、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
则及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组(以下简称电池组)。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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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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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36945-2018 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词汇
GB/T 36943-2018 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型号命名与标志要求
QB/T 4428 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电池产品规格尺寸
3 术语和定义
GB/T 36945-2018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复列出了
GB/T 36945-2018中的一些术语和定义。
4 符号和型号编制
4.1 符号
下列符号适用于本文件。
C2:2小时率额定容量(Ah);
Ca:初始容量,其数值等于3次I2(A)放电试验结果的平均值(Ah);
I2:2小时率放电电流,其数值等于0.5C2(A)。
4.2 型号编制
电池组的型号编制方法应符合GB/T 36943-2018的要求。
5 要求
5.1 总则
电池组的电性能应满足在公共道路上行驶的要求,电池组的安全性能应确保使用者在骑行、充电和
储存时的安全。
电池组的外形尺寸和充放电接口应符合QB/T 4428的要求。
5.2 电性能要求
5.2.1 I2(A)放电
按6.2.1规定的方法进行I2(A)放电测试,电池组放电容量应在第三次或之前达到额定容量。
5.2.2 2I2(A)放电
按6.2.2规定的方法进行2I2(A)放电测试后,电池组放电容量应不低于初始容量的95%。
5.2.3 低温放电
按6.2.3规定的方法进行低温放电测试后,电池组放电容量应不低于初始容量的70%。
5.2.4 高温放电
按6.2.4规定的方法进行高温放电测试后,电池组放电容量应不低于初始容量的90%。
5.2.5 荷电保持能力及荷电恢复能力
按6.2.5规定的方法进行荷电保持能力及荷电恢复能力测试后,电池组荷电保持能力应不低于初
始容量的80%,荷电恢复能力应不低于初始容量的90%。
5.2.6 长期贮存后荷电恢复能力
按6.2.6规定的方法进行长期贮存后荷电恢复能力测试后,电池组放电容量应不低于初始容量
的85%。
5.2.7 循环寿命
按6.2.7规定的方法进行循环寿命测试,电池组循环寿命应不低于600次。
5.2.8 内阻
按6.2.8规定的方法进行内阻测试,电池组内阻值应不大于制造商的规定。
5.3 安全要求
5.3.1 总则
电池组的安全要求模拟了其电气在保护装置失效,出现过充电、过放电和外部短路情况时电池组的
安全可靠性要求;模拟了其在发生机械性意外情况时电池组的安全可靠性要求。
5.3.2 过充电
按6.3.2规定的方法进行过充电测试时,电池组应不起火、不爆炸。
5.3.3 强制放电
按6.3.3规定的方法进行强制放电测试时,电池组应不起火、不爆炸。
5.3.4 外部短路
按6.3.4规定的方法进行外部短路测试时,电池组应不起火、不爆炸。
5.3.5 挤压
按6.3.5规定的方法进行挤压测试时,电池组应不起火、不爆炸。
5.3.6 机械冲击
按6.3.6规定的方法进行机械冲击测试时,电池组应不起火、不爆炸、不泄漏。
5.3.7 振动
按6.3.7规定的方法进行振动测试时,电池组应不泄漏、不起火、不爆炸,放电容量应不低于初始容
量的95%。
5.3.8 自由跌落
按6.3.8规定的方法进行自由跌落测试后,电池组应不起火、不爆炸。
5.3.9 低气压
按6.3.9规定的方法进行低气压测试时,电池组应不泄漏、不起火、不爆炸。
5.3.10 高低温冲击
按6.3.10规定的方法进行高低温冲击测试时,电池组应不泄漏、不起火、不爆炸。
5.3.11 浸水
按6.3.11规定的方法进行浸水测试后,电池组应不泄漏、不破裂、不起火、不爆炸。
5.4 保护能力要求
5.4.1 总则
电池组应有异常工作或异常使用情况下的保护能力。
5.4.2 过充电保护
按6.4.2规定的方法进行过充电保护测试时时,电池组应不泄漏、不起火、不爆炸,工作正常。
5.4.3 过放电保护
按6.4.3规定的方法进行过放电保护测试,电池组应不泄漏、不起火、不爆炸,工作正常。
5.4.4 短路保护
按6.4.4规定的方法进行短路保护测试时,电池组应不泄漏、不起火、不爆炸,工作正常;瞬时充电
后,电池组电压应不小于标称电压。
5.4.5 放电过流保护
按6.4.5规定的方法进行放电过流保护测试时,电池组应不泄漏、不起火、不爆炸;恢复后,电池组
应正常工作。
5.4.6 静电放电
按6.4.6规定的方法进行静电放电测试后,电池组工作应正常。
5.5 组合外壳安全要求
5.5.1 模制壳体应力
按6.5.1规定的方法进行模制壳体应力测试后,电池组外壳应无发生内部组成暴露的物理形变。
5.5.2 壳体承受压力
按6.5.2规定的方法进行壳体承受压力测试后,电池组应不破裂、不起火、不爆炸。
5.5.3 壳体阻燃性
按6.5.3规定的方法进行壳体阻燃性测试后,非金属材料的电池组壳体应符合V-0等级的要求。
5.6 其他要求
5.6.1 外形尺寸
电池组的外形尺寸应符合QB/T 4428的要求。
5.6.2 充放电接口
电池组的充电和放电接口应符合QB/T 4428的要求。
5.6.3 外观
电池组的外观应清洁、无锈蚀、无划痕、无变形、无机械损伤,蓄电池组应无漏液。
5.6.4 极性标志
产品标志应完整、准确、清晰、牢固。
6 试验方法
6.1 试验条件
6.1.1 环境要求
除另有特别规定外,测试应在以下环境进行:
---温度:20℃±5℃;
---相对湿度:不大于85%;
---大气压力:86kPa~106kPa。
6.1.2 测量仪器和设备要求
测量仪器和设备的精度符合如下要求:
a) 测量电压、电流、温度的仪表精度应不低于±0.5%;
b) 测量时间用的仪表精度应不低于±0.1%;
c) 称量重量的衡器精度应不低于±0.5%;
d) 测量外形尺寸的量具,其分度值不应大于1mm;
e) 恒流源的电流可调,在恒流充电或放电过程中,电流变化在±0.5%范围内;
f) 恒压源的电压可调,在恒压充电过程中,电压变化在±0.5%范围内。
6.2 电性能测试
6.2.1 I2(A)放电
6.2.1.1 充电
若企业未提供充电方法,电池组采用以下方法进行充电。
充电前,电池组以I2(A)恒流放电至终止电压。在温度为23℃±2℃的环境中,以0.4I2(A)充电,
当电池组的端电压达到充电限制电压时,改为恒压充电,直到充电电流小于或等于0.04I2(A),最长时
间不大于8h,停止充电。
6.2.1.2放电
在温度为23℃±2℃的环境中,电池组按6.2.1.1规定的方法充电结束后搁置0.5h~1h,以I2(A)
电流恒流放电至终止电压,记录放电时间,计算放电容量。上述测试重复3次;计算3次测试结果的平
均值为初始容量Ca。
6.2.2 2I2(A)放电
在温度为23℃±2℃的环境中,电池组按6.2.1.1规定的方法充电结束后搁置0.5h~1h,以
2I2(A)电流恒流放电至终止电压,记录放电时间,计算放电容量。
6.2.3 低温放电
在温度为23℃±2℃的环境中,电池组按6.2.1.1规定的方法充电结束后,将其放入温度为-20℃
±2℃的低温箱中恒温搁置16h,之后在此温度环境中以2I2(A)电流恒流放电至终止电压,记录放电
时间,计算放电容量。
6.2.4 高温放电
在温度为23℃±2℃的环境中,电池组按6.2.1.1规定的方法充电结束后,将其放入温度为55℃
±2℃的高温箱中恒温搁置5h,之后在此温度环境中以2I2(A)电流恒流放电至终止电压,记录放电时
间,计算放电容量。
6.2.5 荷电保持能力及荷电恢复能力
6.2.5.1 荷电保持能力
在温度为23℃±2℃的环境中,电池组按6.2.1.1规定的方法充电结束后,开路放置在温度为
20℃±5℃的环境中28天,之后在温度为23℃±2℃环境中,以I2(A)恒流放电至终止电压,记录放
电时间,计算放电容量。
6.2.5.2 荷电恢复能力
在温度为23℃±2℃的环境中,做完荷电保持测试的电池组按6.2.1.1规定的方法充电,充电结束
后放置0.5h~1h,之后在此温度环境中以I2(A)恒流放电至终止电压,记录放电时间,计算放电容量。
上述电池组放电容量测试可重复进行3次,当其中有一次放电容量符合5.2.5要求时,即可终止该
项目测试。
6.2.6 长期贮存后荷电恢复能力
选取生产日期在90天内的电池组,在温度为23℃±2℃的环境中,按6.2.1.1规定的方法充电结
束后,放置0.5h~1h,之后以I2(A)电流恒流放电1h,然后在温度为20℃±5℃的环境中贮存90天。
贮存期满后取出电池组,在温度为23℃±2℃的环境中,按6.2.1.1规定的方法充电,充电结束后搁置
1h,之后以I2(A)恒流放电至终止电压,记录放电时间,计算放电容量。
上述电池组放电容量测试可重复进行4次,当其中有一次放电容量符合5.2.6要求时,即可终止该
项目测试。
6.2.7 循环寿命
在温度为23℃±2℃的环境中,电池组按6.2.1.1规定的方法充电结束后搁置0.5h,之后以I2(A)
电流恒流放电至终止电压,记录放电时间,计算放电容量。
电池组一个充放电循环测试结束后搁置0.5h,再进行下一个充放电循环,直至连续两次放电容量
低于初始容量的60%Ca,即可终止该项目测试。
6.2.8 内阻
电池组的内阻一般用交流法进行测试。
测试前,在温度为23℃±2℃的环境中,电池组应以I2(A)电流恒流放电至终止电压。电池组按
6.2.1.1规定的方法充电结束后,在温度为20℃±5℃的环境中搁置1h~4h,之后对电池组施加电流
有效值为Ia、频率为1.0kHz±0.1kHz的交流电,用交流表测量交流电压有效值Ua,测量时间1s~
5s。所有电压在电池组的端子进行测量,不包括承载电流的接触点。
6.3 安全测试
6.3.1 试验要求
安全测试应在有强制排风条件及防爆措施的环境下进行。在进行6.3.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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