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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B/T 3836.16-2017 (GB/T3836.16-2017) | | 中文名称 | 爆炸性环境 第16部分:电气装置的检查与维护 | | 英文名称 | Explosive atmospheres -- Part 16: Electrical installations inspection and maintenance | | 行业 | 国家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K35 | | 国际标准分类 | 29.260.20 | | 字数估计 | 30,398 | | 发布日期 | 2017-12-29 | | 实施日期 | 2018-07-01 |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 3836.16-2006 | | 标准依据 | 国家标准公告2017年第32号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GB/T 3836.16-2017
Explosive atmospheres--Part 16: Electrical installations inspection and maintenance
ICS 29.260.20
K3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代替GB 3836.16-2006
爆炸性环境
第16部分:电气装置的检查与维护
(IEC 60079-17:2007,IDT)
2017-12-29发布
2018-07-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次
前言 Ⅲ
引言 Ⅴ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2
4 通用要求 3
4.1 文件 3
4.2 人员资格 4
4.3 检查 4
4.4 定期检查 5
4.5 专业人员连续监督 5
4.6 维护要求 7
4.7 环境条件 8
4.8 设备的隔离 8
4.9 接地和等电位连接 9
4.10 特定使用条件 9
4.11 移动式电气设备及其连线 9
4.12 检查一览表 9
5 检查一览表附加要求 10
5.1 隔爆型“d” 10
5.2 增安型“e” 11
5.3 本质安全型“i”和“iD” 11
5.4 正压外壳型“p”和“pD” 12
5.5 “n”型设备 12
5.6 外壳保护型“tD” 13
5.7 浇封型“m”、“mD”、油浸型“o”和充砂型“q” 13
6 检查表 13
附录A(资料性附录) 定期检查的典型检查程序 17
附录B(规范性附录) 负责人、具有行政职能的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的知识、技能和资质 18
附录C(资料性附录) 用“设备保护级别”的方法对防爆设备进行危险评定的介绍 20
前言
《爆炸性环境》分为若干部分:
---第1部分:设备 通用要求;
---第2部分:由隔爆外壳“d”保护的设备;
---第3部分:由增安型“e”保护的设备;
---第4部分:由本质安全型“i”保护的设备;
---第5部分:由正压外壳型“p”保护的设备;
---第6部分:由油浸型“o”保护的设备;
---第7部分:由充砂型“q”保护的设备;
---第8部分:由“n”型保护的设备;
---第9部分:由浇封型“m”保护的设备;
---第11部分:最大试验安全间隙测定方法;
---第12部分:气体或蒸气混合物按照其最大试验安全间隙和最小点燃电流的分级;
---第13部分:设备的修理、检修、修复和改造;
---第14部分:场所分类 爆炸性气体环境;
---第15部分:电气装置的设计、选型和安装;
---第16部分:电气装置的检查与维护;
---第17部分:正压房间或建筑物的结构和使用;
---第18部分:本质安全电气系统;
---第19部分:现场总线本质安全概念(FISCO);
---第20部分:设备保护级别(EPL)为Ga级的设备。
本部分为《爆炸性环境》的第16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代替GB 3836.16-2006《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16部分:电气装置的检查与维护
(煤矿除外)》。
与GB 3836.16-2006相比,主要的技术变化如下:
---增加了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维护要求;
---增加了负责人员、具有行政职能的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的知识、技能和能力的规定;
---增加了设备保护级别(EPL)的概念。
本部分采用翻译法等同采用IEC 60079-17:2007《爆炸性环境 第17部分:电气装置的检查与维
护》(英文版)。
与本部分中规范性引用的国际文件有一致性对应关系的我国文件如下:
---GB/T 2900.35-2008 电工术语 爆炸性环境用设备(IEC 60050-426:2008,IDT)
---GB 3836.1-2010 爆炸性环境 第1部分:设备 通用要求(IEC 60079-0:2007,MOD)
---GB 3836.2-2010 爆炸性环境 第2部分:由隔爆外壳“d”保护的设备(IEC 60079-1:2007,
MOD)
---GB 3836.3-2010 爆炸性环境 第3部分:由增安型“e”保护的设备(IEC 60079-7:2006,
IDT)
---GB 3836.4-2010 爆炸性环境 第4部分:由本质安全型“i”保护的设备 (IEC 60079-11:
2006,MOD)
---GB/T 3836.5-2017 爆炸性环境 第5部分:由正压外壳型“p”保护的设备(IEC 60079-2:
2007,MOD)
---GB 3836.8-2014 爆炸性环境 第8部分:由“n”型保护的设备(IEC 60079-15:2010,IDT)
---GB 3836.13-2013 爆炸性环境 第13部分:设备的修理、检修、修复和改造(IEC 60079-19:
2010,MOD)
---GB 3836.14-2014 爆炸性环境 第14部分:场所分类 爆炸性气体环境 (IEC 60079-10-1:
2008,IDT)
---GB 3836.15-2000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15部分:危险场所电气安装(煤矿除外)
(IEC 60079-14:1996,EQV)
---GB 12476.4-2010 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4部分:本质安全型“iD”(IEC 61241-
11:2005,IDT)
---GB 12476.5-2013 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5部分:外壳保护型“tD”(IEC 61241-1:
2004,IDT)
---GB 12476.6-2010 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6部分:浇封保护型“mD”(IEC 61241-
18:2004,IDT)
---GB 12476.7-2010 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7部分:正压保护型“pD”(IEC 61241-4:
2001,IDT)
---GB/T 16895.23-2012 低压电气装置 第6部分:检验 (IEC 60364-6:2006,IDT)
本部分做了下列编辑性修改:
---删除了IEC 60079-17:2007的前言;
---增加了国家标准前言。
本部分由中国电器工业协会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防爆电气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9)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南阳防爆电气研究所、国家防爆电气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中海油安全技术服
务有限公司、新黎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临防爆电器有限公司、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合力
工业车辆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王达昱、李书朝、张刚、翁振克、郑振晓、章明高、张玉大、廖颋。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3836.16-2006。
引 言
危险场所中的电气装置在结构上具有特殊性,适用于在这种环境中运行。出于对危险场所的安全
考虑,在这些装置的整个寿命周期保持其特性的完整性是重要的。因此,需要按照本部分对电气装置进
行初始检查,并且符合以下两者之一:
a) 随后的定期检查;
b) 由专业人员进行连续监督。
并在必要时进行维护。
注:危险场所装置的正确操作并不意味着且不宜理解为保持了上述特性的完整性。
爆炸性环境
第16部分:电气装置的检查与维护
1 范围
GB 3836本部分的规定适用于用户,它所包含的内容与用于危险场所的电气装置的检查和维护有
关,该危险场所的危险可能是由可燃性气体、蒸气、薄雾、粉尘、纤维、飞絮引起。
本部分不包括:
---电气设备其他基本安装和检查要求;
---电气设备的验证;
---防爆设备的修理和修复(见IEC 60079-19)。
本部分是对IEC 60364-6要求的补充。
存在有粉尘、纤维、飞絮的情况下,现场清理的洁净程度可能对检查和维护的要求产生影响。
本部分适用于在大气条件下爆炸性气体或粉尘与空气的混合物,或可燃性粉尘层出现引起危险的
场所。本部分不适用于:
---煤矿井下;
---异态混合物引起危险的场所;
---不需要大气中的氧气而燃烧的炸药粉尘。
自燃物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ment-Generalrequirements)
as(otherthanmines)]
ofprotection“n”electricalapparatus)
IEC 61241(alparts) 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所有部分),(Combustibledust)
IEC 61241-10 可燃性粉尘环境电气设备 第10部分:存在或可能存在可燃性粉尘环境危险场所
3 术语和定义
IEC 60079-0界定的术语和定义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注:适用爆炸性环境的其他术语,见IEC 60050-426。
3.1
一般检查 closeinspection
包括目视检查以及使用接近设备,如活梯(必要的地方)和工具才能识别明显缺损的检查,如螺栓
松动。
注:一般检查一般不要求打开外壳或设备断电。
3.2
由在专业安装及使用环境方面有经验的专业人员对电气装置进行的经常保养、检查、管理、监控和
维护,以便保持装置的防爆性能处于良好状态。
3.3
详细检查 detailedinspection
包括一般检查以及只有打开外壳和/或(必要时)采用工具和检测设备才能识别明显缺损的检查,如
接线端子松动。
3.4
危险场所 hazardousarea
爆炸性环境大量出现或预期可能大量出现,以致要求对电气设备的结构、安装和使用采取专门措施
的区域。
注:本部分所述的区域为三维区域或空间。
3.5
初始检查 initialinspection
对所有电气设备、系统和装置在投入运行前进行的检查。
3.6
检查 inspection
为了获取设备运行安全可靠的结论而采取的不拆卸或根据需要局部拆卸设备,并辅以一些测试措
施而进行的仔细查验活动。
3.7
维护 maintenance
将产品保持在或恢复到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状态,并实现其要求功能的综合性活动。
3.8
非危险场所 non-hazardousarea
爆炸性环境预期不会大量出现,以致不要求对电气设备的结构、安装和使用采取专门措施的区域。
3.9
定期检查 periodicinspection
对所有电气设备、系统和装置进行的例行检查。
3.10
抽样检查 sampleinspection
对部分电气设备、系统和装置进行的检查。
3.11
专业人员 skiledpersonnel
经过业务培训的人员,培训内容包括各种防爆型式、安装实践、本部分的要求、适用于安装的相关国
家法规和企业规章,以及危险场所分类的一般原理等。
3.12
执行技术管理、具有足够防爆领域方面知识、熟悉当地条件、熟悉安装,并且对危险场所用电气设备
检查体系负有全部责任和管理职能的专业人员。
3.13
目视检查 visualinspection
用肉眼而不用接近设备或工具来识别明显缺损的检查,如螺栓丢失等。
4 通用要求
4.1 文件
为了检查与维护,应提供下列最新的文件:
a) 危险场所分类和,如果包括,每个场所要求的设备保护级别(EPL)(见IEC 60079-10和
IEC 61241-10);
b) 气体:设备类别(ⅡA、ⅡB和ⅡC)和温度组别要求;
c) 粉尘:设备类别(ⅢA、ⅢB和ⅢC)和最高表面温度要求;
注:粉尘设备分类见IEC 60079-0的4.3,与危险场所的对应关系及其选型见IEC 60079-14中的表1和表2。
d) 设备特性,例如温度范围、防爆型式、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防腐性能;
e) 能够使被维护的防爆设备符合其防爆型式的记录(见IEC 60079-14)(例如,设备清单和设备位
置、备件、合格证书和技术资料);
f) 以前检查记录的复印件。
未涉及的文件,可依据IEC 60079-14或IEC 60079-19的要求。
4.2 人员资格
对电气装置的检查与维护仅应由有经验人员进行。这些人员应经过包括各种防爆型式、安装实践、
本部分要求、安装相关的国家法规/企业规章,以及危险场所分类的一般原理等在内的业务培训(见附录
B)。这些人员还应定期接受适当的继续教育或培训,并具备相关经验和经过培训的资质证书。
4.3 检查
4.3.1 总则
整套装置或设备在投入运行前应对它们进行初始检查。
为保证电气装置处于良好状态,可在危险场所长期使用,应进行以下两种检查之一:
a) 定期检查;
b) 由专业人员连续监督。
并且,必要时应进行维护。
注1:存在有粉尘、纤维或飞絮的情况下,现场清理可能会影响检查和维护的要求。
随后的任何调整、维护、修理、修复、改造或更换设备和相关的设备部件均应按照表1、表2、表3和
表4中详细列出的相关条款进行检查。
防爆设备上的铭牌或标记缺失或难以辨认时,常用的替代方法是确定溯源至该设备的防爆合格证
书。可用以下方法:附加包含唯一的标牌号的识别标签、序列号或与安装相关的档案。附加或固定标牌
的方法不应降低设备的完整性。
用于管理防爆设备的设备档案和识别标记方法应能跟踪设备的更换或修理状态,更换或修理的设
备相对于原始设备可有不同的认证标志和具体要求。
任何时候,如果危险场所的分类有了改变,要求的设备保护级别(EPL)发生了变化或电气设备位置
发生了变化,则应进行检查,以保证适当的防爆型式和表面温度与已改变的条件相适应。
如果装置或设备在检查期间需要拆卸,在重新组装时,应采取措施确保防爆型式的完整性不受损
坏,包括清除残留的粉尘和更换垫圈。
注2:造成设备劣化的主要因素包括:易受腐蚀、暴露在化学药品或溶剂中、可能堆积粉尘或污物、可能进水、暴露
在过高环境温度中、机械损坏、受到剧烈振动。其他原因包括: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经验、未经批准的修改或调
整、不适当的维护,例如,未按制造商的建议进行维护。
4.3.2 检查等级
检查等级分为目视检查、一般检查或详细检查。表1、表2、表3和表4,或按照5.7规定的修改表
(适用时)详细地列出了对这三个检查等级所要求的具体检查项目。
目视检查和一般检查可以在设备带电时进行,详细检查一般要求设备断电。
对于具有一种以上防爆型式的电气设备(例如Ex“ed”型),检查等级的选择应为附录A表格中相
关栏目的组合。
4.3.3 检查类型
a) 初始检查是用来检查所选的防爆型式和其安装要求是否相适应。它们被细分为表1、表2、表
3和表4,或按照与5.7规定的修改表(适用时)。
注1:如果制造商已进行了同等的检查,并且安装过程不可能影响到被制造商检查过的那些零部件,就不要求全部
的初始检查。例如:不要求隔爆型电动机和ExtD型电动机内部防爆接合面的初始详细检查。但是,为方便
现场布线而拆下的接线盒盖在装配后宜进行检查。
b) 定期检查,可以是如表1、表2、表3和表4,或按照5.7规定的修改表(适用时)所示的相应目视
检查或一般检查。
定期的目视检查或一般检查可能会需要进一步的详细检查。
c) 抽样检查可以是目视检查、一般检查或详细检查,所有样品的规格和结构应根据检查的目的确定。
注2:不宜期望通过抽样检查来发现一些随机性的故障,如连接件松动等,但宜通过抽样检查来监控环境条件、振
动、设计的内在缺陷等产生的影响。
d) 连续监督应按照4.5的要求,采用表1、表2、表3和表4,或按照5.7规定的修改表(适用时)列
出的相应目视检查或一般检查。当装置故障超出连续监督能力时,应进行定期检查。
所有初始检查、定期检查和抽样检查的结果都应记录和保存。对由专业人员连续监督的记录要求
详见4.5.5。
4.4 定期检查
4.4.1 人员
例行定期检查要求人员:
a) 具有场所分类/设备保护级别(EPL)的知识和足以从技术上判断现场实际情况的知识;
b) 具有从技术角度理解危险场所用电气设备理论及实践要求的知识;
c) 理解与所安装的设备和装置相关的目视检查、一般检查和详细检查的要求。
注1:这些人员可经过相关培训并获取相关的资质。
应给予这些人员在进行例如维护活动方面充分的独立性,以免他们所报告的检查结果的可靠性受
到干扰。
注2:不要求此类人员是外部独立机构的成员。
4.4.2 固定式装置
准确地预测合适的定期检查时间间隔是一项复杂的工作。检查等级和定期检查时间间隔的确定应
考虑设备型式、制造商的说明书、影响损坏程度的因素(见4.3.1注2)、场所分类和/或设备保护级别
(EPL)的要求和以前的检查结果。当已经建立了类似设备、装置和环境的检查等级和时间间隔时,应利
用这些经验确定检查方案。
定期检查的时间间隔一般不应超过3年。
注1:定期检查的时间间隔超过三年宜进行评定,并包含相关评定信息。
一旦检查时间间隔固定,应对装置进行临时抽样检查,以便验证提出的时间间隔是否需要修改。同
样,需要确定检查等级,并且可以再次使用抽样检查来验证提出的时间间隔是否需要修改。需要对检查
结果进行规定的评审来调整检查的时间间隔和检查等级。
典型的检查程序见附录A。
注2:当在类似的环境中安装大量的类似器件,如照明装置、分线盒等时,如果对抽样数目以及检查次数进行规定
的评审认为是合适的,那么定期检查可以以抽样检查为基础。但是,对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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