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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B/T 43002-2023 (GB/T43002-2023) | | 中文名称 | 儿童家具 质量检验及质量判定 | | 英文名称 | Children’s furniture - Quality inspection and quality judgement | | 行业 | 国家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Y80 | | 国际标准分类 | 97.140 | | 字数估计 | 42,421 | | 发布日期 | 2023-09-07 | | 实施日期 | 2024-04-01 | | 发布机构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GB/T 43002-2023: 儿童家具 质量检验及质量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儿童家具 质量检验及质量判定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儿童家具的质量要求、试验方法、质量检验和质量判定。
本文件适用于儿童家具的质量检验和质量判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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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质量要求
4.1 主要功能尺寸要求
产品主要功能尺寸应符合表1的规定。桌椅为配套产品时,在满足中间净空高与椅凳座面配合高
差的前提下,桌面高、座高允许超出表1要求尺寸区间的上限。
4.2 外形尺寸偏差要求(一般项目)
产品尺寸不可调节,应在产品使用说明中明示产品的最大外形尺寸。产品尺寸可调节,应在产品使
用说明中明示产品调节后的最小及最大外形尺寸。软体家具实际长、宽、高与标称尺寸的极限偏差为
±10mm,其他家具产品为±5mm。
4.3 形状和位置公差要求(一般项目)
产品的形状和位置公差应符合表2的规定。
4.4 外观要求
产品外观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中“*”记号表示该单项中有2项以上(含2项)检验内容,若有一项检验项目不符合要求时,应按
一个不合格计数。某缺陷明显到足以影响产品质量时应作为基本项目判定。
4.5 理化性能要求(基本项目)
产品理化性能应符合表4的规定。
4.6 结构要求(基本项目)
4.6.1 外角
产品正常使用状态下可接触及的危险外角(见图1中画圈位置)应经倒圆处理,倒圆半径不小于
10mm,或倒圆弧长不小于15mm。产品使用说明中明示产品需靠墙放置且与墙体相连时,产品中靠
墙一侧的外角可以不做倒圆处理。
4.6.2 可触及的危险锐利边缘
产品上可触及的刚性材料的边缘按锐利边缘测试(见5.5.3),不应是危险锐利边缘。
若不使用专用工具,仅通过旋钮,产品上的螺栓螺纹即暴露出了可触及的边缘,该边缘也应通过锐
利边缘测试。
4.6.3 可触及的危险锐利尖端
产品上可触及的刚性材料的尖端按锐利尖端测试(见5.5.3),不应是危险锐利尖端。
4.6.4 危险突出物
产品不应有危险突出物。如果存在危险突出物,应采用合适的方式对其加以保护。如,将末端弯曲
或加上保护帽或罩以有效增加可能与皮肤接触的面积。保护帽或罩按5.5.4进行保护件拉力测试,不
应脱落。
4.6.5 孔、间隙及开口
产品应满足以下要求:
a) 产品刚性材料上深度超过10mm的孔、洞及间隙,其直径或间隙按5.5.5测试,小于7mm或
大于或等于12mm;
b) 产品上所有可触及的管状部件的开口应封闭,密封罩或帽按5.5.4进行保护件拉力测试,不
脱落。
4.6.6 活动部件
4.6.6.1 没有驱动机构情况的剪切和挤压点
没有驱动机构影响的情况下,产品的活动部件仅在折叠、打开和关闭的过程中允许存在剪切和挤压
点。活动部件处于完全打开或闭合状态时,部件间的可接触间隙按5.5.5测试,应小于7mm或大于或
等于12mm。
示例:活动部件处于完全打开或闭合状态,如折叠桌、床完全展开使用或抽屉、门已完全关闭。
4.6.6.2 有驱动机构情况的剪切和挤压点
剪切或挤压点由弹簧或者其他能量源驱动,部件间的可触及间隙按5.5.5测试,应始终小于5mm
或大于或等于18mm。
4.6.7 折叠结构锁定装置
可支撑儿童质量或相应质量的产品中的折叠机构、支架或支撑杆应有安全止动或锁定装置以防意
外突然移动或折叠。按5.5.6进行折叠试验,产品不应折叠。
4.6.8 翻板或箱盖
质量大于0.25kg垂直开启的翻板或箱盖,应设置支撑机构。支撑机构应不需要使用者调节就能
保证翻板或箱盖不出现突然下落,即在离完全闭合处的弧行程大于50mm,但距完全闭合处的弧度不
大于60°的任意位置,翻板或箱盖在其自身质量作用下,下落行程不应超过12mm。
应在使用说明中明示支撑机构的安装、调整和维护方法。
示例:自动锁定撑杆或阻尼撑杆等支撑机构。
4.6.9 封闭式家具
当产品有不透气密闭空间,当其封闭的连续空间大于0.03m3,内部尺寸均不小于150mm时,应满
足以下要求之一:
---设单个开口面积为650mm2 且相距至少150mm的两个不受阻碍的通风开口,或设一个将两
个650mm2 开口及之间间隔区域扩展为一体的有等效面积的通风开口。将家具放置在地板
上任意位置,且靠在房间角落的两个相交90°角的垂直面时,通风口保持不受阻碍。通风口可
装上透气性良好的网状或类似部件。
---盖、门及类似装置不配有自动锁定装置,按5.5.8进行关闭件试验,开启力不大于45N。
4.6.10 绳带和绳圈
产品中除用于束缚儿童用的安全带以外,绳带(包括彩带或绑紧用的绳索)应满足以下要求:
a) 在(25±1)N拉力下,自由端至固定端的长度不大于300mm;
b) 若绳带形成绳圈,根据绳圈测试(见5.5.9)时,在45N的作用力下,头型塞规不能完全通过
绳圈;
c) 自由末端不使用立体装饰物。
4.6.11 其他要求
儿童家具产品的其他要求:
a) 除在离地面高度或儿童站立面高度1600mm以上的区域外,产品不应使用玻璃部件;
b) 产品中抽屉、键盘托等推拉件应有防拉脱装置,推拉件防脱装置按5.5.10进行推拉件防脱离
试验,不应失效;
c) 所有高桌台及高度大于600mm的柜类产品,应提供固定产品于建筑物上的连接件或安装其
他防倾翻装置,并在使用说明中明示安装、使用方法。连接件及防倾翻装置若非使用专用工具
应不可被拆卸;
d) 除转椅外,安装有脚轮的产品在正常使用状态下应至少有2个脚轮能被锁定或至少有2个非
脚轮支撑脚;
e) 转椅气动杆不应自动升降或升降不顺,气动杆与其他配件应配合良好。
4.7 甲醛、苯、甲苯、二甲苯、TVOC释放量及其他物质限量要求(基本项目)
4.7.1 产品中甲醛、苯、甲苯、二甲苯、TVOC释放量应符合表5的规定。
4.7.2 产品中其他物质限量应符合表6的规定。
4.8 阻燃性能要求(基本项目)
软体儿童家具产品的阻燃性能应符合GB 17927.1和GB 17927.2的规定。
4.9 力学性能要求(基本项目)
按附录B的规定进行力学性能试验后,应满足以下规定:
a) 零、部件无断裂、豁裂或脱落;
b) 无影响使用功能的松动、磨损或变形;
c) 用手揿压某些应为牢固的部件,无永久性松动,如脱胶;
d) 活动部件(门、抽屉等)开关灵活;
e) 五金件无明显变形、损坏或脱落;
f) 软体家具面料无破损,无断簧,缝边无脱线,铺垫料无破损或移位;
g) 稳定性试验时,产品无倾翻。
4.10 警示标识要求(基本项目)
4.10.1 如果产品需安装,应在使用说明中标示警示语“注意 只允许成人安装,儿童勿近”。
4.10.2 如果产品有折叠或调整装置,应在产品适当位置标示警示语“警告 小心夹伤”。
4.10.3 如果是有升降气动杆的转椅,应在产品适当位置标示警示语“危险 请勿频繁升降玩耍”。
4.10.4 对于封闭家具(见4.6.9),应在通风口附近显著位置标明警示语“通风位置,切勿遮蔽或封堵”。
4.10.5 对于高桌台和高度大于600mm的柜类产品,应在产品显著位置标明警示语“警告 为防止倾
覆,家具必须永久与墙面连接固定”。
4.10.6 以上警示语中“危险”“警告”“注意”等安全警示的字应为不小于四号的黑体字,警示内容的字
应为不小于五号的黑体字。
4.10.7 警示标识经标识耐久性测试(见5.8)后,标识字迹应清晰可辨,不应脱落和卷曲。
4.11 标志(基本项目)
产品应有标志,产品标志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产品名称、型号规格;
b) 执行标准编号;
c) 产品质量等级(合格品)标志;
d) 生产日期;
e) 生产者中文名称和地址。
4.12 使用说明(基本项目)
产品应有使用说明,使用说明的主要内容编制应符合GB/T 5296.6的规定,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内容:
a) 产品适用年龄段,如“3岁~6岁”“3岁及以上”或“7岁及以上”;
b) 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及执行标准编号;
c) 主要原辅材料的名称、特性及使用部位;
d) 有害物质限量的控制指标;
e) 产品安装和调整技术要求,支撑机构(如有)的安装、调整和维护方法;
f) 产品使用方法、注意事项;
g) 产品故障分析和排除、保养方法;
h) 售后服务;
i) 警示标识要求的内容。
5 试验方法
5.1 尺寸及其偏差测定
试件应放置在平板或平整地面上,采用精度不低于1mm的钢直尺或卷尺进行测定。
尺寸偏差为产品实测值与标识值之间的差值。
5.2 形状和位置公差测定
5.2.1 翘曲度
应采用精度不低于0.1mm的翘曲度测定器具。选择翘曲度最严重的板件,将器具放置在板件的
对角线上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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