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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GB/T 44600.2-2024 - 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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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44600.2-2024 249 GB/T 44600.2-2024 <=3 基于IPv4/IPv6的多媒体分发业务 第2部分:互联网电视内容传输平台及终端技术要求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T 44600.2-2024 (GB/T44600.2-2024)
中文名称 基于IPv4/IPv6的多媒体分发业务 第2部分:互联网电视内容传输平台及终端技术要求
英文名称 Multimedia delivery service via IPv4/IPv6 protocol - Part 2: Technical require-ments on OTT TV content transmission platform and terminal devices
行业 国家标准 (推荐)
中标分类 L78
国际标准分类 33.040.40
字数估计 12,159
发布日期 2024-10-26
实施日期 2025-02-01
发布机构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 44600.2-2024 Multimedia delivery service via IPv4/IPv6 protocol - Part 2: Technical require-ments on OTT TV content transmission platform and terminal devices 基于 IPv4/IPv6 的多媒体分发业务 第 2 部分:互联网电视内容传输平及 终端技术要求 Multimedia delivery service via IPv4/IPv6 protocol-Part 2: Technical require﹘ ments on OTT TV content transmission platform and terminal devices ICS  33.040.40 CCS  L 7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2024-10-26发布 2025-02-01实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 布 目次 前言   ···   Ⅲ 引言   ···   Ⅳ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缩略语   ···   2 5     通则   ····   2 6     系统架构   ···   2 7     互联网电视内容传输平台要求   ···   3      7.1     通用要求   ····   3      7.2     用户与计费管理   ····   3      7.3     EPG管理   ····   3      7.4     内容分发网络(CDN)   ···   4 8     终端要求   ···   4      8.1     网络接入   ····   4      8.2     协议支持   ····   4      8.3     应用处理策略   ····   4 9     基本业务流程   ····   5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 定起草。 本文件是 GB/T 44600《基于 IPv4/IPv6的多媒体分发业务》的第 2部分。GB/T 44600已经发布了 以下部分: 第1部分:IPTV内容传输平台及终端技术要求;- 第2部分:互联网电视内容传输平台及终端技术要求。-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通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485)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信息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信息通信研究 院、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通信 标准化协会。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祝谷乔、姜超、郭宁、韩建亭、熊伟成、王超、李明、杨崑、苏畅、陈红良、 魏峥。 引 言 根据《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协议第六版 (IPv6)规模部署和应用工作的通知》,为加快政务应用改 造,拓展行业融合应用,推动 IPv6规模部署和应用创新成果标准化,我国制定了一系列 IPv6应用标 准。其中,GB/T 44600《基于 IPv4/IPv6的多媒体分发业务》是为规范多媒体分发业务的 IPv6部署而 制定的标准,拟由两个部分构成。 第1部分:IPTV内容传输平台及终端技术要求。目的在于为IPTV业务支持IPv4/IPv6双栈技 术,推动IPv6应用水平提升。 第 2部分:互联网电视内容传输平台及终端技术要求。目的在于为互联网电视业务支持 IPv4/IPv6双栈技术,推动IPv6应用水平提升。 基于 IPv4/IPv6 的多媒体分发业务 第 2 部分:互联网电视内容传输平及 终端技术要求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互联网电视的多媒体分发业务支持 IPv4/IPv6双栈的技术要求,包括互联网电视内容 传输平台、终端及基本业务流程等方面的功能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互联网电视内容传输平台和互联网电视终端进行 IPv6演进的升级改造、部署、运行和 维护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 于本文件。 GY/T 342-2021 互联网电视总体技术要求 YD/T 2834-2015 支持 IPv6的域名系统(DNS)安全技术要求 IETF RFC 2463 支持第 6版互联网协议(IPv6)的互联网控制报文协议(ICMPv6)[Internet Control Message Protocol (ICMPv6) for the Internet Protocol Version 6 (IPv6)] IETF RFC 2874 支持 IPv6地址聚合和重编码的 DNS扩展(DNS Extensions to Support IPv6 Ad﹘ dress Aggregation and Renumbering) IETF RFC 3315 支持 IPv6的动态主机配置协议(Dynamic Host Configurat ion Protocol for IPv6) IETF RFC 4862 IPv6无状态地址自动配置(IPv6 Stateless Address Autoconfiguration)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互联网电视 over the top television;OTT TV 基于公共互联网传送视频、音频、图形、文字和数据等,通过电视机、机顶盒等终端接收设备,向 公众提供安全、可靠、可交互和可管理的多媒体视听业务。 [来源:GY/T 342-2021,3.1.1,有修改 ] 3.2 互联网电视终端 OTT TV terminal 具备互联网视听节目播放功能的终端设备。 注:包括但不限于机顶盒、电视机、投影机、显示器等设备。 [来源:GY/T 342-2021,3.1.4,有修改 ]    4 缩略语 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文件。 BRAS:宽带接入服务器(Broadband Remote Access Server) CDN:内容分发网络(Content Delivery Network) DHCP:动态主机配置协议(Dynamic Host Configuration Protocol) DNS:域名系统(Domain Name System) EPG:电子节目指南(Electrical Program Guide) ICMP:互联网控制报文协议(Internet Control Message Protocol) IP:互联网协议(Internet Protocol) IPv4:第四版互联网协议(Internet Protocol version 4) IPv6:第六版互联网协议(Internet Protocol version 6) PPPoE:以太网点对点协议(Point﹘to﹘Point Protocol Over Ethernet) SLAAC:无状态地址自动配置(Stateless address auto configuration) 5 通则 本文件主要从应用层面提出互联网电视的多媒体分发业务支持 IPv4/IPv6双栈的技术要求。通过对 互联网电视终端、互联网电视内容传输平台(指与终端交互提供互联网电视业务的平台子系统的总称) 的功能实体进行技术改造,使互联网电视内容传输平台可兼容仅支持 IPv4的存量互联网电视终端,也可 对接支持 IPv6的终端、支持 IPv4/IPv6双栈或者可通过软件升级支持 IPv4/IPv6的互联网电视终端,提 供互联网电视的多媒体分发业务,为多媒体业务流量从 IPv4向 IPv6的平滑迁移提供指引。 本文件支持 IPv4/IPv6双栈的互联网电视多媒体分发业务除应符合第 6章~第 9章的规定外,还应 符合 GY/T 342-2021的规定。 6 系统架构 图 1为支持 IPv4/IPv6双栈的互联网电视多媒体分发业务的系统逻辑架构。互联网电视终端与互联 网电视内容传输平台之间的接口,主要用于获取互联网电视业务使用所需的资源与服务,实现用户与计 费管理、业务导航、内容分发等功能。互联网电视内容传输平台各子系统和互联网电视终端的功能要求 如下: 用户与计费管理(平台子系统):具备用户认证、内容播放鉴权、订购与计费、用户管理 等功能; a) EPG管理(平台子系统):具备根据用户属性和业务运营要求下发EPG模板、元数据或EPG页 面等内容,提供互联网电视业务展现的功能; b) CDN(平台子系统):具备为视频、音频、图片、Web页面、小文件等多媒体内容提供就近分 发的服务; c) 互联网电视终端:具备接入网络与互联网电视内容传输平台进行交互,提供互联网视听节目播 放等功能。 d) 图 1 系统逻辑架构图 7 互联网电视内容传输平台要求 7.1 通用要求 互联网电视内容传输平台的各子系统应增加对以下功能的支持: 平台硬件和应用软件支持IPv4/IPv6双栈,能接收、解析、处理和发送IPv6报文;a) 支持基于IPv4/IPv6协议进行日志采集、业务数据统计、流量统计等功能;b) 当平台子系统采用域名方式对外提供服务时,平台服务资源的IPv4/IPv6双栈地址由域名服务器 进行配置管理,由DNS服务器基于A和AAAA记录以及用户请求的IP类型将域名解析为相应的 IPv4或IPv6地址,DNS服务的具体要求应符合YD/T 2834-2015的附录A; c) 当平台子系统采用应用重定向方式对外提供服务时,提供与连接终端的IP协议类型相对应的 IPv4或IPv6地址的平台服务资源。 d) 7.2 用户与计费管理 用户与计费管理子系统应增加对于以下功能的支持。 针对互联网电视终端发起的业务访问请求,能基于连接终端的IP协议做出与之相应的用户与计 费管理响应。即当终端采用IPv4连接时,平台以IPv4协议返回用户认证、内容播放鉴权、订购 与计费、用户管理等相关指令;当终端采用IPv6连接时,平台以IPv6协议返回用户认证、内容 播放鉴权、订购与计费、用户管理等相关指令。 a) 针对EPG管理子系统的地址由该子系统下发的情况,能基于连接终端的IP协议向认证成功的终 端下发与之相匹配的EPG管理子系统地址。即当终端采用 IPv4请求用户认证时,平台下发 IPv4的EPG管理子系统地址或其他业务信息;当终端采用IPv6连接时,平台下发IPv6的EPG管理 子系统地址或其他业务信息。 b) 7.3 EPG 管理 EPG管理子系统应增加对于以下功能的支持。 支持对内容播放地址进行IPv4和IPv6地址的配置管理。a) 针对互联网电视终端发起的EPG服务请求,能基于连接终端的IP协议做出与之相应的EPG服务 响应。即当终端采用IPv4连接时,平台以IPv4协议返回EPG模板、元数据或Web页面;当终端采 用IPv6连接时,平台以IPv6协议返回EPG模板、元数据或Web页面。 b) 针对互联网电视终端发起的内容播放请求,能基于连接终端的IP协议返回与之相匹配的内容播 放地址,且播放地址中的防盗链基于连接终端的IP地址及其他信息生成,其中IPv4地址是32位 二进制值,对应4个字节,IPv6地址的128位二进制值,对应16个字节。即当终端采用IPv4连接 c) 时,平台提供IPv4的内容播放地址,其中播放防盗链是基于终端IPv4地址和其他信息生成;当 连接终端采用IPv6连接时,平台提供IPv6的内容播放地址,其中播放防盗链是基于终端IPv6地 址和其他信息生成。 7.4 内容分发网络(CDN) CDN子系统在已有功能基础上,应增加对 IPv4/IPv6双栈功能的支持。针对互联网电视终端发起的 内容播放请求,CDN的调度模块能基于连接终端的 IP协议将用户调度至媒体服务模块,由媒体服务模 块提供与之相应的内容分发服务,支持调度功能的实现采用 DNS调度或应用层重定向调度等方式。即 当终端采用 IPv4连接时,CDN以 IPv4协议提供分发服务;当终端采用 IPv6连接时,CDN以 IPv6协议 提供分发服务。 8 终端要求 8.1 网络接入 互联网电视终端应增加对以下网络接入功能的支持。 IPv4/IPv6双栈模式下,互联网电视终端向公共互联网分别获取IPv4和IPv6地址。a) 针对获取IP时返回的DNS服务器IPv4/IPv6地址,支持将其信息配置进本地域名系统。b) IPv4/IPv6双栈模式下,互联网电视终端优先向DNS服务器请求查询AAAA记录。c) 采用IPv4或IPv6协议时,支持以下3种网络接入方式:d) 静态IP:支持对静态IP地址、网关、DNS服务器等信息的手工配置功能;1) PPPoE/PPPoEv6:支持对账号/密码信息的输入与保存,支持SLAAC获取IPv6地址;2) DHCP/DHCPv6:除标准DHCP/DHCPv6的功能与流程以外,采用IPv4协议时支持Option 60(携带认证信息)与Option 125(携带服务器校验信息),采用IPv6协议时支持Option 16(携带认证信息)与Option 17(携带服务器校验信息),支持对账号/密码信息的输入 与保存。 3) 8.2 协议支持 互联网电视终端应新增对以下 IPv6相关协议的支持: SLAAC,应符合IETF RFC 4862的相关规定;a) PPPoEv6,应符合IETF RFC 5072的相关规定;b) DHCPv6,应符合IETF RFC 3315的相关规定;c) ICMPv6,应符合IETF RFC 2463的相关规定;d) DNSv6,应符合IETF RFC 2874的相关规定。e) 8.3 应用处理策略 对于支持 IPv4/IPv6双栈协议的互联网电视终端,应支持以下策略与功能: 在分别获取到IPv4和IPv6双地址之后,互联网电视应用默认优先通过IPv6地址连接平台获取相 关服务资源; a) 在业务使用过程中,如果出现IPv6协议连接失败的情况,互联网电视应用将按照预定的策略进 行重试(例如每次尝试连接5 s,重试3次),在重试连接失败的情况下,互联网电视应用将改 用IPv4地址连接平台。 b) 9 基本业务流程 互联网电视业务使用的基本流程见图 2。 图 2 业务使用基本流程 各流程要求及说明如下。 家庭网关获取公网地址。a) 互联网电视终端开机,通过家庭网关获取家庭内网地址。对于IPv6终端,获取IPv6地址;对于 IPv4/IPv6双栈终端,分别获取IPv4和IPv6地址。 b) 基于IP连接策略,互联网电视终端连接用户与计费子系统,请求用户认证。对于IPv4/IPv6双栈 终端,优先以IPv6协议连接平台。 c) 用户与计费子系统采用与终端相同的 IP协议,返回用户认证结果。针对EPG管理子系统连 接地址由平台下发的情况,由用户与计费子系统下发与终端 IP地址相对应的EPG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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