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搜索结果: 'GB/T 45292-2025'
| 标准编号 | GB/T 45292-2025 (GB/T45292-2025) | | 中文名称 | 轮胎翻新生产技术条件 | | 英文名称 |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retreaded tyre production | | 行业 | 国家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G41 | | 国际标准分类 | 83.160.01 | | 字数估计 | 6,672 | | 发布日期 | 2025-01-24 | | 实施日期 | 2025-08-01 | | 发布机构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GB/T 45292-2025: 轮胎翻新生产技术条件
ICS 83.160.01
CCSG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轮胎翻新生产技术条件
2025-01-24发布
2025-08-01实施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轮胎轮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9)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策橡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赛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
司、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浦林成山(山东)轮胎有限公司、青岛泰凯英专用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橡
胶工业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中化学装备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高唐兴鲁-奔达可轮胎强化有限公司、江苏
逸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托普轮胎股份有限
公司、福建省正坤橡胶科技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新文、胡建立、彭磊、贾珍、代方文、姜锡洲、王传铸、牟守勇、徐丽红、谭志滨、
田建国、王彩霞、张铃欣、丁振洪、李俊荣、高菊英、郑蕊、李淑环、李苗苗。
轮胎翻新生产技术条件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轮胎翻新产品生产的基本要求、生产规模、组织管理、设备与场地、安全、环保、节能等
技术条件。
本文件适用于充气的轿车轮胎、载重汽车轮胎、工程机械轮胎的翻新。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GB/T 6326 轮胎 术语
GB/T 7037 载重汽车翻新轮胎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2348-200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T 14646 轿车翻新轮胎
GB 15577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T 26732 轮胎翻新工艺
GB/T 45291 工程机械翻新轮胎
3 术语和定义
GB/T 6326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生产技术条件
4.1 轮胎翻新生产基本要求
4.1.1 轮胎翻新生产应按GB/T 26732规定的要求进行。
4.1.2 轮胎翻新产品质量应符合GB/T 7037或GB/T 14646或GB/T 45291的规定。
4.1.3 轮胎翻新应有完整可行的生产技术文件。
4.1.4 不同岗位员工应通过相应的岗位培训。
4.2 生产规模
翻新轮胎企业产能设计应与可翻新轮胎的回收量相适应。
4.3 组织管理
4.3.1 轮胎翻新企业应建立并运行质量管理、环境管理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4.3.2 轮胎翻新企业应有完善、可行的规章管理制度。
4.3.3 轮胎翻新企业应设有质量检验部门和专职检验员。
4.3.4 轮胎翻新企业应建立翻新轮胎管理档案,保存轮胎翻新过程的全部信息记录。相关记录应保存
至少3年。
4.4 设备与场地
4.4.1 设备
4.4.1.1 通则
轮胎翻新企业应具有能够满足轮胎翻新工艺所需的生产设备,且这些设备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
业标准或企业标准,具有合格证明文件(包括引进设备)。
4.4.1.2 主要设备
4.4.1.2.1 选胎
选胎用主要设备如下:
a) 必备设备:轮胎检查机、充压检验机(可在充压打磨机上实施)、电脉冲钉眼检测机;
b) 推荐设备:无损检测设备(包括激光散斑检验机、X光检验机等)。
4.4.1.2.2 打磨
胎面打磨设备有仿形磨胎机、数控磨胎机、轮胎削磨机、软轴打磨机等。
4.4.1.2.3 修补、喷涂胶浆
轮胎修补机、挤胶枪、喷涂胶浆机、喷枪等。
4.4.1.2.4 成型
翻新轮胎贴合机、挤出机、环形预硫化胎面成型机、挤出缠绕成型机等。
4.4.1.2.5 硫化
数控硫化罐、包封套拆装机、两半模翻胎硫化机、活络模翻胎硫化机、曲柄连杆机构硫化机和胎面刻
花机等。
4.4.1.2.6 检验
轮胎检查机、充压检验机(充压检验机为轿车翻新轮胎、载重汽车翻新轮胎必备设备)。有条件
的,可配备无损检验设备(包括激光散斑检验机、X光检验机等)。
4.4.2 场地
4.4.2.1 企业厂区选址应依据当地的经济政策、自然条件、现状特点、厂区近期建设项目及远期发展规
划等。应满足生产、生活、交通运输、安全卫生、环境友好等条件。
4.4.2.2 企厂区面积、生产区域面积应与综合利用加工能力相匹配,废旧轮胎贮存场地应符合回收管理
规范的要求。
4.5 安全
4.5.1 生产设备(特别是硫化罐、胶浆搅拌机、打磨机等)应制定安全操作规程。
4.5.2 生产车间及仓库,应设立明显的安全标志,配备必要的防护器材。危险区域(如设备机械运动
件、高温、高压、易燃、易爆、带电等)应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必要时应采取屏蔽、隔离等措施。
4.5.3 生产企业应对特殊工序(如高温、高压、易燃、易爆等),建立有相应的安全应急预案、措施。
4.6 环保
4.6.1 轮胎翻新企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应符合GB 16297的规定,粉尘危害防控措施应符合GB 15577
的规定。
4.6.2 轮胎翻新企业厂界噪声应符合GB 123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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