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DF] GB/T 50130-2018 - 英文版
| 标准号码 | 美元 | 购买PDF | 工期 | 标准名称(英文版) |
| GB/T 50130-2018 | RFQ | 点击询价 | <=3 | 混凝土升板结构技术标准(不含条文说明) |
| 基本信息 | |
|---|---|
| 标准编号 | GB/T 50130-2018 (GB/T50130-2018) |
| 中文名称 | 混凝土升板结构技术标准(附:条文说明) |
| 英文名称 | Technical standard for concrete lift-slab structures |
| 行业 | 国家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P25 |
| 国际标准分类 | 91.080.40 |
| 字数估计 | 123,168 |
| 发布日期 | 2018-07-10 |
| 实施日期 | 2018-12-01 |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J 130-1990 |
| 引用标准 | GB 50009; GB 50010; GB 50011; GB 50017; GB 50204; GB 50205; GB 50223; GB 50628; GB 50666; GB 50755; GB 50936; GB/T 5224; GB/T 14370; JGJ 1; JGJ 3; JGJ 79; JGJ 92; JGJ 140; JGJ/T 268; JGJ 297; JGJ 355; JG/T 398; JG/T 408 |
| 标准依据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第145号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 范围 | 本标准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不超过8度的建筑工程中混凝土升板结构的设计、施工及验收。 |
GB/T 50130-2018: 混凝土升板结构技术标准(不含条文说明)
GB/T 50130-2018 英文名称: Technical standard for concrete lift-slab structures
1 总 则
1.0.1 为在混凝土升板结构的设计、施工及验收中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不超过8度的建筑工程中混凝土升板结构的设计、施工及验收。
1.0.3 混凝土升板结构的设计、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 语
2.1.1 升板结构 lift-slab structure
由安装在结构柱上的提升系统将在施工现场叠层预制的楼盖结构依次提升到设计标高位置,并通过后连接节点与竖向、水平结构构件连接而形成整体的结构体系,包括板柱结构、板柱-支撑结构、板柱-剪力墙结构。
2.1.2 板柱结构 slab-column structure
由水平构件为板和竖向构件为柱所组成的结构体系,楼板可采用平板、空心板或密肋板,板柱节点可设置柱帽。
2.1.3 板柱-支撑结构 slab-column-brace structure
由无梁楼板和柱组成的板柱框架与支撑组成的升板结构体系,支撑可采用普通钢支撑或屈曲约束支撑。
2.1.4 板柱-剪力墙结构 slab-column-shear wall structure
由无梁楼板和柱组成的板柱框架与剪力墙共同组成的升板结构体系。
2.1.5 预制构件 precast component
在工厂或施工现场预先制作的构件。
2.1.6 群柱稳定性 stability of grouped columns
升板结构在提升阶段,群柱在荷载作用下保持原有状态而不发生整体屈曲或失稳破坏的能力。
2.1.7 楼盖提升 floor lifting
在施工现场预制的楼盖由提升系统提升到设计标高的过程,可采用单板提升法或叠层提升法。
2.1.8 提升单元 lifting unit
楼盖在制作时事先划分的独立结构单元,应满足楼盖提升系统的提升能力及单元内群柱稳定性要求。
2.1.9 提升系统 lifting system
用于提升楼盖的设备系统,由动力系统、吊杆或吊索、支承系统等组成。
2.1.10 提升力 lift force
楼盖提升过程中吊杆或吊索所承担的最大荷载。
2.1.11 同步提升 synchronous lift
楼盖提升过程中,各提升点的提升速度一致或提升差异在控制范围以内。
2.2 符 号
2.2.1 材料性能
Ec——混凝土弹性模量;
fc——混凝土轴心抗压强度设计值;
ft——混凝土轴心抗拉强度设计值;
fy——钢材或普通钢筋抗拉强度设计值。
2.2.2 作用、作用效应及承载力
M——弯矩设计值;
Mm、Ms——格梁板楼盖中主、次梁弯矩设计值;
S——作用组合的效应设计值;
R——结构构件承载力设计值;
V——剪力设计值;
w——提升单元内全部柱所受均布风荷载设计值。
2.2.3 几何参数
Abq——屈曲约束支撑截面面积;
Abr——普通钢支撑截面面积;
bce——柱帽在弯矩方向的宽度;
Im、Is——格梁板楼盖中主、次梁的截面惯性矩:
l0——等代悬臂柱的计算长度;
lx、ly——x、y向的楼盖计算跨度;
ut——齿槽外口周边长度。
2.2.4 计算系数及其他
αw——基本周期考虑非承重墙影响的折减系数;
βi——搁置折算系数;
γ0——结构重要性系数;
γ1——提升折算系数;
γCQ——施工活荷载作用分项系数;
γG——板自重作用分项系数;
γl——提升差异作用分项系数;
γRE——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
λ——支撑的长细比;
η——偏心距增大系数;
ηL——荷载效应放大系数。
3 基本规定
3.1 材 料
3.1.1 混凝土升板结构中,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构件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C40。
3.1.2 混凝土升板结构中,纵向普通钢筋宜采用HRB400、HRB500钢筋;箍筋可采用HRB400、HRB335、HPB300钢筋;预应力筋宜采用预应力钢绞线;当采用钢柱或钢管混凝土柱时,钢材宜采用Q345或以上等级钢材。
3.1.3 混凝土、钢筋和钢材的力学性能指标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和《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的规定。
3.1.4 升板结构的维护墙体宜采用轻质材料。
3.2 结构布置
3.2.1 升板结构中,柱可设计为钢筋混凝土柱、钢管混凝土柱或钢柱,楼盖可根据柱网尺寸、荷载大小、刚度需求、楼板开洞状况及施工条件等设计为钢筋混凝土或预应力混凝土平板、密肋板、空心板或格梁板。
3.2.2 升板结构的整体布置应保证结构在施工过程中的稳定性。建筑物中的钢筋混凝土井筒等可作为抗侧力结构。
3.2.3 升板结构宜采用不设防震缝的结构方案。当需要设置时,防震缝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板柱结构中防震缝宽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关于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的相关规定;
2 板柱-剪力墙结构和板柱-支撑结构中防震缝宽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关于框架-剪力墙结构的相关规定。
3.2.4 升板结构楼盖中伸缩缝的最大间距不宜超过75m。当采取可靠措施后,伸缩缝的最大间距可适当增加。
3.2.5 板柱结构的平面柱网结构布置宜均匀、对称。
3.2.6 板柱-支撑结构中,支撑宜沿建筑物的两个主轴方向布置;支撑间距不宜超过楼盖宽度的2倍;支撑宜上、下连续布置,当不能连续布置时,宜在邻跨布置。
3.2.7 板柱-剪力墙结构中,剪力墙应沿建筑物的两个主轴方向均匀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剪力墙的间距不宜超过楼盖宽度的3倍,宜沿竖向贯通布置;
2 应避免楼板开洞对水平力传递的影响,当位于剪力墙之间的楼板有较大开洞时,应计入楼盖平面内变形的影响;
3 应形成双向抗侧力体系;
4 宜避免结构刚度偏心;
5 剪力墙的基础应有良好的整体性和抗转动能力。
3.3 结构设计
3.3.1 升板结构应按提升与使用两个阶段进行设计。结构的截面尺寸、配筋宜由使用阶段的内力控制。提升阶段的提升程序及板柱节点的连接固定措施应结合施工工艺合理确定。
3.3.2 在升板结构中采用预应力混凝土楼盖时,其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无粘结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92和《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抗震技术规程》JGJ 140的有关规定。
3.3.3 直接承受动力荷载并需进行疲劳验算的混凝土升板结构,应经专门研究。
3.3.4 升板结构的承载力应采用下列设计表达式进行验算:
持久、短暂设计状况 γ0S≤R (3.3.4-1)
地震设计状况 S≤R/γRE (3.3.4-2)
式中:γ0——结构重要性系数,对安全等级为一级、二级和三级的结构构件,应分别取不小于1.1、1.0和0.9;
S——作用组合的效应设计值:对持久设计状况和短暂设计状况应按作用的基本组合计算;对地震设计状况应按作用的地震组合计算;
R——结构构件承载力设计值;
γRE——结构构件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取用。当仅计算竖向地震作用时,各类结构构件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均应采用1.0。
3.3.5 提升阶段板的内力设计值Sl,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SBk——板自重荷载效应标准值;
SCQk——施工荷载效应标准值;计算时,施工荷载可按本标准第3.3.7条的规定取值;
SLk——提升差异作用效应标准值,按本标准第4.2.4条规定计算;
γG——板自重荷载的分项系数,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取用;
γCQ——施工荷载的分项系数,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取用;
γl——提升差异作用的分项系数,一般情况下取1.25;
K——动力系数,应取1.2。
3.3.6 使用阶段荷载基本组合的效应设计值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S——作用组合的效应设计值;
SBk——楼板自重荷载效应标准值;
SSk——楼板自重外的永久荷载效应标准值;
SQk——楼面活荷载效应标准值;
SGE——重力荷载代表值的效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取用;
Swk——风荷载效应标准值;
SEhk——水平地震作用效应标准值;
SEvk——竖向地震作用效应标准值;
γG——永久荷载分项系数,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取用;
γQ——活荷载分项系数,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取用;
γw——风荷载的分项系数,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取用;
γL——活荷载考虑结构设计使用年限的调整系数,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取用;
γEh——水平地震作用分项系数,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取用;
γEv——竖向地震作用分项系数,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取用;
ψQ——活荷载组合值系数,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取用;
ψw——风荷载组合值系数,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取用。
3.3.7 升板结构承受的荷载和地震作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荷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有关规定确定;
2 地震作用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有关规定确定;
3 楼板上的施工荷载宜取0.5kN/m2,顶层板施工荷载不宜大于1.5kN/m2,当采用升提或升滑施工时可取2.5kN/m2;有堆砖荷载时,堆砖荷载值不宜大于0.5kN/m2。
3.3.8 按本标准设计的混凝土升板结构房屋的适用高度不应超过表3.3.8的规定。
表3.3.8 混凝土升板结构的最大适用高度(m)
3.3.9 有抗震设防要求的混凝土升板结构,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的规定确定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及抗震设防标准。
3.3.10 混凝土升板结构抗震设计时,应根据设防烈度、结构类型和房屋高度采用不同的抗震等级,并应符合相应的计算和构造规定。构件的抗震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丙类建筑的抗震等级应按本地区的设防烈度由表3.3.10确定,乙、丁类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调整烈度后,按表3.3.10确定抗震等级;
2 抗震设防烈度为6、7、8度时,钢柱的抗震等级应分别按四级、三级、二级采用,钢管混凝土柱的抗震等级应分别按三级、二级、一级采用;
3 确定与支撑相连柱的抗震措施时,应按本条第1、2款的规定提高一个抗震等级确定。
表3.3.10 混凝土升板结构的抗震等级
3.3.11 结构在多遇地震或风荷载作用下,楼层内最大弹性层间位移角宜符合表3.3.11的规定。
表3.3.11 弹性层间位移角限值
3.3.12 罕遇地震作用下,结构楼层最大弹塑性层间位移角宜符合表3.3.12的规定。
表3.3.12 楼层弹塑性层间位移角限值
3.3.13 升板结构中的预埋件和连接件等外露金属件应按不同环境类别进行封堵或防腐、防火处理,并应符合耐久性设计的有关规定。采用钢柱或钢管混凝土柱时,钢结构的防火处理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和《钢管混凝土结构技术规范》GB 50936的规定。
3.3.14 在设计使用期限内,未经技术鉴定或设计许可,不得改变混凝土升板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
3.4 施工要求
3.4.1 升板结构施工时,应根据设备提升能力及设计要求划分提升单元。单元的提升与连接固定方案应经设计单位认可。
3.4.2 电梯井筒、楼梯间剪力墙作为楼板提升过程的抗侧力结构时,宜先行施工。
3.4.3 升板结构的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666及《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755的有关规定。
3.4.4 升板结构施工中,楼盖的提升施工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施工方案应经技术论证。
4 结构计算
4.1 一般规定
4.1.1 对提升阶段和使用阶段的升板结构分别进行计算时,计算模型可采用等代框架模型、等代梁模型或有限元模型。
4.1.2 板柱-剪力墙结构和板柱-支撑结构计算分析时,应分别考虑剪力墙和支撑施工顺序的影响。
4.1.3 升板结构中,楼盖受力复杂区域宜按有限元应力分析结果校核配筋设计。
4.2 提升阶段
Ⅰ 竖向荷载效应计算
4.2.1 提升阶段,板的自重和施工荷载效应可采用等代梁法计算。采用等代梁法计算板的纵横两个方向的弯矩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等代梁的计算跨度应取柱中心线之间的距离,计算宽度应取垂直于计算跨度方向的两相邻区格板中心线之间的距离(图4.2.1)。
2 短期荷载作用下,等代梁的刚度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Ec——混凝土弹性模量(N/mm2);
Ib——等代梁的截面惯性矩(mm4)。对平板,Ib可取为,bx、by为等代梁的计算宽度,hs为平板的厚度;对密肋板,Ib可取为计算宽度范围内所
图4.2.1 板带划分及等代梁
1-柱上板带;2-跨中板带
有肋按T形截面计算的惯性矩之和;对空心板,Ib可取为计算宽度范围内所有肋按工形截面计算的惯性矩之和;对格梁板,Ib可取为柱轴线两侧板中心线范围内的T形截面主梁惯性矩与次梁惯性矩之和;密肋板与空心板肋的翼缘计算宽度和格梁板主梁及次梁的翼缘计算宽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相关规定。
4.2.2 平板和空心板的等代梁弯矩设计值,可按表4.2.2的比例分配给柱上板带和跨中板带,在总弯矩不变的条件下,也可将柱上板带负弯矩的10%分配给跨中板带。
表4.2.2 平板与空心板柱上板带和跨中板带弯矩分配比例
注:本表为无悬臂板的弯矩分配经验系数。
4.2.3 两个方向主次梁相互垂直且相邻主梁间仅布置两根次梁的格梁板,其等代梁弯矩设计值应分别按下列公式分配给主次梁;其他情况的格梁板可按交叉梁结构计算。
式中:M——格梁板的等代梁弯矩设计值(N·mm);
Mm、Ms——分别为格梁板的主、次梁弯矩设计值(N·mm);
Im、Is——分别为格梁板的主、次梁的截面惯性矩(mm4);
Ec——混凝土弹性模量(N/mm2);
α——弯矩分配时次梁有效刚度系数,可按表4.2.3取用。
表4.2.3 弯矩分配时次梁有效刚度系数α
4.2.4 采用等代梁法计算内力时,提升差异内力应为分别计算仅由任一支座提升差异10mm产生的内力。
4.2.5 提升阶段的平板自重和施工荷载效应也可采用楼板单元进行有限元计算,板与柱应采用铰接连接。
Ⅱ 稳定性验算
4.2.6 升板结构可采用单板逐层提升或叠层提升施工工艺,应由设计单位与施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共同研究确定。
4.2.7 在提升阶段,升板结构可按铰接排架模型简化为等代悬臂柱验算提升单元内群柱的稳定性,也可通过计算机仿真按铰接排架模型分析群柱稳定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对各个提升单元按实际的提升程序对搁置状态和正在提升状态分别进行群柱稳定性验算;
2 应验算底层板固定及相邻的前一个提升步的群柱稳定性;
3 当采用上承式承重销搁置板时,每层板应用楔块楔紧,未楔紧时应按受荷最大的单柱进行稳定性验算;
4 按等代悬臂柱计算时,其惯性矩应为该提升单元内所有单柱惯性矩的总和,并应承担单元内的全部荷载。
4.2.8 在提升阶段,升板结构的风荷载标准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规定的10年一遇基本风压进行计算。当该提升单元有外墙体时,在顶层板以上应采用各柱风荷载的总和,在顶层板以下应采用墙和柱实际所受的风荷载。
4.2.9 一个提升单元内的柱可按等代悬臂柱在两个主轴方向分别进行群柱稳定性验算。群柱稳定性应由等代悬臂柱偏心距增大系数η验算确定,当η小于0或大于3时,应改变提升工艺,也可增大柱截面尺寸或改变结构布置。偏心距增大系数η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η——偏心距增大系数;
γF——折算荷载修正系数,宜取1.10;
l0——等代悬臂柱的计算长度(mm),应按本标准第4.2.12条的规定确定;
Fc——等代悬臂柱总的折算竖向荷载(N),应按本标准第4.2.13条的规定计算;
αs——升板结构柱在提升阶段实际工作状态的系数,应按表4.2.9取值;
EI——提升单元内等代悬臂柱的柱底截面抗弯刚度总和(N·mm2),应按本标准第4.2.10条的规定取值;
ξ——变刚度等代悬臂柱的截面刚度修正系数,应按本标准第4.2.11条的规定取值。
表4.2.9 柱实际工作状态系数αs
注:e0为偏心距,取等代悬臂柱按本标准公式(4.2.14)计算的柱底最大弯矩值与柱底以上的板、柱、提升机等重力荷载设计值及其他荷载设计值总和的比值;hc为柱截面高度。
4.2.10 计算提升单元内等代悬臂柱的柱底截面抗弯刚度总和EI时,提升单元内等代悬臂柱在不同计算方向的截面抗弯刚度取值应与计算方向一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式中:Eci——第i根柱的柱底混凝土弹性模量;
Eai——第i根柱的钢管弹性模量;
Ici——第i根柱的柱底混凝土截面惯性矩;
Iai——第i根柱的钢管截面惯性矩。
4.2.11 变刚度等代悬臂柱的截面刚度修正系数ξ的取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等截面预制柱时,ξ应取为1.0;
2 当采用单阶线性变截面柱时,ξ可按本标准表A.0.1采用;
3 当采用升提或升滑法的柱时,ξ可按本标准表A.0.2采用。
4.2.12 提升阶段柱的计算长度l0取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柱的计算长度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Hnl——承重销底距柱底的高度。验算搁置状态时,取最高一层永久或临时搁置板处的承重销底距柱底的高度(图4.2.12-1);验算正在提升的状态时,取提升机处的承重销底距柱底的高度(图4.2.12-2);柱底应取混凝土地坪面,当地坪不是现浇混凝土时,应取柱杯口面。
图4.2.12-1 搁置状态时柱的计算简图
图4.2.12-2 正在提升状态时柱的计算简图
2 当下面一层或数层的板已就位且板柱节点已形成可靠的刚接时,柱底可取最高刚接层的层高一半处(图4.2.12-3、图4.2.12-4),其计算长度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H′nl——柱底以上的悬臂柱高度,其竖向荷载、风荷载及验算截面均以相应的柱底计算。当后浇柱帽的强度达到10MPa时,柱底位置取在该层层高的一半处;当有柱帽节点,但未浇筑柱帽前把全部柱与板进行符合无柱帽节点要求的可靠焊接时,柱底位置取在该层层高的处。
图4.2.12-3 一层或数层节点刚接后搁置状态时柱的计算简图
图4.2.12-4 一层或数层节点刚接后正在提升状态时柱的计算简图
3 当一个提升单元对称布置的内筒体,或在两个方向均有在施工阶段可起剪力墙作用的墙体且其间距不大于横向尺寸的三倍,并在提升和搁置状态均至少有一层楼板与其可靠连接时,柱计算长度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μ——计算长度系数。其值与筒体或剪力墙的刚度及连接位置有关,可按本标准附录B取用。
4.2.13 验算搁置状态的群柱稳定性时,折算竖向荷载Fc应按公式(4.2.13-1)计算;当验算一层板或叠层板正在提升而其他各层处于搁置状态的群柱稳定性时,竖向折算荷载Fc应按公式(4.2.13-2)计算。
式中:n——层数;
G0i——永久或临时搁置的第i层板所受的重力荷载设计值和按实际情况采用的其他荷载设计值(kN);屋面施工荷载标准值,对预制柱升板取0.5kN/m2,升提、升滑法取1.5kN/m2,楼面施工荷载在一般情况下可不计入;
G0c——折算的柱重力总和(kN);
G01——正在提升的一层板(或叠层提升的数层板)所受的总重力及按实际情况采用的其他荷载(kN);荷载取值与G0i相同,不乘动力系数;
G0——提升单元内直接放在每个柱上的提升机等设备的重力荷载设计值总和(kN);
βi——搁置折算系数,当柱无侧向支承时,可按表4.2.13-1采用;
γ1——提升折算系数,可按表4.2.13-2采用;
γ0——柱重力折算系数;柱无侧向支承时取0.315,柱与内竖筒或剪力墙有连接时取0.385;
g01——提升单元内所有单柱单位长度的重力荷载设计值总和(kN);
Hc——柱底截面以上的柱全高(m)。
表4.2.13-1 搁置折算系数βi值
注:Hil为第i层板永久或临时搁置处的高度。
表4.2.13-2 提升折算系数γ1值
注:H1为验算提升状态时被正在提升的一层板或叠层提升的数层板的高度。
4.2.14 升板结构柱由本标准第4.2.8条确定的风荷载以及柱竖向偏差所产生的柱底最大弯矩M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Wi——第i层板处所受的集中风荷载设计值的总和(kN),包括该层板上墙体、堆砖所受的风荷载;
w——提升单元内全部柱所受均布风荷载设计值(kN/m),当柱较高时尚应考虑风荷载沿高度的变化;
G0i、Hil——分别按本标准第4.2.13条采用,当验算正在提升的状态时,应取本标准第4.2.13条规定的G01与Hnl。
4.2.15 升滑、升提施工的钢管混凝土柱的钢骨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验算单柱的承载力和稳定性。钢骨架的柱高可取为δHnl,计算长度可取为3δHnl。当钢管混凝土柱与预制钢筋混凝土柱连接时,钢骨架柱计算长度可取2.5δHnl~3δHnl,当计算长度大于2Hnl时取2Hnl。停歇孔处以外的缀材可采用钢筋缀条。
4.2.16 采用计算机仿真分析升板结构提升阶段提升单元群柱的稳定性时,楼板与柱之间应采用铰接连接。
4.3 使用阶段
Ⅰ 竖向荷载效应计算
4.3.1 常用矩形柱网平板、密肋板、空心板和格梁板的内力可按本节规定的简化方法计算;对柱网较特殊的板、受集中荷载及开孔的板,应采用有限元等方法作专门分析计算。当密肋板和空心板的肋间距、高度、宽度及面板和底板厚度符合本标准第5.2.3条的构造要求时,其内力可分别采用T形和工形截面特征值按平板分析计算。
4.3.2 当竖向荷载作用下的平板、密肋板和空心板采用本标准第4.3.3条的经验系数法计算使用阶段板的内力时,应符合下列规定;不符合时,应按本标准第4.3.4条的规定计算。
1 活荷载为均布荷载,且不应大于恒荷载的2倍;
2 在使用阶段每个方向至少应有三个连续跨;
3 任一区格内的长边和短边之比不应大于1.5;
4 在同一方向上的最大跨度与最小跨度之比不应大于1.2。
4.3.3 采用经验系数法计算时,应分别按公式(4.3.3-1)和公式(4.3.3-2)计算垂直分布荷载在纵横两个方向产生的板的总弯矩设计值,并应按表4.3.3的规定确定柱上板带和跨中板带的弯矩设计值。在总弯矩值不变的条件下,也可将柱上板带负弯矩的10%分配给跨中板带。
式中:bce——柱帽在弯矩方向的宽度(m),无柱帽时取为0;
q——垂直分布荷载设计值(kN/m2);
Mx、My——分别为x、y向的总弯矩设计值(kN·m);
bx、by——分别为x、y向的楼板计算宽度(m);
lx、ly——分别为x、y向的楼板计算跨度(m)。
表4.3.3 柱上板带和跨中板带弯矩值
注:本表为无悬臂板的经验值。
4.3.4 平板、密肋板、空心板以及格梁板采用等代框架法计算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竖向荷载作用下等代框架梁的计算宽度,可取垂直于计算跨度方向两个相邻区格板中心线之间的距离(图4.3.4)。
图4.3.4 平板、密肋板、空心板及格梁板的等代框架
1-板格l2中心线;2-边板中心线;3-板边;4-中间等代框架;5-边等代框架
2 平板与空心板的等代框架梁、柱以及格梁板的等代框架柱的线刚度,可按现行行业标准《无粘结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92的规定计算。格梁板的等代框架梁可不考虑柱帽的作用,梁刚度可按本标准第4.2.1条规定计算。
3 宜考虑活荷载的不利组合。
4.3.5 由等代框架法计算的弯矩,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分配:
1 当平板、空心板与密肋板的任一区格长边与短边之比不大于2时,可按本标准表4.2.2比例分配给柱上板带和跨中板带。对有柱帽的等代框架,其支座负弯矩可取刚域边缘处的弯矩值(图4.3.5)。
2 格梁板的等代框架梁弯矩,可分别按本标准公式(4.2.3-1)和公式(4.2.3-2)分配给主梁及次梁。
3 等代框架梁端部刚域长度可按本标准附录C取用。
图4.3.5 有柱帽等代框架梁在竖向荷载作用下支座弯矩取值
br-刚域区
4.3.6 平板采用有限元法计算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板单元与柱单元应采用刚性连接,有柱帽时板单元与柱帽单元应采用刚性连接。
2 板柱-剪力墙结构中,应计入剪力墙承担竖向荷载。
3 楼板弯矩应取柱边缘值,有柱帽时可取柱帽刚域边缘值。
Ⅱ 侧向作用效应计算
4.3.7 在风荷载作用下,升板结构应沿两个主轴方向分别进行计算。
4.3.8 结构的地震作用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至少在建筑结构的两个主轴方向分别计算水平地震作用,各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应由该方向抗侧力构件承担。
2 有斜交抗侧力构件的结构,当相交角度大于15°时,应分别计算各抗侧力构件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
3 质量和刚度分布明显不对称时,应计入双向地震作用下的扭转影响。
4 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且跨度大于9m时,应计算竖向地震作用。
4.3.9 结构抗侧力构件内力和位移计算时,可采用楼板在其平面内刚性的假定;当楼板开洞较大、长宽比较大或平面特别不规则时,宜按弹性楼板计算。
4.3.10 结构的地震作用效应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度不超过24m,且高度与宽度之比不大于4,体型比较规则,质量和刚度沿高度分布比较均匀的结构,在水平地震作用下,可采用底部剪力法等简化方法。结构总水平地震作用、底部剪力标准值及各质点的水平地震作用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有关规定计算,其中基本周期可按本标准第4.3.11条计算。
2 其他结构应采用振型分解反应谱法。
4.3.11 升板结构的基本周期可按下列公式近似计算:
1 结构总跨数等于或小于3跨的板柱结构
2 结构总跨数等于或小于3跨的板柱-剪力墙结构
3 结构总跨数大于3跨的板柱结构
4 结构总跨数大于3跨的板柱-剪力墙结构
式中:αw——基本周期考虑非承重墙影响的折减系数,对板柱结构,一般情况下取0.7~0.8,非承重墙较多时取0.5~0.6;对板柱-剪力墙或板柱-壁式框架结构取0.9;
αG——计算自振周期所用的建筑物总重力G与板柱结构总重力Gf之比;
G——计算自振周期所用的建筑物总重力(kN);
Gf——板柱结构总重力(kN);
H——升板结构的总高度(m);
B——升板结构的总宽度(m);
Kw——总剪力墙顶点的水平刚度。
4.3.12 不规则结构宜采用时程分析法进行多遇地震下的补充计算,计算方法和要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中的有关规定采用。
4.3.13 结构应进行多遇地震和风荷载下结构变形验算,楼层最大弹性层间位移角应符合本标准表3.3.11的规定;设防烈度8度时的板柱结构以及高度大于15m的板柱-抗震墙和板柱-支撑结构,应进行罕遇地震下结构的变形验算,验算时可采用静力弹塑性方法或弹塑性时程分析方法,楼层最大弹塑性层间位移角应符合本标准表3.3.12的规定。
4.3.14 板柱结构可采用等代框架法计算侧向荷载作用下的内力和位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等代框架梁的计算宽度,宜取下列公式计算结果的较小值:
式中:by——y向等代框架梁的计算宽度(mm);
lx、ly——等代框架梁在纵横两个方向的计算跨度(mm);
bce——柱帽的宽度(mm)。
2 有后浇柱帽时,梁、柱的等效刚度及等代框架计算模型可按现行行业标准《无粘结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92的有关规定取用。
4.3.15 采用有限元法计算侧向荷载作用下的内力和位移时,除应符合本标准第4.3.9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柱帽时,柱应计入柱帽;
2 板与柱应采用刚性连接,有柱帽时板与柱帽单元应采用刚性连接。
4.3.16 板柱-剪力墙结构抗震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房屋高度大于12m时,剪力墙应承担结构的全部地震作用;房屋高度不大于12m时,剪力墙宜承担结构的全部地震作用。
2 各层柱应能承担不少于20%的本层地震剪力。
4.3.17 混凝土板柱-支撑结构抗震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房屋高度大于12m时或房屋层数超过3层时,支撑按刚度分配的地震剪力不应小于本楼层地震剪力的50%;房屋高度不大于12m时且房屋层数不超过3层时,支撑按刚度分配的地震剪力不应小于本楼层地震剪力的30%。
2 采用普通钢支撑时,混凝土板柱结构承担的地震作用,应按板柱结构和板柱-支撑结构两种模型计算,配筋应取二者较大值。
3 结构阻尼比可按混凝土构件和钢支撑部分在结构总变形能所占的比例计算,且不应大于0.045。
4.3.18 采用钢柱的板柱-支撑结构抗震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房屋高度大于12m时或房屋层数超过3层时,支撑按刚度分配的地震剪力不应小于楼层地震剪力的60%;房屋高度不大于12m时或房屋层数不超过3层时,支撑按刚度分配的地震剪力不应小于楼层地震剪力的40%。
2 采用普通钢支撑时,应按板柱结构和板柱-支撑结构两种模型计算,并应按二者较大值验算承载力。
3 结构阻尼比宜取0.03。
4.3.19 由水平荷载产生的内力,应组合到柱上板带或格梁板的主梁上。有柱帽的平板、密肋板和空心板,其支座负弯矩可取梁刚域边缘处的值(图4.3.19)。
图4.3.19 有柱帽等代框架梁在水平荷载作用下支座弯矩取值
5 结构设计
5.1 一般规定
5.1.1 混凝土升板结构中,应根据建筑物的功能要求及环境条件确定构件的裂缝控制等级,并应根据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和《无粘结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92的规定分别进行正常使用阶段和施工阶段抗裂验算。
5.1.2 用于固定连接的预埋件与吊装预埋件、临时支撑用预埋件不宜兼用;当兼用时,应同时满足正常使用阶段和施工阶段各种设计工况要求。预埋件的验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666和《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755等的有关规定。
5.1.3 升板结构中,楼梯宜采用一端铰接、一端滑动的连接方式。
5.2 板设计
5.2.1 钢筋混凝土平板的厚度不宜小于柱网长边尺寸的1/35;钢筋混凝土空心板的厚度,不宜小于柱网长边尺寸的1/30;密肋板的肋高不宜小于柱网长边尺寸的1/25;钢筋混凝土格梁板梁高不宜小于柱网长边尺寸的1/20。预应力混凝土板的厚度和梁的高度可适当减小。
5.2.2 临时划分的提升单元之间,板可预留宽度为1/4~1/3板跨的后浇混凝土板带,连接钢筋应加强。
5.2.3 空心板的肋净距不宜大于800mm,肋宽不宜小于80mm,肋高不宜大于肋宽的3倍。密肋板的面板和底板的厚度均不宜小于50mm。
5.2.4 板内配筋应取提升与正常使用两个阶段计算所得的较大值进行设计。
5.2.5 板内配筋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平板或空心板应分别按两个方向的柱上板带和跨中板带配置;
2 格梁板应分别按两个方向的主梁及次梁配筋,支承于格梁上的板应按连续板计算内力与配筋;
3 计算柱帽处的负弯矩钢筋时,不宜考虑后浇柱帽的高度。
5.2.6 密肋板与空心板在柱帽区应做成实心板。空心板的配筋宜符合下列规定:
1 空心板纵向受力钢筋的配置长度宜符合平板纵向受力钢筋的规定;
2 空心板面板应配置双向钢筋网,其直径不应小于6mm,间距不应大于200mm;
3 在肋中配有负弯矩钢筋的范围内,宜配置构造用的封闭箍筋。箍筋直径不应小于6mm,间距不应大于肋高,且不应大于250mm。
5.2.7 平板边缘上、下应各设置一根直径不小于16mm的通长钢筋,也可利用原有配筋拉通;空心板的边肋上下应各设置至少两根直径不小于16mm的通长钢筋,并应按本标准第5.2.6条的规定配置封闭箍筋。
5.2.8 板面有集中荷载时,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将集中荷载折算为均布荷载设计楼板配筋。当楼板上某区格内的集中荷载设计值不大于该区格内均布活荷载设计值总量的10%时,也可按下式计算折算均布活荷载:
式中:qt——某区格内的折算均布活荷载设计值(kN/m2);
F——某区格内的集中荷载设计值(kN);
A——某区格内的面积(m2);
q——某区格内的均布活荷载设计值(kN/m2)。
5.2.9 平板和空心板需开孔时,其配筋应按开孔板的内力设计值计算确定。当符合下列规定时,可仅在板孔周边补足被孔洞截断的钢筋:
1 在两个方向的跨中板带公共区内,孔的边长不应大于孔洞所在区格短边尺寸的40%;
2 在两个方向的柱上板带公共区内,孔的边长不应大于孔洞所在区格的短边尺寸的1/20,且柱帽区不得开孔;
3 在一个方向的跨中板带和另一个方向的柱上板带公共区内,孔的边长不应大于孔洞所在区格的短边尺寸的1/8;
4 孔洞间的净距,不应小于孔的最大尺寸的三倍;孔洞边长大于1m或截断现浇空心板的肋时,应在孔的周边增加圈梁或型钢。
5.2.10 平板楼盖应进行板柱节点的受冲切承载力验算。当需要配置抗冲切钢筋时,宜配置抗冲切栓钉,配置抗冲切栓钉后平板的受冲切承载力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无粘结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92的有关规定进行验算。
5.3 柱设计
Ⅰ 一般规定
5.3.1 升板结构柱宜采用预制钢筋混凝土柱、钢柱或钢管混凝土柱,也可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柱。
5.3.2 钢筋混凝土柱的截面较小边长或直径不宜小于500mm;钢柱或钢管混凝土柱的截面较小边长或直径不宜小于400mm,壁厚不宜小于8mm。
5.3.3 柱截面承载力计算和构造设计,除应符合本节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钢管混凝土结构技术规范》GB 50936的规定。
5.3.4 升板结构柱应分别按提升阶段和使用阶段进行验算,对预制柱尚应进行吊装阶段的验算。
5.3.5 升板结构柱采用拼接柱时,接缝应设置在柱受力较小的部位。对预制混凝土柱,接缝宜避开柱端箍筋加密区;对钢柱或钢管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