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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GB/T 50507-2019 - 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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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50507-2019 1099 GB/T 50507-2019 <=8 铁路罐车清洗设施设计标准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T 50507-2019 (GB/T50507-2019)
中文名称 铁路罐车清洗设施设计标准
英文名称 Code for design of railway tank wagon cleaning facilities
行业 国家标准 (推荐)
中标分类 P65
国际标准分类 93.100
字数估计 55,581
发布日期 2019
实施日期 2020-04-01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GB/T 50507-2019: 铁路罐车清洗设施设计标准 GB/T 50507-2019 英文名称: Code for design of railway tank wagon cleaning facilities 1 总则 1.0.1 为保障铁路罐车清洗作业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提高作业效率,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石油化工可燃液体产品铁路罐车清洗设施的工程设计。 1.0.3 铁路罐车清洗设施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铁路罐车 tank car 用于装运石油化工可燃液体产品的横卧圆筒形铁路专用车辆。 2.0.2 铁路罐车清洗设施 tank car cleaning facilities 专为铁路罐车内部清洗作业而配置的洗罐台、泵房(棚)、清洗介质和清洗机械设备等设施的总称,简称洗罐站。 2.0.3 独立洗罐站 independent tank car cleaning station 距企业较远、无依托,公用设施自成系统的洗罐站。 2.0.4 企业附属洗罐站 company’s tank car cleaning station 靠近企业或在企业围墙内,且公用设施依托企业的洗罐站。 2.0.5 固定式清洗设备 fixced tank cleaning equipment 位置固定的用于铁路罐车清洗作业的设备。 2.0.6 移动式清洗设备 mobile tank cleaning equipment 设置在可移动动力车上用于铁路罐车清洗作业的设备。 2.0.7 换装清洗 cleaning for change over 对盛装油品种类有待变更或需经清洗方能符合盛装油品要求的铁路罐车内部清洗作业。 2.0.8 检修清洗 maintenance cleaning 铁路罐车检修前,对其内部进行的清洗作业。 2.0.9 机械清洗 mechanical cleaning 罐车内部油污的清洗作业主要由机械设备完成的清洗方法。 2.0.10 人工清洗 manual cleaning 罐车内部油污的清洗作业主要由人工完成的清洗方法。 2.0.11 普通清洗 general cleaning 清洗后罐车内目视检查达到无油、水(冰)、泥沙、木屑、锈皮和锈渣等要求的清洗作业。 2.0.12 特别清洗 special cleaning 清洗后罐车内目视检查达到无水(冰)、泥沙、木屑、油迹、纤维线毛、明显铁锈,经擦拭检查无锈皮、锈渣及黑色污物的清洗作业。 2.0.13 循环清洗水 recycle cleaning water 清洗污水处理达标后能够循环使用的水。 2.0.14 洗罐车库 cleaning facilities room 集中布置清洗设备的封闭式厂房。 2.0.15 洗罐车棚 cleaning facility shed 集中布置清洗设备的半封闭或敞开式厂房。 3 基本规定 3.0.1 洗罐站按其所属性质宜分为独立洗罐站和企业附属洗罐站。 3.0.2 洗罐站的规模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年清洗车辆数大于或等于8000辆的应为大型洗罐站; 2 年清洗车辆数大于2000辆且小于8000辆的应为中型洗罐站; 3 年清洗车辆数小于或等于2000辆的应为小型洗罐站。 3.0.3 洗罐站的清洗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特别清洗应采用机械清洗; 2 大、中型洗罐站的普通清洗宜采用机械清洗; 3 小型洗罐站的普通清洗可采用人工清洗。 3.0.4 洗罐站宜采用固定式或移动式清洗设备,大中型洗罐站应采用固定式清洗设备。 3.0.5 洗罐车库(棚)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极端最低气温低于-20℃或风沙较大的地区,特别清洗应设洗罐车库,普通清洗宜设洗罐车库; 2 其他地区的特别清洗和普通清洗均宜设洗罐车棚。 3.0.6 洗罐站的年作业天数宜符合下列规定: 1 换装清洗作业,年作业天数宜为350天; 2 检修清洗作业,年作业天数宜为251天。 3.0.7 罐车清洗班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换装清洗作业宜为每天2班~4班; 2 检修清洗作业宜为每天1班。 3.0.8 罐车清洗作业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械特别清洗的作业时间,每辆罐车不应超过1h,每批罐车不应超过6h; 2 机械普通清洗的作业时间,每辆罐车不应超过40min,每批罐车不应超过3h; 3 人工普通清洗的作业时间,每辆车不应超过2h,每批车不应超过4h。 3.0.9 洗罐站应设置通信设施。 3.0.10 洗罐站宜采用独立的操作控制系统。 3.0.11 当洗罐站采用常温清水或热水清洗工艺时,应选用节能节水的工艺及设备,清洗污水宜处理后循环使用。 4 站址选择与平面布置 4.1 站址选择 4.1.1 站址选择应符合地方或企业的总体规划,并应满足环保、防火、防洪等要求。 4.1.2 站址选择应考虑地形、地貌、环境和气象条件,避开工程、水文地质不良地段,且具有良好的排水条件。场地防洪设计标准不应小于25年的洪水重现期。 4.1.3 站址选择宜利用现有的交通、通信、污水处理、消防等协作条件,并宜靠近铁路车站。 4.1.4 洗罐站与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4.1.4的规定。 4.2 平面布置 4.2.1 洗罐站分区及各区内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宜按表4.2.1的要求设置。 4.2.2 企业附属洗罐站宜与铁路油品装车区集中布置。 4.2.3 行政管理区和辅助生产区的建(构)筑物,在符合生产、安全和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可合并建设。 4.2.4 办公室、浴室及食堂等人员集中场所,宜布置在清洗作业区及污水处理设施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4.2.5 清洗作业区宜布置在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4.2.6 行政管理区、消防泵房、变配电室、化验室宜位于地势相对较高的位置。 4.2.7 洗罐站内各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7的规定。 4.2.8 铁路附属洗罐站与铁路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15m。 4.2.9 洗罐车库或洗罐车棚宜采用尽头式布置,靠近车挡的罐车末端距铁路车挡的距离不应小于20m。 4.2.10 洗罐站应设置检修和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路面宽度不宜小于6m,路面内缘转弯半径不宜小于12m,路面上净空高度不应低于5m。 4.2.11 清洗作业区应设平行于洗罐线的消防车道,并宜与站内道路构成环形道路。当采用尽头式消防车道时,应设置回车场地。 4.2.12 铁路罐车清洗、停留作业的铁路线路应平直,其他线路纵断面的坡度不得大于1.5%。洗罐站的洗车线及停车线的端头应安装带指示灯的车挡。 4.2.13 独立洗罐站的围墙及出入口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四周应设高度不低于2.5m的非燃烧实体围墙; 2 行政管理区与清洗作业区、罐车停放区、污水处理设施之间宜设围墙; 3 通向站外道路的车辆出入口不应少于两处,且宜位于不同方位; 4 至少应有一个出入口设置门卫或门禁。 5 洗罐站设计 5.1 清洗工艺 5.1.1 清洗工艺应包括清除残油、清洗、吹风干燥、后处理及质量检验等工序。 5.1.2 清洗介质应根据罐车残存油品、待装油品的性质和清洗类别等确定。清洗介质可采用常温水、热水、清洗剂或蒸汽等。 5.1.3 清洗作业宜采用密闭清洗工艺。当采用密闭蒸洗时,清洗污水及油气应采取收集处理措施。 5.1.4 机械清洗宜采用热水或蒸汽,清洗介质的操作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热水的操作压力宜为0.8MPa~1.6MPa,操作温度宜为60℃~80℃; 2 蒸汽的操作压力不宜大于0.35MPa,操作温度不宜高于140℃。 5.1.5 罐车的清洗操作压力不应大于其安全阀定压。 5.1.6 机械清洗时,应连续同步排出清洗污水,污水排出能力不应小于清洗用水量。 5.1.7 吹风干燥宜采用常温空气,并应采取防止纤维、灰尘进入罐车内的措施。 5.1.8 罐车换装清洗要求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 5.1.9 罐车检修清洗除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外,罐车内残存的有毒气体、油气浓度尚应符合现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的有关规定。 5.1.10 人员进罐的作业应实时监测氧气、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浓度。 5.2 洗罐站设计 5.2.1 洗罐车库(棚)内地面应为现浇混凝土地面,铁路宜采用整体道床,地面高程应与铁路轨顶设计高程一致。 5.2.2 洗罐车库(棚)内、设备外缘与铁路中心线的距离应符合铁路限界的规定。 5.2.3 当采用机车牵引入洗罐车库(棚)时,机车不应进入洗罐车库(棚)内。 5.2.4 洗罐车库内应设置采暖通风设施。 5.2.5 洗车作业台靠近大门的一端与洗罐车库(棚)大门的距离不宜小于12m。洗车作业台内侧边缘距洗罐车库(棚)内墙的距离不宜小于4.5m。 5.2.6 洗车作业台边缘与铁路中心线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自轨面算起3m及以下不应小于2m; 2 自轨面算起3m以上不应小于1.85m。 5.2.7 洗车作业宜采用单侧或双侧清洗作业台。 5.2.8 清洗作业台的宽度应满足设备正常操作和维修需要,机械清洗作业台的宽度不宜小于3m,人工清洗作业台的宽度不宜小于2m。 5.2.9 清洗设备宜布置于洗罐车库(棚)内。 5.2.10 洗罐站的蒸汽、电力、给水等供给系统应设置计量装置。 5.2.11 热水罐应设置高、低液位报警装置以及温度调节系统。 6 给排水及消防 6.1 给水 6.1.1 铁路罐车清洗设施的给水系统可分为生产给水系统、生活给水系统、循环清洗水给水系统、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给水系统可与生产给水系统或生活给水系统合并。 6.1.2 铁路罐车清洗用水水质、水量和水压应根据铁路罐车清洗工艺确定。清洗用水可采用生产给水、生活给水或循环清洗水。 6.1.3 洗罐站供水量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洗罐站的生产用水量和生活用水量应按最大小时用水量计算; 2 洗罐站的生产用水量应根据清洗工艺和清洗设备确定; 3 消防、生产及生活用水的供水量应按消防补充水量、生产用水量及生活用水量总和的1.2倍计算确定。 6.1.4 当采用循环清洗水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循环清洗水系统的设计补充水量宜按循环清洗水设计用水量的5%计算; 2 循环清洗水的水质指标宜符合表6.1.4-1的规定; 3 循环清洗水的补充水水质指标宜符合表6.1.4-2的规定; 4 循环清洗水处理工艺应根据铁路罐车清洗后排出的清洗污水水质和循环清洗水水质的要求确定。 6.2 排水 6.2.1 洗罐站的污水应清污分流,污污分治。 6.2.2 清洗作业的污水应密闭排入含油污水系统;当污水水质不符合污水处理系统水质要求时,应进行预处理。 6.2.3 生活污水可排入市政污水系统。 6.2.4 清净雨水排放时,应在洗罐站围墙处集中设置排放口,排水管道出围墙前应设置水封井,水封高度不应小于250mm。 6.2.5 独立洗罐站的清洗污水应设置污水处理设施。企业附属洗罐站的清洗污水宜依托企业的污水处理设施。 6.2.6 独立洗罐站应设事故排水储存设施,企业附属洗罐站宜依托企业的事故排水储存设施,事故排水储存设施的容积不应小于一次最大消防用水量。 6.2.7 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废气应收集处理,达标排放。 6.3 消防 6.3.1 消防用水量应为50L/s,火灾延续供水时间不应小于2h;消防补充水时间宜为48h~96h。 6.3.2 洗罐站的消防宜采用移动式消防,消防水管道宜采用环状管网。 6.3.3 企业附属洗罐站的消防宜依托企业的消防设施,当依托有困难时,可独立设置。 6.3.4 独立洗罐站的消防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 7 供配电 7.0.1 洗罐站的供电负荷宜为三级负荷,供配电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的规定。 7.0.2 变配电室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及《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的有关规定。 7.0.3 洗罐站的电气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 7.0.4 洗罐车库(棚)内照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有关规定。 7.0.5 电缆桥架宜采用管架敷设,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的有关规定;电缆应采用阻燃电缆。 7.0.6 洗罐站内电缆桥架通过道路时宜采用跨越形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跨越消防道路时,桥架底部距路面净空高度不应低于5.0m; 2 管架立柱边缘距道路路肩不应小于1.0m。 8 安全、职业卫生和环境保护 8.1 安全 8.1.1 洗罐站内铁路与道路的平交道应设在线路的平直段落,并应设置必要的安全标志。 8.1.2 洗罐站内的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有关规定。 8.1.3 洗罐站内油品管道应设静电接地装置。洗车作业台区域内的金属管道、设备、构筑物、钢轨等应等电位连接并与接地系统连成一体。 8.1.4 洗车作业台扶梯入口处应设消除人体静电装置。 8.1.5 洗罐车库(棚)的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二级。 8.1.6 洗罐车库(棚)内,残油储罐区、清洗作业车位的地面及栈台应设置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 8.1.7 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的检测报警装置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 50493的规定。 8.1.8 洗罐车库(棚)的抗震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有关规定。 8.1.9 洗罐车库(棚)内应采取防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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