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购物车 询价 关于我们
www.GB-GBT.com
收录标准: 222550 (2026-05-23) 搜索
路径: 主页 > GB/T > 第153页 > GB/T 50920-2013

[PDF] GB/T 50920-2013 - 英文版

标准搜索结果: 'GB/T 50920-2013'
标准号码美元购买PDF工期标准名称(英文版)
GB/T 50920-2013 1239 GB/T 50920-2013 <=8 用材竹林工程设计规范(不含条文说明)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T 50920-2013 (GB/T50920-2013)
中文名称 用材竹林工程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
英文名称 Code for design of culm-producing bamboo plantation engineering
行业 国家标准 (推荐)
中标分类 P75
国际标准分类 65.020
字数估计 56,590
引用标准 GB/T 15776; GB/T 15781; GB/T 15783; LY/T 1690; LYJ 127
标准依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37号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新造用材竹林工程和低产用材竹林改造工程的设计。

GB/T 50920-2013: 用材竹林工程设计规范(不含条文说明) GB/T 50920-2013 英文名称: Code for design of culm-producing bamboo plantation engineering 1总则 1.0.1 为规范用材竹林项目的工程设计,保证工程设计质量,提高建设水平和投资效益,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造用材竹林工程和低产用材竹林改造工程的设计。 1.0.3 用材竹林工程设计应贯彻“以营林为基础,造改结合,集约经营,永续利用”的方针,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来源承诺文件以及有关的各种其他发展规划,因竹因地制宜地进行用材竹林工程设计。 1.0.4 用材竹林工程的设计工作,应根据用材竹林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在综合调查的基础上进行。建设区应根据建设内容和特点,进行广泛、详细、深入的本底调查和专业调查,调查资料应归入用材竹林工程建设技术档案。 1.0.5 用材竹林工程设计,应主要包括营造林设计、森林保护设计、配套工程设计及机具与设备配备设计。 1.0.6 用材竹林工程设计应明确工程规模、建设目的、投资效益、设计原则和标准,深化设计方案;其深度应能控制工程投资,应满足土地征(占)用要求,并应满足主要设备订货、招标及施工准备的要求。 1.0.7 用材竹林工程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 用材竹林 culm-producing bamboo plantation 以竹材为林分主要输出产品的竹林。 2.0.2 散生竹 monopodial bamboo 具有真正地下横向生长的竹鞭,鞭上有节,节上生芽,其芽分化形成竹笋最后成竹,或抽成新的竹鞭,竹秆在地面呈散生状的竹。 2.0.3 丛生竹 symppdial bamboo 不具有真正的竹鞭,地下生长的竹蔸粗大,节间短缩,节密集,侧芽直接分化发育成笋最后长成新竹,新竹靠近老竹,地上竹秆密集成丛的竹。 2.0.4 经营度 management status 林分的经营现状,分为集约经营、一般经营和粗放经营。 2.0.5 幼林抚育 young stand cultivation 造林后至竹林达到郁闭这一阶段所进行的各项技术管理措施的总称。 2.0.6 成林抚育 adult stand cultivation 竹林郁闭后围绕培育目标所采取的营林措施的总称。 3综合调查 3.0.1 综合调查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调查线路应沿等高线垂直布设,应有代表性,宜以最短的距离穿越最多的立地类型;应按海拔、地形、土壤、母岩、母质、植被、林相等因子划分类型段进行调查。 2 低产竹林样地调查时,样地面积分大、中、小径竹和不同密度,应采用20m×30m、10m×10m、5m×5m等不同面积进行实测,每个竹种应至少有5块样地。大、中径竹应在样地内进行每竹检尺,应测定平均高。应根据径阶分布,选择3株~5株标准竹伐倒后称其重量,分竹种、类型编制立竹重量标准表。 3.0.2 样地调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调查地质、地貌时,应调查母岩类型、特点,样地所在的地貌(大、中、小)、部位、坡度、坡向、坡位、坡形、海拔、对坡距、开阔度,地形对生物气候、土壤特性、群落发生与结构、竹林生长的影响。 2 调查土壤时,土壤剖面宽度应以能正常作业为准,深度应到母质层或地下水,土层特别深厚时应挖到1.0m以下;应分层记载土层厚度、土壤颜色、质地、结构、紧实度、石砾含量与大小、干湿度、新生体、侵入体、潜育程度、根系量、酸碱度、碳酸盐反应、地下水深度、枯枝落叶层、生物活动等情况。 3 调查植被时,应调查群落层次、结构,植物种类、多度、盖度、高度、物候期、生活力与分布状况,指示植物,群落名称,群落演替规律。 4 调查林分时,应调查林分起源、竹种组成、郁闭度、平均胸径、平均高、立竹密度、蓄积量、经营度、立地指数、竹种生物学与生态学特性、竹种生长规律等。 5 调查灾害时,应通过观察、访问,了解病、虫、鼠、兽和强风、冰雹、低温、雨凇等灾害因子对竹林的危害。 6 其他项目的调查应注重与用材竹林工程造林、经营有关的生态和营林项目。 3.0.3 用材竹林工程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未进行小班区划调查时,在工程设计前应进行小班区划调查;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已进行小班区划调查时,在工程设计前应进行复核,并应抽取一部分小班复核其立地质量、经营面积、林地使用权等。 3.0.4 小班区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确定建设区的范围,并应在图上划出相对集中连片的地块,地块的边界宜与地貌单元保持一致,并宜在划出的地块内区划小班。小班区划宜在现地进行,也可先在室内区划、再到现地核对。 2 小班面积不宜超过20hm2,最小面积不应小于0.5hm2。小班面积小于0.5hm2时,可与邻近小班合并为复合小班。 3.0.5 小班调查记载应包括小班编号、权属、经营单位(业主)和负责人(经营承包者)姓名、地质、地貌、地形(坡度、坡向、坡位、坡形、开阔度等)、面积、土壤、植被、立地类型、造林类型、测树因子、经营类型、立地指数、以往的经营措施等。 3.0.6 综合调查时,应调查交通、供电、通信、给排水、防火设施、现有营造林设备、房屋等配套工程现状,并应调查配套工程现状对用材竹林工程建设的负荷能力,以及配套工程更新、改造的可能性。 4总平面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总平面设计方案应按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规定的边界、经营区划、各类建设项目、外部衔接道路和内部交通、防火路网等编制,并应经实地勘察、论证、比较后,选择优化方案形成用材竹林工程总平面设计图。 4.1.2 用材竹林工程总平面图设计,应在大于或等于1:10000比例尺的地形图或卫星影像图上进行。底图要素应包括用材竹林工程区域边界、内部路网、与外部的衔接条件,以及内部原有的工程设施、居民点等。 4.1.3 用材竹林工程的道路网、给水及排水系统应综合规划、统一协调布设。 4.2 总平面设计 4.2.1 工程设计单位应按总平面图设计方案组织现场勘察工作,并应按各专业的勘察设计要求进行。 4.2.2 建设工程的勘察工作,应根据工程规模及难度确定,可按各设计阶段的勘察要求分阶段进行勘察;也可采用一次外业、分阶段设计。 4.2.3 用材竹林工程总平面图的形成应根据实地勘察,并应通过方案比较和论证,采用安全、经济、合理的设计方案。 4.2.4 用材竹林工程的交通运输路网、森林防火路网、生物防火隔离带网、森林防火林带网,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总平面设计方案中,连接管护用房、防火瞭望塔、造林小班、造林地,以及其他控制点的交通运输路网、森林防火路网、生物防火隔离带网、森林防火林带网,应统筹布设、相互协调。在满足生产要求和方便使用的前提下宜降低工程造价,应对原有道路充分利用并留有发展余地。 2 道路、生物防火隔离带、森林防火林带的设计,应按相应的技术要求进行图上选线和方案比选。 3 用材竹林工程采用分期建设时,路网布设应与后期工程协调衔接。 4 用材竹林工程建设区内路网应与外部公共交通道路相衔接。 5 道路的路线布设,应避免高填深挖,并应注意路段系统排水的要求。 6 防火线(带)的密度,应按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要求,或按用材竹林工程建设区域的地形、植被、火险等级等条件确定。 7 生物防火隔离带可利用河流、山脊、道路等布设。 4.2.5 竖向设计应与总平面设计同时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合理利用自然地形,并应减少土石方、建筑物基础、护坡和挡土墙工程量。 2 场地的平整度,应有利于排水,并应避免土壤受冲刷。挖填方工程,应防止产生滑坡、塌方。 3 应合理确定场地标高,应与场外已建和规划的道路、排水系统及周围场地的标高协调一致。 4 应满足管线敷设对高程的要求。 5 应有利于建筑布置与空间环境的设计。 4.3 现场勘察与总平面设计图 4.3.1 现场勘察工作应按总平面图设计方案组织,并应按各专业的技术要求进行。 4.3.2 设计方案应根据实地勘察,并通过方案比较和论证采用,并应形成用材竹林工程总平面图。 4.3.3 各工程项目的勘察工作,可根据工程规模及难易程度,按各设计阶段的勘察要求,分阶段进行勘察,也可采用一次外业,分阶段设计。 5营造林设计 5.1 一般规定 5.1.1 营造林设计应主要包括新造用材竹林工程设计和低产用材竹林改造工程设计。 5.1.2 营造林工程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营造林工程建设应符合国家有关土地、环保等的规定,不应破坏当地生态环境。 2 营造用材竹林过程中应符合国家有关节水、节能的规定。 3 不应毁林造林和破坏天然林。对于遭受强烈自然灾害无法自然恢复生长的或竹种与立地匹配不当影响地力发挥的竹林,应征得有关林业主管部门的正式批准后,再列为采伐改造的对象。 4 营造林工程设计时应注重生物多样性保护、景观与游憩需求等因素,对古树名木、珍稀野生动植物、特殊景观等应提出保护措施。 5.2 新造用材竹林工程设计 5.2.1 竹种应按生态学、经济学原理和“适地适竹适用”的原则正确选择,选定的竹种应满足提供某种用材的目的要求,其生物学生态学特性应与造林地的生态条件相适应。造林竹种选择可按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执行。 5.2.2 对林地的选择应按“适地适竹”的原则,根据不同竹种对立地条件的要求,选择适宜的气候、土壤和地形条件。散生竹、丛生竹造林地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散生竹造林地应选择在年均平均温度15℃~21℃、一月平均温度4℃~10℃、年降水量1000mm以上的地区,且土层深厚达50cm以上、肥沃、湿润、排水和透气性能良好的砂质土或砂质壤土,pH值4.5~7.0,地下水位在1m以上的地块。 2 在长江以南至南岭以北地区,散生竹造林地应位于海拔800m以下的山谷、山腰和缓坡地带;在长江以北至黄河流域,造林地应选择春、夏降水量多、背风朝南、海拔在500m以下的山谷、山麓地带;在南岭以南地区,选地时应注意背风朝北的山谷、山麓地带。 3 丛生竹造林地选择应把建设地点必须具备竹种适生的温度和降水条件作为首要条件,丛生竹生长所需温度和降水量较散生竹应稍高。 4 丛生竹造林地应选择土层深厚达40cm以上、pH值5.0~7.5、疏松肥沃的砂壤土和壤质土,干旱、石砾太多或过于黏重、易积水的土壤以及山脊地带,不宜选择造林地。 5.2.3 林地清理的方式和方法应根据立地类型、树种的生物学特性、植被现状及土壤侵蚀的风险程度等因素确定。 5.2.4 造林整地应根据立地条件、生态环境状况等因素,因地制宜地设计整地方式。应包括全面整地、带状整地、块状整地、穴状整地。对较平坦地形或坡度小于20°的宜林地,可采用全面整地;对坡度为20°~30°的造林地,可采用沿等高线带状整地;对30°以上陡坡,可采用块状整地。造林整地应选择在造林前的秋、冬季进行。全面整地、带状整地、块状整地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全面整地应把林地全面翻土,深度应为20cm~30cm,应除去土中大石块和粗的树蔸、树根等。翻土时应将表土层翻入底层,底土应翻到表层。 2 带状整地带的宽度和带间距离应根据竹种确定,一般毛竹等大径竹宜为3m左右,刚竹、淡竹、石竹、水竹等中小径竹宜为2m~3m,应沿带状林地翻土,深度宜为40cm左右。翻土方法应执行全面整地的规定。 3 块状整地应根据造林密度和株行距确定栽植点,然后清除栽植点周围2m左右的杂草灌木,再进行翻土,深度宜为40cm左右。翻土方法应执行全面整地的规定。 5.2.5 挖栽植穴前,应首先确定造林密度和株行距离。毛竹等大型散生竹移竹造林的穴长宜为1.5m~1.7m,宽宜为0.8m~1m,深宜为0.5m;截秆、移鞭造林的穴长宜为1.5m~1.7m,宽宜为0.3m~0.7m,深宜为0.3m~0.5m;中小型散生竹穴长宜为1.0m~1.5m,宽宜为0.5m~0.7m,深宜为0.3m~0.5m;截秆、移鞭造林穴长宜为0.6m~1.0m,宽宜为0.4m~0.5m,深宜为0.4m;丛生竹栽植穴大小应根据母竹蔸大小确定,宜为50cm~70cm,深宜为30cm。 5.2.6 造林作业方式应根据地形、地势、劳动力、财力等状况选择。造林作业方式应分为人工造林、机械造林、人工与机械结合造林。 5.2.7 造林方法应根据栽植竹种、立地类型,并结合当地自然经济条件选择。散生竹常见的造林方法应分为移竹造林、移鞭造林、截秆移蔸造林、实生苗造林和竹鞭埋鞭育苗造林;丛生竹常见的造林方法应分为移母竹造林、埋秆育苗造林、埋节或枝条扦插造林。 5.2.8 造林季节应根据气候条件、立地条件、竹种特性、造林方式方法和经营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散生竹造林季节宜选择在10月下旬至翌年2月;丛生竹造林应选择春季、芽眼尚未萌发、竹液开始流动前进行,在旱、雨季分明的地区,宜选择雨季来临前造林。 5.2.9 造林密度应根据竹种生物学特性、培育目的、立地条件、土壤状况、经营条件、是否间作等因素综合确定。造林密度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培育中、小径竹为目标的用材竹林,造林密度可适当放大。散生竹应为每公顷800株~1200株,丛生竹应为每公顷600丛~1200丛。 2 培育大径竹为目标的用材竹林,造林密度可适当减少。散生竹应为每公顷450株~900株,丛生竹应为每公顷300丛~600丛。 5.2.10 栽植材料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使用带有林业有害生物检疫对象的栽植材料。 2 母竹选取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宜选择1a~3a生母竹。 2)大径级散生竹3cm~6cm,中小径级散生竹1cm~4cm;大径级丛生竹3cm~5cm,中小径级丛生竹1cm~3cm,如实生苗或枝条扦插育苗,母竹大小可放宽。 3)母竹应选择生长健壮、无病虫危害及开花迹象,秆基部节芽饱满的1a~2a生、中等粗度的竹株。 3 苗圃培育的实生竹苗应经过1a的分蘖繁殖,地径达0.5cm以上的新竹。 4 移鞭造林选择的竹鞭应为2a~3a的壮龄鞭。 5.2.11 用材林营造的其他要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造林技术规程》GB/T 15776的有关规定执行。 5.2.12 幼林抚育应根据竹种特性及气候、土壤肥力等情况拟订幼林抚育的具体措施。具体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严格禁止在新造竹林内放牧,并应及时防治病虫害。 2 新造竹林1a~3a内可套种农作物,林地间种农作物宜选择薯类植物、豆类作物或绿肥,不宜选择与竹子争夺养分的禾本科同类植物和消耗地力大的芝麻等作物。 3 新造竹林郁闭前,每年应进行松土除草2次~3次。第一次宜为5月或6月,第二次宜为8月或9月,松土除草时间、方式应因时因地进行选择。平地或坡度较小竹林地可采用全面除草松土,坡度较大的竹林可在竹丛周围0.5m~1m范围内除草松土。选用化学除草剂的技术要求可按现行国家标准《主要造林树种林地化学除草技术规程》GB/T 15783的有关规定执行。 4 新造竹林的第一年内久旱不雨、土壤干燥时,应及时灌溉;久雨不晴、林地积水时,应及时排水。 5 新造竹林中各种肥料均可使用,可在竹丛附近开沟或挖穴施肥后盖土,每亩新造竹林可施厩肥或土杂肥1500kg,速效性化肥宜在松土后进行。 6 应选留粗壮的竹笋育竹,对细弱的竹笋和退笋应及时挖去,宜选取初期和中期出土的粗壮竹笋,对弱小、过密的后期笋应及时清除。 7 新造竹林应以留养新竹为主,前3年内不应清理老竹,3年后应根据立竹状况清理3年生以上老竹。 5.2.13 成林抚育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散生用材竹林不应挖掘鞭笋、冬笋,应保护春笋,并应及时挖退笋。丛生竹林宜留养初期和盛期出土的竹笋。 2 劈山每年应进行1次~2次,时间宜为7月和8月。劈山应做到柴蔸留矮、杂草劈尽,应砍除细弱、畸形、病虫害严重危害,以及风倒、雪压、断梢竹。 3 在坡度20°以下的竹林,可选择全面削山松土;坡度20°~30°的竹林,可采用等高带状削山松土;坡度35°以上的竹林,不宜削山松土。散生竹林应每隔3a~4a削山1次,丛生竹林应每隔2a~3a削山1次。 4 散生竹林挖除竹蔸宜为秋季或冬季,丛生竹应选择在冬季。挖后应填土,不应留穴塘。 5 竹林施肥应以有机肥料为主,施用化肥应以氮、磷肥为主。施肥时间应选择在竹林削山松土前后进行。迟效性有机肥料宜在冬季松土前后,速效性化肥宜在生长季节进行。施用速效肥料应掌握“少量多次”的原则。 6 合理钩梢可防止风倒、雪压。在风雪危害少的地方,竹林不应钩梢。钩梢的强度,应根据竹林生长情况确定,不应超过竹冠总长度的1/3。 7 在地下水位较高或容易积水的竹林,应开排水沟、渠。开沟、渠的深度、宽度及分布等,应根据竹林的具体情况确定。排水沟可采用明沟或暗沟的方式。 8 在雨量充沛的竹区,竹林可不灌溉;在雨量较少的竹区,年灌水宜为5次~8次。灌溉时间应根据竹子生长特性确定,春季应选择在散生竹出笋时,夏季应选择在丛生竹出笋、散生竹行鞭时和冬季竹林土壤封冻前。 5.3 低产用材竹林改造工程设计 5.3.1 低产用材竹林改造工程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因林因地制宜、适地适竹。 2 应遵循生物学原理、保护生物多样性。 3 应坚持选用优良竹种、优化竹种结构。 4 应坚持集中连片改造、注重改造效果。 5.3.2 下列竹林应作为改造的主要对象: 1 未能适地适竹,且竹子生长势衰退、趋于老化、无法成材的竹林。 2 竹高、蓄积生长量较同类立地条件林分的平均水平低30%以上的竹林。 3 竹材预期出材率低于50%的竹林。 4 遭受严重病虫、干旱、洪涝及风、雪、火等自然灾害,受害死亡竹(含濒死竹)比重占单位面积株树20%的竹林。 5 未抚育或抚育不及时而失去价值的中、幼龄竹林。 6 因过度砍伐、竹鞭腐烂死亡、老竹鞭蔸充塞林地等,导致发笋率或新竹成竹率低的竹林。 7 竹子分布不均、林分郁闭度过低的竹林。 5.3.3 改造方式应根据林分状况、立地条件及经营水平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补植应符合下列要求: 1)对于以原有用材竹为目的的疏林,及原有竹种老化而采伐后不易更新的竹林或低产劣质竹林,选择适宜竹种进行补植。 2)补植方法应根据竹林目的竹种的分布现状确定,可选择均匀补植或块状补植。 3)补植密度应根据经营方向、现有株数和该类竹林林分所处年龄阶段合理密度确定,补植后密度应达到该类竹林林分合理密度的85%以上。 2 更替应符合下列要求: 1)对于残次竹林、劣质竹林、竹种不适竹林、病虫危害竹林、经营不当竹林,可采取更替的方式进行改造。 2)改造方法应根据竹林林分的情况确定,可对改造竹林进行全面改造,也可采用带状改造、块状改造等方法。 3)低产用材竹林改造工程采用更替改造方式,不应在限制条件范围内,限制条件可按现行行业标准《低效林改造技术规程》LY/T 1690的有关规定执行。 3 抚育应符合下列要求: 1)对于低效纯竹林、经营不当竹林及病虫危害竹林,可采取抚育的方式进行改造。 2)抚育方法应包括透光法抚育、生长法抚育、卫生抚育及育林择伐等,抚育方法的选择应根据调整的要求、竹林林分的状况确定。 3)抚育的强度,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森林抚育规程》GB/T 15781的有关规定执行。 4 调整应符合下列要求: 1)对于需要调整林分竹种的低效纯竹林、竹种不适林,可采取调整的方式进行改造。 2)调整竹种,应根据经营方向、目标和立地条件确定,应兼顾立地质量和竹种生长特性。 3)改造强度,应根据林分情况确定,一次性间伐强度不宜超过林分蓄积的25%。 5 复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对于通过采取培育措施可望恢复正常生长的中幼龄竹林,可采取复壮的方式进行改造。 2)改造的方法应根据竹林低产的成因确定,宜选择施肥、防旱排涝、松土除杂等方法。 5.3.4 改造主要内容设计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补植、更新、调整、复壮等营造林设计,应包括种苗类型、林地清理、配置方式、作业时间、栽植技术、复壮技术、抚育管理等,可按现行国家标准《造林技术规程》GB/T 15776的有关规定执行。 2 更新采伐、抚育间伐、卫生采伐的采伐设计,应包括采伐方式、对象、强度、株数、蓄积量、出材量、伐区清理、病虫害处理及其他技术措施要求,并应确定到小班。 3 采伐作业可全年进行,宜为秋、冬季;造林、补植宜为春季或雨季。 4 在改造过程中,应避免造成水土流失的发生,应注意保留珍贵的针、阔叶植物。有条件时可结合改造进行中耕、施肥等。 5.3.5 低产竹林改造技术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将竹林中的低质乔木、灌木和对竹林生长有害的“霸王树”清除掉,应适当均匀留存价值高或对竹林肥力保持有利的树种。 2 每年6月~7月,应将竹林内杂草灌木用刀劈或镰刀割倒,并应平铺在地面;应结合劈山进行松土,深度宜为5cm~10cm。 3 应根据立地状况分为全垦、带垦、块状垦地。垦复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全垦应在平地和缓坡地进行,深度宜为30cm,将林地中树蔸、老竹蔸清除。 2)带垦应在坡度25°~30°的山地,采用环山带状轮流整地,除去土中石块、树蔸、树根等,散生竹带宽在4m~10m,丛生竹根据竹丛位置确定。 3)块状垦地应在坡度30°以上的陡坡地带采用块状垦地。 4 肥料种类宜为农家肥、菜饼肥等有机肥,迟效性有机肥料宜在冬季松土前后,速效性化肥应在竹笋出土前一个月施肥。施肥量应根据竹种和砍伐强度确定,每公顷施肥量含氮量宜为100kg~120kg,含磷量宜为20kg~25kg,含钾量宜为40kg~45kg。散生竹施肥方式可采用株施或沟施,丛生竹可采用开环状沟施。 5 留笋养竹可按本规范第5.2.12条第6款的规定采用。 6 应根据竹种和经营目的确定砍伐年龄、砍伐强度、砍伐方法和时间。7年生以上散生竹除应在空旷处适当留养外其余可砍伐利用;丛生竹宜选择3年生以上竹株择伐,并应保留1、2年生和部分3年生竹株。砍伐季节应选择竹子生理活性缓慢的冬季进行。 7 应根据病虫害种类和竹种确定具体病虫害防治方法。 6森林保护设计 6.1 一般规定 6.1.1 用材竹林工程设计应进行森林保护设计,森林保护设计应包括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鼠害、畜害)防治及其他灾害防治等内容。 6.1.2 森林保护设计应根据用材竹林的培育要求和地区条件确定。 6.2 森林防火 6.2.1 森林防火应主要包括瞭望、阻隔、预测预报、通信、道路、巡逻、检查、监测站等工程建设,应根据地区特点和实际需要,设置相应的安全防火设施。 6.2.2 瞭望塔(台)、监测站等巡视瞭望工程的设置位置,应通视良好、视野宽阔、通行方便、控制范围广、具备基本的生活条件。瞭望塔(台)的设置密度,应根据地形地势、竹林分布、观测方法和可见度等条件确定。 6.2.3 用材竹林防火阻隔网设置密度,应根据自然条件、火险等级、经营强度、人为活动情况和防火要求确定。防火隔离带应根据自然条件按规定进行设置。对有特殊要求和不适于设防火隔离带的地段应选用其他相应有效设施。 6.2.4 在易发生山火地段及与主风向垂直的宽谷、主要的山脊线,应设计防火线或防火林带,并宜利用天然屏障。设计内容应包括防火线和防火林带长度、宽度,以及防火林带的造林树种配置方式、造林方式及林带维护措施等。 6.2.5 各种森林防火工程建设,应以提高防火效率,增强防火能力,有利于林火管理为准则。 6.2.6 森林防火工程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森林防火工程技术标准》LYJ 127的有关规定。 6.3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 6.3.1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应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预测预报工作,并应合理采取生物、物理和化学等防治措施。 6.3.2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应采用生物防治方法,并应保护和利用害虫天敌,同时应改善害虫天敌的生存和繁殖环境。 6.3.3 对采用捕杀、诱杀方法有效的害虫,可采用人工或光、电、热等物理方法进行虫害防治。 6.3.4 对用材竹林内的病枝、病竹、虫蛀竹、虫蛀笋等,应及时伐除并采取可靠的除害措施。 6.4 其他灾害防治工程 6.4.1 在牲畜活动频繁地区,应采用刺丝、石料垒墙、开沟挖壕等方法设置机械围栏,也可栽植由带刺乔、灌木设置生物围栏进行围封。 6.4.2 用材竹林未成林地发现鼠、兔危害时,应进行人工捕杀或毒饵诱杀。 6.4.3 不耐霜冻的幼竹,应在霜冻来临前浇水、熏烟或采取覆膜措施。已受霜冻的苗木,宜在日出前浇水缓苗。 6.4.4 不耐寒的未成林,封冻前应灌足底水,并应根据竹种特性和形体大小分别采取埋土、盖草或风障等防寒措施。易发生生理干旱的竹种,在防寒结束后,应立即灌一次透水。 6.4.5 雪压、冰挂、风倒等危害严重地方的竹林,应因地制宜采取钩梢。 7配套工程设计 7.1 一般规定 7.1.1 用材竹林工程中的配套工程涉及的建(构)筑物,应根据生产规模、当地具体条件、生产要求,合理地确定建设项目及其规模。 7.1.2 用材竹林工程的道路、给排水、供电、通信、有线广播电视等线路布置,不得破坏生态环境,并应符合安全、卫生、节约和便于维修的要求。 7.1.3 用材竹林工程配套设施,应与附近城镇联网,经论证确有困难时,可部分联网或自成体系,并应为今后联网创造条件。 7.1.4 山区和丘陵地区,主要建筑物宜布置在地形和地质条件较好的地段。沿山坡布置的建筑物,除应符合采光、通风和施工等要求外,尚应采取防止挖方可能引起坍塌、泥石流等危害的措施。 7.1.5 用材竹林工程的各类建筑工程设计,除应满足使用功能要求外,其高度、体量、空间组合、造型、材料、色彩等的建筑设计,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7.1.6 竖向设计应与总平面设计同时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合理利用自然地形,并应减少土石方、建筑物基础、护坡和挡土墙工程量。 2 场地的平整度,应有利于排水,并应避免土壤受冲刷。挖填方工程,应防止产生滑坡、塌方。 3 应合理确定场地标高。 4 应与场外已建和规划的道路、排水系统及周围场地的标高协调一致。 5 应满足管线敷设对高程的要求。 6 应有利于建筑布置与空间环境的设计。 7.2 行政与生活设施 7.2.1 行政与生活设施,应充分利用当地的社会服务和协作条件,不宜单独建设,必要时,可采用联建方式。 7.2.2 用材竹林工程中管护用房应包括建筑工程和辅助建筑工程,建筑工程应包括办公室、宿舍等,辅助建筑工程应包括食堂、车库、仓库、锅炉房和配电室等。辅助建筑工程量不应超过建筑工程量的20%。 7.2.3 用材竹林工程中的管护用房宜为砖混结构。 7.2.4 用材竹林工程中管护用房的建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有利于生产,并应便于经营管理,同时应方便职工生活。 2 地形应平坦开阔,应无洪水淹没和地质不良等自然灾害,并应有足够的建设用地。 3 应具备符合饮用水标准的水源。 7.3 道路工程 7.3.1 用材竹林工程的道路工程应由满足工程建设区域内外部的交通运输、生产、森林保护和日常管理需要的运输道路、防火道路、巡护道路等组成。 7.3.2 用材竹林工程的道路工程应在总平面设计中统筹布设,设计生产性道路的同时,应同步设计森林保护道路。 7.3.3 用材竹林工程区与外部交通衔接的路段,可按林区公路林Ⅰ级或林Ⅱ级的标准执行。 7.3.4 用材竹林内用于集材生产和森林保护的道路,可采用林Ⅲ级或林Ⅳ级标准建设。其他衔接道路,可采用林Ⅳ级标准建设。 7.3.5 用材竹林内摩托车道的路基宽应为1.5m~2.0m,可不设路面,必要时可设低级路面。最大纵坡不宜大于12%,平曲线半径不宜小于8.0m。 7.3.6 用材竹林内巡护步道路宽应为0.5m~1.5m。纵坡大于18%的陡坡处可设台阶。台阶踏步宽应为30cm~40cm,高度应为12cm~18cm。 7.4 其他工程 7.4.1 用材竹林工程的给水工程应包括生活用水、生产用水和消防用水的供给。 7.4.2 用材竹林工程中的管护用房和各种站点,应利用当地已有的给水管网,周边无可利用的给水管网时,可采用其他给水方式。 7.4.3 用材竹林工程的排水工程,应满足生活污水、生产污水以及雨水排放的有关规定。 7.4.4 用材竹林工程的供电工程,应采用国家或地方现有电网,当无电网可利用或利用现有电网不经济时,可采用自备电源。 7.4.5 用材竹林工程的供热工程,应利用周边的供热系统。自行供热时,在电力或燃油(气)供应充足的前提下,可采用电力或燃油(气)供热。 7.4.6 用材竹林工程的通信工程,应根据当地的通信条件和对内、外部通信的传输要求进行设计,并应符合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维护管理方便的原则。 7.4.7 采用无线通信方式时,应符合无线电管理部门的规定,在频段选择和发射功率上不应对外围地区形成电磁波干扰。 7.4.8 用材竹林工程有线广播、电视工程,应纳入地方有线广播、电视网。当无广播、电视网时,应根据生产生活需要建立卫星地面接收站或配备小型地面卫星接收装置。 8 机具与设备配备设计 8.0.1 用材竹林工程的机具设备应包括整地机具设备,育苗、栽植机具设备,抚育采伐机具设备,森林防火机具设备,以及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机具设备等。 8.0.2 用材竹林的机具设备选型应根据其所在地的自然地理环境特点、培育方式和目标、竹种生物学特性和生产力条件等因素,经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8.0.3 整地机具设备应包括拖拉机、铁犁等;育苗、栽植机具设备应包括温室配套设备、容器育苗设备、植苗锹、水车、起苗机等;抚育采伐机具设备应包括刀、斧、修枝剪、油锯、吊车等。 8.0.4 森林防火机具设备应包括灭火机、灭火水枪、消防铲、割灌机及风速仪等;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机具设备应包括检疫设备、生物防治设备、物理防治设备及化学防治设备等。 8.0.5 森林保护机具设备应进行质量检测,并应在检测合格后再使用或入库保存。森林保护机具设备应有完善的使用、运输、保管和维护方法,并应明确标注其使用或更换年限。 9设计文件组成 9.1 一般规定 9.1.1 用材竹林工程设计文件,应由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和附件组成。 9.1.2 用材竹林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本规范第9.2节、第9.3节的规定。 9.2 设计说明书 9.2.1 用材竹林工程设计说明书,应包括总设计说明书和单项工程设计说明书。 9.2.2 总设计说明书通用编制提纲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总论应包括下列内容: 1)项目提要; 2)设计依据; 3)项目基本情况概述; 4)项目建设规模与产品(功能)方案; 5)设计的指导思想; 6)项目技术路线; 7)环境保护; 8)职业安全卫生; 9)消防; 10)节约能源; 11)抗震防灾与人防; 12)项目组织与经营管理; 13)项目总指标; 14)提请设计审批注意(或需解决)的问题及对下阶段设计的要求(建议); 15)设计文件组成。 2 项目总平面设计(功能区划); 3 竹种选择和技术设计; 4 森林保护设计; 5 配套工程设计; 6 机具设备......

英文网页English: GB/T 50920-2013

相关标准: SH/T 3164|GB/T 51349|GB 50890|GB 508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