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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GB/T 50942-2014 - 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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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50942-2014 1599 GB/T 50942-2014 <=9 盐渍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不含条文说明)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T 50942-2014 (GB/T50942-2014)
中文名称 盐渍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附条文说明)
英文名称 Technical code for building in saline soil regions
行业 国家标准 (推荐)
中标分类 P10
国际标准分类 93.020
字数估计 76,787
发布日期 5/16/2014
实施日期 2/1/2015
引用标准 GB 50003; GB 50007; GB 50010; GB 50021; GB 50046; GB/T 50082; GB/T 50123; GB 50203; GB 50204; GB 50212; GB 50290; JGJ 79
标准依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417号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GB/T 50942-2014: 盐渍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不含条文说明) GB/T 50942-2014 英文名称: Technical code for building in saline soil regions 1 总 则 1.0.1 为使盐渍土地区的建筑工程符合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保护环境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盐渍土场地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质量检测与维护。 1.0.3 盐渍土地区的工程建设应坚持因地制宜、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根据各地盐渍土的特性,结合地形、地貌、地层岩性、水文、气候和环境等因素,做到周密勘察、慎重设计、严格施工、精心维护。 1.0.4 盐渍土地区的建筑工程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 语 2.1.1 盐渍土 saline soil 易溶盐含量大于或等于0.3%且小于20%,并具有溶陷或盐胀等工程特性的土。 2.1.2 粗颗粒盐渍土 coarse particle saline soil 洗盐后,按土颗粒粒径组成定名为粗粒土的盐渍土。 2.1.3 细颗粒盐渍土 fine particle saline soil 洗盐后,按土颗粒粒径组成定名为细粒土的盐渍土。 2.1.4 盐渍化 salinization 土体中盐分的迁移和积聚,并最终达到一定的含盐量的过程。 2.1.5 次生盐渍化 secondary salinization 由于人类活动而引起的土盐渍化的过程。 2.1.6 盐渍土地基 saline soil foundation 主要受力层由盐渍土组成的地基。 2.1.7 盐渍土场地 saline soil field 由盐渍土地基和周边的盐渍土环境组成的建筑场地。 2.1.8 溶解度 solubility 在一定温度下,某固态盐在100g水中达到饱和状态时所溶解的质量。 2.1.9 含盐量 salinity content 土中所含盐的质量与土颗粒质量之比。 2.1.10 含液量 saline solution content 土中所含盐溶液的质量与土颗粒质量之比。 2.1.11 易溶盐 soluble salt 易溶于水的盐类,主要指氯盐、碳酸钠、碳酸氢钠、硫酸钠、硫酸镁等,在20℃时,其溶解度约为9%~43%。 2.1.12 中溶盐 medium dissolved salt 中等程度可溶于水的盐类,主要指硫酸钙,在20℃时,其溶解度约为0.2%。 2.1.13 难溶盐 insoluble salt 难溶于水的盐类,主要指碳酸钙,在20℃时,其溶解度约为0.0014%。 2.1.14 溶陷 collapsibility 因水对土中盐类的溶解和迁移作用而产生的土体沉陷。 2.1.15 溶陷系数 coefficient of collapsibility 单位厚度的盐渍土的溶陷量。 2.1.16 盐胀 salt expansion 盐渍土因温度或含水量变化而产生的土体体积增大。 2.1.17 盐胀系数 coefficient of salt expansion 单位厚度的盐渍土的盐胀量。 2.1.18 盐化法 salinization method 用饱和盐水灌入地基,以减小盐渍土溶陷性的地基处理方法。 2.1.19 隔断层 separation layer 由高止水材料或不透水材料构成的隔断毛细水运移的结构层。 2.1.20 保护层 protective layer 为保护隔断层不被破坏失效而在隔断层上(下)铺设的过渡层。 2.1.21 毛细水强烈上升高度 capillary water lifting height 受地下水直接补给的毛细水上升高度。 2.2 符 号 2.2.1 几何与变形: b——条形基础的宽度; b'——砂石垫层底宽; de——有效排水直径; dw——竖井直径; △h——年度盐胀量; h0——盐渍土不扰动土样的原始高度; hi——第i层土的厚度; hjr——浸润深度; hp——压力P作用下变形稳定后土样高度; h'p——压力P作用下浸水溶滤变形稳定后土样高度; △hp——压力P作用下浸水变形稳定前后土样高度差; hyz——有效盐胀区厚度;盐胀深度; n——基础底面以下可能产生溶陷的盐渍土的层数; [s]——建(构)筑物地基变形允许值; s0——地基在不浸水状态的变形值; △si-1、△si——第i层顶面和底面在浸水前后的沉降差; S0——盐胀前平均路面高程; Smax——平均最大盐胀量高程; srx——盐渍土地基的总溶陷量计算值; syz——盐渍土地基的总盐胀量计算值;总盐胀量; Vd——试样体积; z——砂石垫层的厚度; δrx——溶陷系数; δrx——平均溶陷系数; δrxi——室内试验测定的第i层土的溶陷系数; δyz——盐胀系数; δyz——平均盐胀系数; δyzi——室内试验测定的第i层土的盐胀系数; θ——垫层压力扩散角。 2.2.2 物理性质: B——土中水的含盐量; C——试样的含盐量; m'——蜡封试样在纯水中的质量; m0——称量试样质量; md——计算试样质量; mw——蜡封试样质量; Td——土基内平均最低温度; Tq——冬季平均最低气温; w——含水量; wB——含液量; ρ0——试样的湿密度; ρd——试样的干密度; ρdmax——试样的最大干密度; ρw——蜡的密度; ρw1——纯水在温度t时的密度。 2.2.3 其他: a、b——土层温度系数; DI——干燥度; E——蒸发量; r——降水量; KG——与土性有关的经验系数; ∑t——日平均气温不低于10℃时期内的积温。 3 基本规定 3.0.1 在盐渍土地区宜选择溶陷性、盐胀性、腐蚀性弱的场地进行建设,并避开水环境和地质环境变化大的地段,且应对建设项目的使用环境作出限定。 3.0.2 盐渍土场地上的各类建筑工程,在勘察、设计、施工、使用和维护期间,均应根据盐渍土的溶陷、盐胀和腐蚀程度,采取措施确保建筑工程的使用功能、安全性、稳定性和耐久性。位于盐渍土地区的非盐渍土地基,应防止盐分迁移导致的工程问题。 3.0.3 盐渍土按盐的化学成分分类时,应符合表3.0.3的规定。 表3.0.3 盐渍土按盐的化学成分分类 注:c(Cl-)、c(SO42-)、c(CO32-)、c(HCO3-)分别表示氯离子、硫酸根离子、碳酸根离子、碳酸氢根离子在0.1kg土中所含毫摩尔数,单位为mmol/0.1kg。 3.0.4 盐渍土按含盐量分类时,应符合表3.0.4的规定。 表3.0.4 盐渍土按含盐量分类 3.0.5 盐渍土按土颗粒粒径组成可分为粗颗粒盐渍土和细颗粒盐渍土,对其含盐量应按本规范附录A、附录B规定的测试方法进行测定。 3.0.6 盐渍土场地应根据地基土含盐量、含盐类型、水文与水文地质条件、地形、气候、环境等因素按表3.0.6划分为简单、中等复杂和复杂三类场地。 表3.0.6 盐渍土场地类型分类 注:场地划分应从复杂向简单推定,以最先满足的为准;每类场地满足相应的单个或多个条件均可。 3.0.7 盐渍土地区的建筑工程应根据其规模、性质、重要性、破坏后果以及对盐渍土的溶陷、盐胀、腐蚀特性的敏感程度、场地复杂程度等划分地基基础设计等级,并应符合表3.0.7的规定。 表3.0.7 盐渍土地区地基基础设计等级 3.0.8 盐渍土地区的建筑工程应评价水、温度、湿度等环境条件对盐渍土地基的影响,并提出处理措施的建议。 3.0.9 根据工程实施前后环境条件的变化和工程使用过程中的环境条件,盐渍土地基可分为A类使用环境和B类使用环境: 1 A类使用环境:工程实施前后和工程使用过程中不会发生大的环境变化,能保持盐渍土地基的天然结构状态,地基受淡水侵蚀的可能性小或能够有效防止淡水侵蚀。 2 B类使用环境:工程实施前后和工程使用过程中会发生较大的环境变化,盐渍土地基受淡水侵蚀的可能性大,且难以防范。 3.0.10 保护盐渍土地基使用环境的工程措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3.0.11 对复杂场地和中等复杂场地盐渍土地基上的设计等级为甲级和乙级的建(构)筑物宜进行长期变形观察和基础腐蚀程度观察。 3.0.12 对非盐胀和非溶陷性盐渍土地基,除应采取防腐蚀措施外,可按非盐渍土地基对待。 4 勘 察 4.1 一般规定 4.1.1 盐渍土地区的岩土工程勘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收集当地的气象资料和水文资料; 2 调查场地及附近盐渍土地区地表植被种属、发育程度及分布特点; 3 调查场地及附近盐渍土地区工程建设经验和既有建(构)筑物使用、损坏情况; 4 查明盐渍土的成因、分布、含盐类型和含盐量; 5 查明地表水的径流、排泄和积聚情况; 6 查明地下水类型、埋藏条件、水质、水位、毛细水上升高度及季节性变化规律; 7 测定盐渍土的物理和力学性质指标; 8 评价盐渍土地基的溶陷性及溶陷等级; 9 评价盐渍土地基的盐胀性及盐胀等级; 10 评价环境条件对盐渍土地基的影响; 11 评价盐渍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12 测定天然状态和浸水条件下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 13 提出地基处理方案及防护措施的建议。 4.1.2 盐渍土地区的勘察阶段可分为可行性研究勘察阶段、初步勘察阶段和详细勘察阶段,各阶段勘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行性研究勘察阶段:应通过现场踏勘,工程地质调查和测绘,收集有关自然条件、盐渍土危害程度与治理经验等资料,初步查明盐渍土的分布范围、盐渍化程度及其变化规律,为建筑场地选择提供必要的资料; 2 初步勘察阶段:应通过详细的地形、地貌、植被、气象、水文、地质、盐渍土病害等的调查,配合必要的勘探、现场测试、室内试验,查明场地盐渍土的类型、盐渍化程度、分布规律及对建(构)筑物可能产生的作用效应提出盐渍土地基设计参数、地基处理和防护的初步方案; 3 详细勘察阶段:在初步勘察的基础上详细查明盐渍土地基的含盐性质、含盐量、盐分分布规律、变化趋势等,并根据各单项工程地基的盐渍土类型及含盐特点,进行岩土工程分析评价,提出地基综合治理方案; 4 对场地面积不大,地质条件简单或有建筑经验的地区,可简化勘察阶段,但应符合初步勘察和详细勘察两个阶段的要求; 5 对工程地质条件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建(构)筑物,宜进行施工勘察或专项勘察。 4.1.3 盐渍土场地各勘察阶段勘探点的数量、间距和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详细勘察阶段,每幢独立建(构)筑物的勘探点不应少于3个;取不扰动土样勘探点数不应少于总勘探点数的1/3;勘探点中应有一定数量的探井(槽);初勘阶段的勘探点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的规定。 2 勘探点间距应根据建(构)筑物的等级和盐渍土场地的复杂程度按表4.1.3确定。 表4.1.3 勘探点间距(m) 3 勘探深度应根据盐渍土层的厚度、建(构)筑物荷载大小与重要性及地下水位等因素确定,以钻穿盐渍土层或至地下水位以下2m~3m为宜,且不应小于建(构)筑物地基压缩层计算深度。当盐渍土层厚度很大时,宜有一定量的勘探点钻穿盐渍土层。 4.1.4 盐渍土试样的采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扰动土试样的采取,其取样间距为:在深度小于5m时,应为0.5m;在深度为5m~10m时,应为1.0m;在深度大于10m时,应为2.0m。 2 对不扰动土试样的采取,应从地表处开始,在10m深度内取样间距应为1.0m~2.0m,在10m深度以下应为2.0m~3.0m,初步勘察取大值,详细勘察取小值;在地表、地层分界处及地下水位附近应加密取样。 3 对于细粒土,扰动土试样的重量不应少于500g;对于粗粒土,粒径小于2mm的颗粒的重量不应少于500g,粒径小于5mm的颗粒的重量不应少于1000g;非均质土样不应少于3000g。 4.1.5 在进行盐渍土物理性质试验时,应分别测定天然状态和洗除易溶盐后的物理性质指标。各项指标的测试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 50123的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附录B的有关规定。对以中溶盐为主的盐渍土,也宜测定洗盐后的物理性质指标。 4.1.6 盐渍土的化学成分分析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 50123执行,试验应包含下列内容: 1 pH值、易溶盐含量、中溶盐含量、总盐量; 2 易溶盐中的Na+、K+、Ca2+、Mg2+、NH4+、SO42-、Cl-、CO32-、HCO3-离子含量; 3 中溶盐CaSO4的含量。 4.1.7 盐渍土场地勘察时,在勘察深度范围内有地下水时,应取地下水试样进行室内试验,取样数量每一建筑场地不得少于3件,每件不少于1000mL;各项指标的测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 50123执行,室内试验应包含下列内容: 1 pH值、总矿化度、总碱度、蒸发残渣; 2 K+、Na+、Ca2+、Mg2+、NH4+、Cl-、SO42-、OH-、游离CO2、侵蚀性CO2、HCO3-、CO32-等离子含量。 4.1.8 盐渍土场地勘察时,应确定毛细水强烈上升高度。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构)筑物宜实测毛细水强烈上升高度,设计等级为乙级、丙级的建(构)筑物可按表4.1.8的规定取值。 表4.1.8 各类土毛细水强烈上升高度经验值 4.1.9 对地下水位变化幅度较大或变化趋势对建(构)筑物不利的地段,应从初步勘察阶段开始对地下水位动态进行长期观测。 4.1.10 盐渍土场地附近有地表水时,应采取地表水试样进行分析,分析内容应与本规范第4.1.7条相同,并宜对地表水体的水质进行长期监测。 4.2 溶陷性评价 4.2.1 当碎石土盐渍土、砂土盐渍土以及粉土盐渍土的湿度为饱和,黏性土盐渍土状态为软塑~流塑,且工程的使用环境条件不变时,可不计溶陷性对建(构)筑物的影响。 4.2.2 当初步判定为溶陷性土时,应根据现场土体类型、场地复杂程度、工程重要性等级,采用下列方法测定盐渍土的溶陷系数: 1 本规范附录C规定的现场浸水载荷试验法; 2 本规范附录D规定的室内压缩试验法; 3 当无条件进行现场浸水载荷试验和室内压缩试验时,可采用本规范附录D规定的液体排开法。 4.2.3 对于设计等级为甲级、乙级的建(构)筑物,每一建设场区或同一地质单元均应进行不少于3处测定溶陷系数的浸水载荷试验;对于设计等级为丙级的建(构)筑物,可采用室内溶陷性试验。 4.2.4 当溶陷系数(δrx)大于或等于0.01时,应判定为溶陷性盐渍土。根据溶陷系数的大小可将盐渍土的溶陷程度分为下列三类: 1 当0.01<δrx≤0.03时,溶陷性轻微; 2 当0.03<δrx≤0.05时,溶陷性中等; 3 当δrx>0.05时,溶陷性强。 4.2.5 盐渍土地基的总溶陷量(srx)除可按本规范附录C的方法直接测定外,也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srx——盐渍土地基的总溶陷量计算值(mm); δrxi——室内试验测定的第i层土的溶陷系数; hi——第i层土的厚度(mm); n——基础底面以下可能产生溶陷的土层层数。 4.2.6 盐渍土地基的溶陷等级分为三级。溶陷等级的确定应符合表4.2.6的规定。 表4.2.6 盐渍土地基的溶陷等级 4.2.7 各类盐渍土场地的溶陷性均应根据地基的溶陷等级,结合场地的使用环境条件A或B作出综合评价。 4.3 盐胀性评价 4.3.1 盐渍土地基中硫酸钠含量小于1%,且使用环境条件不变时,可不计盐胀性对建(构)筑物的影响。 4.3.2 当初步判定为盐胀性土时,应根据现场土体类型、场地复杂程度、工程重要性等级,采用下列试验方法测定盐胀性: 1 本规范附录E规定的现场试验方法; 2 本规范附录F规定的室内试验法。 4.3.3 对于设计等级为甲级、乙级的建(构)筑物,每一建设场区或同一地质单元进行的现场浸水试验不应少于3处;对于设计等级为丙级的建(构)筑物,可进行室内盐胀性试验。 4.3.4 盐渍土的盐胀性可根据盐胀系数(δyz)的大小和硫酸钠含量按表4.3.4进行分类。 表4.3.4 盐渍土的盐胀性分类 注:当盐胀系数和硫酸钠含量两个指标判断的盐胀性不一致时,应以硫酸钠含量为主。 4.3.5 盐渍土地基的总盐胀量除可按本规范附录E的方法直接测定外,也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syz——盐渍土地基的总盐胀量计算值(mm); δyzi——室内试验测定的第i层土的盐胀系数; n——基础底面以下可能产生盐胀的土层层数。 4.3.6 盐渍土地基的盐胀等级分为三级。盐胀等级的确定应符合表4.3.6的规定。 表4.3.6 盐渍土地基的盐胀等级 4.3.7 各类盐渍土场地的盐胀性均应根据地基的盐胀等级,结合场地的使用环境条件A或B作出综合评价。 4.4 腐蚀性评价 4.4.1 盐渍土对建(构)筑物的腐蚀性,可分为强腐蚀性、中腐蚀性、弱腐蚀性和微腐蚀性四个等级。 4.4.2 当环境土层为弱盐渍土、土体含水量小于3%且工程处于A类使用环境条件时,可初步认定工程场地及其附近的土为弱腐蚀性,可不进行腐蚀性评价。 4.4.3 水试样和土试样的采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的规定。 4.4.4 水试样和土试样腐蚀性的测试项目和测试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土试样的检测项目应符合本规范第4.1.6条的规定; 2 水试样的检测项目应符合本规范第4.1.7条的规定; 3 水、土对钢结构的腐蚀性应增加检测:氧化还原电位、极化电流密度、电阻率和质量损失等; 4 各检测项目的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 50123的规定。 4.4.5 土对钢结构、水和土对钢筋混凝土结构中钢筋、水和土对混凝土结构的腐蚀性评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的规定。 4.4.6 水和土对砌体结构、水泥和石灰的腐蚀性评价应符合表4.4.6-1、表4.4.6-2和表4.4.6-3的规定。 表4.4.6-1 地下水中盐离子含量及其腐蚀性 表4.4.6-2 土中盐离子含量及其腐蚀性 表4.4.6-3 土中盐离子含量及其腐蚀性 注:1 当氯盐和硫酸盐同时存在并作用于钢筋混凝土构件时,应以各项指标中腐蚀性最高的确定腐蚀等级; 2 在强透水性地层中,腐蚀性可提高半级至一级;在弱透水性地层中,腐蚀性可降低半级至一级; 3 基础或结构的干湿交替部位应提高防腐蚀等级; 4 对天然含水量小于3%的土,可视为干燥土; 5 腐蚀性评价中,以最高的腐蚀性等级确定防腐蚀措施。 4.4.7 对丙类建(构)筑物,当同时具备弱透水性土、无干湿交替、不冻区段三个条件时,盐渍土的腐蚀性可降低一级。 5 设 计 5.1 一般规定 5.1.1 在盐渍土地区进行工程建设时,宜避开超、强盐渍土场地,以及分布有浅埋高矿化度地下水的盐渍土地区,并宜选择含盐量较低、场地条件较易于处理的地段,避开下列地段: 1 排水不利地段,低洼地段; 2 地下水位有可能上升的地段; 3 次生盐渍化程度明显增加的地段。 5.1.2 盐渍土地区的建筑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重要建筑宜布置在含盐量较低、地下水位较深、地势较高、排水通畅的地段; 2 单体建(构)筑物宜布置在含盐量均匀的地层上。 5.1.3 盐渍土地区的各类建(构)筑物设计时,应综合分析下列因素的影响: 1 地基承载力及其变化; 2 地基溶陷等级与地基总溶陷量; 3 地基盐胀等级与地基总盐胀量; 4 盐渍土对地基基础及地下构筑物、管线的腐蚀性。 5.1.4 盐渍土地基承载力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计等级为甲级、乙级的建(构)筑物应按浸水载荷试验确定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单体建筑试验数量不应少于3处,群体建筑试验数量不应少于5处; 2 设计等级为丙级的建(构)筑物可按浸水后的物理与力学性质指标结合含盐量、含盐类型、溶陷性等综合确定地基承载力,试验数量不应少于6组; 3 A类使用环境下的建(构)筑物可用不浸水载荷试验确定地基承载力,但应有其他试验评价地基土的溶陷性,并确定对溶陷性的防护措施; 4 对于经过处理的地基,应按处理后的试验、检测结果综合评价确定地基承载力,试验数量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5.1.5 在溶陷性盐渍土地基上的建(构)筑物,地基变形计算应符合下式规定: 式中:s0——天然状态下地基变形值(mm),其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规定; srx——地基总溶陷量(mm),可按本规范第4.2.5条确定。A类使用环境或无浸水可能性时取0;采用地基处理的,可按处理后的地基变形量确定; [s]——建(构)筑物地基变形允许值(mm)。 5.1.6 当地基变形量大,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应根据建(构)筑物的类别、承受不均匀沉降的能力、溶陷等级、盐胀等级、浸水可能性等,分别或综合采取地基处理措施、防水排水措施、基础结构措施、上部结构措施等。 5.2 防水排水设计 5.2.1 场地排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山前倾斜平原地区的建设场地,场外应设截水沟,并建立地表水排水系统,确保排水、排洪通畅; 2 建(构)筑物周围6m以内的场地坡度应大于2%,6m以外应大于0.5%; 3 建(构)筑物周围6m范围内为防水监护区,其内不宜设水池、排水明沟、直埋式排水管道、绿化带等; 4 所有排水设施应有防渗措施。 5.2.2 地面防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构)筑物周围应及时回填并做好散水处理,散水坡宽度应大于1.0m,坡度应大于5%。散水宜采用现浇混凝土,其下应设置150mm~200mm硬质不透水层,与外墙交接处应做柔性防水处理。 2 经常受水浸或可能积水的地面,应做防水地面,其下也应设150mm~200mm的防水层。 3 在中盐渍土至超盐渍土地区,建(构)筑物的室内地面、室外地坪、场地道路与盐渍土层之间均应设置隔离层或隔断层,其宽度应大于基础宽度100mm~200mm,使用耐久性应确保与建(构)筑物设计使用年限一致。 4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采用架空地板: 1)地面不允许出现裂缝或局部变形; 2)地下水位接近室内地面; 3)地基土为强盐渍土至超盐渍土; 4)地基土为盐胀性盐渍土。 5.2.3 管道防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防止管道渗漏,在管道接头处设置柔性防水,重要部位设置检漏井、检漏管沟、集水井等,这些装置自身也应有防渗功能; 2 各类管道穿过墙、梁、井、沟时,应采用柔性防水接头。 5.2.4 在中盐渍土至超盐渍土地区,基础与墙体防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构)筑物基础下应设置防水垫层; 2 建(构)筑物室外墙体自地坪起向上0.8m~1.2m及干湿交替段,宜采取防水措施。 5.2.5 对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应对两侧墙体自地坪起向上1.0m范围内采取防水措施,并与墙体其他部分封闭。 5.2.6 当构件受水、土影响有防水、防腐要求并且要求严格控制裂缝宽度时,构件侧面的分布钢筋配筋率不宜低于0.4%,且分布钢筋间距不宜大于150mm。 5.2.7 建(构)筑物周边的绿化带应与建(构)筑物保持安全距离,防止绿化用水浸入基础下部。 5.3 建筑与结构设计 5.3.1 建(构)筑物平面布置宜规则,体型宜简单。 5.3.2 中盐渍土至超盐渍土地区的甲级、乙级建(构)筑物,在地基承载力或溶陷变形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可进行地基处理或采用桩基础;当采用桩基础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钢筋混凝土实心预制桩,并采取有效的防腐措施; 2 应分析桩周土浸水溶陷产生负摩阻力的可能性; 3 在B类使用环境条件下,应通过现场浸水载荷试验确定桩的承载力。 5.3.3 在以盐胀为主的盐渍土地区,宜采取加大基底附加压力的措施约束盐胀变形,或适当增大基础埋深,减少盐胀引起的差异变形。 5.3.4 在中盐渍土至超盐渍土地区,不宜采用各种类型的壳体等薄壁型基础。 5.3.5 建(构)筑物结构方案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选用整体性强、空间刚度大的结构形式,且建(构)筑物的长高比不宜大于3.0; 2 宜选用抗不均匀沉降能力强的结构; 3 在以溶陷性为主的盐渍土地区,宜优先采用轻型结构和轻质材料; 4 多层砌体结构不宜采用纵墙承重体系; 5 强盐胀场地的低层房屋宜适当增加基础埋置深度。 5.3.6 砌体结构设计除按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执行外,在强盐胀区,对设计等级为甲级、乙级的建(构)筑物的设计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砌体内配置通长钢筋网片,钢筋网片宜焊接,不宜绑扎,并应符合表5.3.6的规定; 表5.3.6 墙体加强钢筋配筋规定 注:钢筋网片横向分布钢筋可选用5高强钢丝。 2 烧结普通砖强度等级不得低于MU15,混凝土砌块强度等级不得低于MU10,砌筑砂浆强度不得低于M10; 3 在同一单元不宜内外纵墙转折; 4 门窗洞口布置宜整齐、适中、上下对齐,且应设钢筋混凝土过梁,过梁的支承长度每边不应小于240mm。 5.3.7 圈梁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多层房屋,在基础顶面、屋面处以及每层楼板处均应设置一道钢筋混凝土圈梁。 2 对于单层厂房,除基础顶面和屋盖处应各设置一道钢筋混凝土圈梁外,当墙高大于3m时,沿墙高每隔3m应增设一道钢筋混凝土圈梁。 3 圈梁应在所有内外纵横墙同一标高上贯通闭合;当不能闭合时,应采取加强措施。 4 基础顶面处圈梁的高度不宜小于240mm,其他位置不宜小于180mm,圈梁的宽度不宜小于240mm。 5 基础顶面处圈梁的纵向钢筋不宜少于612,其他位置不得少于412,圈梁箍筋的间距宜为200mm,但在有水源的开间及其毗邻开间,底层圈梁的箍筋间距宜加密;圈梁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C25。 6 圈梁与构造柱或框架、排架柱应有可靠连接。 5.3.8 构造柱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有水源的开间及其毗邻开间的房屋四角宜各设置一根钢筋混凝土构造柱。 2 钢筋混凝土构造柱与芯柱纵向钢筋不宜少于412,箍筋间距宜为150mm~200mm;构造柱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C25。 3 构造柱和芯柱应与墙体紧密拉结成整体。 5.3.9 基础结构的混凝土标号、最小配筋率、钢筋的保护层厚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和《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规定。 5.3.10 单层钢筋混凝土厂房,墙与柱或基础梁、圈梁与柱之间应采用拉结钢筋连成整体。 5.3.11 厂房内吊车顶面与屋架下弦之间应留有不小于200mm的净空。 5.3.12 建(构)筑物中有管道穿过墙体时,管道周边应预留100mm~200mm的间隙。 5.4 防腐设计 5.4.1 盐渍土地区地下结构防腐蚀设计应根据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和腐蚀等级确定采取相应的防腐蚀措施。 5.4.2 盐渍土地区地下结构的防腐蚀耐久性设计应能确保结构在其使用年限内的安全性、适用性和可修复性,并应包含使用过程中的维修、检测或更换的相关规定。 5.4.3 同一结构中的不同构件和同一构件中的不同部位处于下列环境情况或局部环境存在差异时应区别对待: 1 结构或构件一面接触土体一面接触空气层; 2 结构或构件面处于干湿交替的环境。 5.4.4 砌体结构的建(构)筑物,其防腐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外部分地表向上1m以内的区段以及干湿交替和冻融循环的部位应作为采取防腐措施的重点部位; 2 应将提高建筑材料自身的抗腐蚀能力作为重要的防腐措施; 3 选用混凝土外加剂时,以硫酸盐为主的腐蚀环境,可选用减水剂、密实剂、防硫酸盐添加剂等; 4 在以上措施尚不能满足防腐要求时,可在建(构)筑物受腐蚀侧外表面进行涂覆、渗透、隔离等处理,采取加防腐涂料、浸透层、玻璃钢、耐腐蚀砖板、聚合物防腐砂浆等措施。 5.4.5 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建(构)筑物,在满足结构受力要求的前提下,其防腐蚀措施可按表5.4.5选用。 表5.4.5 防腐蚀措施 5.4.6 氯盐为主的环境下不宜单独采用硅酸盐或普通硅酸盐水泥作为胶凝材料配制混凝土,应加入20%~50%的矿物掺合料,并宜加入少量硅灰。水泥用量不应少于240kg/m3;用于氯离子环境中的钢筋混凝土构件,其混凝土28d的氯离子扩散系数DRCM值宜符合表5.4.6的规定。 表5.4.6 混凝土中的氯离子扩散系数DRCM(28d龄期,10-12m2/s) 注:1 DRCM值为标准养护条件下28d龄期混凝土试件的测定值,仅适用于氯盐环境下采用较大掺量和大掺量矿物掺合料的混凝土。对于其他组分的混凝土以及更长龄期的混凝土,应采用更低的DRCM值作为抗氯离子侵入性能的评定依据; 2 扩散系数DRCM的测试方法按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50082执行。 5.4.7 硫酸盐为主的环境下不宜采用灰土基础、石灰桩、灰土桩等;水泥宜选用铝酸三钙含量小于5%的普通硅酸盐水泥或抗硫酸盐水泥,配置混凝土时宜掺加矿物掺合料。 5.4.8 钢筋混凝土和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的裂缝控制等级和最大裂缝控制宽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 50046和《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规定。 5.4.9 普通钢筋应优先选用HRB400级钢筋,受力钢筋直径不应小于12mm,当构件处于可能遭受强腐蚀的环境时,受力钢筋直径不应小于16mm。 5.4.10 对于中等腐蚀性至强腐蚀性环境下的混凝土构件中的钢筋构件,应与浇筑在混凝土中并部分暴露在外的吊环、紧固件、连接件等铁件隔离。 6 施 工 6.1 一般规定 6.1.1 盐渍土地区建(构)筑物及工程设施的施工,应根据盐渍土的特性和设计要求,合理安排施工程序,防止施工用水和场地雨水流入建(构)筑物地基、基坑或基础周围,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提出防止施工用水渗漏的要求。 6.1.2 施工前应完成下列工作: 1 熟悉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施工图纸等资料; 2 结合现场实际情况,了解本地区盐渍土地基、基础处理经验,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大纲; 3 平整施工场地,做好原地面临时排水设施,清除地表盐壳和不符合设计要求的表土,并碾压密实;对过湿或积水洼地以及软弱地基,应按设计要求做好排水、清淤换填工作; 4 根据施工需要修建护坡、挡土墙等; 5 进行工艺性试验,确定施工工艺流程及有关工艺参数。 6.1.3 施工的时间和程序安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时间选择应结合当地盐渍土的水盐状态,宜在枯水季节施工,不宜在冬季施工; 2 在冬季或雨季进行施工时,应采取防冻、防雨雪、排洪等防止管道冻裂漏水以及突发性山洪侵入地基、基坑等措施; 3 应先施工建(构)筑物的地下工程和埋置较深、荷载较大或需要采取地基处理措施的基础,基坑应及时回填、分层夯实; 4 敷设管道时,应先施工排水管道,并确保其畅通。 6.1.4 施工期间各种用水应引至排水系统,不得随意排放;混凝土基础不宜采用浇淋养护;各用水点均应与建(构)筑物基础保持一定距离,其最小净距应符合表6.1.4的规定。 表6.1.4 施工用水点距离建(构)筑物基础的最小净距 6.1.5 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有关安全、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等规定。 6.2 防水排水工程施工 6.2.1 防水工程施工应包括场地排水、地面防水,地下管、沟、集水井、检漏井、防(检)漏沟敷设以及地基中隔水层的铺筑等。 6.2.2 场地排水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前应布置好排水系统,施工过程中应保持排水系统畅通,并应使场地及其附近无积水; 2 排水困难的场地或基坑有被水淹没的可能时,应在场地外设置排水系统、护坡或挡土墙;在地下水位较高场地,除挡导地表水外,应在坑底设置集水井、排水沟,以降低场地的地下水位。 6.2.3 地下管、沟、集水井、检漏井、防(检)漏沟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种管材及其配件进场时,应按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进行检查,管道敷设前还应对管材及其配件的规格、尺寸和外观质量逐件检查;并应抽样试验,严禁使用不合格产品。 2 管道及其附属构筑物的施工宜采用分段快速作业法;管道应与管基(或支架)密合,管道接口应严密不漏水;新、旧管道连接时,应先做好排水设施;管道敷设完成后,应及时回填、加盖或封面;检漏井等的地基与基础应在邻近的管道敷设前施工完毕。 3 地下管、沟、集水井、检漏井、防(检)漏沟等的施工,必须确保砌体砂浆饱满,混凝土浇捣密实,防水层严密不漏水;管道穿过井(或沟)时,应在井(或沟)壁处预留洞孔,管道与洞孔间的缝隙应用不透水的柔性材料填塞;铺设盖板前,应将井、沟底清理干净;井、沟壁与基槽间应用素土分层回填夯实,其压实系数不应小于0.90。 4 管道、井、沟(漕)等施工完毕后,应进行压水或注水试验,不合格的应返修或加固,重做试验,直至合格为止。 6.2.4 地基中隔水层的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盐渍土地基中隔水层材料宜采用土工合成材料中的复合土工膜或土工膜。采用二布一膜的复合土工膜时,可不设上、下保护层;采用一布一膜的复合土工膜时,可仅在有膜的一面设保护层;采用单层土工膜时,应设上、下保护层。保护层材料宜采用砂料,其粉粒和黏粒含量应小于15%。 2 土工合成材料铺设时,应采取全断面铺设,并铺设平展且紧贴下承层,无褶皱。铺设中应确保其整体性,相邻两幅采用焊接或缝接时,其接头应折向下坡方向;当搭接时,搭接宽度应大于200mm。铺设完后应检查有无破损处,有破损时应在破损处的上面加铺能防止破损处漏水的土工合成材料进行补强。 3 土工合成材料铺设时,表面平整度与横坡应符合设计要求。 4 土工合成材料铺设完成后,严禁行人、牲畜和各种车辆通行,并应及时填筑保护层或填料,避免受到阳光长时间的直接暴晒。第一层填料应采用轻型推土机、前置式装载机或人工摊铺,厚度不得小于300mm,土中不得夹有带棱角的石块;在距土工合成材料层80mm以内的填料,其最大粒径不得大于20mm。运料车应采取倒行卸料或人工倒运摊铺的方法。 5 在土工膜上填筑粗粒土时,应设上保护层。保护层摊平后先碾压2遍~3遍,再铺一层粗粒土,与上保护层一起碾压,保护层总厚度不应大于400mm。 6 土工合成材料的进场检验、运输、存放等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GB 50290执行,其质量和保护层的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规定。 6.3 基础与结构工程施工 6.3.1 基础和结构工程施工前应完成场区土石方、挡土墙、护坡、防洪沟及排水沟等工程,确保边坡稳定,排水通畅。 6.3.2 基坑的开挖和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坑开挖时,应防止坑壁坍塌;基坑挖土接近基底设计标高时,宜在其上部预留150mm~300mm土层,待下一工序开始前继续挖除。 2 当基坑挖至设计深度时,应进行验槽;验槽后,宜及时浇筑混凝土垫层或采取封闭坑底措施,严禁基坑浸水。 6.3.3 各种管沟穿过建(构)筑物的基础时,不宜留施工缝;当穿过外墙时,宜一次做到室外的第一个检查井,或距基础3m以外;沟底应有向外排水的坡度,施工完毕后,应及时清理、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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