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DF] GB/T 50980-2014 - 英文版
| 标准号码 | 美元 | 购买PDF | 工期 | 标准名称(英文版) |
| GB/T 50980-2014 | 1239 | GB/T 50980-2014 | <=7 | 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工程设计规范 |
| 基本信息 | |
|---|---|
| 标准编号 | GB/T 50980-2014 (GB/T50980-2014) |
| 中文名称 | 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工程设计规范 |
| 英文名称 | Code for design of power dispatching and communication center |
| 行业 | 国家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K24 |
| 国际标准分类 | 29.160.30 |
| 字数估计 | 56,564 |
| 发布日期 | 3/31/2014 |
| 实施日期 | 12/1/2014 |
| 引用标准 | GB 50009; GB 50011; GB 50015; GB 50016; GB 50019; GB 50034; GB 50045; GB 50052; GB 50057; GB 50174; GB 50176; GB 50189; GB 50222; GB 50223; GB 50311; GB 50325; GB 50343; GB 50370; GB 50689; GB/T 50033; GB 18306; GB/T 9361; GB/T 14549; GB/T 22239; DL/T 57 |
| 标准依据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359号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 范围 |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电力调度机构,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调度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电力调度机构, 省辖市级电力调度机构的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工程工艺系统的设计。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应设的备用电力调度机构应按本规范相关条文执行。 |
GB/T 50980-2014: 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工程设计规范
GB/T 50980-2014 英文名称: Code for design of power dispatching and communication center
1总则
1.0.1 为了在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工程设计中,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技术经济政策,符合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功能,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保护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电力调度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调度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电力调度机构,省辖市级电力调度机构的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工程工艺系统的设计。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应设的备用电力调度机构应按本规范相关条文执行。
1.0.3 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工程设计应遵循近期建设规模与远期的业务发展需求协调一致的原则。
1.0.4 电力调度通信中心的工程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 电力调度通信中心 power dispatching and communi-cation center
电力生产调度和管理所需要的设备提供运行环境及相关人员办公的场所,可以是一幢建筑物或建筑物的一部分,包括工艺机房、调度大厅、支持区、辅助区和管理区等功能区以及视频会议室等。
2.0.2 工艺机房 technic zone
对环境有特殊要求,安装自动化、通信、保护等相关专业的电子信息处理、交换、传输和存储等设备的场所。
2.0.3 调度大厅 dispatching hall
电力调度指挥和控制操作等的场所,含水调大厅、配网调度室等各类调度大厅。
2.0.4 支持区 support area
支持并保障完成信息处理过程和必要技术作业的场所,包括变配电室、柴油发电机房、不间断电源(UPS)室、通信电源室、蓄电池室、空调机房、消防设施用房、消防和安防控制室等。
2.0.5 辅助区 auxiliary area
工艺机房和调度大厅的设备和软件安装、调试、维护、运行监控和管理的场所,包括进线间、测试室、开发室、备件库、打印室、资料室、维修室、监控室、网管操作室、培训仿真(DTS)室、保护试验室、电网稳定联合计算室、整定计算室等。
2.0.6 管理区 administrative area
为保障工艺机房、调度大厅、辅助区、支持区运行所必需的场所,包括各类办公用房、备班用房等。
2.0.7 专业用房 specialized room
保障和支撑电力调度通信中心运行的工艺机房、调度大厅、辅助区、支持区等场所。
2.0.8 机房空调 air conditioner for technic zone
向工艺机房提供空气循环、空气过滤、冷却、再热及湿度控制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
3专业用房布置
3.1 总体布局
3.1.1 专业用房所在建筑物的楼层位置应根据电力调度通信中心生产工艺流程、占用面积、设备运输、管线敷设、结构荷载、消防、安全等因素,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3.1.2 专业用房应预留场地与空间,宜按照功能要求集中布置,并应设置有互联互通的工艺管道和竖井。
3.1.3 专业用房的强、弱电主干竖井应分别设置,并应满足相互间的电磁屏蔽要求。
3.1.4 专业用房的强、弱电主干竖井及进线间应冗余配置。
3.2 工艺机房
3.2.1 工艺机房的布局应做到功能明确、流程合理、布线简便;对空气洁净度、温度或湿度有特殊要求的设备宜布置在单独的房间或洁净室内;产生尘埃和废弃物的设备宜布置在独立或有隔断的区域内。
3.2.2 工艺机房的组成应根据各级电力调度通信中心的管辖范围、业务类型、电网规模、生产运行特点及生产系统设备部署要求等因素,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3.2.3 工艺机房面积应考虑工艺机房的功能与组成,设备数量、外形尺寸和布置方式,业务发展需求。工艺机房的使用面积应按下列方法计算:
1 当有设备安装尺寸时,应以实际布置测算面积,并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A——工艺机房使用面积(m²);
K——系数,取值为5~7;
S——电子信息设备的投影面积(m²)。
2 当不完全掌握设备数量与尺寸时,可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的有关规定,并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F——单台设备占用面积,可取3.5m²/台~5.5m²/台;
N——工艺机房内所有设备的总台数。
3.2.4 工艺机房内设备之间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用于搬运设备的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5m;
2 面对面布置的机柜或机架正面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2m;
3 背对背布置的机柜或机架背面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m;
4 当需要在机柜侧面维修测试时,机柜与机柜、机柜与墙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2m;
5 成行排列的机柜,其长度超过6m时,两端应设有出口通道;
6 两个出口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应超过15m;
7 出口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1m。
3.2.5 工艺机房的设备布置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的有关规定。
3.3 调度大厅
3.3.1 各级电力调度通信中心的调度大厅规模应根据其管辖范围、业务类型、电网规模、生产运行特点、社会效能及设备安装要求等因素,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3.3.2 调度大厅宜由调度台、调度大屏、设备间、调度会商室等组成。
3.3.3 调度台与调度大屏之间不应有阻挡视线的障碍物。
3.3.4 调度大厅内各类用房宜集中布置(图3.3.4),功能分区明确、布局合理。调度大厅的装修应与布局相协调,达到简洁、明快的效果。
图3.3.4 调度大厅组成示意
1-设备间;2-调度大屏;3-指挥区;4-备班室;5-调度会商室;
D1-调度大屏与首排调度员间的水平距离;D2-分排调度员之间的坐姿水平距离;
D3-最后一排调度员后排空间;D4-调度大屏与最后一排调度员间的水平距离
3.3.5 调度大屏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调度大厅的布局应充分考虑调度大屏显示功能和视觉效果,调度大屏与首排调度员眼位水平视线间的距离不应小于调度大屏高度的1.6倍,调度大屏与最后一排调度员眼位水平视线间的距离不应大于调度大屏高度的5.7倍(图3.3.5);
2 调度大屏应避开强光直射;
3 调度大屏后应设检修通道,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0m。
图3.3.5 调度大屏与调度台布置要求示意
1-调度大屏;2-调度台;
h-调度大屏的高度;d-调度大屏底座的高度;
D1-调度大屏与首排调度台间的水平距离;
D4-调度大屏与最后一排调度台间的水平距离
3.3.6 调度台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调度台席位数量应根据调度业务需求进行配置;当需要设置多个调度席位时,可采用前后分排布置,两排调度员坐姿间距离不宜小于3.0m,后排空间不应小于1.0m(图3.3.6);
图3.3.6 调度大屏与坐姿侧视示意
1-调度台;D2-两排调度员之间的坐姿距离;D3-调度员后排空间
2 当坐姿作业时,调度台工作面高度范围应为800mm~850mm,搁脚板的调节范围应为0mm~300mm;
3 每个调度员席位的显示器终端宜按4台~8台设置。
3.3.7 设备间宜放置调度大屏控制器、调度台人机接口设备、通信设备、录音设备、网络设备。设备间宜布置在调度大屏后。
3.3.8 调度会商室作为调度大厅的组成部分,宜相对独立并与调度大厅相连接。调度会商室面积可按15人~20人会议室标准配置。
土建工艺配合要求
4.1 建筑
4.1.1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应选择电力供给稳定可靠、交通便捷、自然环境良好,且远离水灾火灾隐患的地方,避免选择低洼、潮湿的地方。
4.1.2 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应选择远离强振源和强噪声源,远离落雷区、地震多发带,远离产生粉尘、油烟、有害气体以及生产或贮存具有腐蚀性、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
4.1.3 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应避开强电磁场干扰或采取有效的电磁屏蔽措施。
4.1.4 电力调度通信中心的建筑设计应满足电力生产调度特殊的生产工艺流程的功能需求。
4.1.5 耐火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及以上的电力调度通信中心耐火等级应为一级,地下机房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省辖市级电力调度机构的电力调度通信中心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电力调度通信中心的建筑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的有关规定。
4.1.6 可用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调度大厅的可用净高应根据调度大屏高度以及整体视觉效果确定,不宜低于4.5m。
2 工艺机房、不间断电源室、通信直流电源室、蓄电池室的可用净高应根据设备机柜高度、走线桥架布置、空调进风回风等要求确定。
1)如果采用单层“上走线”方式,考虑到操作空间,可用净高不宜低于2.8m;
2)如果采用“下走线”方式,可用净高不宜低于2.6m。
3 需要设置大尺寸显示屏的专业用房,其室内可用净高应满足显示屏布置的要求,不宜低于3.2m。
4.1.7 地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艺机房最终的地平面标高宜与候梯厅地平面标高一致。
2 活动地板的高度应根据电缆布线及空调送风要求确定。当活动地板下的空间仅作为敷设强电电缆时,地板高度不宜小于250mm;当同时敷设强、弱电线缆时,高度不宜小于300mm;当既作为敷设强、弱电线缆,又作为空调静压箱使用时,应根据机架的功率密度确定,高度不宜小于400mm。
3 调度大厅、工艺机房宜铺设防静电活动地板,活动地板下的地面和四壁应平整、光滑、不起尘、不易积灰。
4 当活动地板下空间作为空调静压箱使用时,地面应采取保温、避免结露措施。
4.1.8 室内装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调度大厅及各工艺机房的装饰应选用节能环保材料;
2 调度大厅墙面、地面的装饰应采用防静电材料,吊顶、墙面的装饰宜采用吸音和避免眩光材料;
3 工艺机房的装饰应选用防静电、气密性好、不起尘、易清洁、防火或非燃烧、避免眩光、温湿度变化作用下变形小、具有表面静电耗散性能的材料,不得使用强吸湿性材料及未经表面改性处理的高分子绝缘材料作为面层;
4 工艺机房吊顶应能承受全部安装设备的重量,当吊顶以上作为专用空调回风静压箱时,应预留负压重量;当工艺机房采用非吊顶设计时,机房顶部及顶部各类管线应采用防尘漆涂刷;
5 室内装饰选用材料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的有关规定。
4.1.9 楼梯、电梯、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货运通道应满足不间断电源主机、机房空调等大件设备运输的要求;
2 货梯的轿箱尺寸及载重量应满足不间断电源主机、机房空调等大件设备运输的要求;
3 工艺机房外通道净宽不宜小于1.5m。
4.1.10 门窗、墙壁、地或楼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工艺机房设有外窗时,应采用双层密闭窗,应具有良好的气密性,并应加装窗帘或百叶窗,避免阳光直射;
2 门窗、墙壁、地或楼面的构造缝隙应采取密闭措施;
3 工艺机房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防火门。
系统配置要求
5.1 综合部分
5.1.1 不间断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级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应配置不间断电源;
2 不间断电源应有2路交流电源输入,并应能实现手动或自动切换;应有旁路工作方式,可通过旁路为负载供电;
3 不间断电源系统宜由输入电源柜、不间断电源主机、蓄电池、输出配电柜及馈线组成;
4 不间断电源宜采用集中配置或分组独立配置;
5 不间断电源应具备稳压稳频功能和输入、输出隔离功能;
6 不间断电源系统容量应按照远期负荷需求设置,可采取分期建设方式;
7 不间断电源系统可采用N+X(X=1~N),M(1+1)、2(N+1)等多种配置方式,宜选用具有双母线输出的配置方式;
8 不间断电源系统蓄电池容量应根据交流供电可靠性、恢复供电时间及不间断电源系统满负载状态下的持续供电时间来确定,不应少于2h。
5.1.2 通信直流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通信直流电源系统应由交流配电、直流配电、开关整流、蓄电池及馈线等部分组成;
2 通信直流电源系统应采用双重化配置,根据设备负载分布情况宜采用集中配置或分组独立配置;
3 通信直流电源系统容量应按照远期负荷的需求设置,可采取分期建设方式;
4 通信直流电源系统宜采用双母线运行方式;
5 通信直流电源系统蓄电池容量应根据交流供电的可靠性、恢复供电时间及直流系统满负载状态下的持续供电时间来确定,不应少于4h。
5.1.3 工艺布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力调度通信中心每层宜配置线缆和接插模块机柜,并充分考虑系统规划、信息流向及功能扩展,在规划的设备终端区间布放专用线缆和接插模块系统,构建工艺布线系统;
2 工艺布线系统应与电力调度技术支持系统的规划和设计相协调,合理设置各楼层之间互联线缆通道,并应满足后续改建、扩建工程需求;
3 工艺布线系统所需互联线缆宜根据远景规划需求一次性敷设到位;
4 工艺机房内线缆应采用线槽或开放式桥架敷设,线槽或桥架高度不宜大于150mm;弱电线槽或桥架应结合建筑装修、消防、空调送风方式等因素选择合理的安装方式;弱电线缆不得与强电线缆敷设在同一线槽或桥架内;
5 当强、弱电线缆均采用上走线时,应采用双层走线架,弱电线缆在下,强电线缆在上;
6 屏柜之间的光缆连接宜采用尾缆,采用光缆尾纤时应套管敷设,并宜敷设在专用线槽或桥架内;
7 电力调度通信中心的工艺布线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11的有关规定。
5.1.4 集中运行监控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艺机房应设置集中运行监控系统;
2 集中运行监控系统应能够对开关量信号、模拟量信号、设备信号等进行采集、监控,集中运行监控系统监控对象至少应符合表5.1.4的规定;
表5.1.4 集中运行监控系统监控对象
3 集中运行监控系统的设计应符合工业监控通用性和开放性设计标准;
4 集中运行监控系统应符合电磁兼容性和电气隔离性能设计要求,不应影响被监控设备的正常工作;
5 当集中运行监控系统中某一子系统运行异常时,不应影响系统中其他子系统的正常运行;
6 集中运行监控系统与不间断电源、机房空调、配电柜等设备之间的通信,应采用标准通信协议。
5.1.5 室内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调度大厅、工艺机房及调度台工作面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5.1.5的规定,其他场所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有关规定。
表5.1.5 照度标准值
注:1 工作区内照明的均匀度(最底照度与半均照度之比)不宜小于0.7。
2 非工作区的照度不宜低于工作区平均照度的1/3。
2 有人运行值班场所,各专业工艺机房应设置疏散照明、备用照明等应急照明系统,各照度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有人值班场所备用照明的照度值不宜低于常规照明照度值的1/2;
2)工艺机房备用照明的照度值不宜低于常规照明照度值的1/10;
3)各专业工艺机房通道疏散照明的照度值不应低于5lx;
4)其他区域通道疏散照明的照度值不应低于0.5lx。
3 室内照明灯具的布置可采用均匀布置和选择性布置两种形式,灯具布置应满足下列规定:
1)照度应可调,应分区可控;
2)光线的投射方向应满足生产工艺的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