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搜索结果: 'GB/T 51040-2014'
| 标准编号 | GB/T 51040-2014 (GB/T51040-2014) | | 中文名称 | 地下水监测工程技术规范(附条文说明) | | 英文名称 | Technical code for groundwater monitoring | | 行业 | 国家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K24 | | 国际标准分类 | 29.160.30 | | 字数估计 | 98,947 | | 发布日期 | 10/9/2014 | | 实施日期 | 8/1/2015 | | 引用标准 | GB 50027; GB 50026; GB/T 50138; GB/T 50296; GB 5749; GB 12998; GB 12999 | | 标准依据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580号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 范围 | 本规范适用于地下水监测站的规划、建设、测验、资料整编、信息系统建设和信息服务等方面的技术工作。 |
GB/T 51040-2014: 地下水监测工程技术规范(不含条文说明)
GB/T 51040-2014 英文名称: Technical code for groundwater monitoring
1总则
1.0.1 为规范和促进地下水监测工作开展,统一地下水监测技术标准,保障地下水监测工作为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配置、节约、保护、管理和其他各项社会公益事业提供科学依据,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地下水监测站的规划、建设、测验、资料整编、信息系统建设和信息服务等方面的技术工作。
1.0.3 地下水监测工作,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 地下水监测类型区 type division of groundwater monito-ring
根据地下水监测工作实际需要,按照地形地貌、地质环境变化、地下水埋藏条件和地下水开发利用程度划分的区域。
2.0.2 水文地质条件 hydrogeological condition
地下水的埋藏、分布、补给、径流和排泄条件,水量和水质及其形成地质条件的总称。
2.0.3 地下水埋深 depth to water table
地下水水面至地面的距离。
2.0.4 地下水水位年末差 difference of groundwater level between the end of consecutive years
当年末地下水水位监测值与上年同期监测值的差值。
2.0.5 地下水开发利用程度 intensity of groundwater devel-opment
某一区域内地下水实际开采量与可开采量的比值,常用百分比表示。
2.0.6 地下水超采区 groundwater overdraft area
地下水的开采量大于可开采量的区域。
2.0.7 地下水监测 groundwater monitoring
通过地下水监测站获取地下水水位、水量、水质和水温信息的过程。
2.0.8 地下水资料整编 groundwater data processing
对原始的地下水监测资料进行整理、分析、审核、汇编、刊印或存储等工作的总称。
3站网规划与布设
3.1地下水监测类型区划分
3.1.1 地下水监测类型区可划分为基本类型区和特殊类型区两种,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本类型区可按下列要求分级:
1)一级基本类型区可根据区域地形地貌特征,分为山丘区和平原区两类。
2)二级基本类型区可根据次级地形地貌特征及岩性特征,平原区分为冲、洪、湖积平原区、山间平原区、内陆盆地平原区、黄土高原区和荒漠区五类;山丘区分为一般基岩山丘区、岩溶山区和丘陵区三类。
3)三级基本类型区可根据水文地质条件,将各二级基本类型区进一步划分至若干水文地质单元。
2 对于城市建成区、大型水源地、超采区(漏斗区)、海(成)水入侵区、地面沉降区、地下水污染区、生态脆弱区、次生盐渍化区、岩溶塌陷区等需要重点监测的地区,应划分为特殊类型区。
3 基本类型区和特殊类型区、特殊类型区之间可相互包含。
4 当基本类型区和特殊类型区之间相互重叠时,应按照站网密度最大类型区认定。
3.1.2 按照地下水开发利用程度,各地下水基本类型区应划分为弱、中等、强三类开发利用程度分区。
3.2 地下水监测站分类
3.2.1 地下水监测站应按地下水监测目的分为基本监测站、统测站(为水位统测设立的监测站)和实验站(为
不同试验项目的监测站)。
基本监测站可分为水位基本监测站、开采量基本监测站、泉流量基本监测站、水质基本监测站和水温基本监测站。
3.2.2 水位基本监测站和水质基本监测站可按管理级别分为国家级监测站、省级重点监测站和普通基本监测站。
3.3 站网布设原则
3.3.1 站网布设应在地下水监测类型分区和监测站分类的基础上进行。
3.3.2 基本类型区中的冲洪湖积平原区、山间平原区和内陆盆地平原区应全面布设监测站。基本类型区中的山丘区以及平原区中的黄土高原区和荒漠区,应选择典型代表区布设监测站。特殊类型区可根据需要加密布设监测站。
3.3.3 监测站网布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合理布设监测站,平面上点、线、面结合,垂向上层次分明,分层观测,并做到一站多用;
2 宜选用符合监测条件的已有井孔;
3 应避免在同一地点重复布设目的相同的监测站。
3.4 基本监测站布设
3.4.1 水位基本监测站的布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基本类型区应以沿地下水流向为主,垂直地下水流向为辅布设监测站网;特殊类型区应根据具体水文地质条件布设基本监测站。
2 基本类型区应以水文地质单元为基础,基本类型区地下水水位基本监测站布设密度应符合表3.4.1-1的规定。
3 特殊类型区基本监测站的布设密度应符合表3.4.1-2的规定。
表3.4.1-1 基本类型区地下水水位基本监测站布设密度表(眼/103km2)
表3.4.1-2 特殊类型区基本监测站布设密度表(眼/103km2)
4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地区宜增加基本监测站布设密度。
5 需要精确监测地下水地区时,宜增加基本监测站布设密度。
6 生产用井不宜作为水位基本监测站。
3.4.2 开采量基本监测站的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水文地质单元或各地下水开发利用目标含水层组,宜分别布设开采量基本监测站。
2 基本类型区地下水开发利用目标含水层宜分别选择1组或2组有代表性的生产井群布设开采量监测站;每组井群分布面积宜控制在5km2~10km2,每组开采量基本监测站数量不应少于5个。
3 水源地内的生产井应作为开采量基本监测站。
3.4.3 泉流量基本监测站布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山丘区流量大于1.0m3/s、平原区流量大于0.5m3/s的泉,均应布设泉流量基本监测站;
2 山丘区流量小于等于1.0m3/s、平原区流量小于等于0.5m3/s的泉,可选择具有供水意义的泉布设泉流量基本监测站;
3 具有特殊价值的名泉应布设泉流量基本监测站。
3.4.4 水质基本监测站布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从经常使用的民井、生产井以及泉流量基本监测站中选择布设水质基本监测站,不足时可从水位基本监测站中选择布设水质基本监测站;
2 非超采地区及潜水超采区应采用均匀的正方形网络布设监测站,承压水超采地区应采用同心圆放射状布设监测站;
3 普通水质基本监测站的布设密度,应控制在同一地下水类型区内水位基本监测站布设密度的20%,地下水化学成分复杂的区域或地下水污染区可适当加密;
4 国家级水质基本监测站应占水位基本监测站总数的40%~50%,省区重点水质基本监测站应占水位基本监测站总数的50%~60%。
3.4.5 水温基本监测站布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水温基本监测站可经线方向布设;
2 水温基本监测站应从水位基本监测站或水质基本监测站中选择;
3 水温基本监测站的布设数量宜占同一区域水位基本监测站的10%~20%;
4 农田灌溉地区水温基本监测站布设数量宜占同一地区水位基本监测站的30%;
5 地热异常区可加密布设水温监测站。
3.5 统测站布设
3.5.1 除有特殊要求外,统测站应只设水位监测项目。
3.5.2 水位统测站的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位统测站应在水位基本监测站的基础上加密布设,地下水开发利用程度弱的地区布设密度应控制在同一区域内水位基本监测站总数的1倍~3倍,开发利用程度中等及强的地区布设密度应控制在同一区域内水位基本监测站总数的3倍~5倍;
2 可选择不受开采影响的民井、生产井作为水位统测站。
4监测站建设与管理
4.1一般规定
4.1.1 地下水监测站建设应包括监测站站址选择、监测井设计、监测井施工、地质资料、抽水试验、基本监测站井口装置与水准标石的埋设、高程测量、监测站维护与管理。
4.2 监测站站址选择
4.2.1 监测站站址应满足监测站点的建设、监测、信息传输和设施维护的实际需要。
4.2.2 监测站站址附近不应有影响监测目的和监测精度的工程设施,有特殊监测目的的监测站除外。
4.3 监测井设计
4.3.1 监测井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 井深、开口井径、井段数量及变径位置、终止井径;
2 井壁管、过滤管、沉淀管的内径、外径、长度、安装深度及管材的选择;
3 封闭和止水。
4.3.2 监测井深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监测目标含水层(组)为潜水,含水层(组)的厚度小于或等于30m时,应凿穿整个含水层(组);含水层(组)的厚度大于30m时,应凿至已知最低地下水位以下12m。
2 监测目标含水层(组)为潜水时,监测井不应穿透潜水含水层(组)下的隔水层底板。
3 监测目标含水层(组)为承压水,含水层(组)的厚度小于或等于10m时,应凿穿整个含水层(组);含水层(组)大于10m时,应凿至该含水层(组)顶板以下10m;在已知最大地下水埋深条件下井内水深应大于12m。
4.3.3 监测井口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监测井终止井径不宜小于108mm;
2 监测井开口井径应根据井段变径、过滤器类型、填砾厚度等要求确定,不宜小于250mm。
4.3.4 监测井管应采用无污染、抗腐蚀和无毒性材料,并应根据监测井井深和监测方式不同,选择适宜的井管管材类型。
4.3.5 监测井过滤器类型选择及过滤器长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监测井过滤器类型可根据地下水监测目标含水层(组)的地下水类型和含水层岩性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水管井技术规范》GB 50296的相关要求。
2 过滤管长度应同时满足下列规定:
1)监测井凿穿的监测目标含水层(组)全部安装过滤管;
2)监测井的过滤管底部应低于已知最低地下水位12m以上。
4.3.6 监测井沉淀管长度应大于2m。
4.3.7 监测目标含水层(组)与非目标含水层(组)之间应进行封闭止水。
4.4 监测井施工
4.4.1 监测井的施工、成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供水管井技术规范》GB 50296和《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GB 50027的有关规定执行。
4.4.2 监测井的施工、成井应符合本规范第4.3节“监测井设计”的相关规定。
4.5 地质资料
4.5.1 新建监测井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随时取得地层岩性样本,建立完整的地层资料,绘制监测井地层岩性柱状图。
4.5.2 国家级基本监测井应采用包气带和含水层岩土样进行颗粒分析。
4.6 抽水试验
4.6.1 新建或改建的国家级基本监测站和省级基本监测站的监测井应进行抽水试验。抽水试验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GB 50027的相关技术要求进行。
4.6.2 抽水试验取得的地下水含水层成果数据应当与监测井的设计资料、施工资料、地质资料一起建立监测井档案。
4.7基本监测站井口装置与水准标石埋设
4.7.1 基本监测站应建设保护设施,国家级基本监测站应建设站房。
4.7.2 基本监测站监测井应修筑井台、标志牌和保护标志,井台应高出附近地面0.5m以上。
4.7.3 国家水位基本监测站附近应埋设1个校核水准点的水准标石;每10个国家基本监测站范围内应至少有1个基本水准点。水准标石类型、规格、安置和造埋方法以及水准标石的外部整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 50026的相关技术要求。
4.8 高程测量
4.8.1 水准基面应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4.8.2 基本水准点高程,应从不低于国家三等水准点按四等水准测量标准接测,引测的国家水准点,在复测或校测时不应更换。
4.8.3 校核水准点高程,应从不低于国家三等水准点或基本水准点按五等水准测量标准接测。
4.8.4 监测站井口固定点高程和监测站附近地面高程,可从基本水准点或校核水准点按五等水准测量标准接测。
4.8.5 监测站附近地面高程,应为监测站所在区域的平均高程,采用监测站附近不少于4个地面点高程的算术平均值。
4.8.6 水准测量标准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 50026执行。
4.8.7 基本水准点高程,应10年校测1次;校核水准点高程,应5年校测1次;固定点高程和地面高程,应5年校测1次。井口或各水准点如有变动迹象,应随时校测。
4.8.8 高程测量应填制高程测量和校测原始记载表,表格式样见表B.1.1,填表说明见本规范附录B.2。
4.9 监测站维护与管理
4.9.1 监测站维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基本监测站的设备、设施,应有专门技术人员进行定期维护与管理;
2 普通监测站的设施应进行经常性维护;
3 每年宜对水位基本监测站进行1次井深测量,当出现井深小于滤水管顶部5m或井内水深小于2m情况之一时,应进行洗井;
4 国家级基本监测站宜每年进行1次透水灵敏度试验,省级重点基本监测站应每2年进行1次透水灵敏度试验,普通监测站应每3年~5年进行1次透水灵敏度试验;
5 井口固定点标志、校核水准点及基本水准点因人为或自然灾害发生位移或损坏时,应及时修复并重新引测高程,记入监测站技术档案。
4.9.2 监测站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可根据地下水监测工作的需要,提出局部站网调整意见,应每5年~10年制订一次站网调整计划;
2 站网调整计划应包括撤销代表性差或已完成监测任务的基本监测站,根据工作需要增设基本监测站以及调整监测站的类别,增、减监测项目或改变监测频次。
5自动监测系统建设
5.1一般规定
5.1.1 自动监测系统建设应包括传感器、遥测终端机、固态存储器、传输和供电设施等设备的选择及安装调试。
5.1.2 地下水自动监测系统选用的设备应经过国家授权质检或其他机构的产品型式实验检测。
5.1.3 设备适用性可根据区域的具体情况选定。
5.1.4 信息传输方式可优先选用无线公网,无线公网未覆盖区可选用超短波或卫星信道。
5.1.5 供电方式可优先采用低功率内置电池和太阳能浮充式直流供电。
5.2传感器
5.2.1 传感器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适应使用环境。
5.2.2 水位传感器的技术参数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分辨率应小于等于1.0cm,可按系统要求选择;
2 适应的水位变率不应低于40cm/min;
3 水位传感器的准确度可按其测量误差的大小分为四级,应符合表5.2.2的规定。其置信水平不应小于95%,组建系统应选用三级以上的设备。
表5.2.2 水位传感器准确度等级允许误差
5.3 遥测终端机
5.3.1 遥测终端机应具有定时自报和查询应答功能,以及历史数据召回功能。
5.3.2 遥测终端机应支持远程操作,包括时间校正、参数修改、响应远程维护等。
5.3.3 遥测终端机应具备电池、充电器及其他设备工作状态的告警功能。
5.3.4 遥测终端机应能在被测参数超限时,主动增加报送频度功能。
5.3.5 遥测终端机应具备根据设定条件进行固态存储器数据写入功能和按照随机指令将固态存储器所存数据读取上报的功能。
5.3.6 需要配置人工置数装置或接口的终端机应具有人工置入数据存储和上报功能。
5.4 固态存储器
5.4.1 固态存储器的存储介质,应采用非易失性的半导体内存。采用静态存储部件时,应配有后备电池。
5.4.2 固态存储器和遥测终端机应使用同一个传感器。
5.4.3 固态存储器应保证存储1年以上监测数据的容量。
5.4.4 固态存储器应具有远程和现场读取数据以及调整时标等参数的功能。
5.5 信息传输
5.5.1 当采用无线公网传输方式时,宜采用双信道通讯方式,主信道可选用无线上网,备用信道可选用短信息方式。
5.5.2 选用的传输设施应在10min内完成监测站网内地下水监测站数据的传输。
5.6 设备进场
5.6.1 安装设备前应对土建工程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5.6.2 对各项设备及附件的机械和电气性能应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和联试,包括下列检查内容:
1 蓄电池应在安装前按规定程序完成充电和放电过程,并按规定用足够时间充电。
2 各类传感器,除对其外观进行检查外,还需要抽取10%以上的设备进行室内模拟参数变化,检查传感器输出是否符合要求。
3 遥测终端机、通信设备、固态存储器在安装调试前,应检查其出厂前主要指标测试和联机试验的合格证明,查看其包装和外观有无损伤。一般应在室内进行模拟试运行实验,按照系统设计的技术指标考核系统各部分协调工作情况。
4 检查天线、避雷器、电缆等其他附件外观有无损伤,紧固件是否齐全,电缆与接头间的焊接和接地是否良好等。
5.7 设备安装和检查
5.7.1 设备安装和检查应按照产品使用手册或产品说明书和相关规程要求进行。
5.7.2 传感器安装后应模拟参数变化进行现场准确度考核,若准确度达不到要求,应检查原因加以排除,否则不得投入系统运行。
5.7.3 设备安装后应对设备运行状况进行全面的检查,主要包括模拟传感器参数变化、遥测终端机的各项参数设置、发送数据以及固态存储器数据的写入、读取和监测数据的一致检查。
5.7.4 系统安装结束后,应根据设计要求进行系统联调和性能测试。
5.7.5 安装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应详细记录备查。
5.8 信息自动监测系统的比测
5.8.1 信息自动监测系统应进行不少于3个月的比测。
5.8.2 水位自动监测系统的比测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水位观测标准》GB/T 50138的相关技术要求。
5.8.3 信息自动监测系统应在比测结果达到标准并符合系统验收要求后投入使用。
6信息监测
6.1一般规定
6.1.1 地下水信息监测可分为人工、自动和调查三种方式,国家级监测站和省级重点监测站应为自动方式。
6.1.2 地下水监测信息应建立随监测、随记载、随整理、随分析的工作制度。
6.1.3 人工现场监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及时监测,信息准确;
2 用铅笔记载,记载的字体工整、清晰,不涂抹、擦拭;
3 将本次监测信息与前一次监测信息进行对照,发现异常应分析原因,同时检查测具、进行复测,并在备注栏内做出说明;
4 原始记载资料不得毁坏和丢失,应按要求及时上报。
6.1.4 自动监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定时进行监测站运行状态的监控,对于出现故障的监测站及时进行维护;
2 将本时段监测信息与前一时段监测信息进行对照,发现异常应分析原因,并及时进行必要的监测站现场核查;
3 对监测的原始信息数据进行存储和备份,编制系统运行日志,对出现的问题及处理结果进行记录。
6.1.5 监测信息应及时进行检查和整理,包括下列内容:
1 对原始监测信息进行校核、复核;
2 点绘单项和综合监测信息过程线,进行合理性检查;
3 分析监测信息发生异常的原因,必要时采取补救措施。
6.1.6 信息监测设备应准确、耐用,对其定期校核。精度不符合标准的,应及时校正或更换。
6.2 水位监测
6.2.1 监测频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实行自动监测的基本监测站,应每日监测6次数据;
2 未实现自动监测的基本监测站,应每日监测1次;
3 普通水位监测站应每5日监测1次,并可根据监测目的加 密监测频次;
4 水位统测站应每年监测3次;
5 为特殊目的设置的地下水监测站,应根据设站目的要求设置地下水监测频次;
6 在地震易发地区地震易发期,水位水温自动监测站应按照地震监测相关要求增加监测频次。
6.2.2 信息监测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实行自动监测的监测站,每日0时、4时、8时、12时、16时、20时应有信息记录,以当日8时记录的水位信息代表当日水位信息;
2 实行每日监测1次的监测站,信息监测时间应为每日8时;
3 实行每5日监测1次的监测站,信息监测时间应为每月1日、6日、11日、16日、21日、26日8时;
4 统测站信息监测时间为每年汛前、汛后和年末,监测日应从每5日监测1次信息监测时间中选定,统测时间应为相应选定信息监测日的8时;
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甘肃省、青海省、四川省、云南省和内蒙古自治区的阿拉善盟,在执行本条第2款~第4款时,可将其中规定的8时改为10时。
6.2.3 地下水位监测精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地下水位监测数值应以“m”为单位,精确到小数点后第2位。
2 单次监测数值允许精度误差为±2cm。
3 人工监测水位,每次监测应测量井口固定点至地下水面距离2次,间隔时间不少于1min,当两次测量数值之差超过2cm时,应重新进行测量。取两次数据平均值作为监测值。
4 人工监测每次测量结果应当场核查,发现异常应及时补测。
5 出现干井、地下水出露、年内换井和其他非正常情况影响地下水位观测时,应在水位监测原始记载表备注栏注明。
6.2.4 人工监测应填制水位监测原始记载表,表格式样应符合本规范表B.1.2~表B.1.4的规定,表格填写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2的规定。
6.2.5 信息监测设备校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工监测采用的布卷尺、钢卷尺、测绳、导线等测具的精度应符合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允许的误差规定,并应每半年校测1次;
2 自动监测仪器应每年校测1次,采用人工监测和自动监测比测的方式进行。人工监测所采用的测具,应符合国家计量标准。当校测的水位监测误差大于±1cm时,应对自动监测仪器进行检定。
6.3 水量监测
6.3.1 水量监测应包括开采量和泉流量监测。
6.3.2 对城市建成区、大型地下水水源地、超采区、海水入侵区、地面沉降区、地下水污染区,应分别进行水量监测。
6.3.3 水量监测方法有人工、自动和调查三种,应满足下列要求:
1 人工监测可采用下列方法:
1)水表法。填写采用水表法进行开采量监测的原始记载表,表格式样应符合本规范表B.1.5的规定,表格填写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2的规定。
2)水泵出水量统计法。填写水泵出水量统计开采量监测原始记载表,表格式样应符合本规范表B.1.6的规定,表格填写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2的规定。
3)堰槽法。填写堰槽法开采量监测原始记载表,表格式样应符合本规范表B.1.8的规定,表格填写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2的规定。
2 自动监测的传感器可采用水表、超声波流量计、电磁流量计等。
3 用水定额调查统计法。填写用水定额调查统计开采量监测的原始记载表,表格式样应符合本规范表B.1.7的规定,表格填写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2的规定。
6.3.4 泉流量信息监测可采用堰槽法或流速仪法。要求填制采用堰槽法或流速仪法进行泉流量监测的原始记载表,表格式样应 符合本规范表B.1.8的规定,表格填写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2的规定。
6.3.5 水量监测信息可按月进行统计。
6.3.6 水量监测所使用的监测设备应每年校测1次。校测方法和精度要求应符合国家相关计量管理规定。
6.4 水质监测
6.4.1 水质监测频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质基本监测站应每年丰水期、枯水期各1次;
2 集中供水水源地应每年丰水期、枯水期各1次;
3 安装水质自动监测仪器的监测站,应每天监测1次,监测时间为每日8时;
4 专用监测井应按设置目的与要求确定。
6.4.2 水质采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质采样技术指导》GB 12998和《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GB 12999的相关规定。从停止取水超过3个月的水质监测站中采集水样,采样前应进行抽水,抽水量不应小于井内水量的3倍。
6.4.3 地下水水质监测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水质基本监测站监测项目,应按本规范附录C表C.1.7所列项目进行监测,并根据地下水用途和可能出现的污染物选测有关监测项目;
2 生活用地下水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中规定的项目调整选取;
3 水源性地方病源流行地区应增测碘、钼、硒、亚硝胺以及其他有关有机物、微量元素和重金属含量等地方病成因物质监测项目;
4 工业用作冷却、冲洗和锅炉用水的地下水应增测侵蚀性二氧化碳、磷酸盐、总可溶性固体等项目;
5 沿海地区和北方盐碱区应增测电导率、溴化物和碘化物等项目;
6 矿泉水应增测硒、锶、偏硅酸等反映矿泉水质量和特征的监测项目;
7 农村地下水可选测有机氯、有机磷农药及凯氏氮等项目,有机污染严重区域可选择苯系物、烃类、挥发性有机碳和可溶性有机碳等项目;
8 海水入侵区监测站应对丰水期水样进行简分析,枯水期水样可只进行氯离子浓度分析。
6.5 水温监测
6.5.1 水温监测频次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1 自动水温监测站的水温信息监测频次可同水位信息监测频次,也可每日8时一次的监测频次。非自动水温监测站于每年的3月、6月、9月、12月的26日8时各进行1次监测。
2 地热异常区水温监测站宜采用自动监测方式,未实现自动监测的监测站应按水位监测频次进行监测。
6.5.2 监测水温的测具,最小分度值不应小于0.1℃,允许误差的绝对值不得超过0.1℃。
6.5.3 人工监测水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温测具应放置在地下水面以下1.0m处,或放置在泉水、正在开采的生产井出水水流中心处,静置5min后读数。
2 同一次水温监测应连续进行两次操作,两次操作数值之差不应大于0.4℃,否则应重新监测。应将两次监测数值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本次监测的水温值。
6.5.4 人工监测应填写原始水温监测记载表,表格式样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表B.1.9的规定,表格填写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2的规定。
6.5.5 水温测具应每年检定1次,检定测具的允许误差绝对值不得超过0.1℃。
7地下水实验站
7.1一般规定
7.1.1 地下水实验站主要实验内容应包括包气带水分运移规律,地下水形成条件,地下水运动规律,污染物在地下水中的运移、降解及扩散规律,土壤水、地下水监测仪器的检验与比测。
7.1.2 地下水实验站应分为为研究地下水基础理论和探索其综合性问题而设立的综合实验站,以及专门为某一地下水专题而设立的专项实验站两类。
7.1.3 地下水实验站布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布设在具有水文、气象、水文地质条件代表性区域内;
2 布设在孔隙水地区;
3 布设在地下水开发利用程度较高的地区。
7.1.4 地下水实验站应开展下列实验项目和监测项目:
1 主要开展下列实验项目:
1)潜水蒸发;
2)降水入渗补给;
3)地下水渗流;
4)地表水与地下水的相互关系;
5)污染物质运移。
2 主要开展下列监测项目:
1)地面气象要素;
2)水面蒸发;
3)包气带土壤水分势能和含水量;
4)地下水动态。
3 根据区域水文、气象、地下水特点和地下水利用保护工作需要,确定其他相关的实验和监测项目。
7.2 地下水实验站的建设
7.2.1 实验站站址应选择交通方便,距离城市规划区域大于5km,距离自然村庄大于0.5km,且周围开阔的地域。
7.2.2 实验站应由实验室、中心实验站、地下水均衡区三部分组成。
7.2.3 实验站的规模应根据建站的目的和任务确定,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综合实验站包括实验室、中心实验站在内建设面积应大于10000m2;
2 地下水均衡区面积应根据区域地下水开发利用程度确定,宜为5km2~10km2,最大不宜超过20km2;
3 专项实验站根据实验项目合理确定建设面积,不宜大于3000m2。
7.3 实验方法
7.3.1 包气带水分运移实验应包括包气带土壤水分物理特性的测定,包气带土壤水补给、排泄和水分平衡实验,包气带水分变化曲线实验等。宜采用下列实验方法:
1 包气带土壤水分物理特性的测定宜采用“环刀法”、“压力板仪”、“离心机”等实验方法;
2 包气带土壤水补给、排泄和水分平衡实验宜采用“通量分析法”、“秤重式地中蒸渗仪”等实验方法。
7.3.2 潜水蒸发实验、降水入渗补给实验、灌溉回归实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固定地下水位排水-补偿式地中蒸渗仪或秤重式地中蒸渗仪;
2 蒸渗仪实验筒面积应大于6.67m2,实验地下水埋深应大于6m,实验地下水埋深变幅不应大于0.5m;
3 实验岩性类别应代表区域包气带的岩性;
4 实验岩样宜采用原装土,个别可采用扰动单一岩性。
7.3.3 含水层渗透系数实验宜采用下列方法:
1 多孔非稳定流抽水试验;
2 同位素示踪法;
3 室内测试法。
7.3.4 地下水变幅带给水度实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多孔非稳定流抽水实验与实验室筒测法、含水量法同时进行;
2 实验筒的高度应大于实验土样毛细水上升高度与设计排水高度之和。
7.3.5 污染物质在包气带中的输移、衰减、滞留实验宜采用固定地下水位排水-补偿式地中蒸渗仪。
7.3.6 地下水的补给周期实验宜采用同位素示踪法。
7.3.7 均衡区地下水开采量统计方法宜采用典型井法,典型井数量应控制在同类型开采井总数的10%~15%。
8资料整编
8.1一般规定
8.1.1 资料整编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 基本资料考证;
2 审核原始监测资料;
3 编制成果图、表;
4 编写资料整编说明;
5 整编成果的审查验收、存储与归档。
8.1.2 统计数值时,平均值应采用算术平均法计算,尾数应按四舍五入处理;挑选极值,若多次出现同一极值,应选择首次出现的极值。
8.1.3 国家和省一级年度资料整编工作应于次年5月底以前完成。
8.1.4 原始资料和整编成果,应按质量管理和科技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检查、验收和归档。
8.2 基本资料考证
8.2.1 基本资料考证主要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监测站的位置、编号;
2 监测站的监测方法、误差;
3 监测站布设、停测、更换的时间,监测站类别、监测项目、频次变动情况;
4 监测设备检定和校测情况;
5 监测站附近影响监测精度环境变化的情况;
6 自动监测站运行和维护日志;
7 监测井淤积、洗井、灵敏度试验情况;
8 高程测量(包括引测、复测和校测)记录。
8.2.2 经考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监测站,相应月份的监测资料不应整编:
1 监测方法错误;
2 监测设备经检定或校核,监测误差超过允许范围;
3 监测井淤积,导致井深小于监测目的含水层埋深。
8.2.3 校核水准点或井口固定点未按要求进行高程测量的水位监测站,监测资料应只参加地下水埋深资料的整编。
8.3 监测资料审核
8.3.1 监测资料审核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原始记载表计算数据的准确性;
2 由于检测设备和校测高程导致的监测数值修正;
3 自动监测站监测数据日值计算方法合理性;
4 单站监测资料合理性。
8.3.2 单站监测资料合理性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利用上年末水位、水温数据,审查本年初监测数据合理性;
2 利用降水量审查单站水位动态合理性;
3 对比审查同一含水层(组)各监测站之间的监测资料;
4 对自动监测数据进行对比分析;
5 审查水质样品的监测、保存、运送过程,水质分析方法的选用及检测过程,水质检测质控结果和各种原始记录资料的合理性。
8.3.3 经审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监测站,相应月份的监测资料不应整编:
1 监测方法错误;
2 监测误差超过允许范围;
3 缺测和可疑的监测资料超过监测资料的1/3。
8.3.4 审核合格的监测站,应编制“地下水监测站基本情况考证成果一览表”、“地下水统测站考证成果一览表”和“地下水基本监测站分布图”,表格式样及编图说明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表C.1.1、表C.1.9和附录D的规定。
8.4 水位资料整编
8.4.1 水位资料插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逐日监测资料,每月缺测不应超过2次,且缺测前后均有不少于连续3个监测数值可插补;五日监测资料,每月缺测不应超过1次,且缺测前后均有不少于连续3个监测数值可插补;统测资料不得插补。
2 “井干”、“井冻”、“可疑”数值在插补时均应按“缺测”对待。
3 插补方法可采用相关法、趋势法或内插法。
4 插补的数值可参加数值统计。
5 自动监测站应采用每日8时的监测数据作为该日监测值。
8.4.2 水位监测资料数值统计应包括月统计和年统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月统计应包括月平均水位值,月最高、最低水位值及其发生日期;
2 年统计应包括年平均水位值,年最高、最低水位值及其发生日期,年变幅、年末差。
8.4.3 数值统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月内无缺测资料,可进行月完全统计;年内无缺测资料,可进行年完全统计。
2 逐日水位资料,月内缺测不超过10次的,可进行月不完全统计;超过10次的,不进行月统计。
3 五日水位资料,月内缺测2次的,可进行月不完全统计;超过2次的,不进行月统计。
4 年内月不完全统计不超过2个或仅有1个不进行月统计者,可进行年不完全统计。
8.4.4 统测水位资料不应进行数值统计。
8.4.5 基本资料考证、原始监测资料审核合格的水位监测资料,应分别编制下列成果表:
1 “地下水水位逐日监测成果表”、“地下水水位五日监测成果表”,表格式样见本规范附录C表C.1.2和表C.1.3,表格填写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2的规定;
2 “地下水水位年特征值统计表”,表格式样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表C.1.4的规定;
3 “地下水水位统测成果表”,表格式样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表C.1.10的规定。
8.5 水量资料整编
8.5.1 缺测水量资料,不应进行插补;经审核定为“可疑”的水量监测资料,应按“缺测”对待。
8.5.2 水量监测资料的数值统计应包括单站年开采量数值统计和井群年开采量数值统计,分别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单站年开采量(径流量),年内最大、最小月开采量(径流量)及其发生的月份;
2 井群年开采量,年内最大、最小月开采量及其发生的月份,最大、最小单井年开采量及监测站的编号。
8.5.3 数值统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无缺测资料,应进行年完全统计。
2 单站缺测一个月开采量(径流量)时,可进行年不完全统计;缺测超过一个月时,不进行年统计。
3 单井年开采量不完全统计不超过井群监测总数的20%时,可进行井群年不完全统计;超过20%或有不进行年单井开采量统计时,均不应进行井群年统计。
8.5.4 基本资料考证、原始监测资料审核合格的各监测站水量监测资料,应填制“地下水开采量监测成果表”和“泉流量监测成果表”,表格式样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表C.1.5和表C.1.6的规定。
8.6 水质资料整编
8.6.1 水质资料整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审核原始资料自检测任务书、采样记录、送样单、最终检测报告及有关说明等原始记录。发现问题应查明原因,原因不明应如实说明情况,不得任意修改或舍弃数据。审核后,按时间顺序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2 应将审核合格的水质资料进行分类整编,按特征值统计。
8.6.2 应根据整编的水质资料进行地下水类型计算,采用单一指标法对地下水质量进行评价。
8.6.3 审核合格的监测站水质监测资料,应填制“地下水水质监测成果表”,表格式样及编图说明应分别符合本规范附录C表C.1.7和附录D的规定。
8.7 水温资料整编
8.7.1 缺测水温资料不应进行插补;经审核定为“可疑”的水温监测资料应按“缺测”对待。
8.7.2 水温监测资料应只进行年统计,包括年平均水温值,年最高、最低水温值及其发生的月份,年内水温变幅,当年末与上年末的水温差。
8.7.3 年内缺测1次的,应进行年不完全统计;超过1次的,不应进行年统计。
8.7.4 经基本资料考证、原始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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