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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B/T 5905-2011 (GB/T5905-2011) | | 中文名称 | 起重机 试验规范和程序 | | 英文名称 | Cranes -- Test code and procedures | | 行业 | 国家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J80 | | 国际标准分类 | 53.020.20 | | 字数估计 | 13,165 | | 发布日期 | 2011-12-30 | | 实施日期 | 2012-06-01 |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T 5905-1986 | | 引用标准 | ISO 4306-1; ISO 7363; ISO 11629; ISO 13202; ISO 14518, | | 采用标准 | ISO 4310-2009, IDT | | 标准依据 | 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11年第22号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验证起重机性能(包括工作参数和载荷起升能力)的试验、检验和程序(见ISO 7363)。本标准适用于ISO 4306-1中所定义的, 在制造、改造和起重机的承载结构或部件经过修理后, 首次投入使用的各类起重机。当起重机的额定起重量取决于稳定性时, 规定的试验程序和试验载荷能易于验证许用稳定裕度。 |
GB/T 5905-2011: 起重机 试验规范和程序
GB/T 5905-2011 英文名称: Cranes -- Test code and procedures
ICS 53.020.20
J8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代替GB/T 5905-1986
起重机 试验规范和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验证起重机性能(包括工作参数和载荷起升能力)的试验、检验和程序(见
ISO 7363)。
本标准适用于ISO 4306-1中所定义的,在制造、改造和起重机的承载结构或部件经过修理后,首次
投入使用的各类起重机。
当起重机的额定起重量取决于稳定性时,规定的试验程序和试验载荷能易于验证许用稳定裕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ISO 4306-1 起重机 术语 第1部分:通用术语(Cranes-Vocabulary-Part1:General)
eters)
3 试验和检验程序的类型
3.1 本标准规定的试验和检验程序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a) 按4.1的规定进行起重机性能的合格试验和检验;
b) 按4.2的规定进行目测检验;
c) 按4.3的规定进行起重机的起升载荷试验。
3.2 起重机在出厂交付使用前,制造商应对其进行试验和检验。对于在使用地点进行安装或总装的起
重机,也应在投入使用前进行试验和检验。制造商/供方和需方1)之间的任何协议均应包括上述试验和
检验。
对于批量生产的起重机,用于试验和检验的起重机样机数量应由制造商/供方和需方相互协商
解决。
1) 在法律术语中,制造商/供方和需方理解为签订合同的双方。制造商/供方是提供起重机的一方,需方是按合同
接收起重机的一方。
4 试验和检验程序
4.1 合格试验和检验
起重机进行合格试验和检验时,应根据ISO 7363规定的技术性能进行,并验证以下参数:
---起重机的质量;
---回转轴线至倾覆线的距离;
---起升高度;
---吊钩极限位置;
---起升/下降速度;
---慢速下降速度;
---起重机运行速度;
---小车运行速度;
---回转速度;
---变幅(俯仰)时间;
---臂架伸缩时间;
---工作循环时间(必要时);
---限制器、指示器和安全装置的功能;
---驱动装置的性能,例如在试验载荷状态下电动机的电流。
应在实际操作中验证以上参数。
起重机及其部件质量的测量应符合ISO 11629的规定。
起重机速度和时间参数的测量应符合ISO 13202的规定。
4.2 目测检验
目测检验应包括所有重要部件的规格和/或状态是否符合要求,如:
---各机构、电气和液压设备、安全装置、制动器、控制器、照明和信号系统;
---起重机金属结构及其连接件、梯子、通道、司机室、平台;
---所有防护装置;
---吊钩或其他取物装置及其连接件;
---钢丝绳及其紧固件;
---滑轮组及其轴和紧固件、臂架的连接件。
检验时,除了正常维护和检验需要打开的盖子(如限位开关盖)外,不应拆开其他部件。
检验程序还应包括检查ISO 7363中规定的验收文件是否已提交并通过审核。
4.3 起升载荷试验
4.3.1 总则
起升载荷试验应包括以下内容:
---静载试验;
---动载试验;
---稳定性试验(需要时)。
试验时,试验载荷的组成、测量以及施加应符合ISO 14518的规定。
4.3.2 静载试验
4.3.2.1 静载试验的目的是检验起重机以及各结构件的承载能力。如果未见到裂纹、永久变形、油漆
剥落或对起重机的性能与安全有影响的损坏,连接处也没有出现松动或损坏,则认为该项试验的结果
合格。
4.3.2.2 各起升机构的静载试验应分别进行,如果起重机的规范允许,还应作起升机构联合动作的静
载试验。试验时应根据实际使用情况使起重机处于主要部件承受最大钢丝绳载荷、最大弯矩和/或最大
轴向力的位置和状态。试验载荷应被逐渐地加上去,起升至离地面100mm~200mm处,悬空时间不
应少于10min,更高值由国家法规要求或订货合同中规定。
一次静载试验使起重机的每一个主要部件都能承受最大弯矩和/或最大轴向力不可能时,应进行附
加的静载试验或使这些部件承受所需力的试验。
4.3.2.3 如果国家法规或订货合同中没有更高值要求,所有起重机的试验载荷都应为1.25P,其中P
定义为:
a) 对于流动式起重机,为额定起重量(起升机构上载荷的质量,包括有效起重量和吊钩滑轮组的
质量);
b) 对于其他类型的起重机,为制造商规定的最大起重量。
4.3.3 动载试验
4.3.3.1 动载试验的主要目的是验证起重机各机构和制动器的功能。
4.3.3.2 除起升机构以外,起重机的各机构都应按制造商规定的低速进行1.25P的承载试验。
起重机的各机构应分别进行1.1P 的动载试验,如果在起重机规范中有规定时,应作联合动作试
验,试验应在各机构承受最大载荷的位置和状态下进行。试验应包括对各机构在其整个运动范围内作
反复起动和制动,还应包括对悬挂着的试验载荷作空中起动,此时试验载荷不应发生不受控制的运动。
4.3.3.3 如果各部件能完成其功能试验,并在随后进行的目测检验中未发现机构或结构部件有损坏,
且连接处也没有松动或损坏,则认为该项试验的结果合格。
4.3.3.4 动载试验时,起重机应按照操作手册的规定进行控制,且应注意把加速度、减速度和速度限制
在起重机正常工作的范围内。
4.3.4 稳定性试验
4.3.4.1 稳定性试验的目的是检验起重机抵抗倾覆力矩的能力。在起重机吊钩上无冲击地施加试验
载荷时,起重机能够保持稳定,则认为该项试验的结果合格。
4.3.4.2 稳定性试验应在规定工作区域内稳定性最不利的位置或状态下进行。如果不同位置或工作
区域规定的载荷不同,则应对这些条件有选择地进行稳定性检验。
4.3.4.3 试验载荷应被逐渐地加上去,起升至离地面100mm~200mm处,悬空时间不应少于5min,
更高值由国家法规要求或订货合同中规定。
4.3.4.4 对于流动式起重机以外的其他起重机,试验载荷都应为1.25P,更高值由国家法规要求或订
货合同中规定,其中P由制造商规定。
4.3.4.5 流动式起重机的稳定性试验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5 试验条件
5.1 为了进行试验,起重机应根据规范的规定安装适用于操作的工作装置。
5.2 对于在轨道上运行的起重机,应在按照起重机规范制造和铺设的轨道上进行试验。
5.3 对于轨道上运行的起重机以外的其他起重机,应按国家法规或订货合同进行试验。
5.4 试验时,风速不应大于8.3m/s(30km/h)。除订货合同中有规定外,不需要起重机处于最不利风
作用的方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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