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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B/T 6565-2009 (GB/T6565-2009) | | 中文名称 | 职业分类与代码 | | 英文名称 | Classification and codes of occupations | | 行业 | 国家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A24 | | 国际标准分类 | 35.040 | | 字数估计 | 44,472 | | 发布日期 | 2009-05-06 | | 实施日期 | 2009-11-01 |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T 6565-1999 | | 标准依据 | 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9年第6号(总第146号);国家标准公告2015年第24号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GB/T 6565-2009
Classification and codes of occupations
ICS 35.040
A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6565-2009
代替GB/T 6565-1999
职 业 分 类 与 代 码
2009-05-06发布
2009-1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次
前言 Ⅰ
1 范围 1
2 术语和定义 1
3 职业分类原则 1
4 职业分类及编码方法 1
5 使用说明 1
6 职业分类与代码及说明 2
参考文献 46
表1 职业分类与代码表 2
表2 职业分类与代码说明 15
GB/T 6565-2009
前言
本标准代替GB/T 6565-1999《职业分类与代码》。
本标准与GB/T 6565-1999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在标准主结构不变的情况下,在68类的职业说明中增加了新职业;
---为了便于查找本标准的修订情况,在修订的小类前增加号,并在新增的职业下边标上下
划线;
---根据《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对《职业分类和代码》的标
准格式、标准适用的范围和代码的编写方法进行了修订。
本标准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共同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信息分类与编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中国就业培训技术
指导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信息中心、国家统计局人口和就业统计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爱、赵艳华、刘晓沙、孟庆普、戴北、陈蕾、刘新昌、张铭。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6565-1986,GB/T 6565-1999。
GB/T 6565-2009
职 业 分 类 与 代 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我国职业的分类结构、类别、代码及说明。
本标准适用于按职业分类的各种普查、调查统计及行政管理和国内外信息交流等。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从业人员为获取主要生活来源所从事的社会性工作的类别。
3 职业分类原则
按从业人口本人所从事工作性质的同一性进行分类。
4 职业分类及编码方法
4.1 职业分类
划分为大类、中类、小类三层。其中大类8个,中类65个,小类410个。
8个大类的排列顺序及名称如下:
第一大类: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
第二大类: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大类: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
第四大类:商业、服务业人员
第五大类:农、林、牧、渔、水利业生产人员
第六大类: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
第七大类:军人
第八大类:不便分类的其他从业人员
4.2 代码结构
除第七、第八大类采用字母表示外,其他均用数字表示。第一位表示大类;第二位表示中类;第三位
表示小类。大类和中类之间用短线“-”隔开,以示区别。
4.3 编码方法
第一大类用0表示;第二大类用1/2表示,占1、2两个数字;第三、四、五大类分别占用3、4、5一个
数字;第六大类用6/7/8/9表示,占用6、7、8、9四个数字;第七大类用字母X表示;第八大类用字母Y
表示。
5 使用说明
5.1 同时从事一种以上职业的人员,以劳动时间较长的为其职业;如不能确定时间长短者,以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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