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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B/T 7247.3-2016 (GB/T7247.3-2016) | | 中文名称 | 激光产品的安全 第3部分:激光显示与表演指南 | | 英文名称 | Safety of laser products -- Part 3: Guidance for laser display and shows | | 行业 | 国家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L51 | | 国际标准分类 | 31.260 | | 字数估计 | 13,154 | | 发布日期 | 2016-08-29 | | 实施日期 | 2017-03-01 | | 引用标准 | GB 7247.1-2012; GB/T 7247.14-2012 | | 采用标准 | IEC/TR 60825-3-2008, IDT | | 标准依据 | National Standard Announcement 2016 No.14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 范围 | IEC 60825的本部分是技术报告,对策划、设计、安装和实施采用高功率激光进行显示与表演给予指导。为了在大型场合,例如剧院、广场或建筑物上产生戏剧或艺术的显示效果,其激光功率大到足以造成严重的照射事故,即使极为短暂地照射到人也会如此。为此GB/T 7247.14-2012中4.1.5子条款规定在没有监管的地方进行示教、显示或娱乐目的只能用1类、2类或可见光3R类的激光产品,其他类的激光产品只允许在可控的条件下和经过培训有经验的操作者的指导下谨慎使用。本部分不包括科研、医疗或工业激光产品的显示或示教,但其 |
GB/T 7247.3-2016
Safety of laser products.Part 3: Guidance for laser display and shows
ICS 31.260
L5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激光产品的安全
第3部分:激光显示与表演指南
(IEC/T R60825-3:2008,IDT)
2016-08-29发布
2017-03-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次
前言 Ⅰ
1 范围和对象 1
1.1 范围 1
1.2 对象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激光辐射的区域界定及最大允许照射量 3
4.1 按照最大允许照射量(MPE) 3
4.2 观众 MPE 3
4.3 辅助人员 MPE 4
4.4 表演人员 MPE 4
5 设备和装置的安全规范 5
6 设计人员、安装人员、操作人员和表演人员的职责 7
6.1 培训 7
6.2 设计人员、安装人员和操作人员的策划 7
6.3 安装和调试 8
6.4 操作 8
6.5 显示安全记录(DSR) 8
7 特殊事项(E) 9
7.1 全息显示(E) 9
7.2 紫外光和蓝光激光束(E) 9
参考文献 10
前言
《激光产品的安全》分为以下部分:
---第1部分:设备分类、要求;
---第3部分:激光显示与表演指南;
---第4部分:激光防护屏;
---第9部分:非相干光辐射最大允许照射量;
---第13部分:激光产品的分类测量;
---第14部分:用户指南。
本部分为《激光产品的安全》的第3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使用翻译法等同采用IEC/T R60825-3:2008《激光产品的安全 第3部分:激光显示与表
演指南》(英文版)。
本部分作了下列编辑性修改:
---第2章“规范性引用文件”中的文字叙述,按GB/T 1.1-2009的要求作了相应修改;
---用“本部分”代替原文中的“本文档”。
本部分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光辐射安全和激光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84)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武汉华工激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华中科技大学、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十一
研究所、武汉楚天激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机电研究院、中国科学院光电研究院、深圳市大族激光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激光技术研究所和北京光电研究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卢飞星、万辰皓、唐霞辉、陈汉元、戚燕、吴让大、刘永桢、毕勇、陈燚、张伟、
吴爱平、刘刚、李婷。
激光产品的安全
第3部分:激光显示与表演指南
1 范围和对象
1.1 范围
IEC 60825的本部分是技术报告,对策划、设计、安装和实施采用高功率激光进行显示与表演给予
指导。为了在大型场合,例如剧院、广场或建筑物上产生戏剧或艺术的显示效果,其激光功率大到足以
造成严重的照射事故,即使极为短暂地照射到人也会如此。为此GB/T 7247.14-2012中4.1.5子条款
规定在没有监管的地方进行示教、显示或娱乐目的只能用1类、2类或可见光3R类的激光产品,其他类
的激光产品只允许在可控的条件下和经过培训有经验的操作者的指导下谨慎使用。
本部分不包括科研、医疗或工业激光产品的显示或示教,但其中很多原理可以适用上述情况。本指
南提供了激光显示或表演的安全建议,包括:艺术显示、广告或光雕制品、博物馆演示光学原理的展
品等。
用于家庭环境的激光产品或无法要求他们接受1类、2类或可见光3R类激光产品培训的人所用的
激光产品在本部分范围之外。
1.2 对象
本部分适用于:
---设计、制造、装配、安装或操作用于显示或娱乐目的的4类、3B类或非可见光3R类的激光
产品;
---在广场、剧院、天文馆、迪斯科舞厅或其他场合安装或工作的激光产品;
---承担审查该类设备、装置或显示器的安全性。
本部分不是法规性文件,而是用于设计、安装、操作以及评价激光显示和表演的安全与演出所用设
备的安全准则。同时,也适用于激光显示装置或设备的改进。
本部分包含对公众或在激光显示附近的服务人员进行防护的安全准则。
在我国,若有表演准许令或告示,或禁止激光对着没有适当防护的观众扫描等法规,本部分不与这
些法规要求相抵触,而只是作为补充。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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