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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B/T 7403.1-2018 (GB/T7403.1-2018) | | 中文名称 | 牵引用铅酸蓄电池 第1部分: 技术条件 | | 英文名称 | Lead-acid traction batteries -- Part 1: Technical conditions | | 行业 | 国家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K84 | | 国际标准分类 | 29.220.20 | | 字数估计 | 18,134 | | 发布日期 | 2018-12-28 | | 实施日期 | 2019-07-01 |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T 7403.1-2008 | | 发布机构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GB/T 7403.1-2018: 牵引用铅酸蓄电池 第1部分: 技术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代替GB/T 7403.1-2008
牵引用铅酸蓄电池 第1部分:技术条件
2018-12-28发布
2019-07-01实施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 布
1 范围
GB/T 7403的本部分规定了牵引用铅酸蓄电池一般技术要求、试验条件、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
志、包装、运输、贮存等。
本部分适用于工矿企业、仓库、码头及车站作电动车辆电源,尤其作电力牵引车辆或物料装卸设备
的电源使用的牵引用铅酸蓄电池(以下简称蓄电池)。
本部分不适用于电动道路车辆用铅酸蓄电池及电池组。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900.41 电工术语 原电池和蓄电池[GB/T 2900.41-2008,IEC 60050(482):2003,IDT]
GB/T 7403.2-2018 牵引用铅酸蓄电池 第2部分:产品品种和规格(IEC 60254-2:2008,MOD)
JB/T 10052 铅酸蓄电池用电解液
JB/T 10053 铅酸蓄电池用水
3 术语、定义和符号
3.1 术语和定义
GB/T 2900.4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技术要求
4.1 外形尺寸、端子结构
蓄电池外形尺寸和端子结构应符合GB/T 7403.2-2018中规定的技术要求。
4.2 容量
4.2.1 按6.2进行试验,实际容量在第一次容量试验时,应不低于额定容量的90%。
4.2.2 按6.2进行试验,实际容量在前十次容量试验内,至少有一次达到额定容量。
注:当蓄电池容量达到或超过额定容量后,可停止该试验。
4.3 荷电保持能力
按6.3进行试验,容量不应低于实际容量的85%。
4.4 高倍率放电性能
按6.4进行试验,放电时间不应低于30min。
4.5 循环耐久能力
4.5.1 按6.5进行试验,排气式蓄电池容量降至额定容量的80%时所完成循环的次数不应低于
1000次。
4.5.2 按6.5进行试验,阀控式蓄电池容量降至额定容量的80%时所完成循环的次数不应低于600次。
4.6 密封性能
按6.6进行试验,蓄电池在与空气隔断后内部压力稳定5s不变。
5 试验条件
5.1 测量仪器的精度
5.1.1 电气测量
5.1.1.1 仪表量程
所用的仪表量程随被测电压和电流的量值而定,指针式仪表读数应在量程的后三分之一范围内。
5.1.1.2 电压测量
电压测量用的仪表准确度等级不应低于0.5级,内阻不应小于1000Ω/V。
5.1.1.3 电流测量
电流测量用的仪表准确度等级不应低于0.5级。
5.1.2 温度测量
温度测量用的温度计应具有适当的量程,其分度值不应大于0.5℃。
5.1.3 电解液密度测量
电解液密度测量用的密度计应具有适当的量程,其分度值不应大于0.002g/cm3。
5.1.4 时间测量
时间测量用的仪表应按时、分、秒分度,至少应具有±1s的准确度。
5.1.5 尺寸测量
尺寸测量用的量具,其分度值不应大于1mm。
5.1.6 密封性能测量
密封性能测量用的仪表,精度应不低于0.25级。
5.2 电解液
5.2.1 用于所有试验的完全充电排气式蓄电池的电解液密度应为1.290g/cm3±0.005g/cm3(30℃),
也可按制造厂规定。
5.2.2 排气式蓄电池在完全充电状态后,电解液液面高度应高于汇流排15mm~20mm,也可按制造
厂规定。
5.2.3 电解液应符合JB/T 10052的规定。
5.2.4 蓄电池用水应符合JB/T 10053的规定。
5.3 试验前的准备
5.3.1 电池要求
试验应在新的完全充电的蓄电池上进行。
5.3.2 蓄电池的完全充电
5.3.2.1 排气式蓄电池完全充电
排气式蓄电池完全充电方法如下:
a) 蓄电池在20℃~25℃条件下,用0.70I5(A)电流充电,当单体蓄电池平均电压达到2.40V
时,再用0.35I5(A)电流充电。在充电末期连续2h内蓄电池端电压变化每小时不大于
0.02V,电解液密度无明显变化,认为蓄电池是完全充电;
b) 按制造厂规定的充电方法进行充电。
5.3.2.2 阀控式蓄电池完全充电
阀控式蓄电池完全充电方法如下:
a) 蓄电池在20℃~25℃条件下,以单体蓄电池2.4V±0.05V[限流2.5I5(A)]的恒电压充电
至电流值5h稳定不变时,认为蓄电池是完全充电;
b) 按制造厂规定的充电方法进行充电。
6 试验方法
6.1 外形尺寸检查
蓄电池的外形尺寸是蓄电池全部尺寸,包括蓄电池长度、宽度、高度(总高)及端子、注液盖的尺寸,
用分度值为1mm的直尺及量具检查。
6.2 容量试验
6.2.1 容量试验应在完全充电的蓄电池上进行。
6.2.2 将完全充电蓄电池在充电结束后1h~24h内,用I5(A)电流放电,电池周围温度保持在15℃
~40℃之间。在放电时间内电流值的变化应不大于1%,放电过程中每隔30min记录一次蓄电池电
压;排气式蓄电池每隔1h记录一次电解液密度。当电压达到1.85V时,每隔5min记录一次,当电压
达到1.70V时,停止放电并记录放电时间,并按式(1)换算到基准温度30℃时的实际容量:
6.2.3 试验后,蓄电池应再次完全充电。
6.3 荷电保持能力试验
6.3.1 用于荷电保持能力试验的蓄电池应符合4.2规定,并在完全充电的蓄电池上进行。
6.3.2 将蓄电池调整好电解液密度及液面高度,并擦净蓄电池表面残迹,在电解液温度为20℃±2℃
的条件下开路贮存28d。在此期间,环境最高温度不应超过25℃,最低温度不应低于15℃。
6.3.3 开路贮存28d后,在不充电条件下按6.2进行容量试验并记录贮存后的剩余容量。
6.4 高倍率放电性能试验
6.4.1 用于高倍率放电性能试验的蓄电池应符合4.2规定,并在完全充电的蓄电池上进行。
6.4.2 将完全充电蓄电池在充电结束后1h~24h内,用5I5(A)电流放电,蓄电池环境温度保持在
15℃~40℃之间,在放电时间内电流值的变化应不大于1%。放电开始时记录初始温度同时放电过程
中每隔5min记录一次单体蓄电池电压,当电压达到1.60V时,应随时测量,当电压达到1.50V时,停
止放电并记录初始环境温度和放电时间。
6.4.3 当电解液初始温度t0 时应按式(2)换算到基准温度30℃时的放电时间:
6.4.4 试验后,蓄电池应再次完全充电。
6.5 循环耐久能力试验
6.5.1 试验准备
用于循环耐久能力试验的蓄电池应符合4.2规定,并在完全充电的蓄电池上进行。将蓄电池连接
在连续循环充放电试验机上,整个试验过程中将进行一系列的连续充放电循环,每次循环程序见6.5.2。
6.5.2 循环程序
6.5.2.1 排气式蓄电池
6.5.2.1.1 放电程序
以1.25I5(A)电流放电3h。
6.5.2.1.2 充电程序
放电之后紧接着再充电9h,充电方法如下:
第一阶段:以1.0I5(A)电流充电3h;
第二阶段:以0.25I5(A)电流充电6h。
充电时间总计为9h。
充电9h,放电3h为一个循环。
带电解液搅拌系统的蓄电池,第二阶段充电时开启搅拌系统,以0.17I5(A)电流充电6h。
6.5.2.2 阀控式蓄电池
6.5.2.2.1 放电程序
以1.0I5(A)电流放电3.5h。
6.5.2.2.2 充电程序
放电之后紧接着进行恒压再充电,充电时间14h,每只单体蓄电池充电电压2.40V±0.05V,最后
2h的充电极限电流不超过0.075I5(A)。
充电14h,放电3.5h为一个循环。
注:在恒压充电开始阶段,为保护蓄电池可以进行电流限制。
在充电的最后2h过程中,每只单体电池电压允许上升到2.45V。
6.5.2.3 终止条件
在整个6.5.2.1或6.5.2.2试验的过程中温度应保持在33℃~43℃。每49次充放电循环后应按
6.2进行一次容量试验。在进行循环耐久能力试验期间,当容量试验低于额定容量80%时,均可再进行
一次容量试验。若仍达不到80%,这50次循环不计入循环耐久能力次数,若是达到80%,这50次循环
计入循环耐久能力试验次数,可继续试验。
6.6 密封性能试验
6.6.1 用于密封性能试验的排气式蓄电池应是装配完整的未灌注电解液的蓄电池。
6.6.2 将未注电解液的蓄电池依次注入压缩空气,当压力大于或等于25kPa时,保压5s,观察压力表
的变化。
7 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
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周期检验和型式试验。
7.2 出厂检验、周期检验
凡提出交货的产品,应按出厂检验项目和周期检验项目进行试验,检验项目及检验样品数量见
表1。
7.3 型式检验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试制的新产品;
b) 产品结构及工艺配方或原材料有更改时;
c) 对批量生产的产品应进行定期抽试;
d) 相关机构的检验。
注:同系列产品进行“型式检验”时,一般选取产量最大型号抽样。
进行型式检验的应是经出厂检验合格后的产品。
7.4 型式检验程序
蓄电池型式检验程序见表2。
7.5 出厂检验、周期检验判定准则
7.5.1 依检验现象评定的检验项目,以检验现象进行判定。
7.5.2 依检验现象评定的检验项目,以全部参试蓄的测试数据作为该项目的判定数据,若有一只参试
蓄电池的测量数据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加倍复测,如仍有一只达不到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7.5.3 产品应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应附有证明产品质量合格的文件。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8.1.1 蓄电池产品应有下列标志:
a) 产品型号或规格;
b) 极性符号。
8.1.2 组装箱外壁应有下列标志:
a) 产品名称、型号或规格、数量;
b) 产品执行标准编号;
c) 制造日期;
d) 制造厂名称、厂址;
e) 每箱的净重、毛重及尺寸;
f) 标明“怕湿”“小心轻放”“向上”等文字或符号;
g) 标明“可回收利用”“含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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