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DF] GB/T 9143-2021 - 自动发货. 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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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9143-2021 185 GB/T 9143-2021 9秒内 商品煤质量 固定床气化用煤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T 9143-2021 (GB/T9143-2021)
中文名称
英文名称 Commercial coal quality - Coal for fixed-bed gasification
行业 国家标准 (推荐)
中标分类 D23
字数估计 10,165
发布机构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 9143-2021 商品煤质量 固定床气化用煤 Commercial coal quality -- Coal for fixed-bed gasification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固定床气化用煤产品质量等级和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运输及贮存。 本文件适用于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使用等各环节的固定床气化用原料煤。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GB/T 211 煤中全水分的测定方法 GB/T 212 煤的工业分析方法 GB/T 213 煤的发热量测定方法 GB/T 214 煤中全硫的测定方法 GB/T 216 煤中磷的测定方法 GB/T 219 煤灰熔融性的测定方法 GB/T 474 煤样的制备方法 GB/T 475 商品煤样人工采取方法 GB/T 1573 煤的热稳定性测定方法 GB/T 3058 煤中砷的测定方法 GB/T 3558 煤中氯的测定方法 GB/T 5447 烟煤黏结指数测定方法 GB/T 5751-2009 中国煤炭分类 GB/T 15459 煤的落下强度测定方法 GB/T 16659 煤中汞的测定方法 GB/T 19494.1 煤炭机械化采样 第1部分:采样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 产品质量等级和技术要求 4.1 总则 固定床气化用煤按挥发分进行类别划分,按灰分和全硫进行等级划分,以“类别+灰分等级+全硫 等级”的形式表示。同时,对不同排渣方式的固定床气化用煤提出煤灰熔融性温度指标要求。 4.2 产品类别 固定床气化用煤按煤种分为4个类别,分别为固定床气化用无烟煤、固定床气化用低挥发分烟煤、 固定床气化用中-高挥发分烟煤、固定床气化用褐煤,简写编码分别为 GDQH-WY、GDQH-LVYM、 GDQH-MHVYM、GDQH-HM。煤类判定按GB/T 5751-2009进行。 4.3 质量要求 4.3.1 灰分等级 固定床气化用煤按灰分(Ad)指标分为3个等级,分别为A1级、A2级和A3级,各产品等级对应的 灰分指标要求见表1。 4.3.2 全硫等级 固定床气化用煤按全硫w(St,d)指标分为3个等级,分别为S1级、S2级和S3级,各产品等级对应 的全硫指标要求见表2。 4.3.3 其他指标要求 固定床气化用煤的其他指标要求见表3。 4.4 杂物控制要求 固定床气化用煤杂物控制的技术要求应符合GB/T 31087的要求。 4.5 产品目录 固定床气化用煤的产品目录见附录A。 5 试验方法 5.1 灰分、挥发分 煤的灰分、挥发分测定按照GB/T 212或GB/T 30732执行。煤的灰分仲裁时按照GB/T 212中缓 慢灰化法执行。 5.2 全硫 煤的全硫测定按照GB/T 214或GB/T 25214执行,仲裁时按照GB/T 214中艾士卡法执行。 5.3 块煤限下率 块煤限下率测定按照 MT/T 1执行。 5.4 黏结指数 煤的黏结指数测定按照GB/T 5447执行。 5.5 全水分 煤的全水分测定按照GB/T 211执行。 5.6 热稳定性 煤的热稳定性测定按照GB/T 1573执行。 5.7 落下强度 煤的落下强度测定按照GB/T 15459执行。 5.8 磷含量 煤中磷含量测定按照GB/T 216执行。 5.9 氯含量 煤中氯含量测定按照GB/T 3558执行。 5.10 砷含量 煤中砷含量测定按照GB/T 3058执行。 5.11 汞含量 煤中汞含量测定按照GB/T 16659或SN/T 3511执行。 5.12 煤灰熔融性 煤灰熔融性测定按照GB/T 219执行。 5.13 煤灰黏度 煤灰黏度测定按照GB/T 31424执行。 5.14 发热量 煤的发热量测定按照GB/T 213执行。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产品按批检验。 6.2 采样与制备 按GB/T 475或GB/T 19494.1的规定采取,按GB/T 474或GB/T 19494.2的规定制备。 6.3 出厂检验 生产企业、经销企业应按表4要求的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 6.4 型式检验 6.4.1 下列情况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设计定型鉴定及批试生产定型鉴定; b) 正式生产时,原料、工艺及设备发生变化; c) 正式生产时,每半年或每换一批原料进行一次检验; d) 批量生产间断、停产后又重新恢复生产时; e) 国家或地方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6.4.2 型式检验项目应符合表4的要求。 6.5 判定规则 固定床气化用煤质量按表1~表3的规定进行判定,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结果均符合要求时,则判 定该批产品合格。 7 标识、运输及贮存 7.1 标识 7.1.1 生产和销售的商品煤应按GB/T 25209的规定进行标识。 7.1.2 标识作为商品煤流通的随行文件应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