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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B/T 9937.1-2008 (GB/T9937.1-2008) | | 中文名称 | 口腔词汇 第1部分:基本和临床术语 | | 英文名称 | Dental vocabulary -- Part 1: General and clinical terms | | 行业 | 国家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C33 | | 国际标准分类 | 11.060.10 | | 字数估计 | 31,346 | | 发布日期 | 2008-12-15 | | 实施日期 | 2009-11-01 | | 采用标准 | ISO 1942-1-1989, IDT | | 标准依据 | 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8年第21号(总第134号)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 范围 | GB/T 9937规定了口腔术语。本部分是有关口腔基本和临床的名词术语。口腔材料、口腔器械和口腔设备术语以及与这些产品有关的测试的术语, 包含在GB/T 9937的其他4部分中。本部分目的是为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提供一些公认的口腔术语的定义, 以便对文件的理解, 同时通过与牙科国际联盟、世界卫生组织及国家或国际间相关组织的紧密合作, 促进相互间的交流。 |
GB/T 9937.1-2008
Dental vocabulary.Part 1: General and clinical terms
ICS 11.060.10
C3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9937.1-2008/ISO 1942-1:1989
口腔词汇 第1部分:基本和临床术语
(ISO 1942-1:1989,IDT)
2008-12-15发布
2009-1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前言
GB/T 9937《口腔词汇》分为5部分:
---第1部分:基本和临床术语;
---第2部分:口腔材料;
---第3部分:口腔器械;
---第4部分:口腔设备;
---第5部分:与测试有关的术语。
本部分为GB/T 9937的第1部分。
本部分等同采用ISO 1942-1:1989《口腔词汇 第1部分:基本和临床术语》及ISO 1942-1:1989/修
改单1:1992、ISO 1942-1:1989/修改单2:1992、ISO 1942-1:1989/修改单3:1993、ISO 1942-11989/修改
单5:1993。
本部分依据ISO 1942-1:1989及其修改单重新起草如下:
a) 词汇1.133~1.180为修改单1的内容;
b) 词汇1.181~1.185为修改单2的内容;
c) 词汇1.185~1.191为修改单3的内容;
d) 词汇1.196~1.208为修改单5的内容;
e) 其中修改单2与修改单3中都出现了1.185。为保持与国际标准的一致性,并避免后续序号
混乱,本部分对此未加改动;
f) 标准和修改单重复的术语以修改单为准,在序号后将修改单的序号加括号标出,并在该处右侧
空白处画双竖线标识;
g) 原国际标准中以斜体字印刷的,在本标准中改为以黑体字印刷。
本部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口腔材料和器械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大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林红、刘文一。
GB/T 9937.1-2008/ISO 1942-1:1989
口腔词汇 第1部分:基本和临床术语
1 范围
GB/T 9937规定了口腔术语。
本部分是有关口腔基本和临床的名词术语。
口腔材料、口腔器械和口腔设备术语以及与这些产品有关的测试的术语,包含在GB/T 9937的其
他4部分中。
本部分目的是为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提供一些公认的口腔术语的定义,以便对文件的理解,同时通过
与牙科国际联盟、世界卫生组织及国家或国际间相关组织的紧密合作,促进相互间的交流。
2 以黑体字印刷的术语的使用
在定义、示例或注中以黑体字印刷的术语,是进入词汇的另一个路径,也出现在 GB/T 9937的其他
部分中。在每一条路径中第一次出现时,术语才以黑体字印刷。
术语中其他语法形式,如名词的复数和动词的分词,也以与基本形式一样的方式表示。
1.001
有关牙齿、口腔和颌骨疾病、畸形及损伤等的预防、诊断和治疗以及缺失牙齿及相关组织的修复和
置换等的科学及技能。
1.002
1) 在不同国家,根据其使用,dentistry一词可有不同的定义。dental一词也如此,在我国也译为口腔。
2) 此定义依据 WHO,CIOMS对医师(physician)的定义而来,该定义在1972年4月日内瓦被世界卫生大会采
纳。在不同国家,根据其使用,dentist和dentalschool可有不同的定义。
完成高中或同等学历教育后,在国家承认(或授权)的大学或牙科学校中完成所规定的牙科课程,并
从国家有关部门正式获得了牙科行医证书,能够独立地对牙科疾病进行预防、诊断和治疗的人。
1.003
有关牙科医生的专业或技能的各种教育。
1.004
为获得初级牙科行医资格的牙科教育。
1.005
在大学教育后所进行的一系列高级课程教育,以获得国家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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