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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GB/T 9937.1-2008 - 英文版

标准搜索结果: 'GB/T 9937.1-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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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9937.1-2008 RFQ 点击询价 <=4 口腔词汇 第1部分:基本和临床术语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T 9937.1-2008 (GB/T9937.1-2008)
中文名称 口腔词汇 第1部分:基本和临床术语
英文名称 Dental vocabulary -- Part 1: General and clinical terms
行业 国家标准 (推荐)
中标分类 C33
国际标准分类 11.060.10
字数估计 31,346
发布日期 2008-12-15
实施日期 2009-11-01
采用标准 ISO 1942-1-1989, IDT
标准依据 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8年第21号(总第134号)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范围 GB/T 9937规定了口腔术语。本部分是有关口腔基本和临床的名词术语。口腔材料、口腔器械和口腔设备术语以及与这些产品有关的测试的术语, 包含在GB/T 9937的其他4部分中。本部分目的是为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提供一些公认的口腔术语的定义, 以便对文件的理解, 同时通过与牙科国际联盟、世界卫生组织及国家或国际间相关组织的紧密合作, 促进相互间的交流。

GB/T 9937.1-2008 Dental vocabulary.Part 1: General and clinical terms ICS 11.060.10 C3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9937.1-2008/ISO 1942-1:1989 口腔词汇 第1部分:基本和临床术语 (ISO 1942-1:1989,IDT) 2008-12-15发布 2009-1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前言 GB/T 9937《口腔词汇》分为5部分: ---第1部分:基本和临床术语; ---第2部分:口腔材料; ---第3部分:口腔器械; ---第4部分:口腔设备; ---第5部分:与测试有关的术语。 本部分为GB/T 9937的第1部分。 本部分等同采用ISO 1942-1:1989《口腔词汇 第1部分:基本和临床术语》及ISO 1942-1:1989/修 改单1:1992、ISO 1942-1:1989/修改单2:1992、ISO 1942-1:1989/修改单3:1993、ISO 1942-11989/修改 单5:1993。 本部分依据ISO 1942-1:1989及其修改单重新起草如下: a) 词汇1.133~1.180为修改单1的内容; b) 词汇1.181~1.185为修改单2的内容; c) 词汇1.185~1.191为修改单3的内容; d) 词汇1.196~1.208为修改单5的内容; e) 其中修改单2与修改单3中都出现了1.185。为保持与国际标准的一致性,并避免后续序号 混乱,本部分对此未加改动; f) 标准和修改单重复的术语以修改单为准,在序号后将修改单的序号加括号标出,并在该处右侧 空白处画双竖线标识; g) 原国际标准中以斜体字印刷的,在本标准中改为以黑体字印刷。 本部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口腔材料和器械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大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林红、刘文一。 GB/T 9937.1-2008/ISO 1942-1:1989 口腔词汇 第1部分:基本和临床术语 1 范围 GB/T 9937规定了口腔术语。 本部分是有关口腔基本和临床的名词术语。 口腔材料、口腔器械和口腔设备术语以及与这些产品有关的测试的术语,包含在GB/T 9937的其 他4部分中。 本部分目的是为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提供一些公认的口腔术语的定义,以便对文件的理解,同时通过 与牙科国际联盟、世界卫生组织及国家或国际间相关组织的紧密合作,促进相互间的交流。 2 以黑体字印刷的术语的使用 在定义、示例或注中以黑体字印刷的术语,是进入词汇的另一个路径,也出现在 GB/T 9937的其他 部分中。在每一条路径中第一次出现时,术语才以黑体字印刷。 术语中其他语法形式,如名词的复数和动词的分词,也以与基本形式一样的方式表示。 1.001 有关牙齿、口腔和颌骨疾病、畸形及损伤等的预防、诊断和治疗以及缺失牙齿及相关组织的修复和 置换等的科学及技能。 1.002 1) 在不同国家,根据其使用,dentistry一词可有不同的定义。dental一词也如此,在我国也译为口腔。 2) 此定义依据 WHO,CIOMS对医师(physician)的定义而来,该定义在1972年4月日内瓦被世界卫生大会采 纳。在不同国家,根据其使用,dentist和dentalschool可有不同的定义。 完成高中或同等学历教育后,在国家承认(或授权)的大学或牙科学校中完成所规定的牙科课程,并 从国家有关部门正式获得了牙科行医证书,能够独立地对牙科疾病进行预防、诊断和治疗的人。 1.003 有关牙科医生的专业或技能的各种教育。 1.004 为获得初级牙科行医资格的牙科教育。 1.005 在大学教育后所进行的一系列高级课程教育,以获得国家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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