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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BZ 106-2020 (GBZ106-2020) | | 中文名称 | 职业性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 | | 英文名称 | Diagnostic criteria for radiation skin diseases | | 行业 | 国家标准 | | 中标分类 | C60 | | 国际标准分类 | 13.100 | | 字数估计 | 16,199 | | 发布日期 | 2020 | | 实施日期 | 2020-10-01 | | 发布机构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GBZ 106-2020: 职业性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
GBZ 106-2020 英文名称: Diagnostic criteria for radiation skin diseases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离辐射外照射和体表放射性核素沾染所致急性、慢性皮肤损伤和放射性皮肤癌的诊
断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电离辐射照射所致放射工作人员皮肤疾病的诊断和处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 96 内照射放射病诊断标准
GBZ 104 职业性外照射急性放射病诊断
GBZ 105 职业性外照射慢性放射病诊断
GBZ/T 244 电离辐射所致皮肤剂量估算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急性放射性皮肤损伤
身体局部受到一次或短时间(数日)内多次大剂量外照射所引起的急性放射性皮炎及放射性皮肤溃
疡。
3.2
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
局部皮肤长期受到超剂量限值照射,累积剂量一般大于15Gy,数年后引起的慢性放射性皮炎及皮肤
溃疡,亦可由急性放射性皮肤损伤迁延为慢性放射性皮肤炎或溃疡。
3.3
放射性皮肤癌
在电离辐射所致皮肤放射性损伤的基础上发生的皮肤癌。
3.4
保护性隔离
为预防高度易感患者受到来自其他患者、医务人员、探视者及病区环境中各种条件致病性微生物的
感染,而采取的隔离措施。
3.5
全环境保护
采取必要的措施,达到体内外环境的高度净化,从而预防和减少感染的发生,包括空间环境和人体
环境的净化两方面。
3.6
体表放射性核素沾染
放射性核素沾附于人体表面(皮肤或黏膜),所沾附的放射性核素对沾染局部构成外照射源,同时
可经过体表吸收进入人体,构成内污染和内照射。
4 诊断原则
根据明确的职业史、受照史、射线种类、吸收剂量和临床表现,参考辅助检查、组织病理学,排除
其他因素所致的皮肤疾病而作出诊断。
5 急性放射性皮肤损伤的诊断与处理
5.1 诊断依据
5.1.1 受照史
有明确的从事相关放射性工作的经历。有在工作中意外受到体表放射性核素沾染和(或)外照射的
事故照射,以及参加事故救援受到应急照射的经历。
5.1.2 吸收剂量
根据佩戴的个人剂量计、场所剂量监测和剂量重建资料,估算出局部皮肤吸收剂量。也可根据临床
表现估算出局部吸收剂量。具体参考GBZ/T 244。
5.1.3 临床表现
皮肤损伤的分度均有其典型的临床表现,因射线种类、射线能量、吸收剂量、剂量率、受照部位、
受照面积和全身情况等而异。可依据表1,特别是临床症状明显期的皮肤表现,并参考局部吸收剂量值作出损伤深度的分度诊断。弱贯穿辐射造成皮肤损伤的参考剂量阈值为2 Gy。
放射性皮肤损伤的分度诊断主要根据受照史、吸收剂量和逐渐显示出来的皮肤表现, 参见附录A。
5.1.4 辅助检查
局部受照后,应用红外线热成像技术检查,可作为诊断局部损伤程度和范围的参考依据。红外线热
成像技术参见附录B。
5.2 处理原则
5.2.1 立即脱离辐射源,有放射性核素皮肤沾染者予以洗消去污处理。
5.2.2 对全身及局部吸收剂量进行测量、评估。
5.2.3 保护创面,防止外伤和局部理化刺激。对合并危及生命的损害(如休克、外伤、窒息和大出血),应首先抢救,维持生命。
5.2.4 皮肤损伤面积较大、较深时,应给予全身治疗和相应护理措施。
5.2.5 急性放射性皮肤损伤创面应根据不同损伤程度,不同阶段采取相应的处理方法。根据损伤深度、面积和患者全身情况,适时采取手术治疗和相应护理措施。参见附录 C和附录 D。
6 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的诊断与处理
6.1 诊断依据
6.1.1受照史
有明确的从事相关放射性工作的经历。局部皮肤长期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亦可由急性放射
性皮肤损伤迁延而来。
6.1.2 吸收剂量
累积吸收剂量(或分割照射剂量)大于15 Gy,由急性损伤迁延而来的剂量大于5 Gy。吸收剂量计
算方法具体参考GBZ/T 244。
6.1.3 临床表现
受照数年后皮肤及其附件出现慢性病变,急性放射性皮肤损伤6个月以后可迁延为慢性改变。皮肤
各损伤深度的分度均有其典型的临床表现。可依据表2作出分度诊断。
6.1.4 辅助检查
必要时行组织病理学检查。
6.2 处理原则
6.2.1 Ⅰ度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患者,应妥善保护局部皮肤避免外伤及过量照射,并作长期观察。
6.2.2 Ⅱ度损伤者,应视皮肤损伤面积的大小和轻重程度,减少射线接触或脱离放射性工作,并给予
积极治疗。
6.2.3 Ⅲ度损伤者,应脱离放射性工作,并及时给予局部和全身治疗。对经久不愈的溃疡或严重的皮
肤组织增生或萎缩性病变,应尽早采取手术治疗和正确的护理措施。参见附录 D和附录 E。
7 放射性皮肤癌的诊断与处理
7.1 诊断依据
7.1.1 受照史
有明确的从事相关放射性工作的经历。局部皮肤发生慢性放射性损伤并在此基础上发生癌变。
7.1.2 临床表现
放射性皮肤癌临床表现为以下特点:
a) 肿瘤发生在受电离辐射损害部位皮肤并排除皮肤转移癌的可能性。
b) 有潜伏期,长短不一,一般为 10 a~20 a,最长可达 30 a。
c) 癌前表现为射线所致的慢性皮炎、角化增生或长期不愈的溃疡。
d) 放射性皮肤癌的分期和临床表现详见附录 F。
7.1.3 组织病理学
病变皮肤组织病理学证实存在恶性肿瘤细胞(恶性黑色素瘤除外),必要时行免疫组织化学检测。
7.2 处理原则
放射性皮肤癌的处理应该遵照早期预防、早期发现、早期治疗的原则,具体如下:
a) 已确定为由电离辐射引起的皮肤组织损伤的患者,应脱离放射线工作。
b) 对受到电离辐射引起的皮肤损害区域涂抹防护油膏,避免皮肤皲裂、破溃。
c) 受电离辐射损害部位皮肤出现不易愈合的溃疡或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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